2026年

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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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2026-08-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293 证券简称:奥浦迈 公告编号:2026-074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8月3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紫萍路908弄28号楼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五楼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肖志华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方式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列席9人,董事长肖志华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公司全体董事参加本次会议;

2、公司全体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上述议案均为特别表决议案,已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上述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3、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或者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武成、朱丽颖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4日

证券代码:688293 证券简称:奥浦迈 公告编号:2026-075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浦迈”或“公司”)于2026年7月1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6年7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2026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

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核查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6年1月17日至2026年7月16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2、 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已登记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共计22名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公司自查,公司董事、副总经理HE YUNFEN(贺芸芬)女士股份在自查期间发生变动,该变动系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完成归属登记所致,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行为发生于知悉本激励计划之前,不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7月15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第二次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公司职工代表董事贾丰彬先生股份在自查期间发生变动,其买卖股票的行为发生在其任职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之前(即2026年2月27日前),且为公司筹划本激励计划之前,自知悉本激励计划后未交易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除上述2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外,经公司自查,存在2名激励对象自知悉本激励计划事项后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该2名激励对象在买卖公司股票时所知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有限,未知悉本激励计划的详细方案,且并未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激励计划任何相关的信息或基于此建议第三方买卖公司股票,买卖奥浦迈股票的决策行为系基于本人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不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获取利益的主观故意。基于谨慎性原则,为确保本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上述2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资格,并承诺后续配合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二)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除上述人员外,其他18名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的交易变动系其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在其买卖公司股票期间,除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外,并未知悉公司筹划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故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漏本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等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其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除以上人员外,核查对象中的其他人员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

公司在筹划本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限定了接触到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未发现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