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

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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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暨收到撤诉裁定的公告

2026-08-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68 证券简称:申通快递 公告编号:2026-076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暨收到撤诉裁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原告已撤诉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诉讼费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原告已撤诉,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月19日收到玉环市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2026)浙1083民初243号]等有关诉讼材料,自然人奚春阳以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为由对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陈小英女士提起民事诉讼。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确认登记在第三人陈小英名下的公司40,568,472股(持股比例为2.65%,相对应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40,568,472元)中的20,284,236股(相对应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20,284,236元)归原告奚春阳所有。

(2)判令公司、第三人陈小英就前述股票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非交易过户至原告奚春阳名下的手续。

(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公司和第三人共同承担。

二、诉讼进展情况

1、2026年4月27日,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6)浙10 民辖终124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处理。

2、2026年8月3日,公司收到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6)沪0118 民初17780 号]《民事裁定书》,原告奚春阳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认为其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准许原告奚春阳撤诉。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进展为原告撤诉,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4日

证券代码:002468 证券简称:申通快递 公告编号:2026-077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6月23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5,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45,000万元(均含本数),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2元/股(含本数),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回购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准。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6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n)上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57)。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进展

截至2026年7月31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股份2,213.13万股,回购总金额为30,959.49万元(不含交易费用),回购股数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45%,平均成交价为13.99元/股(最高成交价为15.50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3.22元/股)。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既定的回购方案。

二、其他说明

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票:

(1)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未在下列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1)开盘集合竞价;

(2)收盘集合竞价;

(3)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

3、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低于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4、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将在回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申通快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