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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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预重整案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

2026-08-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81 证券简称:亚泰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6-074号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预重整案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为顺利推进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泰集团”)及下属子公司亚泰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东北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龙鑫药业有限公司、吉林大药房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亚泰医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合称“五家医药子公司”)预重整工作,恢复并提升公司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维护债权人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临时管理人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

2、本次重整投资人招募具有不确定性,可能存在报名期内未能招募到合格重整投资人、重整投资人未按期签订投资协议等情形。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下属五家医药子公司尚处于预重整阶段,并未收到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春中院”)关于受理重整申请的相关法律文书,即相关申请人对公司及下属五家医药子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及下属五家医药子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均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如法院依法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4、如重整顺利实施完毕,将有利于改善公司及下属五家医药子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提升持续经营能力;如重整未能成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026年7月17日,公司及下属五家医药子公司的债权人分别向长春中院申请对亚泰集团及下属五家医药子公司进行重整,并同时提出预重整申请。2026年7月28日,长春中院作出(2026)吉01破申29至34号《决定书》,决定对亚泰集团及下属五家医药子公司启动预重整,并于同日指定亚泰集团清算组分别担任亚泰集团及下属五家医药子公司临时管理人(以下简称“临时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6年7月20日和2026年7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刊登的《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和《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决定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临时管理人的公告》。

为顺利推进亚泰集团及下属五家医药子公司的预重整工作,恢复并提升公司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维护债权人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临时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一一破产重整等事项(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按照法治化、市场化原则公开招募公司重整投资人(以下简称“本次招募”)。现就本次招募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概况

亚泰集团成立于1993年11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证券代码:600881),注册资本为323,215.0988万元,注册地址为长春市吉林大路18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220000123961012F,法定代表人为陈铁志。

亚泰集团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企业管理;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水泥生产;房地产开发经营;煤炭开采;药品生产;药品零售;药品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招募目的及招募原则

本次招募旨在引进具备雄厚实力与产业整合能力的重整投资人,在产业赋能、资金支持、经营管理及业务发展等方面,为亚泰集团提供全方位的支撑,优化公司股权结构、业务布局及治理模式,有效改善资产负债状况,整合产业资源,切实提升经营质量,稳妥化解债务风险,推动亚泰集团发展成为资产优良、治理规范、具备可持续经营能力与盈利水平的上市公司,依法保障债权人、广大投资者及职工等各方合法权益。

本次招募将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面向全体意向重整投资人(以下简称“意向投资人”)进行。

三、招募须知

(一)本公告对全体意向投资人同等适用。

(二)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不具有重整投资协议的约束效力。

(三)本公告所述信息仅供意向投资人参考,并不替代意向投资人尽职调查,临时管理人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和瑕疵担保责任。意向投资人可在通过资格审查后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进一步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四)由于各种因素可能导致的不可预期变化,临时管理人有权根据客观情况变更本次招募的有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调整、变更或补充本次招募与后续遴选的流程、环节或条件,参与本次招募的意向投资人需无条件接受可能的变化,并根据临时管理人的安排配合本次招募进程。如有变化,以公司公告或临时管理人通知为准。

(五)预重整期间重整投资人公开招募的效力延续至亚泰集团及下属五家医药子公司的重整程序,除特殊情况外,亚泰集团及下属五家医药子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后不再另行招募重整投资人,意向投资人在预重整阶段所作出的承诺、递交的重整投资方案或签订的重整投资协议等,在亚泰集团及下属五家医药子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仍然有效。

(六)本次公开招募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最终解释权归临时管理人所有。临时管理人有权根据人民法院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决定调整、继续、中止或终止重整投资人招募或特定意向投资人的参选资格。

(七)意向投资人一旦提交报名材料,则视为对本公告内容和要求无异议,不得基于临时管理人行使前述权利而进行任何主张。

四、招募条件

本次招募旨在为亚泰集团引入增量资源,为后续经营发展提供资源支持和产业赋能,同时确保重整后亚泰集团控制权和股权结构稳定,并有利于公司运营和管理,本次招募仅接受产业投资人或产业投资人作为牵头投资人的联合体报名,不接受单独自然人、单纯财务投资人报名。本次招募的条件如下:

(一)必须条件

1.意向投资人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具有较高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被人民法院列入限制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如果意向投资人成立不足三年的,则从意向投资人成立起无前述情形且意向投资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下全部出资人亦无前述情形。

2.意向投资人应具备清晰的投资决策流程,能够高效完成相应的谈判和决策工作,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重整投资交易。

3.意向投资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具备足够的资金实力,能够出具相应的资金证明或其他履约证明。

4.意向投资人应保证资金来源依法合规。

5.意向投资人需承诺无条件接受并配合重整投资人招募、遴选过程中根据预重整和重整工作开展需要可能发生的一切变化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调整、变更或补充招募与遴选的流程、环节或条件。

6.如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对重整投资人的主体资格有相关规定的,意向投资人应确保符合该等要求。

(二)优选条件

1.本次招募不限行业,但意向投资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具备产业整合能力,能够为亚泰集团重整后主营业务发展提供相应支持或注入优质资产/产业的,在同等条件下将被优先考虑。

2.为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维系亚泰集团上市地位及重整价值,能够在重整中为亚泰集团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业务赋能或者财务支持的意向投资人在同等条件下将被优先考虑。

(三)联合体要求

1.以联合体形式报名的,应当明确牵头投资人,且牵头投资人应符合前述全部必须条件,联合体其他成员应当符合前述必须条件中的第1、2、4、5、6项条件。

2.牵头投资人对联合体其他成员的投资义务和相关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且兜底承担联合体其他成员在本次投资中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3.牵头投资人确定后,未经临时管理人许可不能更换。如牵头投资人未通过资格审查或退出本次招募的,视为联合体未通过资格审查或退出本次招募。

五、招募流程

(一)报名

1.报名期限及方式

意向投资人应于2026年8月28日17:00之前将报名材料纸质版装订成册提交至指定报名地点(采取邮寄方式的需确保在报名截止时间前送达),同时发送报名材料电子版至指定邮箱。前述报名期限届满前,临时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报名期限。

2.报名地点及联系方式

(1)报名地点: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天泽大路与擎天树街交叉路口东行500米(亚泰·申报中心)

(2)联系人:亚泰集团临时管理人

(3)联系电话:13504336793

(4)电子邮箱:ytjtqsz@163.com

3.报名材料

意向投资人应向临时管理人提交如下报名材料:

(1)报名意向书(附件1);

(2)意向投资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附件2);

(3)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附件3),受托人为律师的,还需提交律师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公函原件;

(4)报名承诺函(附件4);

(5)保密承诺函(附件5);

(6)意向投资人简介。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登记信息、主体资格、历史沿革、股权结构、组织架构、资产负债、产业布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和主要财务数据(如果意向投资人存续时间不足三年的,则介绍存续期间的主营业务情况和主要财务数据)、与亚泰集团及相关主体(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等)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等,以及其他意向投资人认为需要介绍的情况;

(7)资信证明或其他履约能力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若意向投资人存续时间不足三年,应提供存续期间全部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并提供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下全部出资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以及征信报告;

(8)意向投资人以组成联合体方式报名的,应提交联合体成员间就组建联合体签署的相关协议或说明文件(由全体联合体成员加盖公章),明确联合体的牵头投资人并说明各成员分工职责、权利义务安排,联合体各方是否构成一致行动等情况,并由牵头投资人提交报名材料;

(9)意向投资人有计划为亚泰集团提供业务赋能或财务支持,或者在重整投资完成后为亚泰集团注入优质资产/产业的,应一并提交相关实施方案/草案;

(10)临时管理人认为有必要的,有权要求意向投资人补充其他材料。

4.提交要求

(1)意向投资人应当将报名材料纸质版装订成册,并通过邮寄或现场交付的方式提交一式十份(正本一份、副本九份)至上述报名地点,每份报名材料均应加盖意向投资人公章和骑缝章,且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同时将报名材料盖章扫描件电子版发送至上述临时管理人邮箱。

(2)意向投资人应确保报名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内容一致,纸质版与电子版不一致的,以纸质版为准。

(3)如意向投资人为联合体的,则每一联合体成员均需加盖公章或签字捺印,牵头投资人加盖骑缝章,并由牵头投资人负责提交上述报名材料。

(4)本公告附件模板不接受修改。意向投资人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交完整报名材料的,临时管理人有权不予接收或要求补正。如需补正的,意向投资人应在临时管理人要求的时限内完成,否则视为未完成报名。意向投资人应确保提交的报名材料和相关信息真实准确,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5)意向投资人报名参与本次招募的,视为已经获得内部有权机关的决策批准。意向投资人提交的报名材料存在虚假情况或实际未获内部有权机关决策批准的,或出现其他违反承诺情况的,临时管理人有权取消其重整投资人报名及遴选资格并依法追究其对预重整及重整工作造成的实际损失责任。

5.资格审查与报名保证金缴纳

意向投资人完成报名后,临时管理人将对意向投资人提交的报名材料是否符合招募条件进行审查,意向投资人通过资格审查的,临时管理人将向意向投资人发送资格审查结果,并通知意向投资人在临时管理人要求的期限内向临时管理人账户缴纳报名保证金人民币2,000万元,备注付款事由“亚泰集团重整投资报名保证金”。意向投资人以联合体方式报名的,由牵头投资人向临时管理人缴纳报名保证金。

意向投资人在报名期限内提交报名材料并按照临时管理人的要求及时全额缴纳报名保证金的,视为完成报名并取得参与后续招募和遴选流程的资格;未在报名期限内提交报名材料或未按照临时管理人的要求及时全额缴纳报名保证金的,视为未完成报名。

(二)尽职调查与反向尽职调查

在报名期限内提交报名材料的意向投资人,自通过资格审查并全额缴纳报名保证金之日起,可以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亚泰集团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尽职调查所需费用由意向投资人自行承担。意向投资人应严守保密义务,不得将所取得的任何信息用于参与本次招募之外的任何目的。

自意向投资人报名至签署重整投资协议前,临时管理人、公司或其他重整相关方有权对意向投资人进行反向尽职调查,意向投资人应当充分配合。临时管理人有权根据意向投资人对反向尽职调查的配合情况以及反向尽职调查结果对后续招募与遴选流程进行调整或补充,或者决定继续或取消相应意向投资人的遴选资格。

(三)重整投资人的确定

1.提交重整投资方案

有权继续参与遴选的意向投资人应按照临时管理人的要求,制作并提交重整投资方案、约束性承诺函等遴选材料。临时管理人将根据预重整工作进展情况确定重整投资方案的提交时间、形式、要素及要求,并提前向意向投资人发送相关指引。临时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决定是否延长重整投资方案提交期限。意向投资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遴选材料的,视为放弃重整投资人遴选资格。

2.组织商业谈判或遴选

重整投资方案提交期限届满后,临时管理人将根据意向投资人提交重整投资方案的情况,组织商业谈判或遴选确定重整投资人:

(1)如果届时只有1家意向投资人提交重整投资方案,将直接与该家意向投资人进行商业谈判,并视谈判情况决定是否确定该家意向投资人为中选投资人或重新启动重整投资人招募程序。

(2)如果届时有2家及以上意向投资人提交重整投资方案,原则上将组织遴选择优确定中选投资人,并可视情况同时确定备选投资人。

关于遴选的时间、流程及规则等具体要求,临时管理人将另行通知。

(四)签署重整投资协议及缴纳投资保证金

1.中选投资人缴纳投资保证金

中选投资人应按照临时管理人要求向临时管理人指定账户支付投资对价10%的投资保证金(含已缴纳的报名保证金);中选投资人为联合体的,可以联合体名义按照总投资对价10%一并缴纳,或者各联合体成员按照各自投资对价分别缴纳。

2.投资实施主体的确定

中选投资人应当直接作为重整投资人,实施重整投资。特殊情况下,经临时管理人认可后,中选投资人可以指定其设立的适格主体具体实施重整投资,中选投资人及其指定实施主体需作为重整投资协议的共同签约方,并接受相关条款的约束。

3.签署重整投资协议

遴选结果产生后,中选投资人应按照临时管理人要求就重整投资协议进行磋商,并最终签署重整投资协议。如协议各方经磋商后仍无法就核心条款达成一致且影响重整投资协议最终签署的,临时管理人有权与备选投资人进行磋商并视谈判情况决定是否将备选投资人递补为中选投资人或重新启动重整投资人招募工作。

(五)保证金处理

1.对于中选投资人和备选投资人以外的意向投资人,临时管理人将在遴选结果产生后10个工作日内返还其缴纳的报名保证金(不计息,下同)。

2.对于备选投资人缴纳的报名保证金,临时管理人将在与中选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或者未与中选投资人达成重整投资协议且决定不将备选投资人递补为中选投资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其返还。

3.意向投资人可以在提交重整投资方案之前主动退出本次招募。对于提交重整投资方案之前主动退出本次招募的意向投资人,临时管理人将在收到书面退出声明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返还其已缴纳的报名保证金。

4.中选投资人(含递补为中选的备选投资人、中选投资人经临时管理人认可后指定的实施主体)拒绝以不低于重整投资方案载明的投资条件签署重整投资协议,或者拒绝按照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支付投资款,或者不履行重整投资人相关义务的,临时管理人和/或管理人有权取消其中选资格,并且不予退还其已支付的报名保证金和/或投资保证金。

5.若意向投资人以组成联合体方式报名且支付保证金后,以书面形式通知临时管理人有联合体成员退出联合体的,除联合体满足前述保证金退还条件外,临时管理人不予退还联合体已支付的保证金,退出成员的保证金处理,由联合体各成员自行协商。

六、其他事项

本公告由临时管理人编制,解释权归属于临时管理人。招募及遴选过程中,若长春中院裁定受理亚泰集团及下属五家医药子公司重整并指定管理人的,本公告中临时管理人的相关职权均由管理人承继。

七、风险提示

1、本次重整投资人招募具有不确定性

本次重整投资人招募具有不确定性,可能存在报名期内未能招募到合格重整投资人、重整投资人未按期签订投资协议等情形。

2、公司及下属五家医药子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下属五家医药子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关于受理重整申请的相关法律文件,即相关申请人的重整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及下属五家医药子公司后续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均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重整是否成功也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披露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无论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及下属五家医药子公司均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3、公司股票交易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规定,若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4、公司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如法院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且公司能够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提升持续经营能力;如重整未能成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特此公告

附件1:报名意向书

附件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附件3:授权委托书

附件4:报名承诺函

附件5:保密承诺函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4日

附件1:报名意向书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五家医药子公司预重整案重整投资人报名意向书

意向投资人(盖章或签字捺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兹证明 (身份证号: )在我单位任 职务,为我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意向投资人公章)

意向投资人(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 联系电话:

受托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委托人就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五家医药子公司预重整及重整程序,特委托上述受托人作为代理人,参加重整投资人招募及遴选工作。受托人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包括但不限于代表本单位办理如下事宜:

1.向临时管理人提交报名材料、重整投资方案等文件资料;

2.参加磋商、谈判,进行陈述和发表意见,接受并回答询问;

3.签署、递交、接收重整投资人招募和遴选相关的各类资料;

4.处理与重整投资人招募和遴选相关的其他事务。

受托人在重整投资人招募和遴选过程中代表本单位签署的所有文件和处理的所有相关事务,本单位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委托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出具之日起至委托事项完结为止。

意向投资人(盖章或签字捺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受托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委托人公章)

附件4:报名承诺函

报名承诺函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我方报名参与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泰集团”)的重整投资人招募,并已充分理解并知悉《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五家医药子公司预重整案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以下简称“《招募公告》”)中载明的各项条件,在此基础上我方郑重承诺:

一、我方符合《招募公告》规定的意向投资人应具备的各项招募条件:

(一)我方是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其他经济组织,具有较高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商业信誉。我方符合证券监管机构要求的相关条件,不具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法院要求不适宜参与重整投资的其他情形。

(二)我方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涉嫌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被列入限制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如果我方成立不足三年的,则从我方成立起无前述情形且我方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亦无前述情形。

(三)我方具备与本次重整投资相适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具有确定的资金来源,且保证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任何争议及潜在纠纷,也不存在因资金来源问题导致签署、履行重整投资协议存在任何争议的情形。

(四)我方承诺无条件接受并配合重整投资人招募、遴选过程中根据预重整和重整工作开展需要可能发生的一切变化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调整、变更或补充招募与遴选的流程、环节或条件。

(五)我方如组建联合体并作为牵头投资人参与的,我方保证联合体其他成员均符合《招募公告》规定的报名条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对投资人的要求,承诺对联合体其他成员的投资义务相关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且兜底承担联合体其他成员在本次投资中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二、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和相关信息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且不存在隐瞒或遗漏,未提供任何虚假材料。

三、我方承诺将积极配合临时管理人、亚泰集团及其他重整相关方开展反向尽职调查(如有),并自愿承担依据《招募公告》约定,因反向尽职调查所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和后果,并对此无任何异议。

四、为报名参加本次重整投资人招募,我方已经适当履行所需投资决策程序。若我方在后续重整投资人遴选环节被遴选为中选投资人,我方将及时按照我方提出的重整投资方案与临时管理人和/或亚泰集团签订相应的《重整投资协议》,并根据《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履行投资义务。我方如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五、我方充分理解预重整及重整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知晓参与重整投资可能需要承担的有关责任和义务,我方系自主进行相关判断和分析并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此次投资的风险、后果和责任。

意向投资人(盖章或签字捺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5:保密承诺函

保密承诺函

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我方在参与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招募(以下简称“本次招募”)过程中,会接触到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各企业、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以下合称“您方”)配合提供的相关材料和信息。为确保您方不因相关保密信息的泄漏而受损害,我方承诺对由您方提供的信息承担如下保密义务:

一、承诺内容

(一)保密信息

本承诺函中,保密信息是指经您方确认的您方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身份信息、技术信息、财务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商业秘密、专有技术、自有技术、客户名录、供应商名录、商业伙伴名录、其他有关的重要技术或商业信息;

2.关于您方股东、股本、财务报告、财务数据、业务信息、资产信息、人事任免、组织机构、合同协议、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消防管理、质量技术、税务、诉讼或仲裁、行政措施或处罚等方面未公开披露信息;

3.您我双方(或您方与第三方)就本次招募而签署的合同、协议、备忘录及其他文件;

4.您我双方(或您方与第三方)就本次招募所涉及的讨论、磋商、建议、设想、计划、解决方案或其他文件;

5.您我双方(或您方与第三方)因本次招募而形成的工作计划、工作记录、数据、进展情况、统计、分析、汇编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或文件;

6.以书面、磁盘、电子文件、录音或录像等作为载体反映本次招募所涉事宜的各种信息;

7.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协议,您方对第三方负有保密责任的资料和信息。

(二)保密承诺和保证

1.我方承诺未经您方事先书面同意不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或公众披露任何该等保密信息,过程中获得的您方保密信息仅限用于为本次招募开展尽职调查之目的,不利用保密信息牟利,也不帮助任何第三方或不特定第三方牟利;

2.我方承诺将妥善保管保密信息及保密信息的任何副本,并建立内部“防火墙”制度,保证除本次招募所涉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外,内部无关人员无法知悉保密信息。在您方要求时,我方将尽快交还或销毁您方所提供的含有保密信息的文件资料、信息存储介质或设备,而且不会保留该等保密信息的任何副本;

3.我方承诺不向其他第三方或公众发表关于本次招募所涉事宜的任何言论、意见或评论,无论该等言论、意见或评论是否真实、准确或完整;若保密信息泄露,不对相关信息发表意见或评论,也不进行确认或否认,继续对保密信息承担保密责任,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保密信息进一步扩散,及时通知您方;

4.我方承诺将保证我方指派的员工(或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及其员工)同样遵守本承诺函项下的全部我方义务。并且,若该等人员或机构违反本承诺函的有关内容,您方有权同时和/或分别追究我方和/或该等人员(或机构)的法律责任。

二、保密期限

本承诺函中保密信息的保密期限自我方知悉或获得保密信息时起,至相关保密信息合法公开披露之日止。

若双方终止合作或完成合作,我方在保密期限截止日前仍有义务按承诺函内容对保密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三、保密例外

当且仅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后,我方才可披露本承诺函所述保密信息,并应同时完整通知您方有关披露的情况:

1.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规定须进行披露;

2.依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监管机构的强制书面要求;

3.取得您方事先书面同意。

四、违约责任

1.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我方如有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经您方要求,我方应无条件地立即停止,并采取一切手段消除由此引起的任何不利影响,承担并及时、足额地赔偿因违反任何承诺内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损失无法计算的,以我方因此获得的利益或减少的支出计算。

2.我方关联方、知悉保密信息的我方雇员、我方聘用的中介机构及其员工违反本承诺函约定的保密义务,视为我方违反承诺,我方应按本承诺函内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意向投资人(盖章或签字捺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