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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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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参与认购私募基金份额的公告

2026-08-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676 证券简称:卫信康 公告编号:2026-020

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参与认购私募基金份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标的名称:上海齐济致胜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齐济致胜投资基金”或“合伙企业”)

● 投资主体: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投资金额:2,000万元

●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交易无需提请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批准。

● 投资风险提示:投资基金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等特点,在投资过程中将受宏观经济、行业周期、投资标的公司经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存在因决策或行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投资项目不能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承担的风险敞口以投资额为限,本次投资无保本及最低收益承诺。公司将密切关注该基金的后续运作情况,并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投资概述

(一)投资基本概况

近日,公司与上海齐济领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齐济领先合伙企业”)及齐济致胜投资基金其他5名有限合伙人签订了《上海齐济致胜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或“本协议”)。为依托专业投资机构的资源优势与投资经验,助力公司发掘并储备优质项目标的,进一步提升综合竞争实力,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拟出资人民币2,000万元认缴齐济致胜投资基金份额,对应占该基金已募集总额(含本次公司拟出资的2,000万元)的2.20%。齐济致胜投资基金存续期限8年,其中投资期4年,退出期4年。普通合伙人有权将退出期延长2次,但每次延长期限不应超过1年,如需进一步延长的,则需经顾问委员会同意。

(二)本次投资无需提请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批准。

(三)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

1. 齐济(苏州)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2.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3.其他基本情况

齐济投资具备规范的运营模式与专业的投资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规模10-20亿元。目前经营状况正常,并遵守运营地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4.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经合理确认,齐济投资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截至本公告日,亦无增持公司股份计划,与公司不存在相关利益安排,且与第三方不存在其他影响公司利益的安排。

(二)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1. 上海齐济领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本情况

2.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3.其他基本情况

齐济领先合伙企业具备规范的运营模式与专业的投资管理团队。目前经营状况正常,并遵守运营地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4.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经合理确认,齐济领先合伙企业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截至本公告日,亦无增持公司股份计划,与公司不存在相关利益安排,且与第三方不存在其他影响公司利益的安排。

(三)有限合伙人

1. 深圳嘉道绿色低碳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本情况

2.上海国投先导生物医药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本情况

3. 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4. 上海吉六零擎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本情况

5. 宁波泓宁亨泰慈牛永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本情况

三、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的基本情况

(一)合作投资基金具体信息

1.基金基本情况

注:上表中的基金规模,为该基金计划募集基金总规模,最终规模以实际募集的资金金额为准。

2.管理人/出资人出资情况

(二)投资基金的管理模式

1.管理及决策机制

齐济致胜投资基金由齐济投资作为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内,经执行事务合伙人提出并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有限合伙权益的有限合伙人同意可以更换管理人,但以该等机构已经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为前提。普通合伙人齐济领先合伙企业为齐济致胜投资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排他性地拥有齐济致胜投资基金及其投资业务以及其他活动之管理、控制、运营、决策的全部权力,该等权力由普通合伙人直接行使或通过其委派的代表行使。齐济致胜投资基金设置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就合伙企业投资、管理、退出等作出决策。齐济致胜投资基金设置顾问委员会,顾问委员会审议、批准《合伙协议》约定的与利益冲突和关联交易相关事项、关键人士相关事项、提供执行事务合伙人寻求的与合伙企业投资及其他合伙企业事项有关的其他建议和咨询,以及其他本协议约定的应由顾问委员会决议的事项。过半数有表决权成员参与的会议方为有效会议,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顾问委员会议通过决议需由全部有表决权的成员超过半数通过。

2.各投资人的合作地位和主要权利义务

普通合伙人担任齐济致胜投资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该基金及其投资业务以及其他活动之管理、控制、运营、决策的全部权力,对该基金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情况进行监督等,以其出资额为限对该基金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管理费

管理费由有限合伙企业支付:投资期内,管理费的计费基数为该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额、费率为每年2%;退出期内,管理费的计费基数为该有限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扣减该收费期间起算日前已退出且已分配项目的投资成本中该有限合伙人的对应参与金额、费率为每年2%;清算期内不收取管理费。

4.收益分配

对合伙企业获得的由项目处置收入和投资运营收入所产生的全部可分配收入应按投资成本分摊比例在各合伙人之间进行初步划分;未使用出资额将根据各合伙人届时的实缴出资额中实际未被使用的金额向相应的合伙人进行初步划分;出资违约金及逾期出资罚金(如有)应在守约合伙人之间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初步划分;临时投资收入、其他现金收入应首先在各合伙人之间根据产生该等收入的资金的来源进行初步划分(如若不可区分,则按照各合伙人届时对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比例在各合伙人之间进行初步划分)。按照前述约定划分给普通合伙人及特殊有限合伙人的部分应直接分配给普通合伙人及特殊有限合伙人,划分给各除特殊有限合伙人之外其他有限合伙人的部分按如下顺序在该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

(1)首先,实缴出资额返还。向该有限合伙人分配,直至该有限合伙人获得等同于其截至该分配时点对本合伙企业的累计实缴出资额;

(2)其次,有限合伙人优先回报分配。如有余额,则百分之百(100%)向该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该有限合伙人就上述第(1)段下累计获得的分配额获得按照单利百分之八(8%)/年的回报率计算所得的优先回报。优先回报的计算期间为该有限合伙人每一期实缴出资额的出资之日起至该有限合伙人收回该部分资金之日止;

(3)再次,普通合伙人追补。如有余额,则百分之百(100%)向普通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普通合伙人于本第(3)段下累计获得的分配额等于本第(3)段与上述第(2)段优先回报之和的百分之二十(20%);

(4)最后,超额收益分配。如有余额,则(a)百分之八十(80%)分配给该有限合伙人,(b)百分之二十(2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

5.亏损分担

齐济致胜投资基金因项目投资产生的亏损在参与该项目投资的所有合伙人之间根据投资成本分摊比例分担,其他合伙企业亏损和债务由所有合伙人根据认缴出资额按比例分担。

(三)投资基金的投资模式

1.投资领域

主要投资于全球前沿技术驱动的医疗以及生命科学技术。

2.投资项目和计划

对早期生物医药领域未上市企业的投资不低于合伙企业最终交割日认缴出资总额的百分之七十(70%),同时也会少量覆盖医疗行业其他赛道企业。

3.盈利模式

通过股权投资等投资行为或从事与投资相关的活动,实现合伙企业的资本增值,为合伙人实现投资回报。

4.投资后的退出机制

包括但不限于:

(1)合伙企业协助被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直接或间接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出售部分或全部被投资企业或其关联上市公司股票退出;

(2)合伙企业直接出让被投资企业股权、出资份额或资产实现退出;

(3)被投资企业解散、清算后,合伙企业就被投资企业的财产获得分配;

(4)合伙企业就被投资企业的权益向合伙人进行非现金分配。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主体:

普通合伙人:上海齐济领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人:深圳嘉道绿色低碳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国投先导生物医药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吉六零擎松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泓宁亨泰慈牛永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投资金额

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投资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

3.支付方式

现金出资。

4.出资期限或分期出资安排

各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应根据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缴付出资通知分三期缴付,首期出资金额为各合伙人认缴出资额的50%,第二期出资金额为各合伙人认缴出资额的30%,第三期出资金额为各合伙人认缴出资额的20%。

5.投资收益的分配

详见本公告“三、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的基本情况之(二)投资基金的管理模式之4.收益分配”。

6.履行期限

合伙企业作为私募基金产品的存续期限为8年,自首次交割日起算。其中前4年为合伙企业的“投资期”,投资期结束之日起4年为合伙企业的“退出期”。普通合伙人有权将退出期延长2次,但每次延长期限不应超过1年,如需进一步延长的,则需经顾问委员会同意。

7.违约责任

(1)普通合伙人的违约责任

普通合伙人应当基于诚信及公平原则为合伙企业谋求利益最大化。如因普通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合伙企业和/或有限合伙人受到重大经济损失,普通合伙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有限合伙人的违约责任

有限合伙人违反本协议出资缴付以外其它条款的,普通合伙人有权将该有限合伙人认定为“其他违约合伙人”(与出资违约合伙人合称“违约合伙人”)。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普通合伙人有权决定采取如下一项或多项措施要求违约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1)要求该违约合伙人为因其违约行为而给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应予以赔偿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因该等违约行为而对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所受到的损失,及合伙企业因向违约合伙人追究违约责任而发生的法律服务费及其他费用

2)除非普通合伙人另行决定(例如就其按时实缴的部分仍享有表决权),违约合伙人无权参与有限合伙人在本协议或有关适用法律下有权作出的任何表决、同意或决定(根据《合伙企业法》及其他适用法律以及本协议约定必须由所有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则应当视为授权普通合伙人代表其行使表决权),其实缴出资额也从相应的表决或决定基数中扣除;

3)如违约合伙人的相关违约行为对合伙企业以及投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对项目投资和退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普通合伙人有权按照本协议相关条款强制违约合伙人转让所持合伙份额或退伙。

普通合伙人还可对违约合伙人选择适用下列措施及任何其他法律救济:

1)直接启动仲裁程序向违约合伙人追究违约责任;

2)与违约合伙人就违约事宜达成其他和解方案。

尽管有前述约定,普通合伙人可视情况豁免或减免任一违约合伙人的违约责任。

鉴于违约合伙人的违约行为对合伙企业以及守约合伙人造成的损失无法事先预估,故全体合伙人兹此同意并接受本条及其他相关约定的安排。

8.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引起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无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则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按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上海仲裁解决,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相关各合伙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庭有裁决,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负担。败诉方还应补偿胜诉方的律师费等支出。在仲裁过程中,除各方正在提交仲裁的争议内容外,本协议须继续履行。

9.协议生效条件和时间

任何一名有限合伙人签署本协议并经普通合伙人认可的,本协议即对该有限合伙人生效,自合伙企业清算结束后终止。

五、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有利于借助专业机构的投资经验与资金优势,链接更丰富的产业资源,助力公司长期稳健发展。本次投资使用公司自有资金,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不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本次投资完成后,目标基金不会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六、风险提示

1.投资基金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等特点,在投资过程中将受宏观经济、行业周期、投资标的公司经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存在因决策或行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投资项目不能实现预期收益的风险。

2.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承担的风险敞口以投资额为限,本次投资无保本及最低收益承诺。

3.公司将密切关注该基金的后续运作情况,并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西藏卫信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