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

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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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

2026-08-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058 证券简称:五矿发展 公告编号:临2026-39

债券代码:242936 债券简称:25发展Y1

债券代码:243004 债券简称:25发展Y3

债券代码:243237 债券简称:25发展Y4

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发展”“上市公司”或“公司”)拟通过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中国五矿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五矿矿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矿业”)100%股权、鲁中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中矿业”,与五矿矿业合称“置入资产标的公司”)100%股权,并向不超过35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上市类第1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一一重大资产重组》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首次申请股票停牌前六个月至《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日止,即2025年6月29日至2026年7月10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2、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3、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交易对方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4、置入资产标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知情人员;

5、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

6、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7、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自查范围内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与承诺等文件,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自查期间,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针对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行为,上述相关人员作出如下说明与承诺:

1、沈艺宁、郭伟、刘净余、魏立臣、王旭东

针对自身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沈艺宁、郭伟、刘净余、魏立臣、王旭东已分别出具《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本人未参与本次重组方案的制定及决策,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3)本人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4)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5)在上市公司本次重组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6)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2、吴晓亮

针对知情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项目组成员桂芸雅及其母亲吴晓亮已共同出具《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1)桂芸雅未向吴晓亮透漏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的信息。

(2)吴晓亮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吴晓亮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4)吴晓亮及桂芸雅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吴晓亮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在上市公司本次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桂芸雅及吴晓亮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7)桂芸雅及吴晓亮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承诺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3、孟庆娟

针对知情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五矿矿业总经理陈遵义及其配偶孟庆娟已共同出具《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1)陈遵义未向孟庆娟透漏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的信息。

(2)孟庆娟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孟庆娟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4)孟庆娟及陈遵义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孟庆娟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在上市公司本次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陈遵义及孟庆娟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7)陈遵义及孟庆娟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承诺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4、方联姿

针对知情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五矿矿业审计部部长汪珊及其母亲方联姿已共同出具《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1)汪珊未向方联姿透漏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的信息。

(2)方联姿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方联姿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4)方联姿及汪珊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方联姿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在上市公司本次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汪珊及方联姿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7)汪珊及方联姿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承诺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5、赵树林

针对知情人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上市公司资产税务经理朱芮及其母亲赵树林已共同出具《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承诺函》,具体如下:

“(1)朱芮未向赵树林透漏上市公司本次重组的信息。

(2)赵树林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及上市公司股票投资价值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

(3)赵树林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时并不知悉本次重组的相关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4)赵树林及朱芮不存在泄露有关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赵树林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

(6)在上市公司本次重组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前,朱芮及赵树林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买卖。

(7)朱芮及赵树林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承诺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连带地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除上述相关自然人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自然人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二)相关机构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针对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中信证券出具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自查报告》,并说明如下:

“中信证券建立了《信息隔离墙制度》《未公开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制度并切实执行,中信证券投资银行、自营、资产管理等业务之间,在部门/机构设置、人员、资金、账户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办公场所相互隔离,能够实现内幕信息和其他未公开信息在中信证券相互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间的有效隔离,控制上述信息的不当流转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的发生,避免中信证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以及员工与中信证券、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相关股票买卖行为属于正常业务活动,中信证券不存在公开或泄露相关信息的情形,也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除上述相关机构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机构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四、自查结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范围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及对相关人员的访谈记录等文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及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并考虑本次核查手段存在一定客观限制,公司认为:上述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范围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及对相关人员的访谈记录等文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及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并考虑本次核查手段存在一定客观限制,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述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六、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范围内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存在买卖情形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及对相关人员的访谈记录等文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说明及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并考虑本次核查手段存在一定客观限制,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认为:上述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特此公告。

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