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2026-08-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64 证券简称:宁波东力 公告编号:2026-035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3月24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含股票回购专项贷款资金等)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用于后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2,000万元(含);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0.30元/股(含),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6年3月25日、2026年4月2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02)、《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3)、《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6-008)。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鉴于本次回购实际回购资金总额已超过回购方案中承诺的回购资金总额下限,本次回购方案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现将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实施结果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实施情况

2026年4月2日,公司首次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400,000股,并于2026年4月3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暨回购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9)。回购期间,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的有关规定于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6,037,8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13%,最高成交价为15.25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1.84元/股,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0,000,589.52元(含交易费用)。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总金额已超过回购股份方案中回购总金额下限,且未超过回购总金额上限。公司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回购方案的要求,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毕。

二、回购股份实施情况与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回购价格、回购数量、使用资金总额及回购实施期限等内容均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

三、回购方案的实施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股份未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方案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股权分布情况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四、回购实施期间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经公司自查,自公司首次披露回购方案之日起至本公告披露前一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回购股份实施的合规性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的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间段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相关规定。具体说明如下:

(一)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六、股份变动情况

七、已回购股份的处理安排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存放于公司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期间,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配股、质押等权利。公司将在未来适宜时机将上述股份用于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36个月内实施上述用途,或所回购的股份未全部用于上述用途,未使用的部分将依法予以注销。

公司将根据回购股份后续处理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股数量查询证明。

特此公告。

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