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7月2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7月22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对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 ”)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授予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说明
1、公示内容: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
2、公示期间:2026年7月22日至 2026年8月1日;
3、公示方式:通过公司内部公告栏张贴;
4、反馈方式:公示期间,公司员工可通过书面、电话或当面反馈等形式反馈意见;
5、公示结果:截至公示期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了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授予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子公司,下同)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拟授予激励对象的任职文件等信息;结合本次公示情况,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本次激励计划的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具体条件。
2、拟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4、拟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