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826 证券简称:*ST启环 公告编号:2026-061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截至目前,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启迪环境”)及控股子公司因行政诉讼、工程建设纠纷等经营事项提起诉讼累计未结、仲裁事项金额合计为7.74亿元;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债权债务诉讼等事项为被告累计未结诉讼、仲裁事项金额合计为15.85亿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诉讼、仲裁事项金额合计23.59亿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1.66%。
2、前期部分公司及相关子公司被列为被告的涉诉案件已取得判决结果或达成和解,截至目前,相关诉讼(仲裁)判决待履行金额合计约为81.23亿元。
公司目前总体涉诉及判决待履行金额较大,公司正积极推动强化应收账款催收及部分资产处置等措施解决涉诉风险及后续判决履行压力。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关注并提请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进展情况
(一)(2026)京01民终4368号
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6)京01民终4368号),主要内容如下: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浦华水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浙江中博联合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浦华环保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浦华水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上诉人浦华水务(北京)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中博联合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浦华环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浦华水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5)京 0108民初 81824 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发的(2025)京 0108民初 81824 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1、浦华水务(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中博联合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7,310,000 元并支付利息(以11,396,885.2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 23 日至 2024年9月13日;以 8,472,885.2 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14日至2024年10 月 21日;以5,848,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22日至2025年6月23日;以7,310,000 元为基数,自 2025年6月24日至实际付清之日;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
2、浦华水务(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中博联合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支付保全费 5,000 元;
3、浦华环保有限公司对浦华水务(北京)有限公司前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4、驳回浙江中博联合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5、驳回浦华水务(北京)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浦华水务(北京)有限公司、浦华环保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853.75元(浙江中博联合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浙江中博联合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5,803.04元,已交纳;由浦华水务(北京)有限公司、浦华环保有限公司负担65,050.7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反诉费 36,602 元,由浦华水务(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6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浦华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73,204 元,由浦华水务(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2026)鄂1202执2794号
公司于近日收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2026)鄂1202执2794号),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咸安支行
被执行人:启迪合加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咸安支行与被执行人启迪合加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启迪环境科技发展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启迪合加新能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源汽车有限公司、启迪环境院(2026)鄂1202民初13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详见公司于2026 年5月 12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启迪合加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881,305.37元(含执行费86,195.11元、诉讼费67,084元、后期利息暂未计算)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三)(2026)陕04执505号
公司于近日收到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执行裁定书((2026)陕04执505号),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
被执行人:兴平鸿远发展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与被执行人兴平鸿远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6)陕民终8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详见公司于2026年7月10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仲裁)案件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52),申请执行人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6月2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向被执行人兴平鸿远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迟延履行利息等其他费用。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兴平鸿远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 9 亿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收入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四)(2025)鲁01执恢142号之十四
公司于近日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书((2025)鲁01执恢142号)及执行裁定书((2025)鲁01执恢142号之十四),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执行人: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衡阳桑德凯天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于 2026 年 1月26日向第三人衡阳桑德凯天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送达(2025)鲁01执恢142号之十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衡阳桑德凯天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6,000万元,2026年6月18日又以(2025)鲁01执恢142号之十三执行裁定书,解除被执行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衡阳桑德凯天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6,000万元债权中1,452万元债权的冻结。2026年6月10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向第三人衡阳桑德凯天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送达(2025)鲁01执恢142 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通知第三人衡阳桑德凯天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将到期债权4,430 万元汇入本院指定账户,第三人衡阳桑德凯天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指定的期限内未对到期债务提出异议,亦未主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 49 条规定,裁定如下:
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三人衡阳桑德凯天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到期债权 4,430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二、公司累计未结诉讼及仲裁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诉讼、仲裁事项金额合计235,839.91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1.66%,相关案件目前尚在审理或调解谈判过程中(本公司及控股公司主要诉讼、仲裁情况详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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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事项说明
前期部分公司及相关子公司被列为被告的涉诉案件已取得判决结果或达成和解,截至目前,相关诉讼(仲裁)判决待履行金额合计约为81.23亿元。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重要风险提示
鉴于公司目前涉诉总体金额较大且部分案件相继审结进入履行阶段,公司整体面临诉讼风险及流动性压力,公司正在全力推动诉讼及执行风险化解工作,积极与相关各方进行沟通,力争尽快妥善解决上述涉诉案件,并将根据诉讼情况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