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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2026-08-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92 证券简称:惠天热电 公告编号:2026-55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沈阳金廊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廊热力”)为被告方。

3.涉案的金额:合计约14,260.49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确定。

一、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金廊热力收到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通过邮寄送达《民事起诉状》及《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传票》[案号:(2026)辽0103民初26793号]。沈阳市沈河区国有资产监管事务服务中心、沈阳市沈河供暖有限公司、沈阳市沈河区文晟热力供暖有限公司以合同纠纷为由对金廊热力、沈阳世纪投资有限公司提起诉讼。目前,法院已受理该案,定于2026年8月19日开庭。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1:沈阳市沈河区国有资产监管事务服务中心;

原告2:沈阳市沈河供暖有限公司;

原告3:沈阳市沈河区文晟热力供暖有限公司;

被告1:金廊热力;

被告2:沈阳世纪投资有限公司。

(二)案件起因

1.案件背景

2023年,沈阳市沈河公用事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用事业集团”)、金廊热力与沈阳市沈河区房产局签订了《供热负荷移交协议》,金廊热力取得原告3、沈阳市沈河区房产局供暖公司(以下简称“沈河供热”)所负责的沈河区749万平方米的供热负荷经营权。同时,金廊热力与公用事业集团签订了《供热负荷移交协议》的补充协议,对未尽事宜进行了补充约定。

2025年4月,因上述协议约定的内容无法落地实现,协议各方共同签订了《供热负荷移交解除协议》,约定:对原合同及补充协议未履行的部分,各方均不必继续履行,且各方均不就解除原合同及补充协议一事承担任何违约责任;2023-2024采暖季、2024-2025采暖季金廊热力已收取的采暖费仍归金廊热力所有,无需向公用事业集团转付;金廊热力新建、新增的供热设备及资产属于金廊热力所有。

2025-2026供暖季,金廊热力与原告1、原告2、原告3签订了《供热经营权委托经营协议书》,对2025-2026供暖季供热经营权委托经营的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

2.原告“事实与理由”

据原告的《民事起诉状》,原告认为被告1存在将供热经营权设定抵押、2处热源及附属设施逾期未交还且设定抵押、违规运维造成供热设备严重损坏、报废热源造成供热能力减损与资产贬值、不配合审计等行为;原告认为被告2独立承诺对委托经营费用超出约定部分承担补足支付责任。基于上述原因,提起对被告1、被告2的诉讼。

(三)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1立即向三原告完整交还沈阳市沈河区范围内749万平方米供热经营权、供热收费权及全部经营权利,涤除经营权上的全部抵押登记等权利负担,配合完成全部权属变更及移交手续;

2.判令被告1立即向三原告交还案涉2处热源及全部附属设施设备,对照资产交接清单完成现场移交,确保交还设施的完整性且具备正常运行功能;

3.判令被告1向三原告支付逾期交还供热设施及经营权的违约金(以11,880,000元为基数,按日1.5%标准,自2026年5月4日起计算至全部资产、证照、经营权实际移交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6年7月31日为15,859,800元);

4.判令被告1向原告2、原告3赔偿供热设备损坏损失(暂计12,665,124.11元,最终以第三方修复费用、司法鉴定结论为准,含设备维修费、更换费、停运损失、检测鉴定费);

5.判令被告1向三原告赔偿中街热源、三河热源报废造成的资产贬值及供热能力损失(最终金额以司法鉴定/审计结论为准,暂计5,000万元);

6.判令被告1立即配合三原告开展2023-2026采暖季全部经营情况审计工作,向原告或原告指定的审计机构提供完整财务账套、会计凭证、收支明细、经营报表、资产台账等全部审计资料,并指派专人全程配合;

7.判令被告1向三原告支付欠付的委托经营费用差额(供热面积749万平方米,按供暖行业市场均价4元/m2核算总费用暂计29,960,000元,扣除已支付的11,880,000元暂付款,暂计欠付18,080,000元;最终金额以司法审计结论为准;因被告1拒不提供财务账套配合审计,请求法院依据举证妨碍规则直接采信原告主张的计费标准);

8.判令被告2对上述第7项中最终确认的委托经营费用总额超出11,880,000元的差额部分,向三原告承担补足支付责任;

9.请求依法确认被告1在委托经营期间新建的长途输热管线所有权归原告2、原告3所有并向三原告完成交付;

10.判令被告1向三原告支付2023-2025年度供热经营损失费暂记46,000,000元(最终金额以司法审计结论为准;因被告1拒不提供经营财务资料导致损失无法精确核算的,适用举证妨碍规则,由被告1承担不利后果);

11.判令被告1向三原告支付上述全部欠付款项的逾期利息(以各笔应付未付金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应付期限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1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司法审计费、鉴定费、律师费等全部维权费用。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截至目前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或仲裁事项。

2.截至2026年8月5日,公司累计新增未披露的小额(占净资产10%以下)诉讼案件11件,累计诉讼涉案金额合计709.53万元。如下所示: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评估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并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

五、其他

后续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信息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原告《民事起诉状》;

2.《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传票》[案号:(2026)辽0103民初26793号]。

特此公告。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