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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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2026-08-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732 证券简称:爱旭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6-060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累计担保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近日,因日常经营需要,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浙江爱旭为公司子公司提供担保情况如下:

1、公司与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珠海爱旭在该行办理的综合授信业务合计提供0.50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浙江爱旭在该行办理的授信业务提供7.13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公司与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签署《融资租赁合同》,为山东爱旭在该公司办理的融资租赁业务提供1.67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浙江爱旭为Aiko Energy Netherlands及Aiko Energy Singapore的境外销售业务开立履约保函,担保金额合计为0.04亿美元(折合人民币约0.29亿元)。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2026年5月20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确定公司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上限为362.00亿元。担保额度有效期至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包括本次签署的9.58亿元担保在内,公司为子公司、子公司为其他子公司累计提供的担保总额为253.02亿元(不同担保主体对同一融资事项分别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不重复计算),仍在2025年年度股东会授权总额度362.00亿元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 合同相关方

债权人/甲方: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海支行

债务人:珠海富山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人/乙方: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 担保额度:0.50亿元人民币

3.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 担保范围:在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以及法律规定主债权确定的情形下,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因债务人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5.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每个单项协议签订之日至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 合同相关方

保证人: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授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义乌支行

受信人:浙江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2. 担保额度:7.13亿元人民币

3.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 担保范围: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用、鉴定费用、差旅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款项(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

5. 保证期间:《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公司与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签署《融资租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 合同相关方

甲方/出租人: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

乙方/承租人:山东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丙方/保证人: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 担保额度:1.67亿元人民币

3.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 担保范围:合同项下全部租金、违约金、经济损失赔偿金、其他应付款项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和其他费用。

5. 保证期间:合同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浙江爱旭为Aiko Energy Netherlands及Aiko Energy Singapore的境外销售业务开立履约保函,担保金额合计为0.04亿美元(折合人民币约0.29亿元),担保期限至合同项下所有交付义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本次为子公司综合授信业务、融资租赁业务及销售业务提供担保,是依照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授权开展的合理经营行为,符合公司整体业务发展的需要。被担保人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等方面具有充分控制权,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相关控股子公司的其他少数股东因不参与日常经营管理,未提供同比例担保或反担保。本次担保事项将有助于子公司经营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需要,在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授权的担保范围内,无需另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法人主体及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包括本次签署的9.58亿元担保在内,公司为子公司、子公司为其他子公司累计提供且尚在存续期的担保总额为253.02亿元(不同担保主体对同一融资事项分别提供担保的,担保金额不重复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92.42%。其中,在上述担保余额项下实际债务余额为143.32亿元。

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上海爱旭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