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私募基金的公告
证券代码:900948 证券简称:伊泰B股 公告编号:2026-044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私募基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的基本情况: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本公司”)与国泰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国泰海通开元”)共同出资设立上海伊泰通盛锂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金”、“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31,030万元,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人民币27,927万元,出资占比90%。国泰海通开元作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认缴出资人民币3,103万元,出资占比10%。
●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交易实施尚需履行的审批及其他相关程序:本次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 风险提示:本次投资可能存在程度不等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预期投资收益不能实现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及其他风险。本次投资无保本及最低收益承诺,投资收益存在不确定性。在投资基金份额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可能面临无法取得预期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一、合作情况概述
(一)合作的基本概况
公司于2026年8月7日与国泰海通开元签署了《上海伊泰通盛锂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基金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31,030万元,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人民币27,927万元,持有基金90%的份额。国泰海通开元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认缴出资人民币3,103万元,出资占比10%。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为自合伙企业成立日起10年。合伙企业的初始经营期限自基金成立日起算,至基金成立日的第7个周年日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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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议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规定,本次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1.国泰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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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基本情况
国泰海通开元具备规范的运营模式与专业的投资管理团队,目前经营状况正常,不存在失信被执行人记录,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有限合伙人
1.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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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的基本情况
(一)合作投资基金具体信息
1、基金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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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理人/出资人出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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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基金的管理模式
1.投资管理
为了提高投资决策的专业化程度和操作质量,本合伙企业将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就管理团队提交的本合伙企业的投资与退出等事宜作出决策。
基金成立日后,管理人应当为本合伙企业组建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管理人有权提名3名委员,有限合伙人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提名2名委员,前述提名的委员由管理人最终决定任命。
2.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
(1)普通合伙人
本合伙企业仅接纳1名普通合伙人,即国泰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注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普通合伙人对于本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及/或其各自的关联方不应被要求向任何有限合伙人返还该有限合伙人已实际向本合伙企业缴纳的出资额,亦不对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收益保底,所有投资分配及回报均应源自本合伙企业自有的可分配收入或其他可用于分配的资产。
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及其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地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履行对本合伙企业的管理职责,对因普通合伙人、管理人或其管理人员的故意、重大过失或欺诈造成的损失,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及其管理人员应当就该等损失向本合伙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普通合伙人对于其认缴和实缴出资额,享有与有限合伙人相同的财产权利及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取得收益的权利。
(2)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享有如下权利:
① 根据适用法律和规范的规定及合伙协议的约定,就相关事项行使表决权;
② 获取合伙协议约定的必要财务报表;
③ 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参与本合伙企业收益分配的权利;
④ 根据合伙协议约定转让其在本合伙企业中权益的权利;
⑤ 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决定普通合伙人除名和更换的权利;及
⑥ 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属于有限合伙人的其他权利。
受限于《合伙企业法》及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本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但有限合伙人行使其在合伙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时,不应被视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有限合伙人不得参与管理或控制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或其他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的活动、交易和业务,或代表合伙企业签署文件,或从事其他对合伙企业形成约束的行为。
合伙协议并不限制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企业介绍潜在投资项目。
3.管理费
作为管理人提供投资咨询、投资管理和其他服务的对价,本合伙企业应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就每一合伙人而言,该合伙人全部应付的管理费为该合伙人认缴出资额的3%。
4.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
本合伙企业的可分配收入,应按下述原则进行分配:
(1)原则上应在项目投资退出且本合伙企业取得项目处置收入和投资运营收入后的90个工作日内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合理决定的其他时点,对本合伙企业截至届时的所有可分配收入进行分配;
(2)就临时投资收入及其他现金收入的分配,原则上应于每一日历年度分配一次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合理决定的其他时点进行分配;
(3)就未使用出资额,应在管理人确定不再用于投资或其他目的后进行分配;及
(4)在本合伙企业有足够现金且执行事务合伙人认为必要的情况下,本合伙企业可向合伙人进行现金分配,以使其足以支付合伙人(在该等合伙人本身为合伙企业等所得税穿透实体的情况下,其直接或间接的合伙人或股东)就其在本合伙企业取得的分配应当缴纳的所得税,该等分配应作为向该等合伙人的预分配,从后续该等合伙人本应收到的分配中等额扣除。
(三)投资基金的投资模式
1.投资策略
本合伙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对单一标的进行投资以持有标的企业股权。单一标的即标的企业江西九岭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全体合伙人确认,拟定交易中拟出售标的企业股份的既存股东与本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标的企业既存股东拟出售的标的企业股份的具体数量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确定。
2.投资领域
标的企业主要从事锂盐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形成了含锂矿石开采、矿石分选综合利用、锂盐提取及加工的垂直一体化产业链。
3.投资退出
本合伙企业投资退出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标的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直接或间接出售全部或部分标的企业股票而退出;
(2)本合伙企业直接出售全部或部分标的企业股份实现退出;及
(3)标的企业解散、清算后,本合伙企业就标的企业的财产获得分配。
4.投资限制
本合伙企业不得从事适用法律和规范或有管辖权的监管部门禁止本合伙企业从事的其他投资行为。
如本合伙企业接受其他私募基金的投资,本合伙企业不应再投资除公募基金以外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
5.可分配收入
本合伙企业的可分配收入指下列收入在扣除为支付相关税费、债务、合伙企业费用和其他义务(包括已经发生的和为将来可能发生的该等税费、债务、合伙企业费用和其他义务进行合理的预留)而言适当的金额后可供分配的部分:
(1)本合伙企业从其处置投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处置其在标的企业中的股权或其他权益)获得的收入;
(2)本合伙企业从其投资运营活动获得的分红、股息、利息和其他类似的现金收入;
(3)本合伙企业通过临时投资所获得的全部收入;
(4)执行事务合伙人确定不再进行投资或用于其他目的并可直接分配给各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额;及
(5)本合伙企业的违约金收入及其他归属于本合伙企业的现金收入。
(四)关键股东、人员持有基金份额或任职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股东、人员,未持有该私募基金股份或认购该投资基金份额,亦未在该私募基金、投资基金以及基金管理人中任职。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伙企业名称
本合伙企业的名称:上海伊泰通盛锂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二)合伙目的、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1.合伙目的:本合伙企业的目的是通过合伙协议中约定的投资策略进行投资或从事与投资相关的活动,实现本合伙企业的资本增值,为合伙人创造投资回报。
2.合伙经营范围: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
3.存续期限:本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为10年,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计算。本合伙企业作为私募基金成立的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
4.经营期限。本合伙企业的初始经营期限自基金成立日起算,至基金成立日的第7个周年日为止。为实现投资项目的有序退出等目的,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同意,执行事务合伙人可将经营期限延长2次,每次1年,此后,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合伙权益的有限合伙人同意,经营期限可进一步延长。
(三)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
1.普通合伙人:国泰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
2.有限合伙人: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31,030万元。截止2026年8月7日,合伙企业实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0万元。各合伙人的出资额度如下(各合伙人最终实缴出资额度以管理人出具的全体合伙人出资份额确认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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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资缴付:投资期届满前,管理人将根据合伙协议约定一次或多次向各合伙人发出缴款通知,缴款通知应列明该合伙人该期应缴付的出资金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等信息。管理人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合伙人发出缴款通知。
每一合伙人应当按照管理人发出的缴款通知的要求于付款到期日当日或之前将当期应实际缴付的出资额按时足额缴付至缴款通知指定的银行账户。除非管理人另行决定,各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原则上应一次性缴付。
(五)有限合伙人的违约责任
对于违反合伙协议关于出资缴付约定以外的其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合伙协议的约定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合伙权益,或违反合伙协议的约定强行退伙,或违反合伙协议及认购文件项下的陈述、声明和保证等)的有限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将其认定为其他违约合伙人。出资违约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其他违约合伙人应当为因其违约行为而给本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造成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就违约合伙人的违约行为参照合伙协议约定要求其他违约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或寻求任何其他法律救济。尽管有前述约定,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视情况减免某一其他违约合伙人的违约责任,或不将该等合伙人认定为其他违约合伙人而与其达成其他和解方案。
(六)合伙事务执行
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为本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全体合伙人签署合伙协议即视为在此一致同意委任国泰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为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本合伙企业仅可在国泰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退伙、被除名及根据合伙协议约定转让其全部合伙权益时更换并接纳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1.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力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执行事务合伙人享有对本合伙企业事务独占及排他的执行权,包括但不限于:
(1)决定、执行本合伙企业的投资及其他事务;
(2)以本合伙企业的名义,决定本合伙企业取得、持有、管理、维持和处置本合伙企业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性资产、非投资性资产等;
(3)代表本合伙企业行使作为标的企业的股东或相关权益人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事项作出决定并行使表决权;
(4)采取为维持本合伙企业合法存续、以合伙企业身份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或适合的一切行动;
(5)开立、维持和撤销本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开具支票和其他付款凭证;
(6)聘用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向本合伙企业提供服务;
(7)为本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或其他合伙企业费用决定合理的预留;
(8)聘请管理人或其他管理机构为本合伙企业提供投资管理、行政管理、日常运营管理等方面的服务,订立与本合伙企业投资管理、行政管理与日常运营管理有关的协议;
(9)为本合伙企业的利益提起诉讼、应诉、进行仲裁、与争议对方进行谈判、和解、采取其他法律行动或履行其他法律程序;
(10)采取行动以保障本合伙企业的财产安全,减少因本合伙企业的业务活动而对本合伙企业、合伙人及其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
(11)根据适用法律和规范的规定及税务监管的要求,处理本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
(12)代表本合伙企业对外签署、交付和履行协议或其他有约束力的文件而无需任何合伙人或其他人士的任何进一步行动、批准或表决;及
(13)采取为实现合伙企业目的、维护或争取本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所必需的、符合适用法律和规范或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行动。
2.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责任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勤勉尽责,基于诚信及公平原则为本合伙企业谋求利益最大化。如因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本合伙企业受到经济损失,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入伙、后续募集与合伙权益转让
1.入伙
新有限合伙人入伙,应当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并根据适用法律和规范的规定及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要求签署相关书面文件,其他合伙人应当予以配合。
2.后续募集
投资期内,在满足《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等适用法律和规范规定的前提下,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本合伙企业可接纳新的有限合伙人入伙或增加原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
3.有限合伙人合伙权益转让
未经执行事务合伙人事先书面同意,有限合伙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转让其在本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合伙权益,也不得将该等合伙权益直接或间接质押、抵押或设定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或以其他方式处置给任何第三方。不符合合伙协议约定之合伙权益转让或处置皆无效,并可能导致执行事务合伙人认定该转让方为违约合伙人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拟转让合伙权益的有限合伙人应至少提前30日向执行事务合伙人提出全部或部分转让其持有的合伙权益的申请并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通知其他有限合伙人。
4.普通合伙人合伙权益转让
除非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合伙权益的有限合伙人同意,普通合伙人不应向任何非关联方全部或部分转让其持有的任何合伙权益。为免疑义,普通合伙人向其关联方转让其持有的任何合伙权益无需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
普通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转让其持有的合伙权益的,其他合伙人特此同意放弃任何优先购买权(如有)。
(八)退伙
1.有限合伙人退伙
经执行事务合伙人事先书面同意,有限合伙人可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转让其持有的合伙权益或通过其他方式减少其对本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额和实缴出资额,除此之外,有限合伙人不得提出提前收回出资额的要求。
除下述情形外,有限合伙人无权退伙或提前收回实缴出资额:
(1)根据合伙协议约定,转让其持有的合伙权益从而退出本合伙企业;
(2)根据合伙协议被认定为违约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强制该等违约合伙人退出本合伙企业;
(3)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当然退伙;及
(4)因适用法律和规范或有管辖权的监管机构的强制性要求而必须减少出资或退伙,则根据普通合伙人与该有限合伙人另行达成的方式和条件,该有限合伙人可相应减少出资或退出本合伙企业。
2.普通合伙人退伙
普通合伙人在此承诺,除非适用法律和规范另有规定、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合伙权益的有限合伙人另行同意,在本合伙企业按照合伙协议约定解散或清算之前普通合伙人将始终履行合伙协议项下的职责,在本合伙企业解散或清算之前不会要求退伙,且其自身亦不会采取任何行动主动解散或终止。
(九)合伙人会议
从本合伙企业运营后满1个完整会计年度开始,如执行事务合伙人认为必要,本合伙企业可召开年度会议。年度会议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召集,其内容为沟通信息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人进行年度报告。年度会议不应讨论本合伙企业的潜在投资项目,并且有限合伙人不应通过此会议对本合伙企业的管理及其他活动施加控制。
经执行事务合伙人自主决定或经合计持有超过百分之五十合伙权益的有限合伙人提议,本合伙企业可召开临时会议,针对合伙协议约定需由合伙人同意的事项进行讨论。临时会议应由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召集。发出召开临时会议的书面提议15个工作日后,执行事务合伙人未召集临时会议的,有权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合伙人可自行组织召开。
合伙人会议有权对如下事项进行表决:
(1)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就本合伙企业的名称变更进行表决;
(2)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就本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变更进行表决;
(3)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就本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变更进行表决;
(4)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就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延长进行表决;
(5)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就相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
(6)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就非现金分配事项进行表决;
(7)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对普通合伙人除名的相关事项进行表决;
(8)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对该条所述情况下管理人变更、合伙企业解散等事项进行表决;
(9)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对清算相关事项进行表决;
(10)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对合伙协议修改进行表决;及
(11)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应由合伙人会议表决的事项或执行事务合伙人认为需要提交合伙人会议表决的事项。
(十)管理人
1.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国泰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执行事务合伙人担任本合伙企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全体有限合伙人签署合伙协议即视为全体有限合伙人同意委托国泰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本合伙企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2.管理人应根据适用法律和规范的规定及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不时指示,在遵守适用法律和规范的前提下,履行如下与本合伙企业投资和运营管理相关的职责:
(1)为本合伙企业资金募集开展募集活动;
(2)负责筛选、核查本合伙企业的合格投资者;
(3)管理和运用本合伙企业的财产;
(4)本着为本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追求投资回报的原则,积极寻求有投资价值的项目;
(5)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慎的投资调查和评估(包括聘任专业顾问提供外部咨询服务);
(6)协助本合伙企业进行投资条款的谈判并完成对投资项目的投资;
(7)对本合伙企业已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监管;
(8)按照协议约定确定本合伙企业的收益分配方案并促使本合伙企业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9)依照适用法律和规范要求履行向本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信息披露义务;及
(10)本合伙企业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合理要求的、与本合伙企业投资及运营管理相关的其他服务事项。
(十一)解散与清算
1.解散
如发生下列任一解散事件,本合伙企业应解散:
(1)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包括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缩短或延长的本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届满且不再延长;
(2)根据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谨慎判断,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包括但不限于本合伙企业已经从投资项目完全退出)或无法实现;
(3)普通合伙人被除名或根据合伙协议约定退伙且本合伙企业没有接纳新普通合伙人;
(4)有限合伙人一方或数方严重违约,致使执行事务合伙人判断本合伙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5)本合伙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6)出现《合伙企业法》及其他适用法律和规范规定或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解散原因;或
(7)因为任何其他原因全体合伙人一致决定解散本合伙企业。
2.清算
本合伙企业解散,应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合伙人会议在管理人或其他人士中选定。无论是否被选定为清算人,管理人均应在任一解散事件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开始组织清算。清算方案与清算报告亦需经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
清算人执行下列事务:
(1)处理本合伙企业的资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本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业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本合伙企业清偿全部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及
(6)代表本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十二)争议解决
因合伙协议引起的及与合伙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无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则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上海仲裁解决,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相关各合伙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庭有裁决,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负担。败诉方还应补偿胜诉方的律师费等支出。
在仲裁过程中,除各方正在提交仲裁的争议内容外,合伙协议须继续履行。
(十三)协议生效、终止与效力
除适用法律和规范另有规定或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对任一有限合伙人而言,合伙协议于其与普通合伙人均有效签署之日生效;对所有合伙人而言,合伙协议于全体合伙人均有效签署之日起生效,至本合伙企业解散日且合伙协议所述权利义务均履行完毕后终止。生效日期为2026年8月7日。
五、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投资是在保证主营业务正常开展的前提下作出的投资决策,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现有业务开展造成资金和财务压力,不会影响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亦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且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风险提示
本次投资可能存在程度不等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 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预期投资收益不能实现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及其他风险。本次投资无保本及最低收益承诺,投资收益存在不确定性。在投资基金份额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可能面临无法取得预期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七、其他相关事项说明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参与投资该基金,且没有在基金任职的安排;公司本次参与投资该基金不会导致同业竞争。
(二)公司在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三)公司将密切关注投资运作情况,督促防范投资风险,维护投资资金安全,并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及相关法规要求,持续关注该投资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