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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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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相关方签署《补充协议(二)》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进展公告

2026-08-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980 证券简称:吉华集团 公告编号:2026-058

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相关方签署《补充协议(二)》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杭州锦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锦辉”)以及公司自然人股东邵辉于2026年2月6日与桐庐钧衡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桐庐钧衡”)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2026年7月17日,杭州锦辉、邵辉与桐庐钧衡签署了《补充协议》,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杭州锦辉不再持有公司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将由杭州锦辉变更为桐庐钧衡,实际控制人将由邵伯金变更为苏尔田。具体详见公司于2026年2月7日、2026年7月18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暨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009)、《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相关方签署《补充协议》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56)等相关公告。

二、进展情况

2026年8月6日,公司控股股东杭州锦辉、自然人股东邵辉与桐庐钧衡签署了《补充协议(二)》,《补充协议(二)》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受让方):桐庐钧衡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一(转让方一):杭州锦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乙方二(转让方二):邵辉

鉴于:

1.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目标公司”或“上市公司”)为一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代码:603980),目前总股本为67,683.3360万股。

2.各方于2026年2月6日签署《关于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简称“《股份转让协议》”),并于2026年7月16日签署《关于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简称“《补充协议》”)。

3.现各方经友好协商,同意对本次股份转让的股份数量、股份转让价款及相关安排作出进一步调整。

因此,各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上述事项达成本补充协议(二)如下:

第一条 股份数量及股份转让价款调整

1.1股份数量调整

各方同意对《股份转让协议》第1.1条调整为如下条款:

“以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为前提,转让方一、转让方二拟转让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合计202,308,616股股份(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9.89%,简称“标的股份”),其中转让方一转让196,0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28.96%),转让方二转让6,308,616股股份(占上市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93%),受让方拟受让标的股份(简称“本次股份转让”或“本次交易”)。”

1.2股份转让价款调整

(1)各方同意将《股份转让协议》第1.2条调整为如下条款:

“各方一致同意本次交易按目标公司整体估值为人民币50亿元整作为定价依据,标的股份每股转让价格为7.3873元人民币,本次交易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人民币1,494,514,438.98元人民币(含税,简称“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其中转让方一转让196,000,000股股份的转让价款为1,447,910,800元人民币,转让方二转让6,308,616股股份的转让价款为46,603,638.98元人民币。”

(2)各方同意将《股份转让协议》第1.4条第(1)款第(f)项调整为如下条款约定:

“在满足本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的先决条件的前提下,自完成本补充协议(二)第三条约定的董事会改组、高级管理人员更换以及交接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指定账户合计支付人民币149,450,779.05元,其中向转让方一支付人民币144,669,069.20元,向转让方二支付人民币4,781,709.85元。”

1.3除本条明确调整的股份数量及金额外,《股份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中关于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条件、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和其他安排均不变。

第二条 剩余股份转让的进一步安排

2.1本次交易完成后,若转让方二拟通过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或其他方式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应事先通知甲方,并且,转让方二拟通过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或其指定主体享有优先购买权,但若甲方在收到转让方二通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未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视同放弃优先购买权。此外,除向甲方或其指定主体转让外,转让方二通过大宗交易等方式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时,不应转让给最近一期已披露的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

2.2本条约定不影响转让方二应同时遵守和履行《股份转让协议》第5.1条关于剩余股份转让的义务。

三、其他事项说明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尚需履行的主要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受让方普通合伙人之母公司环球新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新材”)就本次交易事项获得必要的审批或核准、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相关审批程序能否通过及通过时间尚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本次股份协议转让能否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吉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