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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预重整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
暨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

2026-08-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838 证券简称:*ST发展 公告编号:2026-047

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预重整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

暨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证券简称:*ST发展,证券代码:000838)将于2026年8月10日(星期一)上午开市起复牌。

2、公司于2026年8月7日与天津景行新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共青城景行新能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签署了《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以下简称“《重整投资协议》”)。虽然《重整投资协议》已经签署,但仍可能存在协议被终止、解除、撤销、认定无效或不能履行等风险。

3、本公告中“四、重整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之第1条投资方案之7维持上市地位安排”所述的净资产转正安排、营业收入达标安排存在无法实现的风险。如所述净资产无法转正;或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则将导致公司在2026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再次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2 条规定的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4、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重庆五中院”)对公司进行预重整备案登记,不代表正式受理公司重整,预重整程序是为了识别公司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提高后续重整工作推进效率。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能否被法院受理重整、后续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均存在不确定性。

5、如法院裁定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并依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

6、2026年4月24日,公司披露了《2025年年度报告》,经审计,2025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归母净资产为-200,131,538.18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634,656,189.56元,扣除后营业收入为282,155,640.42元。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二)项之规定,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低者均为负值,且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5年财务报告出具了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七)项规定,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如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股票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7、如果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后续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且重整顺利实施完毕,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停牌情况概述

鉴于公司预重整投资人遴选相关工作存在不确定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一一破产重整等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一一停复牌》等有关规定,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防止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ST发展,证券代码:000838)于2026 年8月3日(星期一)上午开市起停牌,预计停牌时间不超过2个交易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8月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停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045)。

停牌期间,相关各方积极推进预重整投资人遴选的相关工作,因相关工作尚未最终完成,最终投资人尚未确定,公司预计无法在2026年8月5日(星期三)开市起复牌。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ST发展,证券代码:000838)于2026年8月5日(星期三)上午开市起继续停牌,预计停牌时间不超过 3 个交易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8月5日(星期三)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继续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6)。

二、事项进展情况暨复牌的安排

停牌期间,相关各方积极推动预重整投资人遴选及完成《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签署的相关工作。公司于2026年8月7日与预重整牵头投资人天津景行新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景行”)、共青城景行新能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共青城景行”) 共同签署了《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

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一一破产重整等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6号一一停复牌》等有关规定,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ST发展,证券代码:000838)于2026年8月10日(星期一)上午开市起复牌。

三、重整投资协议相关方基本情况

本次预重整牵头投资人及相关方具体情况如下:

1、天津景行新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1)基本工商信息

名称:天津景行新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主要经营场所:天津宝坻节能环保工业区天宝南环路8号925-5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MA82QYXX8D

出资额:5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登记状态:存续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企业总部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26年7月21日

(2)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

(3)实际控制人

天津景行实际控制人为林平、孙明华夫妇。

(4)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和主要财务数据

因天津景行设立时间较短,暂无业务情况与财务数据。

(5)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天津景行与公司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6)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

天津景行本次重整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

2、共青城景行新能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基本工商信息

名称:共青城景行新能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基金小镇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5MAK4PD4989

出资额:3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登记状态:存续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25年12月29日

(2)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

(3)实际控制人

共青城景行实际控制人为林平、孙明华夫妇。

(4)近三年主营业务情况和主要财务数据

因共青城景行设立时间较短,暂无业务情况与财务数据。

(5)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共青城景行与公司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6)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

共青城景行本次重整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

四、重整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一:天津景行新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乙方二:共青城景行新能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第1条投资方案

1.投资目的

1.1在交割完成前且甲方维持上市地位的前提下,乙方作为牵头投资人(乙方1与乙方2形成一致行动),成为甲方重整后的控股股东,获得甲方的控制权。

1.2乙方将为甲方提供增量资金和资源,协助甲方妥善化解经营危机及退市风险,保障甲方预重整、重整工作顺利推进。

2.投资人身份确认

2.1经过公开招募和遴选确定,乙方为甲方预重整(暨重整)的牵头投资人。

2.2如甲方被重庆五中院裁定受理重整,且乙方遵守本协议约定的,管理人将不再另行组织遴选牵头投资人。在重整计划执行阶段,乙方将根据本协议约定受让甲方转增的股票并支付相应现金对价。

3.创设资本公积

3.1鉴于甲方账面可用于实施转增股本的255,961,301.32元资本公积金无法满足本次重整需求,乙方或联合体投资人将在2026年12月31日前通过收购第三方对甲方的债权并进行豁免、向甲方捐赠现金/非现金资产等方式,为甲方至少增加400,038,698.68元资本公积金,并计入甲方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定期报告。

3.2乙方或联合体投资人为甲方创设的资本公积金,与甲方账面已记载的资本公积金,应满足甲方实施重整所需。若根据实际情况,经各方协商一致,各方可对资本公积金的创设方案等进行另行调整。

3.3乙方同意,除各方另有约定外,仅在乙方或联合体投资人完成资本公积金创设且能满足本次重整引入重整投资人、清偿债务,或其他用途的前提下,且甲方能够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时,乙方方可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受让并过户标的股份。

4.投资标的

4.1各方确认,甲方以总股本1,100,462,170股为基数,按照每10股转增约5.96113176702839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共计转增656,000,000股股票(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在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转增完成后,甲方总股本将增加至1,756,462,170股。前述656,000,000股转增股票不向原股东进行分配。乙方与全部联合体投资人合计受让财信发展626,000,000股转增股票。

4.2乙方受让甲方转增股票342,510,123股。

4.3除乙方之外的其他联合体投资人,合计受让甲方283,489,877股转增股票。联合体投资人将就各自受让的转增股票另行与甲方签署重整投资协议。

4.4乙方确认,本协议签署后,若联合体投资人未能按照与甲方签订的重整投资协议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乙方同意承担该未履约的联合体投资人在相应协议项下的出资义务并受让对应转增股票。乙方按本款约定承担出资义务的,有权按同等价格受让对应转增股票,甲方应予配合办理;乙方亦有权选择在30日内指定其他符合要求的主体替代该联合体投资人履行出资义务。

5.投资对价

5.1乙方与全部联合体投资人拟以不低于本协议签署日前六十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50%,即1.00元/股的价格合计受让甲方转增股票626,000,000股,重整投资款合计626,000,000.00元。

5.2乙方作为牵头投资人,以1.00元/股受让标的股份342,510,123股,合计支付投资款342,510,123.00元。乙方一受让标的股份240,000,000股,合计支付投资款240,000,000.00元,乙方二受让标的股份102,510,123股,合计支付投资款102,510,123.00元。

5.3全部联合体投资人拟以1.00元/股受让标的股份283,489,877股,合计支付投资款283,489,877.00元。联合体投资人各成员具体认购股份、认购价格、投资款等以联合体投资人各成员与甲方正式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为准。

6.锁定期安排

乙方承诺,自乙方取得转增股票之日起六十个月内不通过任何形式减持(包括集合竞价、大宗交易以及协议转让等各种方式)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该等转增股票;同时,自乙方取得转增股票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将持有的上市公司进行质押。同时,乙方实际控制人承诺自乙方取得转增股票之日起60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乙方股权或合伙份额。乙方其他股东或合伙人承诺自乙方取得转增股票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乙方股权或合伙份额。

7.维持上市地位安排

鉴于甲方2025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归母净资产为负、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且营业收入扣除后低于3亿元,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后,立即协助甲方开展维持上市公司地位的相关工作。同时,甲方下属企业存在重大债务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主体),对甲方维持上市地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各方确认,维持上市地位相关措施的实施与落地有赖于各方共同努力,并非乙方单方的义务和责任。经双方协商,初步拟定维持上市公司地位安排具体如下:

7.1净资产转正安排。乙方应通过收购部分债权予以豁免、捐赠现金/非现金资产、股权等方式,并配合甲方推进本公告第1条7.3项约定的下属企业风险处置工作、优化甲方资产结构及合并报表范围,确保甲方2026年度期末归母净资产转正,且甲方不因2026年度财务类退市指标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实施前述措施后,甲方净资产转正仍存在差额的,乙方应根据实际需要继续采取补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本条约定的各项措施,确保甲方2026年度期末归母净资产转正且得到监管机构认可。如因司法程序进展、监管机构出台新规或监管措施等非乙方原因,导致甲方2026年度期末归母净资产转正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或致使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相关义务的负担严重加重的,各方应友好协商确定替代性修复措施或调整投资方案。

7.2营业收入达标安排。乙方应通过向甲方提供借款等方式,协助甲方收购第三方公司股权,在甲方及时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前提下,确保甲方2026年度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符合甲方作为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并能够获得监管机构认可。若甲方完成第三方公司股权收购后,2026年度仍未能维持上市地位,则甲方偿还乙方借款的金额以甲方处置该第三方公司股权所得价款为限,处置价款不足以覆盖借款本金的差额部分,甲方无需偿还,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7.3甲方下属企业风险处置安排。为化解甲方涉房地产板块的经营风险、优化甲方资产结构及持续经营能力,鉴于甲方部分下属企业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存在被申请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重大可能,甲方应积极推进下属房地产板块风险企业的风险处置工作。乙方应就前述风险处置工作向甲方提供必要协助,包括但不限于协调相关债权人、提供资金支持及引入专业机构等。前述司法程序的进度取决于司法机关的审查及裁定,乙方应尽合理努力协助推动,但不就司法程序的结果承担保证责任。

7.4甲方配合义务。甲方应及时启动并推进其下属企业风险处置涉及的相关司法程序,及时就收购第三方公司股权履行董事会、股东会决策及信息披露程序,配合完成审计、评估及重整计划实施所需的各项手续。因甲方未及时履行前述配合义务,导致本协议约定的维持上市地位相关安排未能按期完成的,乙方不构成违约,相应履行期限相应顺延;情节严重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剩余履约保证金,并根据本公告第1条7.2项中的约定,要求甲方归还处置第三方公司股权所得价款。

7.5合规要求。乙方协助甲方维持上市地位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均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上市公司治理要求。

8.监管要求

各方确认,甲方的重整工作受到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重庆五中院等有关部门的监管和指导,若前述部门对本协议约定的投资方案、重整投资人的人选等提出修改要求,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投资方案进行调整的,各方应以促成重整顺利推进为原则,尽最大努力积极协商达成一致安排,以满足前述部门的要求,并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调整内容。因监管要求调整投资方案的,不得加重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出资及兜底义务,乙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9.与重组协议、重整计划草案的衔接

甲方应以本协议为基础,制定重组协议、重整计划草案,并将前述文件及时向乙方提供,乙方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重组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表决前,应经乙方对内容进行书面确认;乙方一经确认,各方均不得单方面修改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得到重庆五中院裁定批准后即为重整计划,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2条付款及交割安排

1.付款安排

1.1方案保证金的支付转换

乙方已指定第三方在重整投资人招募报名阶段及遴选前支付40,000,000元方案保证金,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转为本协议的履约保证金。

1.2履约保证金的支付及使用

1.2.1在本协议签署后的2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100,000,000元,甲方已收到的40,000,000元方案保证金(无息)将自动转化为履约保证金,乙方实际再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为60,000,000.00元。

1.2.2财信发展重整计划获得法院批准后,乙方已经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将自动转化为重整投资款。

1.2.3经乙方书面申请,并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可使用其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至多100,000,000元用于维持甲方上市地位(包括但不限于创设甲方资本公积金、收购第三方标的公司及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推动甲方2026年度期末归母净资产转正等)。本条项下的资金使用不构成对乙方重整投资对价支付义务的任何减免或抵扣,乙方仍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足额支付全部重整投资款。同时,针对本条项下的资金使用,无论甲方重整结果如何,甲方均无需返还。

1.2.4经甲方书面申请,且乙方书面同意后,甲方可使用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用于维持甲方日常生产经营所必须费用。本条项下的资金使用不构成对乙方重整投资对价支付义务的任何减免或抵扣,乙方仍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足额支付全部重整投资款。

1.3重整投资款的支付及使用

1.3.1在重庆五中院裁定批准甲方重整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具体以重整计划明确的期限为准),乙方应向甲方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足额支付剩余全部重整投资款。

1.3.2乙方支付的重整投资款将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用于支付重整费用、共益债务以及清偿相关债务、补充甲方流动性资金等,具体以甲方重整计划规定为准。

2.交割安排

2.1标的股份的交割安排

2.1.1各方同意,标的股份交割的先决条件为:

(1)重庆五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2)乙方及全部联合体投资人已按照本协议约定或重整计划规定支付完毕全部重整投资款,并书面告知甲方受让标的股份的证券账户信息及对应受让股份数量明细,且经甲方及管理人核实无误。

2.1.2自先决条件成就后,甲方将启动向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资本公积金转增手续及将转增股票过户至重整投资人名下的证券账户的登记手续。如因重整投资人主体特殊要求或未配合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等情况,或法院、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等外部因素,导致无法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及时完成划转的,则自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顺延期限,但各方一致同意充分发挥各自作用积极协调力争早日完成划转。

2.1.3标的股份登记至乙方名下的证券账户之日起即视为标的股份已交割至乙方,乙方即取得甲方股东身份,依法享有股东权利并履行义务。

2.2过渡期安排

2.2.1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标的股份完成交割之日止的期间,为本次重整投资的过渡期。

2.2.2过渡期内,乙方有权对乙方及全部联合体投资人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重整投资款的使用实施监督管控。

2.2.3乙方依据本公告第1条第7项约定协助甲方完成第三方公司股权收购并交割后,各方共同管理该第三方公司。

2.2.4过渡期人员等相关安排,各方另行友好协商确定。

第3条公司治理结构调整

1.重整后的甲方应当按照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则进行治理,包括改选董事会等,完善内部的治理结构。在标的股份交割完成后,甲方启动董事会改组,乙方有权提名甲方董事会届时总人数半数以上的董事候选人,在经甲方股东会表决通过后,担任甲方董事。甲方董事长、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将依据届时生效的甲方公司章程规定产生,甲方高级管理人员由改组后的董事会聘任。

2.各方应共同维持上市公司经营治理结构的稳定。

第4条经营方案

1. 未来整体经营思路。乙方获取甲方控制权后,将按照“环保筑牢、地产重组、产业协同赋能”的战略路径,推动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转型与价值重塑:一是稳固现有环保板块经营,以重庆瀚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等为主体,维持稳定现金流与基本盘;二是发挥乙方在二次资源回收综合利用领域的产业优势,构建“以资源综合利用为核心主业、以环保业务为稳定基石”的新产业格局;三是逐步剥离低效资产,化解历史包袱,优化资产负债结构;四是深度融入重庆“33618”现代制造业集群体系,承接区域产业布局。

2.短期经营目标。2026年度内,乙方将协助甲方收购符合营收规模要求的标的公司,确保甲方合并报表营业收入不低于3亿元;同步推进对甲方的债务重组及资产捐赠等工作,实现年末归母净资产回正,维持上市地位。

3. 中长期产业布局。在依法合规且履行完毕必要的内部决策及证券监管程序的前提下,重整投资人将择机通过业务协同、资源整合及产业赋能等安排,推动上市公司优化产业结构、提升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本条所述经营方案内容为乙方的战略规划及商业目标,其实现与否受制于监管审批、市场环境、产业政策等诸多非乙方所能控制的外部客观条件,不构成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承诺或保证,亦不作为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据

第5条陈述、承诺和保证

1.甲方的陈述、承诺和保证

1.1甲方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协议,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不会违反任何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府命令,亦不会与以其为一方的合同或者协议或对该方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产生冲突。甲方已就签署本协议及实施本协议所约定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及外部审批程序(如需)。

1.2甲方承诺已经提供为完成本协议约定各项事项所需的、应由其提供的各种资料和文件,签署本协议时,未隐瞒应向乙方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债权债务、可能导致甲方退市以及影响重整的其他事项。

1.3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甲方保证严格遵守并执行重整计划,采取必要措施促使本次投资顺利完成交割。

1.4如甲方在本协议签署后出现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前述陈述与保证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的任何情形,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1.5甲方承诺,在本协议签署后,甲方不得开展任何与本协议的履行有冲突的行为。

2.乙方的陈述、承诺和保证

2.1乙方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协议,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不会违反任何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府命令,亦不会与以其为一方的合同或者协议或对该方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产生冲突。

2.2乙方已就签署及实施本协议所约定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及外部审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与本协议和重整计划相关的行政机关、监管机构的批准、登记或备案手续(若需),并对应由乙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全部责任。乙方违反相关规定、义务所造成的责任或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不得以其未履行完毕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或外部审批程序(如需)作为解除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义务的事由。

2.3乙方确认,在本协议签署前已经在甲方上市公司公告和甲方提供的资料范围内充分尽调,对本次投资可能存在的商业风险、甲方及甲方子公司的诉讼执行风险和退市风险等具有充分认识。对本次交易安排有充分了解,并充分考虑到甲方资产、财务、经营等方面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至交割日期间的变化对甲方资产及股权价值产生的影响,并确认不以该等变化或情况要求减轻或免除投资人的相关义务,不会调减包括重整投资款总额在内的投资对价。但前述确认以甲方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为前提。

2.4乙方承诺,对创设甲方资本公积金可能存在的风险具有充分认识,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前提下,拟由乙方或联合体投资人收购第三方对甲方享有的债权并豁免、向甲方进行现金/非现金资产捐赠等方式,创设约4亿元资本公积金,并对该约4亿元资本公积创设义务承担兜底责任。若因甲方下属企业风险处置进度等原因导致实际资金需求变化的,各方应协商一致相应调整创设规模及投资方案。

2.5乙方承诺,在符合投资方案的前提下,凡为创设资本公积金而产生的所有必要支出,以及为维持甲方上市地位而产生的所有必要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债务豁免、捐赠现金/非现金资产等),均由乙方承担,且不会就该等支出向甲方或其关联方进行追偿。

2.6乙方确认,乙方不会基于本次投资及本协议履行可能产生的任何风险、后果,向甲方预重整辅助机构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甲方预重整辅助机构承担任何责任。

2.7乙方承诺,在本协议签署后,乙方不得开展任何与本协议的履行有冲突的行为,并将按本协议约定配合重整计划的执行,遵守重整计划的规定,与甲方共同积极解决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障碍。

2.8乙方承诺,甲方重整完成后,甲方的工商注册地址将仍设在重庆市两江新区,乙方将不谋求或不通过行使任何股东权利以促使甲方将其工商注册地址变更至重庆市两江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2.9乙方承诺,甲方重整完成后,乙方将利用其资金、资源、技术、管理等优势全面改善甲方经营基本面,并根据情况适时注入优质资产。

2.10乙方承诺,就本次投资安排中涉及的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如有),如因本次投资导致甲方或其子公司(含新设或收购)应当履行主管部门相应审批/备案,乙方有义务根据相关要求协助甲方完成相应审批/备案。

2.11乙方承诺,就本次投资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问题,乙方有义务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予以解决,包括出具关于避免及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或采取其他相关措施等。

2.12乙方保证,乙方支付受让标的股份的投资款、创设甲方资本公积金、维持甲方上市地位等所必须支付的款项来源合法合规,且乙方参与重整投资款项中自有资金来源不少于50%,有足够的能力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全额支付。

第6条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署后,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其所作出的陈述、保证或承诺失实或严重有误的,则该方应被视作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纠正,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因其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违约方应根据守约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金,上述赔偿金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赔偿。因守约方要求违约方赔偿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2.如乙方中的任何一方或几方逾期履行本协议项下履约保证金、重整投资款支付义务以及足额资本公积金创设义务的,违约方应在逾期之日起5日内补足相应现金/资本公积金。甲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每逾期一日按照其未按时履行的现金款项/资本公积金数额的0.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累计不超过逾期金额的10%,前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因乙方中任何一方或者几方的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的,甲方有权继续向违约方进行追偿。

3.如乙方中的任何一方或几方逾期履行本协议项下现金支付义务或资本公积金创设义务超过15日的,或因乙方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维持上市地位相关义务,视为实质性违约(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的除外)。甲方有权罚没违约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同时,乙方应当按照本公告第1条第5.1项记载的重整投资款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相应违约金,如果甲方实际损失超过该等违约金的,以甲方实际损失为准。

4.如因乙方中的任何一方或几方实质性违约导致甲方重整计划无法执行的,甲方除有权要求乙方承担上述各项违约责任以外,还有权采取修改重整计划、重新引入重整投资人等措施。

5.如甲方未按照本协议及重整计划约定按期向乙方进行股票交割、未按照重整计划使用重整投资款则视为重大违约(非因自身原因除外),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且甲方应当按照本公告第1条第5.1项记载的重整投资款总额的20%向乙方支付相应违约金。如出现甲方未按照本协议充分履行或拖延履行本协议项下之义务等其他违约行为,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纠正违约行为并按照乙方实际损失向甲方主张违约金。

第7条本协议的生效、变更

1.本协议经各方加盖各自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2.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变更或补充。任何修改、变更或补充必须制成书面文件,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以及参与本次重整投资的资格。

第8条本协议的解除

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协议各方书面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方可解除。本协议解除或终止的,不影响本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和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2.非因乙方违约解除协议。本协议签署后,如甲方重整计划未被重庆五中院裁定批准,各方可对本次投资协议内容进行协商和调整,但无法就投资方案的调整达成一致时,各方均有权单方解除协议,且各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解除协议后,乙方未支付的重整投资款不再支付,甲方应自解除协议后15日内退还乙方已经支付的履约保证金、重整投资款项。前述款项仅指本金,不包括利息,且不包括乙方为维持甲方上市地位所支付的各类款项(含乙方为维持甲方上市地位所使用的履约保证金)。

3.因乙方实质性违约解除协议。若乙方中的任何一方出现本协议7.3条约定的实质性违约情形,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根据本协议约定相应承担违约责任。

4.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视为违约:

4.1乙方未能按照本公告第1条第3项约定完成资本公积创设且构成实质性违约;

4.2乙方未能按照本公告第1条第7项条约定维持甲方2026年度上市地位且构成实质性违约;

4.3乙方未能按照本公告第2条第1项约定完成全部重整投资款的支付且构成实质性违约;

4.4因乙方违反投资方案和本协议约定,导致甲方的重整计划出现执行不能,进而导致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甲方破产的;

4.5乙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事项导致无法履行本协议义务的。

5.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而不视为违约:

5.1重庆五中院决定终止甲方预重整,且未受理对甲方的重整申请,或重整受理后被驳回的;

5.2重整计划草案未经乙方书面确认即提交债权人会议或股东会表决的;

5.3甲方存在本协议签署时未向乙方披露的违规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财务造假、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政处罚及其他可能导致股票强制退市的重大违法行为的;

5.4取得最高院、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关于甲方重整受理的批复过程中,最高院、中国证监会、重庆五中院、深交所等主管部门对本协议约定的投资方案提出实质性修改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无法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调整内容;

5.5根据重整计划规定的转增股份转增至监督方证券账户之前,甲方被深交所作出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乙方依据本条解除协议的,甲方应自本协议解除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履约保证金、重整投资款,但不包括乙方根据本公告第1条第7项用于维持甲方上市地位的必要支出。

6.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补充协议(如有)一并解除,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协议各方本着尽量恢复原状,权利与义务、义务与责任相匹配的原则,采取补救措施。任何一方仍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由此对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依法向其他方赔偿损失。

五、关于重整投资人受让股份对价的合理性说明

本次《重整投资协议》约定的投资对价为1.00元/股。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第八条“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引入重整投资人的,应当明确重整投资人相关信息及其参与重整的条件、获得的股份数量和价格,合理确定重整投资人投入资金的用途。重整投资人获得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百分之五十。市场参考价为重整投资协议签订日前二十、六十或者一百二十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规定,本次重整中,转增股份的市场参考价为本协议签订之日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交易均价1.95元/股。《重整投资协议》约定的股份受让价格符合法律规定、公允、合理,引入重整投资人过程中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六、投资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重整投资协议》的签署是公司预重整及重整程序的必要环节,有利于推动公司预重整及重整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重整投资协议》的具体实施情况最终以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为准。

若公司预重整及重整程序得以顺利推进并重整成功,将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财务结构、化解债务危机,同时在引入重整投资人后,注入增量资金,恢复和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帮助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七、重要风险提示

1、虽然《重整投资协议》已经签署,但仍可能存在协议被终止、解除、撤销、认定无效或不能履行等风险。

2、本公告中“四、重整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之第1条投资方案之7维持上市地位安排”所述的净资产转正安排、营业收入达标安排存在无法实现的风险。如所述净资产无法转正;或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则将导致公司在2026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再次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2 条规定的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3、预重整程序是为了识别公司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提高后续重整工作推进效率,重庆五中院对公司进行预重整备案登记,不代表正式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关于受理重整申请的相关法律文书,即公司后续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无论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后续若收到法院受理重整申请的文件,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若法院裁定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并依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

4、公司股票存在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

2026年4月24日,公司披露了《2025年年度报告》,经审计,2025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归母净资产为-200,131,538.18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634,656,189.56元,扣除后营业收入为282,155,640.42元。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二)项之规定,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低者均为负值,且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5年财务报告出具了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8.1条第(七)项规定,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如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股票将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5、公司股票可能面临终止上市风险

如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并依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6、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

公司与天津景行新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共青城景行新能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重整投资协议》。

特此公告。

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7日

证券代码:000838 证券简称:*ST发展 公告编号:2026-048

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案件基本情况

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1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及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4),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庆财信弘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信弘业”,公司持有100%权益)作为原告对其持股51%的子公司重庆兴财茂置业有限公司(财信弘业持股51%,重庆九龙城乡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龙城乡集团”)持股49%)的股东九龙城乡集团提起诉讼(《受理案件通知书》【(2025)渝0105民初67027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

2026年8月6日,财信弘业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6)渝01民终6922号判决书》,驳回原告重庆财信弘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承担案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未来可能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一切正常。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会计政策要求进行账务处理,相关影响最终以经审计确认的数据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2026)渝01民终6922号判决书。

特此公告。

财信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