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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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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
风险提示及采取填补回报措施
和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2026-08-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1141 证券简称:中科磁业 公告编号:2026-026

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

风险提示及采取填补回报措施

和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公告中关于本次发行后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假设、分析及测算,不代表公司对未来经营情况及发展趋势的判断,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公司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作出保证。投资者不应仅依据本公告所载测算作出投资决策,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8月1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财务指标计算主要假设和说明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产业政策、公司所处行业的市场情况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于2026年12月底实施完毕,且分别假设2027年6月30日全部转股(即转股率100%且转股时一次性全部转股)和截至 2027年12月31日全部未转股(即转股率为 0%)两种情形。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对实际完成时间构成承诺,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后的实际完成时间及债券持有人实际完成转股的时间为准;

3、假设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60,905.38万元,不考虑发行费用等因素的影响。本次可转债发行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同意注册、发行认购情况以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4、假设本次发行的转股价格为44.85元/股(该价格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召开日,即2026年8月10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与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孰高值)。该转股价格为模拟测算价格,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构成对实际转股价格的数值预测,最终的初始转股价格将由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会授权,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可能进行除权、除息调整或向下修正;

5、假设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以预案公告日公司总股本124,032,605股为基础,仅考虑本次发行完成并全部转股后的股票数对股本的影响,不考虑公司其余日常回购股份、股权激励、利润分配或其他因素导致股本发生的变化;

6、公司2025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318.27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642.61万元,在不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前提下,假设公司2026年度、2027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在上年同期的基础上按照年度增长率为0%、10%、20%的业绩增幅分别测算(上述假设不代表公司对未来利润的盈利预测,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指标的影响,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7、假设不考虑募集资金未利用前产生的银行利息以及可转债利息费用的影响;

8、假设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9、假设除本次发行外,公司不会实施其他会对公司总股本发生影响或潜在影响的行为,也不考虑除上述假设之外的对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影响。

(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公司测算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具体如下:

注:每股收益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一一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的规定计算

二、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可转债发行完成后、转股前,公司需按照预先约定的票面利率对未转股的可转债支付利息,由于可转债票面利率一般比较低,正常情况下公司对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带来的盈利增长会超过可转债需支付的债券利息,不会摊薄基本每股收益,极端情况下如果公司对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带来的盈利增长无法覆盖可转债需支付的债券利息,则将使公司的税后利润面临下降的风险,将会摊薄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即期回报。

投资者持有的可转债部分或全部转股后,公司股本总额将相应增加,在公司营业收入及净利润没有立即实现同步增长的情况下,根据上述测算,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可能导致转股当年每股收益较上年同期出现下降,公司短期内存在业绩被摊薄的风险。

另外,本次可转债设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在该条款被触发时,公司可能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导致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新增的股本总额增加,从而扩大本次可转债转股对公司原普通股股东的潜在摊薄作用。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三、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了严格的论证,项目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具体分析详见公司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开展,是公司基于未来发展战略及行业发展状况的考虑,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将提升公司营运能力、持续盈利能力、抗风险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会改变公司现有的经营模式。

五、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一)人员储备

公司拥有一批经验丰富、专业性强、稳定的核心管理团队,具有多年的实践经验和雄厚的专业技术力量,具备项目开展所需高性能钕铁硼磁钢的全流程生产管理能力。未来,公司将继续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继续引进、培养优秀人才,重点吸纳永磁材料行业专家,搭建科学的绩效考核制度,完善员工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构建高效赋能的培训体系,充分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创造性,建设高素质人才队伍。

(二)技术储备

公司作为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经过多年的自主研发和生产实践,已全面掌握了生产永磁材料的核心技术,在相关领域拥有多项发明专利。在长期深耕永磁材料业务的基础上,公司已具备了高丰度稀土平衡应用技术体系、高性能烧结钕铁硼磁体制备工艺技术体系、高效高精度加工工艺及智能检测技术体系等核心技术,具备完善的钕铁硼生产工艺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为募投项目的高性能钕铁硼磁钢的生产奠定了技术基础。募投项目是对公司现有技术和产品线的垂直向下延伸与场景定制化,将在沿用公司现有高性能烧结钕铁硼磁体制备工艺、高丰度稀土平衡应用技术、高效高精度加工工艺及智能检测技术体系的基础上,结合公司在汽车热管理系统核心组件、机器人用永磁组件方面的自研技术,并配备先进的自动化组件智能制造产线,为项目顺利实施提供技术保障。

(三)市场储备

公司长期致力于服务国内外中高端客户,高度重视市场开发和品牌建设,经过多年努力,公司品牌已获得市场的广泛认可,终端产品主要应用于三星、哈曼、华为、 小米、亚马逊、美的、格力、LG、现代等全球知名品牌。公司自2015年起即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自设立以来,公司获评浙江省先进级智能工厂、国家级绿色工厂、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浙江省创新型示范企业、浙江省节水型企业等荣誉称号,新型铈磁体及高性能钕铁硼永磁体产品被认定为浙江省首批次新材料,年产20,000吨节能电机磁瓦及6,000吨高性能钕铁硼磁钢建设项目被认定为浙江省重大产业项目、浙江省先进级智能工厂,并创建了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等科研平台。

公司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持续推动产品与技术的更新迭代。当前,公司正持续加大磁组件业务的产能建设,对原产品进行集成化升级将助力公司的产品范围由单一电子元器件拓展至磁组件,提高公司自身的经营稳定性和产品的市场竞争力。热管理及机器人磁组件业务是公司重点培育的战略性新兴业务,有望成为公司未来业务增长的重要补充。公司现已自主研发了新能源汽车热管理系统核心组件产品线,主要包含电子水泵转子、电子油泵转子、动力电池冷却风扇转子、电子膨胀阀定子等核心组件,在行业内技术水平较为领先,已顺利通过部分客户的验证,并逐步进入量产阶段。

热管理客户方面,公司目前已进入某国际汽车零部件上市公司的供应链体系,成为其合格供应商。该客户主要从事汽车热管理系统及相关零部件研发制造,服务于全球主要整车厂商。公司相关磁组件产品已通过客户验证,并逐步实现批量供货。近年来,该客户持续加大在电子零部件及新能源汽车热管理技术领域的布局,对汽车热管理系统核心组件具有较大的配套需求。汽车零部件供应链通常需要经历产品设计、样件验证、性能测试、批量供货等阶段,供应商认证周期较长。一旦进入客户供应体系,基于产品质量稳定性、供应保障能力等因素,双方通常建立较为稳定的合作关系。公司已进入相关客户供应链体系并通过产品验证,为后续进一步拓展合作规模、提升供货份额奠定了基础。根据客户未来项目规划及需求预测,公司现有磁组件生产能力难以覆盖未来订单增长需求,因此需通过本项目建设自动化、规模化生产线,提高产品交付能力。

机器人客户方面,公司目前已与多家国内机器人产业链的优质客户建立了初步合作关系。相关客户在关节模组、机械臂、轮式机器人等方向具有一定的技术积累和市场影响力,部分客户已进入国内头部机器人企业供应链体系。

综上,公司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已经具备了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各项条件,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按照计划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建设。

六、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一)大力开拓市场、扩大业务规模,提升公司长期、持续的盈利能力

公司未来将通过加大市场开拓力度、扩大经营规模等方法,来提高市场占有率、提升利润水平,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公司坚持实行大客户战略,通过定制化服务优先满足头部客户需求,努力提升对优质客户的服务质量和供给份额,并持续开发新客户,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巩固公司在消费电子、节能家电、汽车行业及智能制造的细分市场优势;同时,公司将紧跟市场需求变化,积极拓展产品下游应用场景,聚焦新兴赛道,推动公司产品应用领域向工业电机、低空经济、机器人等新领域扩展,进一步丰富公司产品下游应用领域。

(二)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严格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进行募集资金的使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设立募集资金专户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指定的募投项目,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及有效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同时,公司将有序推进募集资金的使用,着力提升资金使用效率,控制资金成本,降低本次发行可能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风险。

(三)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

公司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及规范运作,并设置了与公司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能充分独立运行的职能机构,制定了相应的岗位职责,各职能部门之间职责、分工明确,形成了一套合理、完整、有效的公司治理与经营管理框架,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审计委员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公司将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全面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提升经营和管理效率,控制经营和管理风险。

(四)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已制定了健全有效的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机制。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结合公司经营情况与发展规划,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广大股东的利润分配以及现金分红,努力提升股东回报水平。

上述填补回报措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增厚未来收益,填补股东回报。由于公司经营所面临的风险客观存在,上述填补回报措施的制定和实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七、关于确保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得以切实履行的相关承诺

为确保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2015]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出具了承诺函,该等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为确保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本人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接受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以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相关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所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未来实施新的股权激励计划,承诺拟公布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接受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 规则,对本人作出的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本人承诺切实履行本承诺, 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特此公告。

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11日

证券代码:301141 证券简称:中科磁业 公告编号:2026-025

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择期召开股东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8月10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及相关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述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基于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总体工作安排,公司将择期召开股东会,待相关事项准备完成后发出召开股东会相关事宜的通知,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11日

证券代码:301141 证券简称:中科磁业 公告编号:2026-027

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

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

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一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

鉴于公司拟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为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维护投资者利益,现将公司及相关主体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及相应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的情况

最近五年,公司及相关主体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被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的情况

(一)2025年10月17日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及深交所监管函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吴中平先生及实际控制人吴双萍女士于2025年10月17日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吴中平、吴双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226号),主要内容如下: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你们于2024年6月私下签订《委托持股协议》,且未将上述事项告知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董秘进行披露,导致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2024年年度报告》中相关持股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规定。吴中平作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吴双萍作为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违规事项负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吴中平、吴双萍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同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出具《关于对吴中平、吴双萍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5〕第122号),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对吴中平、吴双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226号)查明的事实,你们于2024年6月私下签订《委托持股协议》,且未将上述事项告知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及董秘进行披露,导致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2024年年度报告》中相关持股信息披露不准确。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4.3.2条的规定。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合规交易上市公司股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整改措施

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决定书及监管函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所涉问题,认真吸取教训并引以为戒,已按照浙江证监局要求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公司亦组织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员进一步学习《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和信息披露责任意识。

同时,公司进一步完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和信息披露沟通机制,督促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及相关主体在签署可能影响公司权益披露、持股信息披露或投资者判断的重要协议或安排时,及时告知公司及董事会秘书,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杜绝类似事项再次发生。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及相关主体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11日

证券代码:301141 证券简称:中科磁业 公告编号:2026-024

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6年8月10日以现场结合通讯的会议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2026年8月4日以电话及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到会董事9人,其中吴昂蔚女士、楼建伟先生、韩春燕女士、金佳莹女士采用通讯方式参与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吴中平先生召集并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结合实际情况逐项自查,公司符合现行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逐项审议通过《关于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定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董事会对该发行方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其结果如下: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可转债及未来经本次可转债转换的公司A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2)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可转债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60,905.38万元(含本数),具体发行规模由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3)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可转债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4)债券期限

本次可转债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5)票面利率

本次可转债的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由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本次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 本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

② 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自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③ 付息债权登记日: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偿还所有到期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及最后一年利息。

⑤ 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7)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日止。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8)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依据、调整方式及计算方式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等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同时,初始转股价格不得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完成后,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公司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予以制定。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9)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及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内,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不含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表决。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2)修正程序

如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票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10)转股股数的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Q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

Q:指可转债的转股数量;

V: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本次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本次可转债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本次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余额以及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11)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具体赎回价格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人民币时。

上述当期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12)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内,如果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不含70%)时,本次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本次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十一)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修正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利(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十一)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可转债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13)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分配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含因本次可转债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1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协商确定。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15)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在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主承销商包销。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16)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公司制定并公告了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明确了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决议生效条件、权利与义务,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程序等。

1)可转债持有人的权利

① 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② 根据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司股票;

③ 根据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④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可转债;

⑤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⑥ 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⑦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⑧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可转债持有人的义务

① 遵守公司发行本次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② 依其所认购的本次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③ 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④ 除法律、行政法规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⑤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应当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 公司拟变更本次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重要约定;

② 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的本金或者利息;

③ 公司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被托管、申请破产或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等可能导致偿债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需要决定或者授权采取相应措施;

④ 拟变更、解聘本次债券受托管理人或者变更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或者解除受托管理协议;

⑤ 担保人(如有)或者担保物(如有)发生重大变化;

⑥ 拟修订本次可转债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⑦ 公司董事会、债券受托管理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⑧ 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偿债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的;

⑨ 公司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⑩ 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11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 公司董事会;

② 债券受托管理人;

③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

④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公司制定了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明确了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召集召开的程序及表决办法、决议生效条件等。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公告的《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17)受托管理人

公司将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为本次可转债持有人聘请受托管理人,并与受托管理人签订可转债受托管理协议。

(18)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本次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60,905.38万元(含),所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以下项目的投资:

注:各募投项目的拟投入募集资金,不包含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已投入项目的金额。

项目总投资金额高于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额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若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拟投入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需要以自筹资金进行先期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程序对先期投入资金予以置换。

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19)评级事项

公司将聘请资信评级机构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出具资信评级报告。

(20)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21)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经制订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对本次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使用、管理和监督。

(22)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本次发行方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预案〉的议案》

为积极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及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编制了《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预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就本次发行事宜,公司编制了《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确保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合理、安全、高效地使用,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就本次发行事宜,公司编制了《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发行类第7号》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编制了《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报告进行了专项鉴证,并出具了《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关于制定〈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

为高效、有序地完成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框架和原则下,全权办理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监管部门的意见,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和发行条款进行适当修订、调整和补充,在发行前明确具体的发行条款及发行方案,制定和实施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最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或调整发行规模、发行方式及对象、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比例、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转股价格修正、赎回、债券利率、担保事项、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及其召开程序以及决议的生效条件、修订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决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时机、增设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及其他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

(2)根据有关部门对具体项目的审核、相关市场条件变化、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条件变化等因素综合判断并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对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及具体安排进行调整或决定:在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投向范围内,根据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进度及实际资金需求,调整或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安排;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及经营需要,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自筹资金先行实施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管部门的要求及市场状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必要的调整;

(3)就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向有关政府机构、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和申请文件并办理相关的申请报批手续等相关发行申报事宜,回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政府部门的反馈意见;

(4)聘请中介机构办理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的相关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文件等,并决定向对应中介机构支付报酬等相关事宜;

(5)根据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和转股情况适时修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并办理工商备案、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可转换公司债券挂牌上市、募集资金专户调整等事宜;

(6)如监管部门对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政策、审核要求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的调整;

(7)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之情形,或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政策发生变化时,酌情决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延期实施;

(8)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有最新规定及要求的情形下,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最新要求,进一步分析、研究、论证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9)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办理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有关的、必须的、恰当或合适的所有其他事项;

上述授权事项中,除了第2项、第5项授权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相关事项存续期内有效,其余事项授权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项议案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若在前述期限内,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的,则有效期限自动延续至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之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和业务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制定了《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了保证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了具体实施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具体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 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 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激励对象名单及其授予数量,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 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 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 授权董事会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将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调整、直接调减或调整至预留部分;

5) 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与激励对象签署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相关协议;

6) 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归属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7) 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可以归属;

8) 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归属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归属登记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

9) 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

10) 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和授予日等全部事宜;

11) 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注销、办理已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处理事宜、终止激励计划等;

12) 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3) 授权董事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 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包含增资、减资等情形),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 提请股东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4) 提请公司股东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可由总经理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直接行使。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择期召开股东会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上述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基于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总体工作安排,公司将择期召开股东会,待相关事项准备完成后发出召开股东会相关事宜的通知,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择期召开股东会的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3、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4、第三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5、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11日

证券代码:301141 证券简称:中科磁业 公告编号:2026-028

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披露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8月1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及相关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查阅。

本次预案披露事项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批准或核准。预案所述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