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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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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大仲裁及前期累计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

2026-08-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24 证券简称:天邦食品 公告编号:2026-036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大仲裁及前期累计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涉案子公司之一建德农发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德农发”)执行转破产收到法院受理破产重整申请的《民事裁定书》及《决定书》。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3、涉案金额:五家子公司涉及工程款12.96亿元及资金占用费、违约金、仲裁费等。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裁定对涉案子公司之一建德农发公司进行重整,目前重整方案尚未确定,后续重整事项仍具有不确定性。因此重整事项对公司的最终影响尚不确定,公司将根据重整结果,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影响金额以公司年度审计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4年3月,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建投”)作为申请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被申请人湖州吴兴农发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兴农发”)、衢州一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海农业”)、湖州南浔农发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浔农发”)、杭州富阳农发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阳农发”)、建德农发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德农发”)、杭州汉世伟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汉世伟”)和天邦食品支付工程款及资金占用费、违约金、仲裁费。2024年7月,公司收到杭州仲裁委员会对仲裁案号(2024)杭仲01裁字第532号、第533号、第534号、第535号及第544号出具的对应的5份裁决书,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项1,150,952,497.40元及资金占用费、违约金、仲裁费、律师费等,被申请人杭州汉世伟、天邦食品对5份裁决结果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基本情况参见公司于2024年3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5)。

2024年9月,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出具的5份《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杭州仲裁委员会出具的(2024)杭仲01裁字第532号、第533号、第534号、第535号及第54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杭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杭州中院于2024年8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详情参见公司于2024年7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仲裁事项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3)。

2024年11月,公司收到杭州仲裁委员会出具的(2024)杭仲01裁字第545号裁决书,裁决吴兴农发向申请人浙江建投支付建安工程费、管理费人民币40,240,671.72元和支付资金占用费、违约金、保全费、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以及仲裁费,被申请人杭州汉世伟、天邦食品对上述裁决结果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详情参见公司于2024年11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仲裁事项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22)。

2024年12月,公司收到杭州中院出具的《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杭州仲裁委员会出具的(2024)杭仲01裁字第54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杭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杭州中院于2024年12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强制执行具体执行过程中,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相应执行措施(查封、冻结等),并完成对案涉五家子公司猪场及杭州汉世伟所持股权的资产评估。涉案五家子公司(被执行人富阳农发、南浔农发、吴兴农发、建德农发、一海农业)于2024年12月23日向杭州中院申请执行转破产。后杭州中院将执行案件移送上述五公司属地基层法院进行破产受理审查。富阳、建德两法院因管辖权问题将案件移送杭州中院。其中,富阳农发于2025年4月15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已于2025年4月18日在杭州中院听证,其余四家尚在审查中。

2025年6月,公司收到杭州中院出具的《决定书》,受理杭州富阳农发生态养殖有限公司提出的预重整申请。详情参见公司于2025年6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重大仲裁及前期累计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53)。

2026年1月,富阳农发收到杭州中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5)浙01破申56号)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6)浙01破1号),进入重整阶段。详情参见公司于2026年1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重大仲裁及前期累计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02)。

2026年6月,南浔农发收到南浔法院出具的《决定书》((2026)浙 0503 破申 25 号)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6)浙 0503 破申 25 号),受理南浔农发进入预重整阶段。详情参见公司于2026年7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重大仲裁及前期累计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29)。

二、本次重大仲裁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建德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26)浙0182破申45号)及《决定书》((2026)浙0182破54号)。

(一)《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2024年12月23日,申请人建德农发以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资不抵债为由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提交破产申请。2025年1月2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决定书,将建德农发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移送我院进行破产审查。2026年6月3日,建德农发公司以目前仍维持正常经营且最大债权人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申请人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且有意向作为投资人参与本次重整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该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的申请。

本院查明,建德农发公司系由浙江兴农发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建德耕源畜牧有限公司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资本3000万元,其中浙江兴农发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认缴出资1800万元,持股60%;建德耕源畜牧有限公司认缴出资1200万元,持股40%,以上出资将于2030年4月27日前足额缴纳。现股东为杭州汉世伟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孙海担任。建德农发公司的经营范围为:种畜禽经营;家禽屠宰;家禽饲养;牲畜屠宰;牲畜饲养;动物无害化处理;种畜禽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畜牧专业及辅助性活动;牲畜销售;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6年6月17日,根据浙江法院办案办公平台查询,申请人建德农发公司涉及被强制执行案件4件,执行标的金额达2.6亿元。依据杭州市仲裁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杭仲01裁字第535号裁决书,建德农发公司需支付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安工程费和管理费277082156元、资金占用费、违约金、律师费60000元、保全费5000元、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72020.78元及仲裁费1215435. 21元。另,建德农发公司涉诉案件为15件,其中2件正在审理中。

依据建德农发公司提交的材料及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的材料,建德农发公司负债达5亿余元(含利息)。但建德农发公司目前仍在经营中,养殖母猪3300头、后备母猪2000头。2024年11月25日,杭州临安远大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处置司法估价报告显示,建德农发公司位于建德市大同镇黄家村冷水坑养猪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机器设备、生猪等整体资产市场价为313503506元。

本院认为,建德农发公司已有多起案件被诉讼与执行,且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符合破产案件的申请主体和受理条件。该公司系在本市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建德农发公司目前仍在经营中,且有意向投资人,具有一定的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建德农发牧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二)《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建德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建德农发牧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该公司申请破产重整一案,经采用竞争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十六条及第二十条的规定,指定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浙江科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联合担任建德农发牧业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材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及进展

截至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外,其他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详见本公告附件《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表》。

截至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的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10,719.05万元(不含已撤诉案件),占公司202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4.53%。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仲裁进展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建德市人民法院裁定对涉案子公司之一建德农发公司进行重整,目前重整方案尚未确定,后续重整事项仍具有不确定性。因此重整事项对公司的最终影响尚不确定,公司将根据重整结果,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影响金额以公司年度审计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建德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6)浙0182破申45号)及《决定书》((2026)浙0182破54号)

特此公告。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一日

附表:

前期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表

注:1、2026年6月30日至本公告披露日,前期已披露的涉案金额1000万元以下且未结案案件共计33件,其中:3项案件已结案,涉案金额60.00万元;22项案件正在履行中,涉案金额3,637.61万元;8项案件正在审理中,涉案金额2,756.48万元;

2、以上案件涉及金额与最终实际执行金额可能存在一定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