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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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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26-08-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下转87版)

公司代码:688612 公司简称:威迈斯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1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重大风险提示

报告期内,不存在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的特别重大风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已在本报告中描述,敬请查阅本报告“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四、风险因素”相关内容,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1.3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4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5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1.6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不适用

1.7是否存在公司治理特殊安排等重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2.1公司简介

公司股票简况

公司存托凭证简况

□适用 √不适用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2.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3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2.4前十名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截至报告期末表决权数量前十名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6截至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10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7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8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88612 证券简称:威迈斯 公告编号:2026-041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

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编制了《关于202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具体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06号)核准,由主承销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余额包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2,100,000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47.29元,共计募集资金199,090.9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11,434.06万元(承销保荐费用不含税金额11,547.27万元,募集资金到位前已预付不含税金额113.21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187,656.84万元,已由主承销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于2023年7月21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3,962.08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83,581.54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第1-10号)。

(二)募集金额使用情况和结余情况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注:主要原因系未支付发行费用45.23万元。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9日、2023年7月4日、2023年7月5日、2023年7月6日和2023年7月14日分别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蛇口支行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因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能源汽车电源产品生产基地项目由全资子公司芜湖威迈斯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威迈斯”)实施,公司于2023年8月1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合计人民币6.20亿元对全资子公司芜湖威迈斯增资实施募投项目之新能源汽车电源产品生产基地项目。上述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已发表无异议的核查意见。截至2023年8月24日芜湖威迈斯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和芜湖威迈斯连同保荐机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1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公司分别于2025年3月28日、2025年4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增资控股子公司以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为投资建设新能源汽车核心零部件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公司和威迪斯电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威迪斯”)连同保荐机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29日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公司分别于2025年7月2日、2025年7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投资建设新项目的议案》,为投资建设新能源汽车电驱总成产品生产基地项目,公司与芜湖威迈斯连同保荐机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1日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6年6月30日,本公司有6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存储情况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云城支行(银行账号99900786467800242)、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香蜜湖支行(银行账号15551719508801)、民生银行深圳宝安支行(银行账号620066982)、中国银行深圳新安支行(银行账号777077291144)、兴业银行深圳蛇口支行(银行账号338150100100244060)、中国银行深圳宝安支行(761477510251)等账户,公司已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予以注销,相关监管协议予以终止。

三、本报告期内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龙岗宝龙新能源汽车电源实验中心新建项目、新能源汽车核心零部件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不直接产生效益,也无承诺效益,无法单独核算实际效益。

(二)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的情况。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2025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1)。

2026年4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5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6)。

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审核情况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募集资金现金管理明细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五)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超募资金使用情况明细表(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六)募集资金的其他使用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5年12月23日、2026年1月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议案》,公司本次回购拟使用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所回购的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以及用于减少注册资本;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1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6-004)。

截至2026年6月30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公司股份1,791,73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4274%,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207.25万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公司自超募资金专用账户转入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资金为3,391.00万元。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本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报告期内,公司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违规的情形。本公司对募集资金的投向和进展情况均如实履行了披露义务,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不存在重大问题。

特此公告。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8月11日

附件: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

证券代码:688612 证券简称:威迈斯 公告编号:2026-044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数量:65,557股;

● 本次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11.453元/股。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8月1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同意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为11.453元/股,并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65,557股,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5年5月6日及2025年5月7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公司于2025年5月7日至2025年5月16日在公司内部OA办公系统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25年5月17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5-032)。

(三)2025年5月23日,公司召开了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5年5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5-035)。

(四)2025年6月6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五)2025年7月14日,公司完成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于2025年7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9)。

(六)2026年4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七)2026年6月23日,公司披露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6-034)。因本次激励计划中有3名激励对象2025年度个人考评等级为B,其当期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占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10%,即4,590股,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注销日期为2026年6月25日。

(八)2026年7月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暨股票上市流通公告》(公告编号:2026-036)。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432,444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6年7月14日。

(九)2026年8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为11.453元/股,并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65,557股。

二、本次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的情况说明

(一)调整事由

公司于2026年6月2日披露了《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6-030),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总数与拟回购注销的股权激励股份数量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6.6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鉴于上述权益分派已于2026年6月8日实施完毕,根据本次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均为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及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二)调整结果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结合前述调整事由,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按如下方法进行调整: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由于公司进行差异化分红,每股的派息金额须根据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总股本摊薄计算。

每股派息金额=(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0.658元/股

根据以上公式,本次调整后的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为:P=P0-V = 12.111-0.658 = 11.453元/股

三、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

(一)回购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但不限于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或聘用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或聘用协议等任何导致激励对象与公司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不再存续的情形,自离职之日起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因公司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65,557股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

(二)回购注销的价格与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为上述调整后的回购价格,即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为11.453元/股;公司本次回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四、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表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419,183,508股变更为419,117,951股,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单位:股

注:以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五、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和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不会影响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亦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回购数量、回购价格、回购原因及回购资金来源等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价格调整和回购注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回购注销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调整的相关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系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进行的,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资金来源及回购注销后的股本变动情况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和完成股份注销登记手续,并依法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8月11日

证券代码:688612 证券简称:威迈斯 公告编号:2026-043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简要原因及前任会计师的异议情况: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审计工作需求等情况,为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聘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德勤华永”)为公司202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公司已就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情况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充分沟通,其对变更事项无异议。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前身是1993年2月成立的沪江德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02年更名为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经财政部等部门批准转制成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德勤华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德勤华永具有财政部批准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是中国首批获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和H股企业审计业务资格的事务所之一。德勤华永已根据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了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德勤华永多年来一直从事证券期货相关服务业务,具有丰富的证券服务业务经验。

德勤华永首席合伙人为唐恋炯先生,2025年末合伙人人数为214人,从业人员共6,133人,注册会计师共1,161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270人。

德勤华永2025年度经审计的业务收入总额为人民币38.97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为人民币34.18亿元,证券业务收入为人民币4.30亿元。德勤华永为75家上市公司提供2025年年报审计服务,审计收费总额为人民币2.35亿元。德勤华永所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中主要行业为制造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德勤华永提供审计服务的上市公司中与公司同行业客户共34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德勤华永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超过人民币2亿元,符合相关规定。德勤华永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被判定需承担民事责任。

3、诚信记录

近三年,德勤华永及从业人员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以及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德勤华永曾受到行政处罚一次,受到行政监管措施一次,受到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两次;十七名从业人员受到行政处罚各一次,两名从业人员受到行政监管措施各一次,四名从业人员受到自律监管措施各一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事项并不影响德勤华永继续承接或执行证券服务业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审计项目合伙人及拟签字注册会计师谢莹女士,于2022年成为注册会计师,于2025年加入德勤华永,长期从事审计及与资本市场相关的专业服务工作,现为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会员。谢莹女士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超过20年,曾为多家上市公司提供审计专业服务。谢莹女士自2026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专业服务。

项目质量复核人公维兰女士,于2008年注册为注册会计师,自2004年加入德勤华永并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及与资本市场相关的专业服务工作,现为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会员。公维兰女士近三年签署或复核的上市公司审计报告1家。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熊恒彬先生,于2022年成为注册会计师,于2025年加入德勤华永,长期从事审计及与资本市场相关的专业服务工作,现为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会员。熊恒彬先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超过7年,曾为多家上市公司提供审计专业服务并担任项目经理。

2、诚信记录

以上人员近三年均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德勤华永及以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审计收费定价原则:根据公司的合并范围、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结合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确定。

公司预计2026年度审计费用总额165万元,其中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为人民币140万元,内控审计费用为25万元,较2025年度审计费用增加35万元。公司2026年度预计审计费用增长超过20%的主要原因系公司业务增加,年报审计工作量增加,会计处理日趋复杂导致审计成本增加。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实际情况与德勤华永协商确定2026年度最终审计费用。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连续7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对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又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为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结合公司战略发展、业务状况及审计工作的需要,公司拟聘任德勤华永担任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2026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

(三)上市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沟通,双方均已知悉本次变更事项并未提出异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一一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的要求,积极做好沟通及配合工作。

三、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德勤华永进行了审查,认为德勤华永具备证券相关从业资格,在执业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是根据公司战略发展、业务状况及审计工作的实际需要,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的变更,变更理由充分、恰当,我们同意聘任德勤华永为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并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德勤华永为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并自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8月11日

证券代码:688612 证券简称:威迈斯 公告编号:2026-042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8月1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超募资金投资项目“新能源汽车电驱总成产品生产基地项目”在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对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调整。保荐机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06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21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7.2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9,090.9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5,509.36万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83,581.54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7月21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第1-10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所在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2026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超募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1)除上述项目外,公司于2026年1月8日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同意公司使用首次公开发行超募资金、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截至2026年6月30日,公司自超募资金专用账户转入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资金为3,391万元。

三、本次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概况

公司结合目前超募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建设情况和投资进度,在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均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拟对部分超募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二)本次部分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原因

2026年上半年,国内新能源汽车行业转向高质量发展新阶段,行业技术迭代持续深化,电动化与智能化融合升级趋势显著,电驱系统正由单一动力部件向集成化智能动力域演进,对上游零部件供应商的技术适配能力提出更高要求。目前该项目内部装修及部分配套设施建设已完成;结合公司技术研发迭代节奏与产线数智化升级的实际需求,项目部分配套设备的选型、采购及验收等工作仍在有序推进。在全球经济复苏态势分化,外部环境复杂严峻的大背景下,公司基于对项目当前实际建设进度的审慎评估,为保障项目建设质量及投产后的运行效率,在超募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公司拟将该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调整至2028年1月31日。

四、本次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宏观环境、市场环境、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和投资进度以及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而做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保证超募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成果能够更好地满足公司发展规划要求。

本次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仅涉及超募资金投资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的变化,未改变超募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超募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与股东的长远利益。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6年8月10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保荐机构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六、专项意见的说明

(一)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关于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客观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仅涉及项目进度的变化,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投资总额的变化,未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宜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8月11日

证券代码:688612 证券简称:威迈斯 公告编号:2026-040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6年7月31日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26年8月10日以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与董事7名,实际参与董事7名。董事长万仁春先生主持本次会议,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公司2026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司2026年上半年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情况,编制了《2026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6年半年度报告》全文与《2026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2026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专项行动方案半年度评估报告》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6年度“提质增效重回报”专项行动方案半年度评估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公司202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编制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如实反映了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6-041)。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公司基于对新能源汽车电驱总成产品生产基地项目当前实际建设进度的审慎评估,为保障项目建设质量及投产后的运行效率,在超募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公司拟将该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调整至2028年1月31日。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超募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2)。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审计工作需求等情况,公司拟聘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2026-043)。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拟将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为11.453元/股,并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65,557股。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6-044)。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关于调整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在充分考量经营情况、业务发展前景、盈利水平以及资金安排计划等因素的情况下,为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提高团队凝聚力和竞争力,有效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拟增加回购股份资金总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2026-045)。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26年8月26日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46)。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8月11日

证券代码:688612 证券简称:威迈斯 公告编号:2026-047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核心技术人员离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核心技术人员韩永杰先生近日因个人原因申请辞职,其辞职之后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 公司已培养出一支具备持续创新能力、技能全面、经验丰富的研发团队,本次核心技术人员离职不会对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带来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拥有的核心技术及研发项目的正常开展。

一、本次核心技术人员离职的具体情况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韩永杰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职,现已办理离职手续并正式辞任,其离职后将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公司及董事会对韩永杰先生在任期间的勤勉工作和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一)核心技术人员的具体情况

韩永杰先生,198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清华大学汽车工程系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专业硕士。2007年8月至2011年8月,任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2011年8月至2015年8月,任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统经理;2015年8月至2019年3月,任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经理;2019年4月至今,历任公司副总经理、硬件研发副总裁、核心技术人员,现任公司硬件研发副总裁、核心技术人员。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韩永杰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其通过深圳森特尔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韩永杰先生离职后将继续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做的相关承诺。

(二)参与的研发及专利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韩永杰先生在公司任职期间参与了公司部分研发项目和专利的研发工作,其负责的工作已完成交接,韩永杰先生的离职不会对公司现有研发项目进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在任职期间参与并申请的授权专利与在审专利的所有权均归属于公司,不存在涉及职务成果、知识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亦不存在影响公司知识产权权属完整性的情况。

(三)保密及竞业限制情况

韩永杰先生与公司签署了《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等相关协议,双方对保密内容、竞业限制事项等相关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韩永杰先生对其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负有相应的保密义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现韩永杰先生有违反上述相关协议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