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
部分案件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111 证券简称:康尼机电 公告编号:2026-028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
部分案件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康尼机电”)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送达的2名机构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二审《民事判决书》【(2025)苏民终1019号】【(2025)苏民终1020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2021年7月3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54号】认定:公司于2017年底并购的广东龙昕科技有限公司在2015年至2017年存在虚增收入、利润等财务造假行为,导致康尼机电2017年披露的《重组报告书(草案)》《重组报告书》存在虚假记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31日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3)。因上述事项,共有17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了投资者索赔诉讼。
二、一审民事判决情况
2025年7月,公司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送达2名机构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22)苏01民初928号】【(2021)苏01民初4049号】。一审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5年7月23日、7月29日披露的《关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34、2025-035)。
三、二审民事判决情况
1、针对【(2022)苏01民初928号】判决,公司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1)撤销一审判决, 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 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现二审审理终结,江苏高院二审民事判决书【(2025)苏民终1019号】,判决如下:(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康尼机电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7,733元。
2、针对【(2021)苏01民初4049号】判决,涉案机构投资者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1)撤销一审判决【(2021)苏01民初4049号】,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各被上诉人承担。
现二审已审理终结。江苏高院二审民事判决书【(2025)苏民终1020号】,判决如下:(1)撤销南京中院【(2021)苏01民初4049号】民事判决;(2)康尼机电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投资损失99,799,286.02元;(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苏亚金诚”)、陈颖奇、高文明分别对康尼机电上述第二项赔偿义务在50%、40%、2%、2%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4)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5)一审和二审案件受理费,康尼机电合计负担1,041,129.00元,国泰海通、苏亚金诚、陈颖奇、高文明分别在50%、40%、2%、2%范围内与康尼机电连带负担。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本次判决均为终审判决。(1)针对判决书【(2025)苏民终1019号】,公司正在履行内部付款程序,将于近日按法院判决完成赔付;(2)针对判决书【(2025)苏民终1020号】,公司已于近日按判决履行完结。
2、针对本次公告涉及的诉讼,公司前期已充分计提预计负债,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按判决履行完毕对9名普通投资者和3名机构投资者的赔偿义务,对1名机构投资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对1名机构投资者的赔付也将于近日完成。剩余3名自然人投资者索赔诉讼正在二审程序中。
针对本次公告涉及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除已送达起诉材料的17件案件外,公司对法院已受理但尚未立案的其他普通投资者的索赔,均已合理预提损失,其中,针对同意和解的普通投资者,公司已支付完成部分投资者损失的赔付。后续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妥善处理投资者索赔事宜,依法承担社会责任,尽快为龙昕事件解决划上句号,让公司进入更加健康的发展轨道。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及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