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
公告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6-060号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2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222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本次实际发行数量22,595,898股,每股发行价人民币52.6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89,899,988.68元,扣除承销保荐费及其他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0,391,173.41元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79,508,815.27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6年3月10日出具了《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A股)实收资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6]0011000044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设及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年4月3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3)。
三、本次注销的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公司存放于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账号:64100109000000000324)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专户余额为0元。为加强银行账户统一集中管理,减少管理成本,公司于近期已办理前述募集资金专户的销户手续。上述募集资金专户注销后,公司就该募集资金专户与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四、本次注销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使用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继续有效使用的募集资金专户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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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备查文件
国家开发银行出具的《撤销人民币单位银行账户申请书》。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11日
证券代码:000962 证券简称:东方钽业 公告编号:2026-059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2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222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本次实际发行数量22,595,898股,每股发行价人民币52.6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89,899,988.68元,扣除承销保荐费及其他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0,391,173.41元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79,508,815.27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6年3月10日出具了《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A股)实收资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6]0011000044号)。
二、签署《关于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原因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2026年3月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鉴于公司募投项目的建设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分期逐步投入,募集资金将产生阶段性的闲置,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将阶段性闲置的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增加资金收益,公司拟通过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稳健型金融机构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保本型理财产品(具体内容详见2026年4月28日2026-030号公告)。2026年8月,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行就原协议相关事宜进行补充约定,并签订《关于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
三、《关于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市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鉴于:
1.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保障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甲方拟使用账户内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开展现金管理,投资保本型金融产品。
2. 甲方已就本次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事项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丙方作为保荐机构已就该事项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3. 三方经平等协商,就原协议相关内容作出补充约定,特订立本补充协议。
(一)各方协商一致:
1、原协议第一条中有关“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钽铌湿法冶金数字化工厂建设、钽铌火法冶金熔炼产品生产线扩能改造项目、钽铌高端制品生产线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现修改为“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钽铌湿法冶金数字化工厂建设、钽铌火法冶金熔炼产品生产线扩能改造项目、钽铌高端制品生产线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以及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使用专户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按要求履行相应的程序。甲方应确保现金管理的资金划出与本金、收益划回,均须通过原协议约定的专户办理;投资产品到期或赎回后,本金及全部收益须全额转回专户,不得直接挪作其他用途。
3、甲方购买的现金管理产品不得用于质押、担保或其他任何改变资金用途的操作,相关产品权利凭证不得用于质押融资。
(二)本补充协议是原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本补充协议内容与原协议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未涉事项仍以原协议为准。
四、备查文件
《关于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 8 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