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
变动的报告
证券代码:002653 证券简称:海思科 公告编号:2026-088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
变动的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78号)批复,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20,974,510股,公司的总股本由1,119,917,970股增加至1,140,892,480股。
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参与本次发行。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数量没有发生变化,持股比例因总股本增加而被动稀释,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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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表中的持股数量指登记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名下账户的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本次发行后数据按总股本1,140,892,480股计算。
特此公告。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11日
证券代码:002653 证券简称:海思科 公告编号:2026-087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持股比例被动稀释触及1%整数倍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系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海思科”)完成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20,974,510股,公司总股本由1,119,917,970股增加至1,140,892,480股,导致原有股东持股比例被动稀释。
2、本次权益变动后,控股股东/实控人王俊民及其一致行动人申萍合计持股比例由39.18%被动稀释至38.46%,变动触及1%整数倍。
3、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股东持股数量变化,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经营及治理结构产生影响。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78号),海思科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20,974,510股,本次新增股份将于2026年8月14日上市。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119,917,970股增加至1,140,892,480股。
受上述股本变动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王俊民及其一致行动人申萍合计持股比例由39.18%被动稀释至38.46%,变动触及1%整数倍。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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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11日
证券代码:002653 证券简称:海思科 公告编号:2026-086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
股票上市公告书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及相关文件已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查阅。
特此公告。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11日
证券代码:002653 证券简称:海思科 公告编号:2026-085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A股股票开立募集资金专户
并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78号)核准,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0,974,510股,发行价格为59.37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45,256,658.7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4,041,932.61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31,214,726.09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6年7月17日出具《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验资报告》(XYZH/2026CDAA3B0751)。
二、募集资金账户开立及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新药研发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协议签署时间和协议主要内容均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
截至2026年8月9日,公司的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和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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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因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北京路支行没有签署协议的权限,上述《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由有管辖权限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分行签署,该协议下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户行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北京路支行。
②因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北京中路支行没有签署协议的权限,上述《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由有管辖权限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分行签署,该协议下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户行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北京中路支行。
③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八里庄支行没有签署协议的权限,上述《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由有管辖权限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沙河支行签署,该协议下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八里庄支行。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藏海思康睿医药有限公司、海思科医药科技(拉萨)有限公司、四川海思科制药有限公司、HAISCO HOLDINGS PTE. LTD.、HAISCO HOLDINGS GROUP LIMITED、Haisco-USA Pharmaceuticals,Inc.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沙河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形式存放,现金管理应当通过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甲方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甲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乙方不得配合甲方办理上述产品的质押业务,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10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督导。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沈子权、邵才捷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及甲方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丙方接收账户对账单的邮箱地址为project_HSK@citics.com。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6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11、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下同)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若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乙方已向丙方提供完整的专户对账单,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注销专户。
13、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4、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各方同意以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处理。
15、 本协议一式八份或十五份,各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西藏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11日
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