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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会的通知

2026-08-1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319 证券简称:中国人保 公告编号:2026-020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会召开日期:2026年8月28日

● 本次股东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会类型和届次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二)股东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6年8月28日 9 点00分

召开地点:中国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88号中国人保大厦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6年8月28日

至2026年8月2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以上事项已经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决议公告的具体内容请参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本公司网站(www.picc.com.cn)以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本次会议的会议资料详见公司2026年8月12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www3.hkexnews.hk)和本公司网站(www.picc.com.cn)发布的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第1项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三、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26年8月28日(星期五)8:00-8:50

(二)登记地点:中国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88号中国人保大厦

(三)登记方式:

1. 股东或其代理人出席会议时应出示身份证明。如果出席会议的股东为法人,其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其它决策机构授权的人士应出示其法人之董事会或其它决策机构委任该人士出席会议的决议的复印件始可出席会议。

2. 凡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并有表决权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委任一位或多位人士作为其代理人,代表其出席及投票。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3. 股东须以书面形式委任代表,由委托人签署或由其以书面形式正式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如委托人为法人,应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董事或者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如授权委托书(附件1)由委托人的代理人签署,则授权此代理人签署的授权书或其它授权文件必须经过公证。A股股东最迟须于股东会指定举行时间二十四小时前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授权签署授权委托书并经公证之授权书或其它授权文件交回本公司注册地址,地址为中国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 88 号 1 至 13 层,邮政编码 100031,方为有效。

4.欲出席本次股东会的A股股东(亲身或其委任代表),可于2026年8月27日(星期四)或该日以前,将出席股东会的回执(附件2)以电子邮件、传真或邮寄方式送达至公司。

六、其他事项

(一)与会股东(亲身或其委派的代表)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往返交通及食宿费自理。

(二)公司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88号

(三)会议联系方式

邮政编号:100031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人:曹健琳

电话:86(10)69008384

传真:86(10)69008264

电子邮箱:caojianlin01@picc.com.cn

特此公告。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12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2:出席回执

附件1

授权委托书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6年8月28日召开的贵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出席回执

注:1、本回执在填妥及签署后于2026年8月27日(星期四)或之前以电子邮件、传真或邮寄方式送达至公司。

2、如股东拟在本次股东会上发言,请填写“发言意向及要点”栏,并注明所需时间。因股东会时间有限,股东发言由本公司按登记顺序安排。本公司不能保证在本回执上表明发言意向和要点的股东均有机会在本次股东会上发言。

证券代码:601319 证券简称:中国人保 公告编号:临2026-019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以书面传签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和材料于2026年8月3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会议表决截止日为2026年8月11日。会议的召开和参加表决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经与会董事审议并表决,形成以下会议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谭炯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执行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会审议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事前审议通过。

谭炯先生担任本公司执行董事职务尚待股东会审议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其任职资格。谭炯先生的简历请见本公告附件。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谭炯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已经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事前审议通过。

谭炯先生担任本公司董事长职务尚待股东会审议通过其担任本公司执行董事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其任职资格。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待董事长任职资格获核准后,谭炯先生将担任本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谭炯先生的简历请见本公告附件。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11日

附件

谭炯先生简历

谭炯先生,60岁,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高级经济师。谭先生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贵州省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省长,贵州省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国家开发银行副董事长、行长。谭先生亦兼任中国经济社会理事会理事。谭先生拥有武汉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

截至本公告日,谭炯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与本公司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曾受中国证监会、政府主管部门处罚及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