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209 证券简称:兴通股份 公告编号:2026-044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 累计担保情况
■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2026年8月11日,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兴银港保字第2026118002号,以下简称“合同1”),就公司控股子公司兴通海鸥航运有限公司(XINGTONG SEAGULL SHIPPING PTE. LTD)(以下简称“兴通海鸥”)向兴业银行申请的人民币22,050.00万元整(贰亿贰仟零伍拾万元整)固定资产借款,公司按51%持股比例为其中的11,245.50万元整(壹亿壹仟贰佰肆拾伍万伍仟元整)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26年8月11日,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兴通万邦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通万邦”)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YB9823202628013301,以下简称“合同2”),就兴通万邦全资子公司善德海运(香港)有限公司(SHANDE OCEAN SHIPPING(HK)LIMITED)(以下简称“善德海运”或“债务人”)向浦发银行申请的人民币11,312.00万元整(壹亿壹仟叁佰壹拾贰万元整)固定资产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6年4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6年5月12日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6年度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及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为子公司向银行、融资租赁等机构新增综合授信提供不超过1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连带责任担保。其中,向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2亿元;向资产负债率70%以下(含)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11亿元。担保期限自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上述担保所属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作为所属子公司的担保人,在上述担保额度范围内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由担保人和被担保人与债权人共同协商确定。担保方式及期限以实际签署的担保合同或协议为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2日、5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披露的《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6年度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及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2)以及《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30)。
公司本次为控股子公司兴通海鸥及控股子公司兴通万邦为善德海运提供的担保金额在上述授权范围内,公司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担保对象的财务状况、资产负债率未发生显著变化。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
■
(二)被担保人失信情况
兴通海鸥及善德海运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1的主要内容
1、合同1主体
保证人: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泉港支行
2、担保金额:人民币11,245.50万元整(壹亿壹仟贰佰肆拾伍万伍仟元整)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
(1)项目融资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兴银港借字第2026118001号)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统称“被担保债权”)。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是指债权人采取诉讼、仲裁、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等方式实现债权时支付的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2)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合同1或行使合同1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用以及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5、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合同2的主要内容
1、合同2主体
保证人:上海兴通万邦航运有限责任公司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行
2、担保金额:人民币11,312.00万元整(壹亿壹仟叁佰壹拾贰万元整)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除了合同2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合同2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合同2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合同编号:98232026280112,以下简称“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5、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主合同约定分期还款的,保证人对主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至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日。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子公司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推动公司国际海运业务的开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被担保方为控股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可以及时掌握其资信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6年度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及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为所属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有利于支持所属子公司的业务发展,满足其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扣除已履行到期的担保,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226,712.00万元,均为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截至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公司净资产的67.14%。其中,银行授信担保总额182,540.00万元(2026年至今新增授信担保总额38,983.00万元整),占净资产的54.06%;船舶建造项目担保总额44,172.00万元,占净资产的13.08%。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亦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兴通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