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证券代码:603271 证券简称:永杰新材 公告编号:2026-061
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前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前海股权基金”)持有公司股份9,48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846%;股东中原前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原前海基金”)持有公司股份3,95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936%;股东齐鲁前海(青岛)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齐鲁前海基金”)持有公司股份2,37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962%。前海股权基金、中原前海基金及齐鲁前海基金受同一方控制,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5,8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9744%。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前海股权基金、中原前海基金、齐鲁前海基金因自身资金需求,拟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和集中竞价的方式,合计减持数量不超过5,944,0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其中,通过大宗交易减持数量合计不超过3,962,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数量合计不超过1,981,3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
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股本变动事项,上述股东减持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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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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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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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注2:上述减持方式及对应减持数量为单一股东单一方式最大减持数量,并非实际减持数量。前海股权基金、中原前海基金、齐鲁前海基金合计减持数量不超过5,944,0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其中,通过大宗交易减持数量合计不超过3,962,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数量合计不超过1,981,3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股东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本次拟减持的股东前海股权基金、中原前海基金及齐鲁前海基金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一致,具体情况如下:
(1)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持有的于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将根据自身需要及市场情况,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平台、协议转让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公司本次发行价,若公司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3)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企业将不会减持公司股份:A.公司或者本企业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B.本企业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C.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4)本企业承诺在减持时就减持数量、减持时间区间、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方面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且本企业承诺:A.本企业在任意连续90日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在计算比例时,本企业与本企业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B.本企业在任意连续90日内,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在计算比例时,本企业与本企业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C.本企业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且若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致使本企业持股比例低于5%的,则在减持后6个月内,本企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继续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的减持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在计算比例时,本企业与本企业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5)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时,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将在首次减持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公告,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此外还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则并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海股权基金、中原前海基金及齐鲁前海基金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一致。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上述减持主体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规定的不得减持的情形。
三、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前海股权基金、中原前海基金及齐鲁前海基金将根据市场情况、股价情况等情形择机决定是否全部或部分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前海股权基金、中原前海基金及齐鲁前海基金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督促相关股东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股东作出的承诺进行股份减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12日
证券代码:603271 证券简称:永杰新材 公告编号:2026-060
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部分募投项目已完成并将节余募集资金
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已完成的募投项目名称:收购奥科宁克秦皇岛100%股权和奥科宁克昆山95%股权项目、偿还银行贷款项目、补充营运资金项目
● 本次节余金额为13.10万元(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节余资金全部用于“年产4.5万吨锂电池高精铝板带箔技改项目”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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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募投项目募集资金节余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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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节余资金形成的原因为: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获得了一定的投资收益,同时募集资金存放期间也产生了一定的存款利息收入。
三、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存放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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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适用的审议程序
截至目前,公司“收购奥科宁克秦皇岛100%股权和奥科宁克昆山95%股权项目”、“补充营运资金项目”、“偿还银行贷款项目”已全部实施完毕,节余募集资金13.10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及理财产品收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上市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鉴于上述项目已实施完毕且节余募集资金低于100万及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的5%,本次节余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年产4.5万吨锂电池高精铝板带箔技改项目”无需提交董事会审议,亦无需保荐机构发表意见。为完成相关募集资金专户的销户手续,公司将按照规定将节余资金转入“年产4.5万吨锂电池高精铝板带箔技改项目”对应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五、本次注销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办理完毕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之江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行的募集资金专户的销户手续,并及时通知了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上述募集资金专户销户后,公司就该募集资金专户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特此公告。
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