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2026-08-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110 证券简称:东方材料 公告编号:2026-032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8月13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崇福大道2320号新东方油墨有限公司多功能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会秘书记录,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列席9人,其中董事长庄盛鑫先生、董事韩雨辰先生、侯铁成先生、张盛先生、独立董事吴波先生、吴晓俊先生、张莹先生以线上方式参加本次会议。

2、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公司财务总监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1、非累积投票议案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表决议案均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拟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朱丽颖、马传铮

(二)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14日

证券代码:603110 证券简称:东方材料 公告编号:2026-033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

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针对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

公司于2026年7月2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6年7月25日作出首次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7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及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所有激励对象。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即2026年1月25日-2026年7月25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公司在筹划本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限定参与筹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进行了及时登记。

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查询证明,在自查期间,共有6名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其余核查对象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经核实,前述6名核查对象均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均发生在其知悉本激励计划事项之前,其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完全基于其个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及个人资金安排,与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无关;其个人在买卖公司股票时,未获知、亦未通过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获知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时点安排等相关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除此之外,本激励计划的其他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本激励计划策划、论证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了接触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及时进行了登记;公司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未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经核查,上述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与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而不当得利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新东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