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26 证券简称:亨通股份 公告编号:2026-050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8月13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现就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说明披露如下:
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发行类第7号》的有关规定:“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未满五个会计年度的历次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说明,一般以年度末作为报告出具基准日,如截止最近一期末募集资金使用发生实质性变化,发行人也可提供截止最近一期末经鉴证的前募报告。”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且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内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因此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且会计师事务所亦无需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14日
证券代码:600226 证券简称:亨通股份 公告编号:2026-052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不存在直接
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
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8月13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事宜承诺如下:
本公司不存在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也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14日
证券代码:600226 证券简称:亨通股份 公告编号:2026-049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
与填补措施以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或“亨通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及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发行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如下: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主要假设和说明
1、假设公司所处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市场情况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本次发行股票于2027年2月底实施完毕。该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以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假设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4、假设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360,000.00万元,不考虑相关发行费用;假设以2026年8月11日为定价基准日测算,发行价为4.68元/股(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均价的80%),发行股份数量为769,230,769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该发行股票数量仅为估计,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数量为准;本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金额仅为测算目的假设,最终以实际发行结果为准;
5、公司2025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0,092.02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044.64万元。假设公司2027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按照较2025年度增长30%、持平、减少30%分别测算(上述假设不构成盈利预测)。
6、在预测发行后总股本和计算每股收益时,以截至2026年6月末总股本2,974,381,224股为基础,仅测算本次发行股票对总股本的影响,不考虑公司其余日常回购股份、利润分配、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员工持股以及其他因素导致股本发生变化的情形;
7、以上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测算
基于上述假设,公司测算了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
注:基本每股收益系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一一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规定计算。
二、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特别风险提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将有所增加,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和战略目标的实现。而募集资金的使用和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周期。在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均增加的情况之下,如果公司利润暂未获得相应幅度的增长,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当年的公司即期回报将存在被摊薄的风险。此外,一旦前述分析的假设条件或公司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排除本次发行导致即期回报被摊薄情况发生变化的可能性。
特别提醒投资者理性投资,关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能摊薄即期回报风险。
三、董事会选择本次融资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详见《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第二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研究”部分。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一)人员储备
人员储备方面,公司持续推进管理机制优化,深化绩效薪酬改革,构建完善管理与专业人才双通道发展体系,培养了具备多年行业经验、丰富管理经验和专业技能的管理和技术团队,能够为主营业务的开展和募投项目的实施提供充分的人才保障。
(二)技术储备
技术储备方面,拥有先进的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生产研发团队积累了丰富的产品研发经验和生产技术,其核心设备由国外引进,在生产设备设计与产品工艺流程方面进行了有效融合,形成了符合公司自身经营特点的核心技术体系。
公司在产品研发与技术创新方面,坚持差异化发展理念,紧跟行业技术发展趋势和下游客户的应用需求开展产品研发和技术储备。公司已具备 6 微米铜箔和 4.5 微米铜箔生产能力,已掌握 3.5 微米铜箔生产技术,自主研发的反转铜箔(RTF)、低轮廓铜箔(LP)、高温延伸铜箔(HTE)等高附加值产品已实现量产,并成功通过部分下游行业标杆企业的认证,建立合作关系。公司与国内知名高校、技术研究院等签订了产学研技术合作协议,充分整合高端人才、检测资源等各类优质资源,加快实现科技成果的转化与新技术、新产品的孵化,夯实公司研发能力,推进公司研发项目的产业化落地。截至报告期末,亨通铜箔与铜铝箔新材料研究院累计申请专利 77 项,获得授权专利 30 项,形成公司自主知识产权和符合公司自身经营特点的核心技术体系。
(三)市场储备
公司始终将提升市场占有率作为核心目标,深化营销变革,重构营销战略。紧密跟踪市场动态,深化与行业头部客户的合作,提升市场服务及营销队伍能力,增强客户合作的黏性;整合资源拓展海内外销售渠道和产品应用领域,不断优化客户结构,实现精准营销,巩固提升现有市场份额,进一步提升品牌在全球市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公司持续加强与下游PCB知名厂商的合作,公司电子电路铜箔产品在生益科技、南亚新材、奥士康等下游头部客户应用持续增量;RTF系列产品已成功导入下游客户供应链,公司HVLP等高阶铜箔产品已出样品,完成部分客户测试,持续开展下游客户验证;超厚铜箔已批量供应下游客户。锂电铜箔客户已覆盖比亚迪、鹏辉能源、欣旺达等主流动力与储能企业。海外客户认证持续推进,已实现批量供货。
综上所述,公司在人才团队、技术实力、市场资源等方面均具备完善的储备与坚实的保障,能够确保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实施、高效落地,为公司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提供强劲支撑。
五、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降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采取多种措施保证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有效使用、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以提高对股东的即期回报。公司拟采取的具体措施如下:
(一)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加快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未来整体战略发展规划,市场前景良好。通过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公司将进一步提升核心竞争力,持续推动主营业务实现高质量发展。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实现预期效益,从而有效降低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
(二)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的要求,规范募集资金使用,保证募集资金充分有效利用。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及使用,并配合保荐人等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三)不断完善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公司制定了《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并将结合公司经营情况与发展规划,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广大股东的利润分配,努力提升股东回报水平。
六、相关主体关于保证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的相关承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承诺
为保证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后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会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董事会治理及人力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应当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则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或发布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相关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相关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若违反本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承诺
为保证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后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亨通集团、实际控制人崔根良、崔巍作出以下承诺:
“1、在持续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2、上市公司本次发行项目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及/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或发布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相关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上述规定时,本公司/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承诺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若违反本承诺或拒不履行本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愿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14日
证券代码:600226 证券简称:亨通股份 公告编号:2026-053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
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8月13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根据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是否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情况如下:
(一)情况说明
2021年3月2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2、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浙江证监局决定给予以下处罚:1、责令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曾用名)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2、对沈培今(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孙文秋(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3、对吴昶(时任财务总监)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4、对唐静波(时任董事、副总经理)、沈德堂(时任董事)、陆炜(时任董事)、王旭光(时任董事会秘书)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二)整改措施
针对上述被处罚的情况,公司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规的学习培训,强化相关方的责任和守法合规意识,并督促其严格遵守。加强内部控制培训,积极参与监管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组织开展对中高层管理人员及员工的法律法规培训,提高风险意识,强化合规经营的意识;组织公司及各分、子公司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执行,切实提升公司规范运作的水平,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收到浙江证监局监管警示函2次、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监管函1次。公司存在同一违规事项分别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和上交所自律监管措施的情形,现就按事项统一梳理如下:
(一)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
1、情况说明
2021年6月18日,公司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28号)。2021年12月13日,公司收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沈培今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2021]168号),基本情况如下:
2018年2月至2019年6月期间,公司大股东沈培今、鲁剑等通过虚构交易、预付款项、违规借款等方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33,572.46万元。截至2021年4月28日,上述占用资金及利息合计36,197.80万元已归还。
2017年6月至2019年6月期间,公司为沈培今等人借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2.66亿元。截至2021年1月,公司基于上述借款的担保责任已解除。该担保事项未按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上述事项均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第一条的有关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沈培今、孙文秋、吴昶、王旭光和鲁剑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同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6.2条、第16.3条、第16.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一一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上交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公司及沈培今、鲁剑、孙文秋、吴昶和王旭光予以通报批评。
2、整改措施
针对上述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事项,公司已收回股东占用资金本金及利息,资金占用所涉及的事项已消除;违规对外担保涉及的借款已由控股股东归还,公司所涉及的担保责任已全部消除。公司将加强内控体系的建设与信息披露管理,并持续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原实际控制人未及时告知公司重大事项
2023年1月19日,原实际控制人沈培今收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沈培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0号)。2019年1月,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股票质押回购纠纷对沈培今提起诉讼,沈培今持有公司的271,374,000股被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股份占公司总股本8.65%,占其持有公司股份28.16%。沈培今作为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未按规定及时将上述股份司法冻结事项告知公司,导致公司迟至2019年11月27日披露相关信息。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原实际控制人沈培今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沈培今在收到《警示函》后,表示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并高度重视上述《警示函》反映的问题,将以此为戒,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切实履行股东义务,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内无其他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14日
证券代码:600226 证券简称:亨通股份 公告编号:2026-051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
发行A股股票预案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8月13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及相关文件已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等相关公告披露事项不代表审批机关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批准或注册。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需经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14日
证券代码:600226 证券简称:亨通股份 公告编号:2026-048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6年8月13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会议通知以邮件方式发送至董事会全体董事。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资格、条件和要求,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的实际情况和有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检查和谨慎论证,认为公司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具备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事先已经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定了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公司董事会逐项审议了该方案以下事项: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方式,在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的有效期内择机发行。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包括境内注册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若发行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发行对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最终发行对象将在本次发行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相关规定,根据询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并以相同价格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的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A股股票交易总量)的80%。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在前述发行底价的基础上,最终发行价格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在本次发行获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上交所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发行数量
截至2026年6月30日,上市公司总股本为2,974,381,224股。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发行前总股本的30%。最终发行数量将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在本次发行获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按照上交所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为保证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次发行对于参与竞价过程的认购对象,单一发行对象及其一致行动人认购上限不超过30,000.00万股(含本数),且单一发行对象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认购数量加上其认购时已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之后股份数量的上限不超过30,000.00万股(含本数)。
若公司股票在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新增或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等除权事项,以及其他事项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则本次发行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限售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所有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因本次发行取得的公司股份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交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募集资金规模和用途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60,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
注: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为募集资金总额,未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项目投资总额超出募集资金净额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公司董事会可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对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规划,对项目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则先行投入部分将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
若实际募集资金数额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金额,在最终确定的本次募投项目范围内,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数额,按照项目的重要性、时效性等情况进行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及各项目的投资金额。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8、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9、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锁定期满后,将在上交所上市交易。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0、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限
本次发行决议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事先已经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编制了《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事先已经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拟定了《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事先已经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拟定了《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事先已经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以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根据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就公司填补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关承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以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9)。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事先已经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
七、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1、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发行方案和发行时的具体情况制定和实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对象、发行时机、发行数量、发行起止日期、发行价格、具体认购办法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事项;
2、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相关法规、政策变化、市场变化及有关部门对具体方案及相关申请文件、配套文件的要求作出补充、修订和调整;
3、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发行申报事项,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补充递交、执行和公告有关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申报材料,办理相关手续并执行与发行上市相关的股份登记、限售、上市等其他程序,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4、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与投资者签署的协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
5、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为本次发行设立专用账户,专门用于募集资金的集中存放、管理和使用,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6、根据有关主管部门要求、相关市场条件变化、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情况等,在股东会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7、授权董事会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度和公司实际情况,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可自筹资金先行实施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
8、根据本次发行的实际结果,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及有关备案手续等相关事宜;
9、如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政策有新的规定,以及市场情况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会重新表决的事项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有关政府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包括对本次发行申请的审核反馈意见)、市场情况和公司经营实际情况,对本次发行方案及募集资金投向进行调整并继续办理本次发行事宜;
10、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市场环境或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变化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次发行方案延期实施或提前终止;
11、授权董事会在获得本议案所载各项授权的前提下,除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将本议案所载各项授权转授予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所授权之人士行使;
12、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相关监管政策的要求决定聘请或更换参与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法律顾问、审计机构等中介机构,并全权负责与聘请中介机构相关的一切事宜;
13、在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范围内,授权办理与本次发行申报、发行、上市等有关的其它事项。
上述各项授权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若12个月内证监会对本次发行同意注册的,则上述授权中涉及证监会对本次发行的股票同意注册后的具体执行事项的,授权有效期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该等具体执行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事先已经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发行类第7号》规定,由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至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且最近五个会计年度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因此,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且会计师事务所亦无需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50)。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事先已经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
九、关于设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实行专户专储管理,并及时与银行、保荐机构、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设立的具体事宜。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事先已经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会审议。
十、关于制定《市值管理制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市值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一、关于暂不召开公司股东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事宜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鉴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正在推进中,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本次发行事项的进展情况确定股东会的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等具体事项。公司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适时向股东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暂不召开股东会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54)。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14日
证券代码:600226 证券简称:亨通股份 公告编号:2026-054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暂不召开股东会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8月13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及相关文件已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鉴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工作尚在进行中,故公司董事会决定暂不召开股东会审议相关事项。待相关工作完成后,再行提请召开股东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