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31 证券简称:宏达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6-060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宏达股份”)作为上诉人(一审原告)及被上诉人(一审反诉被告)。
● 涉案的金额:公司诉请本金32,259,863.32元及相应资金占用损失,康定富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康定富强”)等诉请本金5,508,154.2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2016年公司已对相关货款本金全额计提减值准备。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已提起上诉,一审判决未生效,二审尚未开庭,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且康定富强等被上诉人实际偿债能力不确定,对公司本期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金额以法院最终判决以及实际执行结果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就与康定富强等五被告买卖合同纠纷案,向法院提起诉讼。2026年7月6日,公司收到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出具的(2026)川0682民初23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6年1月20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8)和2026年7月8日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55)。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康定富强等原审五被告均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已依法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公司收到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6)川06民终1431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及康定富强等原审五被告提交的上诉状,相关情况如下:
(一)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上诉请求
1.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康定富强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袁崎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陈召华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袁铃岳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四川鲸渤硅业有限责任公司
2.上诉请求
(1)撤销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6)川0682民初2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康定富强向宏达股份退还32,259,863.32元货款本金及资金占用损失(自2025年12月23日起,以32,259,863.3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袁铃岳对康定富强所欠宏达股份货款本金及资金占用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改判保全保险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4)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和二审的案件受理费。
(二)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上诉请求
1.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康定富强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一审被告):袁铃岳
上诉人(一审被告):袁崎
上诉人(一审被告):陈召华
上诉人(一审被告):四川鲸渤硅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2.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2026)川0682民初23号民事判决;
(2)请求将本案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或者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康定富强全部反诉请求(标的金额5,508,154.25元及暂计至上诉日的资金占用利息85,565.03元)并驳回被上诉人宏达股份全部诉讼请求;
(3)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均由被上诉人宏达股份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2016年公司已对相关货款本金全额计提减值准备。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鉴于本次诉讼一审判决未生效,二审尚未开庭,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且康定富强等被上诉人实际偿债能力不确定,对公司本期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金额以法院最终判决以及实际执行结果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