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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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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参与投资基金的公告

2026-08-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496 证券简称:恒为科技 公告编号:2026-043

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参与投资基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的基本情况: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人民币1,500万元认购天津海河曜仲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增基金份额

●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无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特别风险提示:本次公司认购投资基金新增基金份额,后续尚需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有关机构登记、备案等手续,具体实施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基金在后期运营过程中,所投资项目可能受到宏观经济、行业周期、投资标的运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投资进展及项目完成情况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存在投资收益不及预期的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基金的后续进展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合作情况概述

(一)本次交易情况

为强化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布局,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1,500万元认购天津海河曜仲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或“基金”)新增基金份额。基金现有出资额为61,250万元,本次基金拟扩募9,700万元,本次扩募完成后基金出资额为70,950万元。公司拟认缴基金新增出资额1,500万元,对应基金扩募完成后的出资额占比为2.11%。公司作为新增入伙合伙人享有的合伙权益与扩募前全体合伙人保持一致。

(二)本次交易审议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投资事项不属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

1、苏州维特力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2、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3、其他基本情况

苏州维特力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维特力新”)系嘉御资本旗下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成立以来经营情况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维特力新管理人民币基金规模在50亿-100亿元之间,管理10只人民币基金,主要投向新消费、跨境电商、新一代信息技术和医疗健康。

4、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维特力新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未计划增持公司股份,与公司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与第三方不存在其他影响公司利益的安排。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

1、天津文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2、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3、其他基本情况

天津文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仲投资”)为基金管理人维特力新的全资子公司。

4、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文仲投资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未计划增持公司股份,与公司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与第三方不存在其他影响公司利益的安排。

(三)有限合伙人

1、天津天开九安海河海棠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3、云涌产业共赢(北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天津港保税区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京津冀(天津)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有限公司

6、天津盛业投资有限公司

7、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8、天津仁爱智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9、深圳泰科源商贸有限公司

10、上海焯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11、高鸣

12、杭州旭晟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3、法兰泰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14、苏州东方产投二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16、湃亚(浙江)科技控股有限公司

三、投资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合作投资基金具体信息

1、基金基本情况

2、管理人/出资人出资情况

单位:万元

(二)投资基金的管理模式

1、决策机制

基金管理人设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其成员由管理人委派,负责就合伙企业投资、退出等作出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采用一人一票的原则进行决策,所有决策均应当由四分之三(3/4)以上(含本数)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同意后方视为通过。

2、管理费

从首次交割日起至投资期终止之日(不含投资期的延长期,如有),年度管理费为该合伙人实缴出资额的百分之二(2%)。此后(含投资期的延长期,如有),年度管理费为该合伙人所分摊的合伙企业尚未退出的所有投资项目的投资成本(为免疑义,包括部分退出的投资项目中尚未退出的投资成本)的百分之二(2%)。

3、利润分配

(1)分配原则: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从合伙企业收入中扣除各合伙人应分摊的合伙企业费用和其他合伙企业支付义务对应的金额(包括已经发生的和合理预留的金额),剩余金额作为合伙企业的可分配收入(“可分配收入”)。合伙企业从任何投资项目取得的可分配的项目处置收入,原则上应在合伙企业收到该等可分配收入后的九十(90)日内分配。其他合伙企业收入在该等可分配收入累计达到人民币壹仟万元(¥10,000,000)后进行分配。

(2)分配顺序:首先,实缴出资额返还;其次,门槛回报分配,向该有限合伙人按照单利8%/年的回报率分配门槛回报;然后,普通合伙人追补,向普通合伙人进行分配;最后,超额收益分配,80%分配给该有限合伙人,2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

(三)投资基金的投资模式

1、投资领域

合伙企业主要对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包含但不限于半导体、基础软件以及其他相关领域、数据应用产业、新一代基础材料、高端制造业中可大规模应用的机器人领域等战略新兴产业进行创业投资等投资活动,投资阶段以早期至成长期为主,并配置部分成熟期项目。

2、投资后退出机制

合伙企业投资退出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合伙企业协助被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直接或间接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出售部分或全部被投资企业或其关联上市公司股票而退出;

(2)合伙企业直接出让部分或全部被投资企业股权、出资份额或资产实现退出;及

(3)被投资企业解散、清算后,合伙企业就被投资企业的财产获得分配。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合伙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伙期限

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为七(7)年,自首次交割日起算(“存续期限”,如合伙企业的登记期限短于该期限(包括延长后的存续期限)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在适当的时候独立决定变更登记期限使其与存续期限保持一致)。经执行事务合伙人提出并经咨询委员会同意,执行事务合伙人可决定延长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累计不超过两(2)年。

合伙企业首次交割日起的前四(4)年为合伙企业的“投资期”。经执行事务合伙人提议并经咨询委员会批准,可延长合伙企业的投资期一(1)年(为免疑义,投资期延长不导致存续期限延长)。投资期结束后的次日起至合伙企业存续期限结束之日为合伙企业的退出期(“退出期”)。

(二)出资方式

全体合伙人的出资均应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出资。

(三)出资安排

执行事务合伙人原则上将要求各合伙人分三期并按照40%:30%:30%的比例缴付出资。执行事务合伙人一般应提前十(10)个工作日向有限合伙人发出缴款通知。

(四)后续募集

合伙企业首次交割日后十八(18)个月(或咨询委员会同意的更长时限)内,执行事务合伙人和管理人有权向现有合伙人或新的投资者进行一次或数次后续募集并完成后续交割。

后续募集合伙人应根据执行事务合伙人发出的缴款通知并按照假设其亦在首次交割日入伙而累计需实缴的金额向合伙企业缴付首期出资,且后续募集合伙人(不包括普通合伙人)应就前述首期实缴出资额根据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缴款通知向合伙企业缴纳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在缴款通知发送之日有效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2%/年(年度复合)计算而得的(从该后续交割日之前已发出的各缴款通知上列明的付款到期日分别起算,至该后续募集合伙人应当或实际缴纳首期出资之日(以孰晚为准))金额(“延期补偿金”)。

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为合伙企业之利益决定对前述延期补偿金的全部或部分予以豁免。执行事务合伙人亦可自主决定在未来拟向该后续募集合伙人分配的现金中扣除其本应支付的延期补偿金。

(五)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无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则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开庭地点在上海,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相关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庭有裁决,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负担。败诉方还应补偿胜诉方的律师费等支出。

五、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参与投资基金,可以利用专业机构在投资领域的资源和优势,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开展投资业务,以获取中长期投资回报。有助于拓宽公司产业投资渠道,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充足的动力和坚实的保障。有助于提高上市公司未来盈利水平,给中小投资者带来更好的回报。本次投资是公司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利用自有资金开展投资业务,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风险提示

本次公司认购投资基金新增基金份额,后续尚需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有关机构登记、备案等手续,具体实施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基金在后期运营过程中,所投资项目可能受到宏观经济、行业周期、投资标的运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投资进展及项目完成情况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存在投资收益不及预期的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基金的后续进展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8月18日

证券代码:603496 证券简称:恒为科技 公告编号:2026-042

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8月17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会议室(上海市闵行区陈行路2388号8号楼6楼)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沈振宇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列席7人,独立董事出席了会议。

2、董事会秘书王翔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以现金方式收购上海数珩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1%股权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与上海数珩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方就业绩承诺相关事宜签署补充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购买资产相关交易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1、非累积投票议案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会议的议案均为普通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律师:翟晓津、谢雨馨

(二)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