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公告
(下转95版)
证券代码:600167 证券简称:联美控股 公告编号:2026-039
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的基本情况: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拉萨联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萨联虹”)于2026年8月17日签署了《上海华科致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拉萨联虹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5000万元人民币,投资上海华科致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科致芯”),上海华科致远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科致远”)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华登高科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登高科”)为基金管理人。
●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 其它需要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的风险事项
由于产业基金属于长期股权投资,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的特点,本次投资将面临较长的投资回收期,且产业基金运行过程中将受宏观政策、经济环境、行业周期、被投资企业经营管理、交易方案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面临短期内无合适标的、投资效益不达预期、基金出现亏损等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基金投资进展及后续经营管理状况,敦促其加强投资管理及风险控制,切实降低投资风险,并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管理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合作情况概述
(一)合作的基本概况
为践行公司发展战略,探索投资新产业的途径,进一步整合利用各方优势资源,通过专业化投资管理团队,提升公司资金投资收益水平和资产运作能力,公司全资子公司拉萨联虹于2026年8月17日签署了《上海华科致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拉萨联虹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5000万元人民币,投资华科致芯,华科致远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华登高科为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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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情况。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
1、上海华登高科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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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基本情况
华登高科具备规范的运营模式与专业的投资管理团队,目前经营状况正常,不存在失信被执行人记录。
3、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截至本公告日,华登高科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和其他相关利益安排,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未计划增持公司股份,不存在与第三方的其他影响公司利益的安排。
(二)普通合伙人
1、上海华科致远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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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基本情况
华科致远具备规范的运营模式与专业的投资管理团队,目前经营状况正常,不存在失信被执行人记录。
3、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截至本公告日,华科致远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和其他相关利益安排,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未计划增持公司股份,不存在与第三方的其他影响公司利益的安排。
(三)有限合伙人
1、拉萨联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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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海华科同芯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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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格科微电子(上海)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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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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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星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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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深圳市亿泓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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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矽力杰半导体技术(杭州)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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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广州安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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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深圳泰科源商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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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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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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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珠海横琴任君景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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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杰华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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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广东粤财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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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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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深圳星芯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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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三松(福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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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嘉兴天府骅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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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兰溪市聚力产业基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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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杭州灏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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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长沙群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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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海口龙旗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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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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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厦门建发新兴产业融合发展创业投资壹期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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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上海国际集团创科三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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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广州科创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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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广汽资本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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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北京屹唐元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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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华福成长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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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上海大宁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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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昆山兴华投资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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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祝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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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程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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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曾祥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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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的基本情况
(一)合作投资基金具体信息
1、基金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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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理人/出资人出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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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基金的管理模式
1、管理及决策机制:
合伙企业的投资策略为专注于中国境内的(包括位于中国境外,但其主要经营地在中国境内或投资完成后将转移至中国境内的)从事先进制造产业及工业、汽车、新能源、高科技及先进制造产业链上下游相关领域业务的相关企业的投资。合伙企业将充分借鉴国内外同类合伙企业的运作模式,结合全国经济发展及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努力为投资者创造优异的投资回报。
合伙企业的投资范围为,在符合上述合伙企业投资策略的前提下,对未上市企业的股权、可转债等适用法规允许投资的资产进行投资。
2、各投资人的合作地位和主要权利义务:
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普通合伙人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合伙企业法》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对于合伙企业事务的独占及排他的执行权,包括但不限于:
(1)执行合伙企业的投资及其他业务;
(2)管理、维持和处分合伙企业的资产;
(3)采取为维持合伙企业合法存续、以合伙企业身份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的一切行动;
(4)开立、维持和撤销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开具支票和其他付款凭证;
(5)聘用专业人士、中介机构及顾问机构为合伙企业提供服务;
(6)聘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决定或变更合伙企业的管理人(仅限于变更为现有普通合伙人或管理人的关联人,为本条之目的包括管理人的董事、监事或管理团队单独或共同直接或间接设立或控制的企业)以及订立、变更或终止管理协议(如需);
(8)决定或变更合伙企业的募集资金监督银行,并订立、变更或终止与该等募集资金监督银行签署的银行结算资金监督协议;
(9)决定或变更合伙企业的托管银行,并订立、变更或终止与该等托管银行签署的托管协议;
(10)为合伙企业的利益决定提起诉讼、仲裁或应诉;与争议对方进行协商、和解等,以解决合伙企业与第三方之间的争议;采取所有可能的行动以保障合伙企业的财产安全,减少因合伙企业的业务活动而对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管理人及其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
(11)根据国家税务管理规定处理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
(12)采取为实现合伙目的、维护或争取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所必需的其他行动;
(13)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至合伙企业的代表;
(14)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署、交付和履行协议、合同和其他文件;及
(15)根据本协议约定,由普通合伙人独立决定的其他事项。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如果合伙企业的投资组合公司要求合伙企业返还已从该等投资组合公司取得的分配金额或在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支付合伙企业债务的情况下(无论该等债务产生于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届满日之前或之后),在适用法律允许并采取可行方式的情况下,普通合伙人有权要求有限合伙人按其实缴出资比例向合伙企业(或在合伙企业被解散的情况下,向普通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指定方)退还此前从合伙企业分得的金额,用以支付合伙企业的债务,但退还的金额不应超过该有限合伙人在本协议项下从合伙企业分配所得的总金额。
有限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享有的权利如下:
(1)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享有合伙企业分配的收益;
(2)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委派自己的代表担任咨询委员会的成员,并就咨询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