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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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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93版)

2026-08-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93版)

(3)向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提出合理的建议;

(4)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情况和投资组合公司的情况;

(5)听取并审阅管理人提交的合伙企业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并要求管理人就该等报告作出适当解释;

(6)对合伙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按照本协议约定的程序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以及其他专业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意见,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7)在任一有限合伙人拟向其非关联人的第三方转让其所持全部或部分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有限合伙人向其关联人转让的除外),且该等转让申请经普通合伙人批准的情况下,获得普通合伙人向其发出的书面通知以获知该等拟转让安排;

(8)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就有限合伙人有权提议召开合伙人会议的事项提议召开合伙人会议;

(9)受限于本协议其他条款的约定,当其在合伙企业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向应对该等损害承担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对其提起诉讼或仲裁;

(10)受限于本协议其他条款的约定,当合伙企业的利益受到损害,且普通合伙人怠于行使合伙企业的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或仲裁;及

(11)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3、管理费或业绩报酬及利润分配安排方式:

管理费:

《上海华科致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约定:

作为管理人为合伙企业提供管理及其他服务的对价,各方同意,除非经管理人另行同意减免,合伙企业应根据本条约定向管理人或其指定方支付管理费:

(1)金额。(a)从首次交割日起至投资期终止之日,管理费计算基数为各有限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管理费的费率为每年百分之二(2%);(b)在合伙企业的退出期和投资期中止期内,管理费计算基数为各有限合伙人所分摊的本合伙企业已投资但尚未退出的投资项目的投资成本,管理费的费率为每年百分之一(1%);(c)在合伙企业的延长期内,管理人不收取管理费。

(2)期限。管理费应以日历年度为基准进行计算。为免疑义,(a)首个管理费计算期间为首次交割日起至首次交割日所在日历年度的最后一日的期间,(b)最后一个管理费计算期间为合伙企业解散日所在的日历年度之首日至合伙企业解散日的期间,(c)此外本合伙企业存续期限内每一个完整的日历年度为一个管理费计算期间(“管理费计算期间”)。针对非完整日历年度的管理费计算期间,管理费应根据该管理费计算期间包含的实际日数按比例折算。为本条之目的,一年应以365日计算。

(3)支付。除非管理人另行决定按照其他更晚日期收取,首次管理费支付日为首次交割日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此后的管理费支付日为每年度的第一(1)个工作日。

年度管理费应当由本合伙企业按照年度预付(“预付管理费”)。计算首个管理费计算期间的预付管理费时适用的认缴出资额为本合伙企业完成首次交割后的认缴出资额;此后,计算某一管理费计算期间的预付管理费时适用的认缴出资额、本合伙企业已投资但尚未退出的投资项目的投资成本以相应管理费计算期间的第一(1)个工作日的状态为准计算。

如果某一管理费计算期间的管理费计算基数发生变更,则管理人实际应收取的管理费(“应收管理费”)应按照变更前后的管理费计费基数和分别对应的期间进行计算。管理人于前一管理费计费期间预收管理费与应收管理费的差额应于下一管理费计费期间进行抵扣或补足,最后一期管理费在合伙企业清算时确认并进行抵扣或补足。

(4)豁免。管理人特此豁免普通合伙人、特殊有限合伙人所应分摊的管理费。

为免疑义,合伙企业因投资项目退出向每一合伙人进行收益分配而减少的每一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额的,管理费的计算基数中认缴出资额不应相应缩减。

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的原则:

《上海华科致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约定:

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的原则

7.2.1合伙企业取得的任何可分配收入,按照本协议第7.3条的约定在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

7.2.2合伙企业在认缴出资总额之内的亏损(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项目产生的亏损)、费用和债务由所有合伙人根据认缴出资额按比例分担,超出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的亏损由普通合伙人承担。

取得可分配收入时的分配

7.3.1合伙企业经营期间取得的可分配收入按照本第7.3条约定进行分配。

7.3.2合伙企业取得的有关项目投资的可分配收入,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1)首先在所有合伙人之间按照其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直至所有合伙人均收回其根据本协议约定的全部实缴出资额;

(2)在满足本条第(1)项分配要求后,剩余部分的(i) 百分之二十(2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和特殊有限合伙人,(ii) 百分之八十(80%)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给所有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和特殊有限合伙人根据本条第(2)项(i)所获得的分配称为“收益分成”,普通合伙人与特殊有限合伙人之间的收益分成比例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7.3.3除非本协议或所有合伙人另有约定,临时投资收入和其他现金收入(不包括收回的本金)构成可分配收入的,将根据产生该等收入的资金的来源在相应合伙人之间按照其占该等资金的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如若不可区分,则按照各合伙人届时对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额按比例进行分配)。未使用出资额将根据各合伙人届时的实缴出资额中实际未被使用的金额向相应的合伙人进行分配。就源于特定税收返还收入的可分配收入,由普通合伙人基于公平合理原则在产生该等税收返还的来源的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

7.3.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合伙企业的其他可分配收入,应在所有守约合伙人之间根据截至分配时点其实缴出资额按比例分配。

7.3.5普通合伙人对投资组合公司权益处置的可分配收入及除临时投资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应在合伙企业收到该等收入后依照普通合伙人和管理人的合理判断,尽快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分配。临时投资收入原则上应至少每半年分配一次。虽有前述约定,如果分配将导致合伙企业未缴付到位的认缴出资总额及合伙企业当时拥有的其他资金少于合伙企业当时承担的投资承诺和其他负债的,则不应当进行分配。

为免疑义,以下情形中收回的资金可以继续用于项目投资:(1) 若合伙企业对投资组合公司的项目投资安排因任何原因发生调整、取消、中止或未按约定进行,导致合伙企业自投资组合公司或相关方收到任何退款的(包括但不限于以可转债方式进行项目投资,最终未能转股而收回的资金、因投资估值调整而被退回或补偿的款项),普通合伙人可决定以该等退款继续进行项目投资;(2) 合伙企业以预付款、意向金、定金等方式进行投资,根据投资协议约定收回的部分,可继续用于项目投资;(3) 合伙企业以可转债方式进行投资的,为实现债权转为股权目的进行资金流转所回收的资金,可以用于该项目股权投资;(4) 投资组合公司重组时,合伙企业从原投资组合公司退出收回的现金可用于重新投资于原投资组合公司重组后的新实体,或合伙企业其他实质未从投资组合公司退出但有现金回流重新投入的情形;(5) 合伙企业进行过桥投资所收回的资金在投资期内可继续用于项目投资。为避免歧义,过桥投资系指合伙企业在正式股权投资前为确保拟投资的投资组合公司正常经营和股权投资顺利推进而以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向拟投资的投资组合公司提供的不超过十二(12)个月的短期融资;(6) 合伙企业从快速退出项目(指在投资后的十二(12)个月内完成退出的项目,不包括过桥投资)退出所获得的可分配收入,可继续用于项目投资。

(三)投资基金的投资模式

合伙企业主要投资于中国境内的(包括位于中国境外,但其主要经营地在中国境内或投资完成后将转移至中国境内的)从事先进制造产业及工业、汽车、新能源、高科技及先进制造产业链上下游相关领域业务的相关企业。合伙企业可能投资于普通合伙人、管理人于首次交割日前以及在合伙企业投资期内已向各有限合伙人披露的特定投资项目。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1、合伙企业名称:上海华科致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主要经营场所:上海市静安区广延路1286、1308号1幢901单元。

3、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4、存续期限:2025-05-21 至 2033-05-20。

5、普通合伙人:上海华科致远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认缴出资额:合伙人总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111,400万元整。

7、出资方式:所有合伙人之出资方式均为现金方式出资。

8、逾期缴付出资:任何有限合伙人未能按照本协议第3.3条、第3.4条的相关约定按期足额缴付出资及本协议约定的延期利息(如适用)的,普通合伙人可以独立判断并认定该等有限合伙人违反了本协议并成为一名“违约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并可要求违约合伙人按照以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且普通合伙人亦有权豁免违约合伙人应承担的全部或部分违约责任。

9、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摊原则:

内容见“投资基金管理模式”中“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的原则”

10、违约责任:对于有限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3.3条、第3.4条关于出资缴付的约定以外的其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第5.4条的相关约定),导致合伙企业受到任何投资或退出的限制(包括投资组合公司公开发行上市的限制),遭受损失、处罚或索赔,被要求支付费用或承担其他责任,或对合伙企业造成其他重大不利影响,普通合伙人有权认定该有限合伙人为违约合伙人,并追究其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要求该有限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使合伙企业免受损害,要求该有限合伙人按照普通合伙人的要求进行直接或间接层面的结构调整,及/或将其合伙权益转让给其自选的合格投资人或按照普通合伙人确定的价格将其合伙权益转让给普通合伙人指定的合格投资人或从合伙企业退伙,或参照本协议第3.5.2条的约定采取其他追究违约责任的措施。为本条之目的,合格投资人是指符合第5.4条项下陈述与保证事项、受让权益不会导致合伙企业违反《合伙企业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投资人。

尽管有前述约定,普通合伙人可视情况豁免某一违约合伙人的全部或部分违约责任。

11、争议解决方式:

《上海华科致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约定:

本协议未约定事项由各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合伙人有权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暨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

12、协议生效: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全体合伙人之间的其他书面协议或文件或法律法规执行;本协议约定事项与全体合伙人之间的其他书面协议或文件内容相冲突或存在不一致的,以全体合伙人之间的其他书面协议或文件为准。

五、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拉萨联虹作为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本次投资可以更好地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经验优势及资源优势,增加公司投资渠道,有助于提高广大股东的投资回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

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风险提示

由于私募基金投资本身具有投资周期较长、资产流动性较低等特点,公司此次参与的基金投资在回报实现上将面临较长的回收周期。本次标的基金为盲池基金,基金对外投资项目受宏观经济环境、监管政策、行业周期、投资标的经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存在不能实现预期收益、无法及时有效退出的风险。针对本次交易的上述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标的基金运作及管理情况,积极防范、降低风险,维护公司权益及资金安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与前述投资机构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协议。针对本次交易的上述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标的基金运作及管理情况,积极防范、降低风险,维护公司权益及资金安全。本次交易后续具体实施情况和进度上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披露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