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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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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2026-08-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637 证券简称:镇海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4

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的主要内容

● 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镇海股份”)收到控股股东宁波舜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通集团”或“转让方”)函告,舜通集团于2026年8月18日与上海朴未来泉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朴未来泉”、“受让方”)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转让协议》,舜通集团拟向朴未来泉协议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35,802,881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5%,转让价格为15.51元/股,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555,302,684.31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协议转让”、“本次权益变动”)。

● 本次交易不触发要约收购,不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涉及的交易事项尚需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权部门的批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批准(如需),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 股份锁定期与质押承诺

受让方朴未来泉承诺:①其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标的股份,自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交割日)起六十(60)个月内不进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等任何方式),亦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转让的方式转让上市公司控制权。②前述锁定期内,如上市公司进行分红、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事项而孳息的股份,亦应遵守本条约定的锁定承诺。③因本次交易所获得的上市公司的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受让方实际控制人张文龙先生已承诺,除同一控制下主体间的转让外,自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交割日)起60个月内不直接或间接转让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等任何方式),亦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转让的方式转让上市公司控制权。自受让方完成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的交割之日起的前5年为合伙企业的“封闭期”,封闭期内,除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的同一控制下份额转让外,全体合伙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其持有的合伙企业份额,亦不引入新合伙人。

受让方朴未来泉承诺,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股份自交割日起36个月内不予质押或设置其他任何形式的权利负担。受让方实际控制人张文龙先生承诺,其及其配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朴烯晶新能源材料(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朴烯晶”)股权自股份自交割日起36个月内不予质押或设置其他任何形式的权利负担。

受让方朴未来泉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受让方朴未来泉承诺,本次交易交割日后,朴未来泉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的资产、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明确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明确重组计划。自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交割日)起36个月,朴未来泉不会向上市公司注入朴未来泉及其一致行动人、关联方之资产和业务。

受让方朴未来泉用于本次交易的资金全部来源于朴未来泉的自有资金。

转让方舜通集团及一致行动人宁波舜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建集团”)承诺,自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交割日)起,其持有的公司剩余股份在36个月内不进行转让,但在其实际控制人同一控制下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的,不受前述锁定期限制。

● 需要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的风险事项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交易事项尚需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权部门的批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批准(如需),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本次交易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形。本次交易涉及的后续事宜,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概述

本次权益变动前,舜通集团持有上市公司股份40,279,83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88%,为公司控股股东;舜通集团的一致行动人一一舜建集团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0,3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4%;两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0,639,83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22%。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余姚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

本次权益变动前,上市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舜通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有权推荐5名董事候选人,上市公司管理层有权推荐3名董事候选人,另1名职工董事由上市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公司分别于2026年4月4日、2026年5月6日、2026年6月3日、2026年6月29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拟通过公开征集方式转让部分公司股份暨控制权可能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003)、《关于控股股东拟通过公开征集转让方式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公开征集受让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4,以下简称“《公开征集公告》”)、《关于控股股东拟通过公开征集转让方式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公开征集受让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16)及《关于控股股东拟通过公开征集转让方式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公开征集受让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20),就控股股东舜通集团拟通过公开征集转让的方式协议转让其持有的公司35,802,881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5%)的相关事项及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

2026年8月18日,上市公司收到舜通集团《关于确定公开征集转让最终受让方并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转让协议〉及相关文件的通知》,经舜通集团综合评定并由余姚市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批复,受让方朴未来泉符合《公开征集公告》中“二、意向受让方的征集条件”所要求的相关条件,确定上海朴未来泉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本次公开征集转让的最终受让方,双方于同日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转让协议》。

本次权益变动后,舜通集团仍持有上市公司4,476,955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88%;舜通集团及一致行动人舜建集团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4,836,955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6.22%;朴未来泉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15.00%股份,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相关约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拟由11名董事组成,由张文龙先生控制的受让方有权推荐9名董事候选人,舜通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有权推荐1名董事候选人,另1名职工董事由上市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结合朴未来泉持股情况、上市公司董事候选人推荐安排以及相关安排,本次权益变动后,朴未来泉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张文龙先生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交易不触发要约收购,不构成关联交易。

1、转让方基本情况

2、受让方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朴未来泉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注:本表如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或部分比例指标与相关数值直接计算的结果在尾数上有差异,这些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二)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表

(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2026年8月18日,舜通集团与朴未来泉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主体

(1)甲方(受让方):上海朴未来泉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乙方(转让方):宁波舜通集团有限公司;

以上双方在本协议中合称为“双方”,单独称为“一方”或“该方”,互称为“一方”或“其他方”,视文义要求而定。

2、转让股份的种类、数量、比例及转让价格

基于国资36号令之定价原则,转让方同意将其合计持有的目标公司35,802,881股流通股份(占目标公司总股份数的15%,“标的股份”),按照15.51元/股的价格转让给受让方,总转让对价为人民币555,302,684.31元(大写:伍亿伍仟伍佰叁拾万贰仟陆佰捌拾肆元叁角壹分)(“转让价款”),前述转让价款尚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过渡期内,如目标公司进行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事项,则本协议约定的每股转让价格和转让股份数量将作相应调整,以确保转让方基于本次股权转让所获得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人民币555,302,684.31元(大写:伍亿伍仟伍佰叁拾万贰仟陆佰捌拾肆元叁角壹分)以及转让标的股份对应目标公司的持股比例(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15%)不变。其中每股转让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P1=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单价,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P1为调整后的每股单价。

3、交易对价的支付安排

(1)报名保证金

根据目标公司所发布的《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拟通过公开征集转让方式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公开征集受让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4,以下简称“公开征集文件”),意向受让方应在提交申请受让文件前向转让方支付人民币5,000.00万元的报名保证金(“报名保证金”)。转让方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受让方已足额支付报名保证金。

(2)履约保证金

受让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的五(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转让价款总额的30%,即人民币166,590,805.29元,作为履约保证金。

双方同意并确认,报名保证金(不计利息)在本协议签署后应自动转换为同等金额的履约保证金。即,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的五(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仍负有支付剩余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16,590,805.29元的义务。

(3)转让价款的支付安排

剩余转让价款:受让方应在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的二十(20)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一次性付清剩余转让价款(即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与履约保证金之差额,金额为388,711,879.02元);

双方同意并确认,履约保证金应在受让方根据本协议约定支付转让价款之同时自动且全额地转换为转让价款(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

4、标的股份的交割及过户安排

(1)标的股份的交割先决条件如下:

1)双方内部有权决策机构均已经批准本次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其已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应完成的合伙人会议及/或董事会及/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等必要程序;

2)本次交易已取得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政府有权部门(如有)的审核批准;

3)本次交易已经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审查(如涉及);

4)转让方已按时足额收到受让方支付的本次交易全部转让价款;

5)本次交易经上交所确认无异议,且上交所已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等规定出具了办理股份过户手续所需的股份协议转让确认书;

6)双方签署、交付交易文件及完成本次交易所需的全部同意、批准、豁免和通知(如有)已经取得或完成,并维持完全有效,包括但不限于:(a)第三方企业、单位或个人的同意或豁免;及(b)向任何主体的通知义务(如有);

7)双方作出的陈述与保证在本协议签署日及交割日在重大方面为真实、准确、完整、无误导性的;双方未重大违反本协议和其他全套交易文件约定的应于交割日或之前履行的承诺事项。

(2)标的股份的过户

1)双方应在本协议规定的交割先决条件全部满足或被相对方书面豁免后的二十(20)个工作日内共同向中证登申请办理将标的股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的手续。

2)在交割日后,受让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唯一所有权人,拥有对标的股份完整的处置权和收益权,转让方或者其他任何第三人针对标的股份不享有任何处置权、收益权或者其他任何权利。

3)鉴于受让方已根据本协议约定同意并承诺自标的股份交割日起锁定六十(60)个月内,受让方承诺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在标的股份过户同时配合目标公司办理股份锁定等事宜,否则须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责任。

5、交割后目标公司治理安排

(1)交割日后的四十个(40)工作日内或经双方协商一致的最晚期限,双方同意依据目标公司章程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同尽最大努力促使目标公司的董事会作出如下调整:

1)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目标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6名非独立董事(其中1名非独立董事为职工董事),3名独立董事;转让方有权向目标公司推荐3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和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交割日后,目标公司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转让方向目标公司推荐1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受让方向目标公司推荐5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含1名职工董事)和4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2)就转让方于本次交易前已向目标公司推荐的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转让方应敦促前述董事于交割日后二十(20)个工作日内向目标公司提出辞任申请并签署必要的辞任文件。

(2)目标公司完成董事会改选(以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为准)前,受让方可向目标公司推荐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人选,转让方应尽力配合支持。

(3)截至本协议签署日,就转让方知悉范围内,上述拟调整的转让方所推荐之人选不存在未披露的需进行大额离职/离任奖励、补偿或赔偿的情形;本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转让方不会提议该等或类似安排或对该等或类似安排投赞成票。

6、过渡期安排

(1)自本协议签署日(不含当日)起至交割日(不含当日)期间(“过渡期”),转让方应尽力促使目标公司按照与过去惯例相符的正常业务经营方式经营业务并遵守适用法律,不促成可能导致目标公司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方面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交易或行为。如目标公司拟提议、批准或实施可能对股东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分红、章程修订、董事会变动等),转让方应在知悉该等事项后的二(2)个工作日内告知受让方,且转让方应不主动提起、赞成前述事项。

(2)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密切合作并采取一切必要行动促使标的股份过户的尽快完成,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本协议和实际需要签署具体的转让文件、及时签署和交付其他必要或合理的文件、配合目标公司进行信息披露。但受让方同时应理解并接受,本次交易如涉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本次交易能否完成及完成时间存在不确定性等由此产生的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3)过渡期内标的股份产生的损益由受让方按照目标公司章程的约定享有或承担。

(4)过渡期内,转让方应协助受让方完成对目标公司的印章、证照、印鉴、银行U盾、不动产权证书、目标公司基本户银行账户、信息披露数字证书(E-KEY)等资料的原件的清点,且该等资料原件在清点完成后完整、妥善地存放于目标公司。受让方应于清点完成之日向转让方出具书面证明确认清点完成。

7、税费承担

本次交易双方应各自承担因本次交易产生的该方应缴纳的税负及各自发生的交易费用和成本。

双方应各自负责因根据本协议完成本次交易而可能发生的依法应由其承担支付义务的其他任何税项。

8、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自本次交易已取得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之日起生效。尽管有前述约定,但对于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明确需要在本协议生效之前履行的条款,双方认可该等条款的法律效力并应按照该等条款履行。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必须由双方协商同意,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四)《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

基于前述《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本次权益变动将使得舜通集团、舜建集团所持股份发生变化,为继续保持一致行动关系,双方一致同意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双方于2026年8月18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对双方于2025年2月25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补充约定,《一致行动协议》及补充协议的有效期为永久。

二、本次控制权变更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舜通集团仍持有上市公司4,476,955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88%;舜通集团及一致行动人舜建集团合计持有上市公司14,836,955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6.22%;朴未来泉将直接持有公司15.00%股份,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结合《股份转让协议》、朴未来泉有权推荐过半数的董事候选人以及相关安排,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朴未来泉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张文龙先生将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交易不会对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

三、控制权变更前后直接持股主体及持股数量变动情况

四、其他说明

(一)受让方及相关方就本次交易作出的其他安排

1、股份锁定期与质押承诺

受让方朴未来泉承诺:①其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标的股份,自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交割日)起六十(60)个月内不进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等任何方式),亦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转让的方式转让上市公司控制权。②前述锁定期内,如上市公司进行分红、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事项而孳息的股份,亦应遵守本条约定的锁定承诺。③因本次交易所获得的上市公司的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④如受让方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股份的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其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受让方实际控制人张文龙先生已承诺,除同一控制下主体间的转让外,自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交割日)起60个月内不直接或间接转让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等任何方式),亦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转让的方式转让上市公司控制权。

受让方全体合伙人已明确约定,自受让方完成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的交割之日起的前5年为合伙企业的“封闭期”。封闭期内,除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的同一控制下份额转让外,全体合伙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其持有的合伙企业份额,亦不引入新合伙人。

《一致行动协议》各方已明确约定:“自本次权益变动完成之日起5年内,除向同一控制下主体、本协议各方或其控制下的主体进行的转让外,协议各方不会直接或间接转让朴烯晶的股权或通过本次收购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受让方朴未来泉承诺,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股份自交割日起36个月内不予质押或设置其他任何形式的权利负担。受让方实际控制人张文龙先生承诺,其及其配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朴烯晶新能源材料(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朴烯晶”)股权自股份自交割日起36个月内不予质押或设置其他任何形式的权利负担。

2、资产注入安排承诺

受让方朴未来泉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受让方朴未来泉承诺,本次交易交割日后,朴未来泉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的资产、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明确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明确重组计划。自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交割日)起36个月,朴未来泉不会向上市公司注入朴未来泉及其一致行动人、关联方之资产和业务。

3、本次权益变动后维持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的相关承诺及安排

《上海朴未来泉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明确约定,执行事务合伙人(即张文龙先生所控制的企业)拥有负责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以及其它合伙事务之管理、运营的全部职权,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代表合伙企业执行投资业务,出席被投资企业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代表合伙企业行使作为被投资企业股东所享有的全部权利,代表合伙企业向被投资企业委派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运营事项。根据《合伙协议》约定,除合伙协议约定的除名事项(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仅在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如下法定除名事项且经非关联的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前提下方可除名:1、未按期履行出资义务;2、违反合伙协议的约定,且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特别重大损失;3、执行合伙事务时严重违背合伙协议,有不正当行为。)外,有限合伙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提议、发起或表决同意更换普通合伙人,进一步巩固了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地位稳定,保障了张文龙先生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为确保朴未来泉控制权的稳定性,张文龙先生及朴烯晶已作出承诺,自朴未来泉以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完成对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的交割之日起五年内,张文龙先生及朴烯晶应始终直接和/或间接持有并控制朴未来泉不低于56.17%的股权或财产份额;如朴未来泉的股本总额或注册资本总额发生变动,张文龙先生及朴烯晶持有并控制的比例仍应不低于届时朴未来泉股本总额和注册资本总额的56.17%。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张文龙先生及其配偶合计控制朴烯晶30.02%股权,为保障朴烯晶控制权的持续稳定,张文龙先生与朴烯晶其他部分股东(具体为朴蓝聚烯烃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朴汉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朴燕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重庆东方智慧贰号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陕西华拓企业管理控股有限公司、徐州盛芯半导体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贝嘉投资(上海)有限公司、昆山玉道汇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元谦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舟山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衢州市衢江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衢州人才信衢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通商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6年8月17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最新一轮融资前,协议相关方合计持有朴烯晶的股权比例为51.14%,最新一轮融资后,协议相关方合计持有朴烯晶的股权比例为50.40%),各方一致同意在朴烯晶股东会及/或董事会会议中,就朴烯晶经营管理、治理、对外投资、投后管理,朴未来泉经营管理及投资业务,以及上市公司层面的所有事项,与张文龙先生保持一致行动,若各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张文龙先生的意见为最终意见。自本次权益变动完成之日起5年内,除向同一控制下主体、《一致行动协议》各方或其控制下的主体进行的转让外,协议各方不会直接或间接转让朴烯晶的股权或通过本次收购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前述期限内,各方同意在朴烯晶的合计直接及间接控制比例应始终超过朴烯晶届时股本总额和注册资本总额的50.00%,以确保该等一致行动安排的稳定性,进一步维持并加强张文龙先生对朴烯晶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稳定。

《一致行动协议》自下列情形中较早之日自动终止:①朴未来泉以法律法规允许方式完成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的交割之日起的5年届满之日;或②合伙企业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失败(以上市公司公告或合伙企业书面通知放弃收购为准)之日。

根据《朴烯晶新能源材料(上海)有限公司章程》及朴烯晶股东间约定,朴烯晶董事会成员为9名董事,其中张文龙先生及其控制的主体有权提名5名董事,一致行动人之一陕西华拓企业管理控股有限公司有权提名1名董事。因此,基于上述一致行动安排,张文龙先生有权向朴烯晶董事会提名6名董事。

此外,张文龙先生就其个人及其配偶在朴烯晶中的持股比例已作出承诺,自本次权益变动完成之日起3年内,张文龙先生及其配偶直接及间接控制的朴烯晶股权比例合计应始终不低于朴烯晶届时股本总额和注册资本总额的20%。前述期限内,如朴烯晶实施增资扩股、股权激励、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其他导致注册资本变动的行为,张文龙先生及/或其配偶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增资、受让其他股东股权等方式,确保其及其配偶直接及间接控制的朴烯晶股权比例不低于上述底线。

基于上述安排,本次权益变动后,朴烯晶董事会的9名成员中张文龙先生有权提名6名董事,上市公司董事会的11名成员中张文龙先生控制的朴未来泉有权提名9名董事,该等安排将进一步确保张文龙先生对朴烯晶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稳定。

4、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说明

朴未来泉用于本次交易的资金来源于朴未来泉的自有资金,由朴未来泉各合伙人按照其出资份额比例进行出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并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处分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无任何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资金,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获取资金的情形。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权益变动所需资金不涉及银行并购贷款,不直接或间接来自于利用本次权益变动所得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的融资。

5、其他承诺

为保持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独立性,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在未来可能与上市公司产生的关联交易,保障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受让方及其相关方已出具《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关于避免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二)转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就本次交易作出的其他安排

1、股份锁定期

转让方舜通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舜建集团承诺,自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交割日)起,其持有的公司剩余股份在36个月内不进行转让,但在承诺人实际控制人同一控制下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的,不受前述锁定期限制。

2、不谋求实际控制权

转让方舜通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舜建集团不可撤销地承诺,在转让方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拥有权益的股份不低于目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期间,转让方、舜建集团及受其控制的关联方将支持受让方成为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并维持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充分认可并尊重其对目标公司的控制地位。转让方、舜建集团及受其控制的关联方将不参与任何可能影响受让方作为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活动,不以任何方式单独、共同地或协助任何第三方谋求或争夺目标公司控制权或从事任何影响或可能影响目标公司控制权的行为。

3、其他承诺

为保持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独立性,避免同业竞争,保障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转让方舜通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舜建集团已出具《关于不竞争的承诺函》,不与镇海股份发生同业竞争。舜通集团及一致行动人舜建集团将继续履行其各自所作出的、尚在履行中的所有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关于严格规范并尽量避免关联交易等承诺事项。

五、风险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交易事项尚需取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权部门的批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批准(如需),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上述协议能否生效、相关批准能否取得、必要程序能否履行完毕以及本次股份转让事项最终能否实施完成,均存在不确定性。本次交易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形。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并持续督促本次权益变动相关方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会

2026年8月19日

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镇海石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镇海股份

股票代码:603637.SH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朴未来泉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988号11幢2楼(集中登记地)

通讯地址: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988号11幢2楼(集中登记地)

权益变动性质:增加(公开征集方式协议受让)

签署日期:二〇二六年八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一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收购人在镇海股份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镇海股份中拥有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尚需有权国资监管机构及其他主管部门(如需)的批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批准(如需),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本次权益变动是否能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及通过审批的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注:本报告书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本报告书披露的股权比例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朴未来泉基本情况如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及控制关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合伙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各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如下:

注:本表如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或部分比例指标与相关数值直接计算的结果在尾数上有差异,这些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上海朴未来泉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已就全体合伙人锁定期约定如下:“封闭期:自合伙企业以法律法规允许方式完成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的交割之日(“控制权交易交割日”)起的前5年为合伙企业的“封闭期”。封闭期内,除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的同一控制下份额转让外,全体合伙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其持有的合伙企业份额;封闭期结束后,在不影响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前提下,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制定有限合伙人退出方案并安排退出。”封闭期内,除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的同一控制下份额转让外,全体合伙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其持有的合伙企业份额,亦不引入新合伙人。

朴未来泉由普通合伙人璞瑞泉及7名有限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其中,华拓控股、贝嘉投资系朴烯晶现有战略股东,舟山产业投资、衢州汇衢、衢江国投系朴烯晶现有战略股东同一控制下主体。

1、璞瑞泉,成立于2026年4月29日,为朴未来泉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法定代表人为张文龙先生。其中,张文龙先生持股比例99.00%;李益芬持股比例1%,李益芬系张文龙先生母亲。

2、朴烯晶,成立于2021年11月,系朴未来泉第一大有限合伙人。朴烯晶系张文龙先生控制的公司,主要从事超高纯聚乙烯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3、华拓控股,成立于2019年7月,华拓控股系朴烯晶股东之一。华拓控股股东为自然人张敏和罗珍,分别持有华拓控股80%和20%的股份。华拓控股主营业务为新材料、产业投资、能源贸易、物流运输四大板块。

4、贝嘉投资,成立于2015年5月,贝嘉投资系朴烯晶股东之一。贝嘉投资股东为自然人薛嘉烨和李贝尔,分别持有贝嘉投资55%和45%的股份。贝嘉投资聚焦先进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等领域的相关投资。

5、舟山产业投资,成立于2014年4月,系舟山市政府投资平台。舟山产业投资与朴烯晶股东舟山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同为舟山市财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属投资主体。

6、衢州汇衢,成立于2021年2月,系衢州市政府投资平台。衢州汇衢与朴烯晶股东衢江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衢州人才信衢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同为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实际控制的国资投资主体。

7、融坤信新材料,成立于2022年3月。融坤信新材料股东为自然人张丽君和石方勇,分别持有融坤信新材料80%和20%的股份。

8、衢江国投,成立于2020年6月,系衢州市政府投资平台。衢江国投与朴烯晶股东衢江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衢州人才信衢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同为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实际控制的国资投资主体。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控制架构情况如下:

注:1、王艳丽系张文龙先生配偶。2、贝嘉投资、华拓控股,衢江国投、衢州汇衢同一控制下的其他投资主体衢州市衢江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衢州人才信衢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舟山产业投资同一控制下的其他投资主体舟山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均为朴烯晶股东。3、除图示股权控制架构及前述披露外,张文龙先生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有限合伙人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4、朴烯晶上层股权比例为朴烯晶最新一轮融资后比例,最新一轮融资已签署增资协议,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暂未完成工商变更,下同。5、张文龙先生及其控制下的朴烯晶持股主体与朴烯晶部分股东于2026年8月17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部分股东(即上图中的其他一致行动人)具体为重庆东方智慧贰号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4.91%)、陕西华拓企业管理控股有限公司(持股4.20%)、徐州盛芯半导体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2.31%)、贝嘉投资(上海)有限公司(持股1.12%)、昆山玉道汇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0.69%)、嘉兴元谦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0.30%)、舟山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股2.80%)、衢州市衢江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持股1.51%)、衢州人才信衢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1.51%)、宁波通商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1.03%);最新一轮融资前,协议相关方合计持有朴烯晶的股权比例为51.14%,最新一轮融资后,协议相关方合计持有朴烯晶的股权比例为50.40%。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璞瑞泉,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为张文龙先生。璞瑞泉由张文龙先生持股99.00%,系由张文龙先生所控制的主体。

《上海朴未来泉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就合伙事务执行、被投资企业表决权行使约定如下:

“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负责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以及其它合伙事务之管理、运营的全部职权,包括但不限于:

(一) 负责合伙企业的日常经营,决定、执行合伙企业的其他事务;

(二) 代表本合伙企业执行投资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为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以本合伙企业名义进行商业谈判、代表本合伙企业签署、履行并执行收购协议等;

(三) 代表合伙企业取得、持有、管理、处分及处置合伙企业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被投资企业股权等,出席被投资企业股东会,行使对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表决权;

(四) 代表合伙企业行使作为被投资企业的股东或相关权益人所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事项作出决定并行使表决权;

(五) 代表合伙企业向被投资企业委派董事及高管;

(六) 采取为维持合伙企业合法存续、以合伙企业身份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且合法的相关行动;

(七) 开立、维持和撤销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开具支票和其他付款凭证,并设立合伙企业资金共管账户;

(八) 选聘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向合伙企业提供服务;

(九) 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及税务监管的要求,处理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

(十) 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署、交付和履行协议或其他有约束力的文件(涉及需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应先取得合伙人会议的同意);

(十一) 实施为实现合伙企业目的、维护或争取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所必需的、符合适用法律或本协议约定的合伙企业日常运营事项。

上述职权由执行事务合伙人直接行使或通过其委派的代表行使。在执行事务合伙人办理上述事宜时,有限合伙人有义务及时配合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相关文件。

根据上述约定,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负责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包括对被投资企业的表决权行使、向被投资企业委派董事及高管人选等对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行使)以及其它合伙事务之管理、运营的全部职权,对上市公司具有控制权。”

《上海朴未来泉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就合伙企业利润分配、亏损分担约定如下:

“ 合伙企业的全部投资收益(包括因处置或部分处置任何投资项目的全部或部分权益而取得的现金(“处置收益”),由任何投资项目而获得的股息、利息以及其他分配所产生的现金收益(“经常收益”),以及剩余资金投资银行短期理财等产品产生的收益(“理财收益”)),在扣除该等投资处置依法所应缴纳的各项税费(如有,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的增值税、代扣代缴税费)等对外债务及合伙企业费用后剩余金额为“可分配收益”。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在可分配收益达到200万后的30日内按照各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本合伙企业清算或解散时如果出现亏损,由全体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债务责任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基于上述约定,朴未来泉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负责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包括对被投资企业的表决权行使、向被投资企业委派董事及高管人选等对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行使)以及其它合伙事务之管理、运营的全部职权,对上市公司具有控制权。此外,除合伙协议约定的除名事项(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仅在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如下法定除名事项且经非关联的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前提下方可除名:1、未按期履行出资义务;2、 违反合伙协议的约定,且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特别重大损失;3、 执行合伙事务时严重违背合伙协议,有不正当行为。

)外,有限合伙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提议、发起或表决同意更换普通合伙人。

此外,为确保朴未来泉控制权的稳定性,张文龙先生及朴烯晶已作出承诺,自朴未来泉以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完成对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的交割之日起五年内,张文龙先生及朴烯晶应始终直接和/或间接持有并控制朴未来泉不低于56.17%的股权或财产份额;如朴未来泉的股本总额或注册资本总额发生变动,张文龙先生及朴烯晶持有并控制的比例仍应不低于届时朴未来泉股本总额和注册资本总额的56.17%。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第一大有限合伙人朴烯晶的股权控制架构情况如下:

注:1、王艳丽系张文龙先生配偶。2、朴烯晶上层股权比例为朴烯晶最新一轮融资后比例,最新一轮融资已签署增资协议,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暂未完成工商变更。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张文龙先生及其配偶合计控制朴烯晶30.02%股权,为保障朴烯晶控制权的持续稳定,张文龙先生与朴烯晶其他部分股东(具体为朴蓝聚烯烃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朴汉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朴燕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重庆东方智慧贰号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陕西华拓企业管理控股有限公司、徐州盛芯半导体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贝嘉投资(上海)有限公司、昆山玉道汇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嘉兴元谦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舟山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衢州市衢江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公司、衢州人才信衢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通商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6年8月17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最新一轮融资前,协议相关方合计持有朴烯晶的股权比例为51.14%,最新一轮融资后,协议相关方合计持有朴烯晶的股权比例为50.40%),各方一致同意在朴烯晶股东会及/或董事会会议中,就朴烯晶经营管理、治理、对外投资、投后管理,朴未来泉经营管理及投资业务,以及上市公司层面的所有事项,与张文龙先生保持一致行动,若各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张文龙先生的意见为最终意见。自本次权益变动完成之日起5年内,除向同一控制下主体、《一致行动协议》各方或其控制下的主体进行的转让外,协议各方不会直接或间接转让朴烯晶的股权或通过本次收购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前述期限内,各方同意在朴烯晶的合计直接及间接控制比例应始终超过朴烯晶届时股本总额和注册资本总额的50.00%,以确保该等一致行动安排的稳定性,进一步维持并加强张文龙先生对朴烯晶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稳定。

《一致行动协议》自下列情形中较早之日自动终止:①朴未来泉以法律法规允许方式完成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的交割之日起的5年届满之日;或②合伙企业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失败(以上市公司公告或合伙企业书面通知放弃收购为准)之日。

根据《朴烯晶新能源材料(上海)有限公司章程》及朴烯晶股东间约定,朴烯晶董事会成员为9名董事,其中张文龙先生及其控制的主体有权提名5名董事,一致行动人之一陕西华拓企业管理控股有限公司有权提名1名董事。因此,基于上述一致行动安排,张文龙先生有权向朴烯晶董事会提名6名董事。

此外,张文龙先生就其个人及其配偶在朴烯晶中的持股比例已作出承诺,自本次权益变动完成之日起3年内,张文龙先生及其配偶直接及间接控制的朴烯晶股权比例合计应始终不低于朴烯晶届时股本总额和注册资本总额的20%。前述期限内,如朴烯晶实施增资扩股、股权激励、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其他导致注册资本变动的行为,张文龙先生及/或其配偶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增资、受让其他股东股权等方式,确保其及其配偶直接及间接控制的朴烯晶股权比例不低于上述底线。

综上,张文龙先生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对朴烯晶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制权具有稳定性。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上海璞瑞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朴未来泉的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持有其2.68%合伙份额,其基本情况如下: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为张文龙先生。

3、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变化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2026年5月12日设立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核心企业主要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及其主营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朴未来泉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及其主营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朴未来泉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璞瑞泉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3、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核心企业及其主营业务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张文龙先生所控制的核心企业基本情况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三年的主要业务及财务状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成立于2026年5月12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尚无财务数据。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璞瑞泉成立于2026年4月29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尚无财务数据。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涉及的诉讼、仲裁和重大处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朴未来泉的主要负责人为张文龙,其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均不存在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决定及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的公司价值和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拟通过本次权益变动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利于上市公司长期发展及全体股东权益的原则,巩固和提升现有业务发展质量。

二、本次权益变动后十二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明确计划。

若信息披露义务人后续作出增持或处置上市公司股份的决定,将严格按照《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承诺,其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标的股份,自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交割日)起60个月内不进行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等任何方式),亦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转让的方式转让上市公司控制权;前述锁定期内,如上市公司进行分红、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事项而孳息的股份,亦应遵守该锁定承诺。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股份自交割日起36个月内不予质押或设置其他任何形式的权利负担。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张文龙先生承诺,其及其配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朴烯晶股权自股份自交割日起36个月内不予质押或设置其他任何形式的权利负担。

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张文龙先生已承诺,除同一控制下主体间的转让外,自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之日(交割日)起60个月内不直接或间接转让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股份(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集中竞价交易等任何方式),亦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转让的方式转让上市公司控制权。

此外,《上海朴未来泉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已就全体合伙人锁定期约定如下:

“封闭期:自合伙企业以法律法规允许方式完成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的交割之日(“控制权交易交割日”)起的前5年为合伙企业的“封闭期”。封闭期内,除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的同一控制下份额转让外,全体合伙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其持有的合伙企业份额;封闭期结束后,在不影响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前提下,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制定有限合伙人退出方案并安排退出。”封闭期内,除经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的同一控制下份额转让外,全体合伙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其持有的合伙企业份额,亦不引入新合伙人。

《一致行动协议》各方已明确约定:“自本次权益变动完成之日起5年内,除向同一控制下主体、本协议各方或其控制下的主体进行的转让外,协议各方不会直接或间接转让朴烯晶的股权或通过本次收购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三、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决策、批准程序

(一)本次权益变动已经履行的程序及获得的批准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本次权益变动已经履行的程序如下:

2026年5月28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朴未来泉召开合伙人大会,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式,经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方后以股份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

2026年8月18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之执行事务合伙人璞瑞泉作出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同意合伙企业签署、履行及执行《股份转让协议》及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其他协议或法律文书,并同意交易文件约定的全部交易安排。

2026年8月18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朴未来泉与转让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二)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及获得的批准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相关程序如下:

1、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令第36号),转让方尚需取得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主管部门(如需)批准;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批准(如需);

3、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本次权益变动出具合规确认意见;

4、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可能涉及的批准或核准。

本次权益变动能否获得上述批准或核准,以及最终获得相关批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的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朴未来泉未直接或间接持有镇海股份之股份或其表决权。

本次权益变动后,朴未来泉持有镇海股份35,802,881股股份,占镇海股份总股本的比例为15%。

二、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方式

2026年8月18日,朴未来泉与舜通集团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根据该协议,朴未来泉拟支付现金购买舜通集团持有的镇海股份35,802,881股,占镇海股份当前总股本的15%。舜通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舜建集团不可撤销地承诺,在转让方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拥有权益的股份不低于目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期间,转让方、舜建集团及受其控制的关联方将支持受让方成为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并维持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充分认可并尊重其对目标公司的控制地位。转让方、舜建集团及受其控制的关联方将不参与任何可能影响受让方作为目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活动,不以任何方式单独、共同地或协助任何第三方谋求或争夺目标公司控制权或从事任何影响或可能影响目标公司控制权的行为。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朴未来泉拥有上市公司股份以及表决权的变动情况如下: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合同的主要内容

2026年8月18日,朴未来泉与舜通集团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同主体

1、甲方(受让方):上海朴未来泉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乙方(转让方):宁波舜通集团有限公司;

以上双方在本协议中合称为“双方”,单独称为“一方”或“该方”,互称为“一方”或“其他方”,视文义要求而定。

(二)转让股份的种类、数量、比例及转让价格

基于国资36号令之定价原则,转让方同意将其合计持有的目标公司35,802,881股流通股份(占目标公司总股份数的15%,“标的股份”),按照15.51元/股的价格转让给受让方,总转让对价为人民币555,302,684.31元(大写:伍亿伍仟伍佰叁拾万贰仟陆佰捌拾肆元叁角壹分)(“转让价款”),前述转让价款尚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

(下转9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