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85版)
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6,300股,约占公司股本总额(不含可转债转股数)的0.0017%,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相关事宜。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价格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除《激励计划(草案)》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但是根据《激励计划(草案)》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为26.75元/股。2024年6月,公司实施了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8.00元(含税),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12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41)。鉴于上述事项,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对本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由26.75元/股调整为25.95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2025年5月,公司实施了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8.00元(含税),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5-065)。依据公司《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方法,对本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回购价格进行再次调整,其回购价格由25.95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调整为25.15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2026年7月,公司实施了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8.00元(含税),向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4股,不送红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6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6-064)。鉴于上述事项,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依据公司《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方法,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回购价格进行再次调整,其回购价格由25.15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调整为17.41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针对首次授予部分,本次回购价格为17.41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2.51元/股。2025年5月,公司实施了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8.00元(含税),鉴于上述事项,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对本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由22.51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调整为21.71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2026年7月,公司实施了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8.00元(含税),向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4股,不送红股。鉴于上述事项,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对本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由21.71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调整为14.95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针对预留授予部分,本次回购价格为14.95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三)回购资金总额与来源-
公司拟用于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的资金总额104,214.95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四、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表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不含可转债转股数)将由364,616,170股减至364,609,870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
注:(1)本表中的“比例”为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后的结果。
(2)公司尚处于可转债转股期,上述股本数据不考虑可转债转股事项,最终注销事项完成后的总股本与当前总股本实际数可能存在差异,变动后具体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上市公司股本结构表为准。
(3)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实施后,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也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同时,不影响本公司《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五、本次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本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本次回购注销事宜进行会计处理;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和稳定性,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本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勤勉尽责,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努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六、审计委员会意见
鉴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总股本260,756,150股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上已回购的1,106,100股后的259,650,05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8.00元(含税),合计派发红利207,720,040元。同时以总股本260,756,150股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上已回购的1,106,100股后的259,650,05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4股,不送红股,共计转增103,860,020股。公司于2026年7月3日完成权益分派实施。
根据《激励计划》,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予以调整,针对首次授予部分,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价格由25.15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调整为17.41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由1,500股调整为2,100股;针对预留部分,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价格由21.71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调整为14.95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由3,000股调整为4,200股。
鉴于《激励计划》中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确定标准。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及《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回购注销本次激励计划中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6,300股,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由公司以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由公司以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上述调整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回购价格、授予数量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影响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本次调整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回购价格、授予数量事项及回购注销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员准确,应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无误、价格准确。同意公司回购注销该部分限制性股票。
七、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鉴于公司2025年度权益分派事项,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授予数量予以调整。
鉴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2名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将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6,300股进行回购注销,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由1,500股调整为2,100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由3,000股调整为4,200股。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由公司以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由公司以调整后的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上述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并同意董事会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就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了审议,决议通过。
八、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相关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的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3.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取得公司股东会的批准,且尚需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所涉及的债权人通知、公告和股份注销登记,以及注册资本减少、章程修改等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或备案等手续。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回购价格及授予数量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审核意见;
3、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4、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决议;
5、《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8月19日
证券代码:001301 证券简称:尚太科技 公告编号:2026-097
转债代码:127112 转债简称:尚太转债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同时修订
《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8月17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同时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相关情况
鉴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中2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确定标准。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及《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回购注销本次激励计划中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6,300股。
该事项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不含可转债转股数)将由364,616,170股减至364,609,870股,公司注册资本将由364,616,170元减至364,609,870元。
二、《公司章程》修订的相关情况
基于上述注册资本和股本总额的变更事项,并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现行《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
注:因公司“尚太转债”于2026年7月22日开始进入转股期,公司总股本持续变化。上述表格中股份总数不包括截至2026年8月17日尚太转债持有者自行转股增加的800股。
除上述条款修订及补充之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三、其他事项
本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授权人士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全部事宜。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内容为准。
四、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特此公告。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8月19日
证券代码:001301 证券简称:尚太科技 公告编号:2026-099
转债代码:127112 转债简称:尚太转债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8名,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5,755股,占公司总股本(不含可转债转股数)的0.0153%。
2、根据股东会对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授权,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锁定期届满,将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3、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在经相关监管部门审核登记并办理完毕解除限售手续、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本公司于2026年8月17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和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的议案》。鉴于公司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条件已经成就,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4年6月2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确定以2024年6月21日为预留授予日,以22.51元/股的价格授予15名激励对象共计24.525万股限制性股票。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则的规定,公司完成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工作。
(二)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8月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2023年8月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已经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2023年8月3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草案)》”)。
3、2023年8月2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发表了核查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2023年8月3日至8月14日,公司在内部OA(云之家企业云盘)公告栏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未有员工反馈意见。通过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公示,公司监事会未发现有关激励对象人员存在不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条件的情况。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次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并就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于2023年8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2023年8月11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公司独立董事高建萍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3年8月29日(周二)召开的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于2023年8月10日就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6、2023年8月29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并经公司自查,在《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8月2日),公司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7、2023年8月29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本激励计划并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本激励计划。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
8、2023年9月8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9、2023年12月11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10、2023年12月27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1、2024年1月29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回购的5,000股限制性股票已注销完成。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260,755,600元减少至260,750,600元,股本总额由260,755,600股减少至260,750,600股。
12、2024年4月24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13、2024年5月15日,公司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4、2024年6月4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回购部分限制性股票已注销完成。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260,750,600元减少至260,716,100元,股本总额由260,750,600股减少至260,716,100股。
15、2024年6月21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相关激励对象名单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16、2024年7月,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已经授予并登记完成,该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4年7月18日。本次预留部分授予并登记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260,716,100元增加至260,961,350元,股本总额由260,716,100股增加至260,961,350股。
17、2024年8月14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相关事项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出具了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18、2024年12月3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19、2024年12月19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4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0、2025年2月17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回购的74,000股限制性股票已注销完成。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260,961,350元减少至260,887,350元,股本总额由260,961,350股减少至260,887,350股。
21、2025年3月13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激励计划》中5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确定标准。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及《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回购注销本次激励计划中5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50,000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22、2025年4月7日,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5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3、2025年5月6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回购的50,000股限制性股票已注销完成。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260,887,350元减少至260,837,350元,股本总额由260,887,350股减至260,837,350股。
24、2025年5月28日,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68名,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54,0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1357%。
25、2025年7月21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激励计划》中1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确定标准。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回购注销本次激励计划中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5,000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26、2025年7月21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鉴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项下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将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0名激励对象统一办理解除限售股票57,100股。
27、2025年8月11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8、2025年9月9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回购的35,000股限制性股票已注销完成。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260,837,350元减少至260,802,350元,股本总额由260,837,350股减至260,802,350股。
29、2025年9月17日,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0名,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7,1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0219%。
30、2026年4月20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激励计划》中6名激励对象离职(其中包括5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1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1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退休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确定标准。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及《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回购注销上述激励计划中7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46,200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31、2026年4月20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鉴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项下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将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62名激励对象统一办理解除限售股票243,900股。
32、2026年5月18日,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6名激励对象已获授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33、2026年6月22日,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回购的46,200股限制性股票已注销完成。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由260,802,350元减少至260,756,150元,股本总额由260,802,350股减至260,756,150股。
34、2026年7月14日,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62名,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41,460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0.0936%。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限售期说明
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公司预留授予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于2024年7月18日上市,因而公司预留授予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已于2026年7月17日期满,自2026年7月18日起进入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二)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具体条件及达成情况如下:
■
综上所述,公司预留授予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8名激励对象均符合解除限售条件,不存在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能解除限售的情形,根据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解锁事宜。
三、本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总股本260,756,150股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上已回购的1,106,100股后的259,650,05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8.00元(含税),合计派发红利207,720,040元。同时以总股本260,756,150股扣除公司回购专户上已回购的1,106,100股后的259,650,05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4股,不送红股,共计转增103,860,020股。公司于2026年7月3日完成权益分派实施。鉴于上述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数量进行相应调整。本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8名激励对象对应的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39,825股调整为55,755股。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7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其中,6名激励对象离职需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宜,已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办理完成回购注销手续。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需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4,200股事宜,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除上述情况外,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公司2023年限制性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限售期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8人,其中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1人,公司核心管理人员或业务(技术)骨干7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55,755股,占公司2023年限制性激励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00%,约占公司总股本(不含可转债转股数)的0.0153%。具体如下:
■
注:1. 本次激励计划目前在职激励对象共8人,均满足本期解除限售条件;
2.因公司实施2025年权益分派,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解除限售数量将做相应的调整。
3.因回购注销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未纳入上表统计范围内。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情况进行了考核、查验,发表意见如下:公司情形、经营业绩、激励对象及其个人绩效考核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可根据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事宜。
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锁对象名单及数量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8名激励对象的55,755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手续。
七、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及考核结果,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共8人,可解除限售股票数量为55,755股。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业务办理》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限售期届满,按规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
八、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解除限售及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相关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的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3.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本次回购注销尚需取得公司股东会的批准,且尚需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所涉及的债权人通知、公告和股份注销登记,以及注册资本减少、章程修改等市场主体变更登记或备案等手续。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议;
4、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二次会议决议;
5、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审核意见;
6、《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8月19日
证券代码:001301 证券简称:尚太科技 公告编号:2026-106
转债代码:127112 转债简称:尚太转债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举办2026年半年度网上业绩
说明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6年8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2026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为便于广大投资者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经营业绩、发展战略等情况,公司将于2026年8月24日(星期一)15:30-16:3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云访谈”栏目举办2026年半年度业绩网上说明会。
一、业绩说明会相关安排
1、召开时间:2026年8月24日(星期一)下午 15:30-16:30。
2、召开方式:本次业绩说明会将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
3、参与方式:本次业绩说明会将采用图文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录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平台(http://irm.cninfo.com.cn),进入公司“云访谈”栏目参与本次网上业绩说明会,也可扫描下方二维码参与交流。
■
(公司2026年半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二维码)
4、公司出席人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欧阳永跃先生、职工代表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李龙侠先生、财务总监王惠广先生、独立董事冯文英女士(具体参会人员以当天实际出席人员为准)。
二、投资者问题征集及方式
为充分尊重投资者、提升交流的针对性,现就公司本次业绩说明会提前向投资者公开征集问题,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投资者可于2026年8月24日12:00前登录“互动易”平台“云访谈”栏目进入公司2026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页面进行提问。公司将在2026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公司本次网上业绩说明会。
特此公告。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8月19日
证券代码:001301 证券简称:尚太科技
转债代码:127112 转债简称:尚太转债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8月
声明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太科技”或“本公司”、“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制定。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不超过115.00万股,约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32%。本激励计划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鉴于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正处于转股期,公司股本总额可能存在变动,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本总额均以2026年7月22日公司股本总额36,461.617万股进行测算。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在有效期内。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四、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不超过76人。包括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在本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业务(技术)骨干,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28.04元/股。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七、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登记日起满15个月后,分2期解除限售,每期解除限售的比例分别为50%、50%。
八、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不损害公司利益。
十一、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二、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三、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前述60日内。
十四、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第一章 释义
本激励计划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
说明:1、本激励计划摘要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激励计划摘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的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使其更加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以保证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下转87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