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6年

8月20日

查看其他日期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2026-08-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26-069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8月19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8月19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8月19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吉林省长春市高新海容广场B座(东蔚山路与震宇街交汇处)27层报告厅。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姜云涛先生

7、本次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407,937,529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6,223,117股,公司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01,714,412股。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85人,代表股份97,737,1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30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1,048,0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0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77人,代表股份86,689,0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79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76人,代表股份10,432,6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7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76人,代表股份10,432,6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70%。

3、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注:表格中所述比例(%)指每项提案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量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投资者/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根据四舍五入原则计算。

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均为特别表决议案,均已获得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哲、孙小鹏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的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8月20日

证券代码:000661 证券简称:长春高新 公告编号:2026-070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7月22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7月23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1号》”)的规定,公司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六个月内(即2026年1月22日至2026年7月22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已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上述相关资料,在自查期间,除下列核查对象外,其余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1、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自查期间,内幕信息知情人中共有5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其中有2位系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其各自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均发生在知悉本次激励计划事项之前,均为基于其各自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独立判断及个人资金安排而进行的操作,与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无关;且在其买卖公司股票时,未获知、亦未通过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获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时点安排等相关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在自查期间,除上述5位之外,本激励计划事项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

2、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自查期间,共有38位激励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其中有2位系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其各自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均发生在知悉本次激励计划事项之前。公司结合股权激励计划进程对上述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其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系基于各自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与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其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等相关信息,未通过内幕信息知情人处获知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信息,不存在利用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核查结论

综上,公司在股权激励计划策划、讨论过程中均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接触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在自查期间,未发现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买卖的行为,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的行为。

四、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8月20日

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大成(长)证字[2026]第11-2号

致: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6年7月22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2026年7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巨潮资讯网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经济参考报》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6年8月19日14:30,本次股东会于吉林省长春市高新海容广场(东蔚山路与震宇街交汇处)B座27层报告厅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8月19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8月1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8月1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长春高新技术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本次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6年8月11日(星期二)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785人,代表股份共计 97,737,1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300%。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8人,代表股份共计11,048,0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02%。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77人,代表股份共计86,689,0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798%。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776人,代表股份共计10,432,6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70%。其中:现场出席0人,代表股份0股;通过网络投票776人,代表股份10,432,631股。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身份认证);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股东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为:

1.特别决议案:审议《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特别决议案:审议《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3.特别决议案:审议《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4.特别决议案:审议《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特别决议案需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的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根据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共计4项,经合并现场及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 特别决议案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通过。

2. 特别决议案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通过。

3. 特别决议案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通过。

4. 特别决议案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事项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王哲 王哲

经办律师:

孙小鹏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