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证券代码:002213 证券简称:大为股份 公告编号:2026-066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适用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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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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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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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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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13 证券简称:大为股份 公告编号:2026-065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知于2026年8月7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26年8月19日下午2:30在公司总部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连宗敏女士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应到董事7名,实到董事7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半年度报告〉和〈2026年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2026年半年度报告》及《2026年半年度报告摘要》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6年上半年经营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报告编制和审核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2026年半年度财务报告》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2026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同日披露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6年半年度报告》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二)《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8月20日
证券代码:002213 证券简称:大为股份 公告编号:2026-067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710号)核准,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855,273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33.8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6,508,227.4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税人民币4,577,568.85元,实际可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91,930,658.55元。
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由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并于2026年7月31日出具了《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855,273.00股后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德皓验字[2026]00000048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设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并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深圳市大为创芯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为创芯”)、上海大为捷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为捷敏”)会同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罗湖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深圳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新增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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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1)公司与大为创芯、中国银行罗湖支行、招商证券《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一: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深圳市大为创芯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
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账号为762781344540,截2026年8月14日,专户余额为59,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嵌入式存储器研发和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炎、贾方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二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均应及时以传真、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丙方,甲方及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9、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10、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按以下第一种方式解决:(一)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二)将争议提交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1、本协议一式拾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2)公司与大为捷敏、浦发银行深圳分行、招商证券《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一: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上海大为捷敏技术有限公司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账号为79080078801400003598,截止2026年8月14日,专户余额为32,930,658.55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嵌入式存储器研发和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炎、贾方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二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均应及时以传真、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9、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10、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按以下第一种方式解决:(一)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二)将争议提交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1、本协议一式拾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一)《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大为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8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