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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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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2026-08-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992 证券简称:宝明科技 公告编号:2026-032

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6年4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6年5月19日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或贷款并相互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贷款额度累计不超过人民币60亿元(综合授信/贷款业务类型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供应链融资、融资租赁、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保理、开立信用证、押汇、贸易融资、票据贴现、票据池质押融资等综合授信业务)。在上述综合授信/贷款额度内,公司及子公司将根据融资授信的实际需要,相互提供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或贷款并相互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0)。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了《综合授信合同》,申请使用的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贰亿元整。公司全资子公司惠州市宝明精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明精工”)、全资二级子公司赣州市宝明显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州宝明”)分别与中信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上述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人民币贰亿元整。

本次宝明精工、赣州宝明为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批准范围之内。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06-08-10

3、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汇隆商务中心2号楼3001

4、法定代表人:李军

5、注册资本:18,086.8635万人民币

6、经营范围:研发、生产销售背光源、新型平板显示器件;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需前置审批和禁止的项目除外);机械设备租赁(不配备操作人员的机械设备租赁,不包括金融租赁活动)。新材料技术研发;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新型膜材料制造;新型膜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石墨烯材料销售;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被担保人财务状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三)被担保人诚信状况

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甲方):惠州市宝明精工有限公司

赣州市宝明显示科技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主合同债务人: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人民币贰亿元整。

2、保证范围: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3、保证方式: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证人应履行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期间: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2)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第2.2款约定的期间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乙方按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乙方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有追索权保理)或保理融资到期日(无追索权保理)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乙方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事项系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宝明精工、赣州宝明为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额度在董事会、股东会批准范围之内。公司作为被担保人,资信状况良好,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稳健,具备良好的偿债能力。本次担保有利于提升公司综合融资能力,保障公司日常运营及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担保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长远发展战略。本次担保事项不涉及对外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子公司及子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之间提供的担保借款总余额为人民币37,177.43万元,占公司2025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49.56%。子公司为公司提供的担保借款总余额为人民币47,021.81万元,占公司2025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62.69%。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亦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等事项。

七、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信银行深圳分行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

2、宝明精工与中信银行深圳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3、赣州宝明与中信银行深圳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宝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