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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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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26-08-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司代码:600080 公司简称:ST金花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1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3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4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1.5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报告期内不进行利润分配或公积金转增股本。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2.1公司简介

2.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3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2.4截至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10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博越

董事会批准报送日期:2026年8月20日

证券代码:600080 股票简称:ST金花 编号:临2026-037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通知于2026年8月10日以电子邮件及微信方式发出,会议于2026年8月20日以现场和通讯结合的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出席董事5人,实际出席董事5人,其中现场出席董事4人,董事长邢雅江先生以通讯方式参会。会议由副董事长邢博越先生主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讨论表决,会议通过如下决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通过《公司2026年半年度报告》及《2026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6年半年度报告摘要》详见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2026年半年度报告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通过《关于制定〈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制度》。

(三)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的《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22日

证券代码:600080 股票简称:ST金花 编号:临2026-038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648号)核准,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花股份”)发行股票67,974,413股(A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9.38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37,599,993.94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28,780,819.60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上述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8年3月22日出具的《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瑞华验字[2018]61060001号)审验确认。

(二)截止2026年6月30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余额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了《管理办法》。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并结合经营需要,公司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1、2018年4月3日,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2018年4月3日,公司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浦发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2、2018年12月17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银行”)增设募集资金存储专户,并同国金证券、长安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3、2023年1月13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新开立募集资金存储专户,并同国金证券、兴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4、2023年2月10日,公司已将上述长安银行募集资金存储专户余额划转至浦发银行募集资金存储专户,并办理完毕长安银行募集资金存储专户的销户手续。公司与国金证券、长安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也相应终止。

5、2023年12月5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在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杏园路支行(以下简称“齐商银行”)新开立募集资金存储专户,并同国金证券、齐商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该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6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列示如下:

单位:元

注:上述募集专户期末余额均为活期存款。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公司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869.28万元,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58,162.08万元,具体详见附件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的情况。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1、2024年12月25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因相关部门审批验收等不可控因素,为保障募投项目工程安全和项目效益,降低募投项目风险,经过公司审慎分析和综合评价,拟将上述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延期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将合理安排募投项目建设周期,加快募投项目的建设进度,保障募投项目按期顺利推进。

2、2025年6月26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为保障募投项目工程验收安全实施,降低募投项目风险,结合相关部门审批验收等不可控因素,经过公司审慎分析和综合评价,拟将上述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延期至2025年12月31日前。公司将合理安排募投项目建设周期,加快募投项目的建设进度,保障募投项目按期顺利推进。

3、2025年12月30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为保障项目长期安全稳定运营,降低募投项目风险,经过公司审慎分析和综合评价,拟将上述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延期至2026年6月30日前。公司将合理安排募投项目建设周期,加快募投项目的建设进度,保障募投项目按期顺利推进。

4、2026年2月10日,公司与陕西省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得“新工厂搬迁扩建项目”剩余21亩(HX19-3-5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截止目前,公司“新工厂搬迁扩建项目”已取得全部计划用地面积140亩国有土地使用权。

5、2026年6月25日,公司募投项目之“新工厂搬迁扩建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已完成建设及投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已将上述募投项目全部结项,截至2026年6月23日,本次结余募集资金9,364.09万元(含利息收入、现金管理收益)。募投项目结项后,公司将保留募投项目对应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将按照相关合同约定在满足付款条件时,通过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支付工程施工款、设备款、质保金等未支付款项,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募集资金存放管理,直至支付完毕上述项目尾款。待上述项目尾款全部结清后,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实际结余情况,对节余募集资金进行整体安排,并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若节余募集资金不足以支付相关款项,公司将以自有资金进行支付。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项目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无。

特此公告。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22日

附表: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万元

证券代码:600080 股票简称:ST金花 编号:临2026-039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长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长邢雅江先生于2025年5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92025004号),因涉嫌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等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董事长邢雅江先生进行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告:临2025-026号)

2026年8月2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对公司董事长邢雅江先生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证监处罚字【2026】6号),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邢雅江:

邢雅江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我局已调查完毕,依法拟对邢雅江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拟对邢雅江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邢雅江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邢雅江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花股份或公司)股份66,897,65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7.92%。其中,33,448,827股被划转至新余兴鹏同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新余兴鹏),占金花股份总股本的8.96%。

陕西聚昶和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昶和商贸)委托新余兴鹏以其名义参与联合竞买上述司法拍卖的“金花股份”,并代为持有竞拍所得股份838.6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5%。2022年11月22日至2023年3月2日,新余兴鹏将代聚昶和商贸所持838.62万股金花股份股票减持完毕。

邢雅江实际控制聚昶和商贸,安排该公司通过新余兴鹏参与金花股份司法竞拍,并代为持有及后续减持司法竞拍所得2.25%金花股份。聚昶和商贸参与竞拍的资金主要直接来源于邢雅江控制的公司。

2022年2月16日邢博越任金花股份副总经理,持有金花股份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17.30%。邢雅江与邢博越系父子关系。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十项,邢雅江与邢博越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金花股份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5%后,邢雅江与一致行动人所持金花股份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减少超过1%时,邢雅江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金花股份并予公告。邢雅江未依法履行上述义务,并因此导致金花股份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股东相关情况存在虚假记载。

以上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公告、银行流水、工商登记资料、相关协议、证券账户交易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一是邢雅江对持股变动情况未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二是邢雅江导致金花股份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前十名股东信息、前十名股东之间存在的一致行动情形不实,相关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邢雅江涉嫌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我局拟决定:

一、针对邢雅江未通知上市公司并公告持股变动信息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对邢雅江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罚款。

二、针对邢雅江导致金花股份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相关股东信息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对邢雅江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5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违法事实,对邢雅江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90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五条第五项规定,就我局拟对邢雅江实施的行政处罚,邢雅江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邢雅江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邢雅江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将以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二)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事项仅涉及公司董事长个人,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情形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四)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花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