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6年

8月22日

查看其他日期

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相关方收到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2026-08-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773 证券简称:沃格光电 公告编号:2026-055

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相关方收到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6年5月15日、2026年8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相关方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0)、《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相关方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51)。

近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相关方收到了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5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

易伟华,男,1972年12月出生,时任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格光电)董事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深圳中锦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中锦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易伟华、深圳中锦程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沃格光电时任董事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易伟华将其持有的1,180万股沃格光电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协议转让至深圳中锦程旗下私募基金。易伟华与深圳中锦程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沃格光电披露了股份协议转让基本情况、进展情况、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等。

经查,易伟华与深圳中锦程旗下私募基金的实际转让总价款、第二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时间与沃格光电披露不一致,导致沃格光电2024年10月11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协议转让部分股份签署补充协议的公告》、2024年11月1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易伟华更新、深圳中锦程更新)、2024年11月12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协议转让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易伟华更新、深圳中锦程更新)、2025年1月11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协议转让公司股份完成过户登记的公告》存在虚假记载。

易伟华与深圳中锦程旗下私募基金已按披露的转让总价款进行了整改。

上述违法事实,有信息披露文件、询问笔录、银行流水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易伟华、深圳中锦程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易伟华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二、对深圳中锦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江西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事项内容与公司经营和业务活动无关,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报刊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沃格光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