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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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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公告

2026-08-2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958 证券简称:东方证券 公告编号:2026-039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经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东方证券”或“上市公司”)自查、相关中介机构核查,相关主体在核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A股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东方证券拟通过发行A股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上市类第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东方证券A股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东方证券A股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前六个月至《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日止,即2025年10月19日至2026年7月27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知情人员;

2、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及其主要负责人;

3、交易对方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

4、标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5、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

6、其他知悉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7、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三、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A股股票的核查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签署的自查报告及出具的声明等资料,前述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相关主体于自查期间买卖东方证券A股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相关自然人买卖上市公司A股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内,相关自然人买卖东方证券A股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针对上述在自查期间买卖东方证券A股股票的行为,相关主体均已分别出具自查报告或声明,相关主要内容如下:

1、梁闰润

梁闰润为东方证券第一大股东申能(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裁华士超的母亲,梁闰润已出具相关声明,就前述自查期间买卖东方证券A股股票的行为声明如下:

“本人于本次交易自查期间内买入/卖出东方证券股票系基于对该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关,交易时本人并不知悉本次交易事项,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人关于买卖东方证券股票的建议,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且不存在泄露有关消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东方证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除上述情形外,自查期间,本人未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东方证券股票。

本人承诺直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后两个交易日内,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再买卖东方证券股票。

本人对本声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华士超已出具自查报告,就梁闰润前述自查期间买卖东方证券A股股票的行为说明如下:

“本人在自查期间未泄露本次交易的有关信息给梁闰润或者建议梁闰润买卖东方证券股票,未以任何方式将东方证券本次交易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除上述情形外,自查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东方证券股票的情况,且不存在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东方证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本人对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报告中所涉及的各项说明及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

2、李杏宝

李杏宝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周杰的母亲,李杏宝已出具相关声明,就前述自查期间买卖东方证券A股股票的行为声明如下:

“本人于本次交易自查期间内买入/卖出东方证券股票系基于对该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交易无关,交易时本人并不知悉本次交易事项,也从未向任何人了解任何相关内幕信息或者接受任何人关于买卖东方证券股票的建议,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且不存在泄露有关消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东方证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除上述情形外,自查期间,本人未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东方证券股票。

本人承诺直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后两个交易日内,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构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交易行为,不再买卖东方证券股票。

本人对本声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周杰已出具自查报告,就李杏宝前述自查期间买卖东方证券A股股票的行为说明如下:

“本人在自查期间未泄露本次交易的有关信息给李杏宝或者建议李杏宝买卖东方证券股票,未以任何方式将东方证券本次交易之未公开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除上述情形外,自查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存在其他买卖东方证券股票的情况,且不存在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东方证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本人对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报告中所涉及的各项说明及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

(二)相关机构买卖上市公司A股股票的情况

自查期间内,相关机构买卖东方证券A股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1、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出具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内,交易对方中的国泰海通存在买卖东方证券A股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针对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东方证券A股股票的行为,国泰海通已作出如下声明:

“(1)本公司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之间设置了隔离墙,防止内幕信息不当流通。本公司已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严格控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及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防止保密信息泄露,本公司及相关人员严格遵守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2)本公司上述买卖东方证券股票行为系相关部门基于自身独立投资研究作出的决策,属于市场化的日常经营行为,与本次交易无关。本公司不存在利用内幕消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且不存在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东方证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3)除上述情形外,自查期间,本公司未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东方证券股票。

(4)本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股票交易行为。

除上述情况外:

(1)本公司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东方证券股票的情况,且不存在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东方证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2)本公司对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报告中所涉及的各项说明及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

2、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出具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内,东方证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浙商证券存在买卖东方证券A股股票的情况,具体如下:

针对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东方证券A股股票的行为,浙商证券已作出如下声明:

“(1)本公司已经制定并执行信息隔离管理制度,在存在利益冲突的部门/分子公司之间设置了隔离墙,防止内幕信息不当流通。本公司已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严格控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及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防止保密信息泄露,本公司及相关人员严格遵守了保密义务,不存在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2)上述买卖东方证券股票行为系相关部门/分子公司基于自身独立投资研究作出的决策,属于市场化的日常经营行为,与本次交易无关。本公司不存在利用内幕消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且不存在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东方证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3)除上述情形外,自查期间,本公司未以直接或间接方式通过股票交易市场或其他途径买卖东方证券股票。

(4)本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股票交易行为。

除上述情况外:

(1)本公司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东方证券股票的情况,且不存在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东方证券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交易的行为。

(2)本公司对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报告中所涉及的各项说明及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内的其他主体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东方证券A股股票的情况。

四、自查结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内的相关主体签署的自查报告及出具的声明等文件,基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并在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相关声明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相关机构及人员在自查期间买卖东方证券A股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内的相关主体签署的自查报告及出具的声明等文件,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基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并在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和相关声明确认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相关机构及人员在自查期间买卖东方证券A股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六、法律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内的相关主体签署的自查报告及出具的相关声明等文件,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认为:基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并在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和相关声明确认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相关机构及人员在自查期间买卖东方证券A股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特此公告。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