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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期(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2026-08-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53 证券简称:海思科 公告编号:2026-100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期(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六年八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A股普通股。

三、本次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991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114,089.248万股的0.87%,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其中首次授予881万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0.77%;预留11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0.10%。

2024年,公司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4年10月11日公司完成相应权益的授予登记事宜,截止本激励计划披露日,尚有406.00万股权益仍在有效期内。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限制性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1%。截止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全部在有效期内(含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激励权益总数占草案公布日公司总股本的比重为1.22%。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33.36元,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即33.36元/股;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即31.04元/股。

五、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总人数为45人,全部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技术骨干人员。

七、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八、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靠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二、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三、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授予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2023年11月修订)》中的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十四、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

四、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45人,全部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骨干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授予权益时、对应考核期及对应限售期内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具有劳动、劳务等雇佣关系。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二)公司将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三)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实。

第五章 股权激励计划具体内容

本激励计划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将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授予。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991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14,089.248万股的0.87%。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标的股票数量

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991万股限制性股票,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114,089.248万股的0.87%,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其中首次授予881万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0.77%;预留11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0.10%。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分配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2)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本激励计划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本期激励计划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在未来36个月内分3次解锁。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锁期及各期解锁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锁期及各期解锁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4、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豁免短线交易情形除外。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减持的时候需要提前知会董事会办公室履行相应信息披露程序。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33.36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33.36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司限制性股票。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本次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授予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2、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66.72元的50%,为每股33.36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62.08元的50%,为每股31.04元。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业绩考核不构成公司实质预测与承诺,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预留部分在2026年授出,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保持一致;若预留部分在2027年授出,则预留授予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业绩考核不构成公司实质预测与承诺,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5)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海思科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与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

公司根据行业特点及本公司实际情况选取营业收入和创新药阶段性研发成果数量作为公司层面业绩指标。

营业收入作为公司核心财务指标,是公司经营成果的重要表现,同时也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预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创新药的持续研发是公司未来发展的重要保障,公司根据研发实际情况制定了以创新药每年IND和NDA申报并受理的数量为主的业绩指标,该指标较公司前期创新药每年IND和NDA申报并受理的数量有较大的提升。公司综合考虑了当前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结合考核目标的挑战性、可实现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确定了本激励计划的具体考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七、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

公司进行派息时,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2、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3、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4、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当出现前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数量。律师应当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限制性股票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八、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依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线性摊销法分批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公司2026年10月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2027年6月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说明:

1、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九、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原则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1、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做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

公司进行派息时,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2、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3)缩股

P=P0÷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3、回购注销的程序

(1)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数量、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回购注销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回购注销相关事宜。

第六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三)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对本激励计划进行变更或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继续执行。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等情形。

(四)若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若继续实施本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的,则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可提前终止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指同时满足公司层面业绩目标、个人层面绩效结果合格及以上、对应考核期/限售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具有劳动、劳务等雇佣关系条件,下同)的权益继续有效,已获授但尚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或雇佣关系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且仍担任《激励计划》确定的股权激励范围内的岗位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雇佣合同、劳动纪律、公司规章制度或职业道德、擅自与其他单位建立雇佣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或劳务关系)、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单方解除与激励对象雇佣关系的,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无论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全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激励对象因下列任一原因导致雇佣关系解除或终止的,董事会可以决定对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可继续保留,其余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激励对象提出辞职;

2、公司裁员;

3、因上述第(二)款所列情况之外的其他情形下的公司单方面终止或解除与激励对象订立的雇佣合同;

4、双方协商一致解除雇佣关系;

5、雇佣合同期满双方未续签;

6、激励对象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满后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

7、双方雇佣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雇佣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雇佣合同内容达成一致。

(四)激励对象因退休而与公司解除或终止雇佣关系的,董事会有权决定:

1、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或

2、激励对象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保留,其余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五)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与公司解除或终止雇佣关系的,董事会有权决定:

1、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或

2、激励对象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保留,其余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六)激励对象身故或被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身故或被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董事会有权决定:

(1)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或

(2)激励对象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保留,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余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身故或被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满足解除限售条件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保留,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余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七)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激励对象有义务不可撤销地同意和认可公司的认定结果与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股权激励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七章 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653 证券简称:海思科 公告编号:2026-099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于2026年8月21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6年8月18日以专人送达。会议应出席董事5人,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董事5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俊民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的通知、召开以及参与表决董事人数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全体董事经过审议,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四期(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董事严庞科先生拟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该议案表决。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团队成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被激励对象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了《第四期(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等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第四期(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第四期(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股东会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四期(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为保证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第四期(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实施管理办法》。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

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第四期(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实施管理办法》。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股东会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四期(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为保证第四期(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高效、顺利地进行,公司董事会特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全权办理第四期(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具体授权事项如下:

1.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或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5.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

6.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7.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宜;

8.授权董事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死亡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补偿和继承事宜,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9.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0.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

11.授权董事会按照既定的方法和程序,将限制性股票总额度在各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以及对授予总额度进行调整;

12.授权董事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13.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14.提请公司股东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效期。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股东会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公告。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24日

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6年第二次会议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