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37 证券简称:ST美克 公告编号:临2026-082
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待审理。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诉讼标的暂计344,108,782.96元
●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目前案件尚未正式开庭审理,暂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美克家居”)于近日收到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截至公告披露日,本案尚未正式开庭审理,现将本次诉讼及前期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被告: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三)事实和理由
2025年1月17日,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进出口
银行”)与被告美克家居签订《借款合同(营运资金类流动资金贷款) 》、《借款合同( 出口卖方信贷) 》,贷款金额分别为0.4亿元、1.5亿元, 贷款期限自2025年1月17日起至2026年2月16日止。
2025年3月7日,双方签订贷款金额为1.5亿元的《借款合同( 出口卖方信贷) 》,贷款期限为十三个月。
为确保被告的债务得到支付和偿还, 被告美克家居以乌鲁木齐美克研发大厦作为抵押,双方签订《房地产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及《补充协议》,并在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完成不动产抵押登记,担保最高债权额为4亿元,债权确定期间为2018年9月1日起2026年12月31日止。另外,被告美克家居以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481号的商业房地产作为抵押,双方签订《房地产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在天津市规划和自然管理局完成不动产抵押登记,担保最高债权额为5.72亿元,债务确定期间为2025年1月15日起2031年1月15日止。
原告进出口银行于2025年2月17日向被告美克家居发放两笔贷款, 分别为1.5亿元以及0.4亿元,2025年3月7日向被告美克家居放款1.5亿元,共计向被告放款金额为3.4亿元。1.5亿元及0.4亿元两笔贷款实际到期日为2026年3月16日、1.5亿元贷款实际到期日为2026年4月6日。被告美克家居于贷款到期日未偿还相应本金、利息及其它应付款项。
(四)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339,400,000.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5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截至2026年4月29日,利息金额暂计为3,021,731.11元);
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5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复利(截至2026年4月29日,复利金额暂计为17,113.52元);
4.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5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 截至2026年4月29日,罚息金额暂计为1,669,938.33元);
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保险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公告费等费用;
6.请求判令原告对于上述第一至第五项诉请债权范围内有权以被告抵押给原告的坐落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506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证号:乌国用( 2009)第0025409号)及不动产美克研发大厦( 不动产权号:乌房权证新市区字第2014434316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土地使用权及不动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7.请求判令原告对于上述第一至第五项诉请债权范围内有权以被告抵押给 原告的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481号的商业房地产(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津( 2025) 河西区不动产证明第0032862号) ,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土地使用权及不动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二、本次公告的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诉讼尚未进入审理程序,鉴于诉讼事项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目前无法判断其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程度。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结合案件后续实际进展,及时作出相应会计处理,具体影响金额以经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鉴于公司目前处于预重整程序中,上述案件所涉债权,相关债权人已向预重整辅助机构进行了债权申报登记。公司将积极配合预重整辅助机构及法院,在后续重整程序中妥善处理上述诉讼事项。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美克国际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