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1022 证券简称:宁波远洋 公告编号:2026-051
债券代码:244543、245172
债券简称:G26宁远R、26宁远01
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825号)同意,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6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145,403,704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4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86,165,668.88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6,854,154.43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79,311,514.45元。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6年8月18日出具德师报(验)字(26)第00354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于近日与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专户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内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的要求,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6年8月17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
注:上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与募集资金总额存在差异系浙商证券划转募集资金时扣除了尚未支付的保荐承销费用所致;与募集资金净额存在差异,主要系部分发行相关费用尚未支付或已支付尚未置换所致。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监管协议
甲方: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说明:甲方是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主体,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上市公司直接实施,则上市公司为甲方,如果由上市公司子公司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则上市公司及该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为甲方)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32006272015003210328,截至2026年8月17日,专户余额为888,026,415.09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集装箱船舶购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高小红、万峻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2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监管协议
甲方: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说明:甲方是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主体,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上市公司直接实施,则上市公司为甲方,如果由上市公司子公司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则上市公司及该子公司或上市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为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901130029000238258,截至2026年8月17日,专户余额为194,365,668.88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集装箱购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高小红、万峻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2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25日
证券代码:601022 证券简称:宁波远洋 公告编号:2026-052
债券代码:244543、245172
债券简称:G26宁远R、26宁远01
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结果
暨股本变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发行数量和价格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数量:145,403,704股
发行价格:7.47元/股
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086,165,668.88元
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079,311,514.45元
● 新增股份预计上市时间
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宁波远洋”)2026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新增的145,403,704股股份已于2026年8月2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在其限售期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 新增股份的限售期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票自本次新增股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减持本次认购的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在限售期内,因公司送股、转增股本、股份分割、配股等事项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的安排。
● 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1.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
2026年4月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026年4月16日,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同意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暨引入战略投资者的批复》(浙海港金〔2026〕78号)。
2026年4月20日,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
2026年6月24日,鉴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募集资金总额等相关事宜的议案》。
2.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审核及注册过程
2026年6月18日,公司收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交易所审核意见》,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6年8月1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825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2.发行数量:145,403,704股
3.发行价格:7.47元/股
4.募集资金总额:1,086,165,668.88元
5.发行费用:6,854,154.43元(不含税)
6.募集资金净额:1,079,311,514.45元
7.保荐人(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
(三)募集资金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
1.募集资金验资情况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认购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6年8月18日出具了德师报(验)字(26)第00355号《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认购资金验证报告》。根据该报告,截至2026年8月17日止,浙商证券指定的银行账户已收到本次发行认购资金总额人民币1,086,165,668.88元。
2026年8月17日,浙商证券在扣除尚未支付的承销保荐费(不含增值税)后向公司指定银行账户划转了剩余募集资金。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达公司账户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6年8月18日出具了德师报(验)字(26)第00354号《验资报告》。根据该报告,本次发行A股股票145,403,704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4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86,165,668.88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6,854,154.43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79,311,514.45元。截至2026年8月17日止,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尚未支付的承销保荐费(不含增值税)人民币3,773,584.91元后,公司实际收到募集资金人民币1,082,392,083.97元。所有认购资金均以人民币现金形式汇入。公司因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而增加的注册资本及股本总额为人民币145,403,704.00元,增加股数145,403,704股,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933,907,810.45元。
公司实际收到的募集资金金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为尚未置换的已支付或待支付的发行费用。
2.股份登记情况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26年8月21日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
(四)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份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五)保荐人(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规性审核的结论意见
浙商证券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合规性审核的结论意见为:
1.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意见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法取得必要授权,获得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会批准,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定价过程完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825号)和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符合本次发行启动前主承销商已向上交所报备的《发行与承销方案》的要求。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有效。
2.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具体来源为自有资金,来源合法,并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处分权,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不存在宁波远洋向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亦不存在宁波远洋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本次发行对象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相关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发行对象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本次发行的风险等级相匹配。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定价过程和发行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和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与授权,并经有权国资监管单位批准、上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发行人股东会决议内容及本次发行方案;本次发行过程中涉及的《认购协议》《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件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与发行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发行人股东会决议内容及本次发行方案。
二、发行结果及对象简介
(一)发行结果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认购数量、认购金额及认购股份的限售期情况如下:
■
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将于其限售期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二)发行对象
1.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
■
2.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
■
3.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前,宁波舟山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舟山港”)为公司控股股东,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部湾港”)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发行完成后,北部湾港持有公司5%股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北部湾港成为公司关联方。因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已遵照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并披露。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在公司定期报告中披露的宁波舟山港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外,宁波舟山港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在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发生其他重大交易。北部湾港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在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发生重大交易。
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三、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十名股东、相关股东变化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26年3月31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
注:由于尾数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可能导致尾数之和与合计值有差异,以下同。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股份登记完成后,截至2026年8月21日(新增股份登记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
(三)本次发行前后相关股东的持股变化
本次发行完成后,北部湾港持股比例由0.00%增加至5.00%。因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总额增加,宁波舟山港及其一致行动人宁波舟山港舟山港务有限公司合计持股比例由81.00%下降至77.90%。上述一致行动人未参与本次发行认购。具体情况如下:
■
四、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表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增加145,403,704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
五、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一)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增加145,403,704股限售流通股。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均为宁波舟山港,实际控制人均为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变化。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投项目均围绕公司主营业务开展,完成后将充实公司船舶、集装箱资产,不涉及对公司现有业务及资产的整合,不会改变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范围和业务结构产生不利影响。
(三)对公司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资产与净资产规模均相应增加,营运资金更加充裕,资产负债率将有所降低。本次发行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改善财务状况,增强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为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四)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公司已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本次发行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现行法人治理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继续加强和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五)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本次发行完成后,北部湾港将持有发行人5%股份,公司拟新增一名北部湾港推荐的董事。若未来公司拟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对公司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不会因本次发行而产生具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若未来公司因正常的经营需要与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发生交易,公司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照市场化原则公平、公允、公正地确定交易价格,并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披露程序。
六、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出具专业意见的中介机构情况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文海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201号
保荐代表人:高小红、万峻
项目协办人:高奕
项目组其他成员:王建(已离职)、丁姝方、朱庆锋、张彦栋
联系电话:0571-87003331
传真:0571-87903733
(二)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沈国权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
经办律师:孙雨顺、刘入江、郑国英
联系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三)审计机构: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唐恋炯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海舟、郭金言
联系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四)验资机构: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唐恋炯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222号30楼
经办注册会计师:赵海舟、郭金言
联系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特此公告。
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