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简报
证券代码:600708 证券简称:光明地产 公告编号:临2026-031
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简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报告期:2026年7月1日-2026年7月31日;
● 本报告币种:人民币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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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累计担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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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担保对象之一:上海农工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报告期内发生两笔担保(担保金额分别为5000.00万元、2300.00万元,合计7300.00万元)。
1、担保之一(担保金额为5000.00万元):
(1)签订贷款合同情况
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本公司”“光明地产”“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建设公司因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综合授信合同》和《借款合同》。
(2)签订保证合同情况
光明地产于2026年5月20日与前述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6236849-001】,为建设公司本次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高限额为不超过人民币19000.00万元,保证期限为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3)报告期内发生担保情况
2026年7月1日-2026年7月31日期间发生担保金额为5000.00万元,担保起始日为2026年7月17日,担保到期日为2029年7月15日。
2、担保之二(担保金额为2300.00万元):
(1)签订贷款合同情况
建设公司因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署《电子商业汇票贴现总协议》。
(2)签订保证合同情况
光明地产全资子公司农工商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农房集团”)于2025年1月22日与前述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07000KB25000018】,为建设公司本次借款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最高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600.00万元整,保证期限依主合同之分别约定。
(3)报告期内发生担保情况
2026年7月1日-2026年7月31日期间发生担保金额为2300.00万元,担保起始日为2026年7月30日,担保到期日为2026年12月29日。
担保对象之二:上海汇郡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报告期内发生一笔担保(担保金额为1996.669147万元):
(1)签订贷款合同情况
光明地产全资子公司汇郡公司因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代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浦东新区民乐大型居住社区(PDS3-0201单元)L07-02地块征收安置房项目人民币伍亿元固定资产银团贷款合同》。
(2)签订保证合同情况
农房集团于2024年12月26日与前述代理行签订《浦东新区民乐大型居住社区(PDS3-0201单元)L07-02地块征收安置房项目人民币伍亿元银团贷款保证合同》【合同编号:31100120240007128】,为汇郡公司本次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0.00万元,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融资文件项下任何及/或全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3)报告期内发生担保情况
2026年7月1日-2026年7月31日期间发生担保金额为1996.669147万元。担保起始日为2026年7月24日,担保到期日为2029年11月25日。
担保对象之三:农工商房地产集团泰日(上海)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报告期内发生一笔担保(担保金额为122.40万元)。
(1)签订贷款合同情况
光明地产控股子公司泰日公司因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代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四支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口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营业部签订《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泰日社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固定资产银团贷款合同(一)》。
(2)签订保证合同情况
光明地产、上海奉贤金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分别于2025年4月25日与前述代理行签署了《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泰日社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固定资产银团贷款保证合同》【合同编号:31100120250002728】,为泰日公司本次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57396.00万元,其中,光明地产按90%的股权比例承担担保责任不超过人民币321656.40万元,保证责任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报告期内发生担保情况
2026年7月1日-2026年7月31日期间发生担保金额为122.40万元。担保起始日为2026年7月16日,担保到期日为2040年4月24日。
担保对象之四:上海农工商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报告期内发生一笔担保(担保金额为1300.00万元):
(1)签订贷款合同情况
光明地产全资子公司旺都公司因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综合授信合同》和《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2)签订保证合同情况
光明地产于2026年1月28日与前述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365105012026002-1】,为旺都公司本次贷款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3000.00万元,保证期限为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报告期内发生担保情况
2026年7月1日-2026年7月31日期间发生担保金额为1300.00万元。担保起始日为2026年7月9日,担保到期日为2029年7月8日。
担保对象之五:上海临皓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报告期内发生三笔担保(担保金额分别为93143.00万元、71646.00万元、52386.00万元,合计217175.00万元)
(1)签订贷款合同情况
光明地产全资子公司临皓置业因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代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汇支行签署了《自贸区临港新片区重装备产业区04PD-0303单元H04-02地块(芦潮港农场环境整治配套项目)人民币【217,175】万元固定资产银团贷款合同》。
(2)签订保证合同情况
光明地产于2026年7月16日与前述代理行签署了《自贸区临港新片区重装备产业区04PD-0303单元H04-02地块(芦潮港农场环境整治配套项目)人民币【217,175】万元固定资产银团贷款保证合同》【合同编号:31100120260005319】,为临皓置业本次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17175.00万元,保证期限依贷款合同及相应融资文件之约定。
(3)报告期内发生担保情况
2026年7月1日-2026年7月31日期间发生第一笔担保金额为93143.00万元。担保起始日为2026年7月28日,担保到期日为2031年7月15日。
2026年7月1日-2026年7月31日期间发生第二笔担保金额为71646.00万元。担保起始日为2026年7月29日,担保到期日为2031年7月15日。
2026年7月1日-2026年7月31日期间发生第三笔担保金额为52386.00万元。担保起始日为2026年7月30日,担保到期日为2031年7月15日。
(二)担保的决策程序
1、核定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情况
光明地产分别于2025年8月6日、2025年8月22日召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定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核定公司及其子公司为下属25家被担保人提供对外担保总额为236亿元,其中:
22家被担保人为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涉及担保额度为207.70亿元。其中,被担保人为资产负债率高于(含)70%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涉及担保额度为200.88亿元;被担保人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涉及担保额度为6.82亿元。
2家被担保人为合营、联营公司(即参股公司),涉及担保额度为8.3亿元。
1家被担保人为供应链资产证券化项目,涉及担保额度为20亿元。
同时,公司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总裁机构在2025年度总额度内审批具体担保事宜。
具体内容详见分别于2025年8月7日、2025年8月23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临2025-038)、(临2025-039)、(临2025-045)。
2、在2025年度对外担保总额范围内调整部分担保人与被担保人之间担保额度的情况
光明地产于2026年1月22日召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在2025年度对外担保总额范围内调整部分担保人与被担保人之间担保额度的议案》。
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在2025年度对外担保总额范围内适度调整担保人与被担保人之间的担保额度,调整后公司2025年度对外担保总额不变:
(1)原为农工商房地产集团泰日(上海)置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原担保额度为470000万元。本次调整减少额度13000万元,调整后担保额度为457000万元。
(2)原为上海农工商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为15000万元。本次调整增加额度13000万元,调整后担保额度为28000万元。
截至目前,为农工商房地产集团泰日(上海)置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农工商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担保,均不存在已发生超出调整后担保额度情况。
上述调整事项,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之前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分别于2026年1月23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临2026-003)、(临2026-004)。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担保对象之一:上海农工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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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担保对象之二:上海汇郡置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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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对象之三:农工商房地产集团泰日(上海)置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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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担保对象之四:上海农工商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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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担保对象之五:上海临皓置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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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担保对象之一:上海农工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报告期内发生两笔担保(担保金额分别为5000.00万元、2300.00万元,合计7300.00万元):
担保之一(担保金额为5000.00万元):
1、债权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2、主债务人:上海农工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3、保证人: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最高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9000.00万元
6、保证责任期间为主合同下被担保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7、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北京银行(及按主合同约定取得债权人地位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为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壹亿玖仟万元整)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评估/鉴定/拍卖等处置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其他款项,合计最高债权额为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壹亿玖仟万元整。因主合同或其任何部分被解除、被撤销或终止而依法产生的北京银行的债权也包括在上述担保范围中。
担保之二(担保金额为2300.00万元):
1、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2、债务人:上海农工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3、保证人:农工商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最高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6600.00万元
6、保证责任期间为依主合同之分别约定。
7、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担保对象之二:上海汇郡置业有限公司(担保金额为1996.669147万元):
1、代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
2、债务人:上海汇郡置业有限公司
3、保证人:农工商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0.00万元
6、保证责任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融资文件项下任何及/或全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7、担保范围:全部贷款资金的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应向银团成员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银团费用、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以及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延迟履行债务利息和延迟履行金。
担保对象之三:农工商房地产集团泰日(上海)置业有限公司(担保金额为122.40万元):
1、代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
2、债务人:农工商房地产集团泰日(上海)置业有限公司
3、保证人: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21656.40万元
6、保证责任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7、担保范围: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合理费用。
担保对象之四:上海农工商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担保金额为1300.00万元):
1、授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2、受信人:上海农工商旺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3、保证人: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最高担保金额:人民币13000.00万元
6、保证责任期间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7、担保范围:受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保全费用、鉴定费用、差旅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款项(以上各项合称为“被担保债务”)。
担保对象之五:上海临皓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报告期内发生三笔担保(担保金额分别为93143.00万元、71646.00万元、52386.00万元,合计217175.00万元):
1、代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
2、借款人:上海临皓置业有限公司
3、保证人: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金额:人民币217175.00万元
6、保证责任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融资文件项下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7、担保范围:贷款合同及相应融资文件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应向银团成员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银团费用、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以及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主要为公司下属公司提供担保,上述被担保人经营情况正常,担保风险可控。公司董事会已审慎判断被担保人偿还债务的能力,且本次担保符合公司下属公司日常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不会影响公司股东利益,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及下属公司的日常经营及业务发展,该事项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担保实际发生额在公司股东会的担保预计授权范围且在有效期内,无需单独上报董事会审议,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1112284.80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79.46%。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1014721.38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63.72%。
上市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
上市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特此公告。
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