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产业基金的公告
证券代码:301327 证券简称:华宝新能 公告编号:2026-039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产业基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对外投资概述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华宝新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宝投资”)近日与深圳前海宏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宏兆基金”)签署了《华宝-宏兆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双方拟共同出资设立华宝-宏兆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或“合伙企业”),华宝投资作为有限合伙人,拟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10,000万元人民币,预计占认缴出资总额的比例为40%,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前海宏兆基金为专业从事投资业务活动的机构,将担任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和管理人,本次交易构成与专业投资机构的共同投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共同投资事项无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不构成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事项后续进展,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前海宏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枢纽大街66号前海周大福金融大厦2101-10
法定代表人:王珺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4年11月27日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情况:自然人姚涟妮,持股95%,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海南珩明科技有限公司,持股5%。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股权投资;受托资产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投资咨询(不含限制项目);投资顾问(不含限制项目)。(以上各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备案登记情况: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P1015204,登记时间:2015年6月5日。
2、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关系说明:前海宏兆基金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3、履约能力分析:经核查,前海宏兆基金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三、拟投资合伙企业的基本情况
合伙企业名称:华宝-宏兆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
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人:深圳前海宏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基金规模及出资方式:目标认缴出资总额为25,000万元人民币,均为现金出资。其中,普通合伙人深圳前海宏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认缴出资1万元,占比0.004%;有限合伙人深圳市华宝新能投资有限公司认缴出资10,000万元,占比40%;其他认缴出资14,999万元将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向其他合格投资者募集。
基金备案情况:合伙企业目前尚处于筹备和募集阶段,未完成工商登记,尚需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投资范围:主要投向便携光伏储能产业链、智能硬件,其他可投行业包括航空航天、机器人、算力、人工智能(AI)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及科技创新领域。本合伙企业以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专项子基金等子基金为主,并在符合本协议约定及适用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要求的前提下,适度开展股权直接投资、共同投资、跟投及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投资。
四、有限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伙企业
1、合伙企业的名称为华宝-宏兆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
2、合伙企业的注册地址为:待定。根据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经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前海宏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可变更合伙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但应在决定变更时书面通知有限合伙人,并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
3、经营范围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4、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合伙企业作为基金的存续期限(经营期限)为7年,前4年为投资期,后3年为退出期。根据实际基金运营情况以“收益优先、能退即退”的原则尽早实现投资退出。为确保有序清算本合伙企业所投资标的,经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前海宏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议并经本协议约定的决策程序通过,本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可延长1年。合伙企业工商登记的营业期限为长期。
5、合伙费用
5.1 合伙企业应直接承担的费用包括与合伙企业之设立、管理、投资、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费用。
5.2 作为管理人对本基金提供管理及其他服务的对价,本基金应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约定以合伙企业财产向管理人支付,具体如下:
(1)投资期内,合伙企业应按全体合伙人实缴出资总额的2%/年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投资期管理费的收取期限不超过四年:前二年的管理费由合伙企业于首次交割日一次性向管理人支付,第三年、第四年的管理费由合伙企业于对应年度起始日按年向管理人支付;
(2)退出期内,合伙企业应按全体合伙人已投未退的实缴出资总额(即按照本合伙协议的约定尚未获得返还的实缴出资总额)的1%/年向管理人支付管理费。为免歧义,退出期管理费应以退出期每一年度起始日时尚未收回的投资成本为基数计提该年度管理费。合伙企业退出期若需延长,则延长期不收取管理费。
(3)合伙企业应在收到管理人发出的管理费缴纳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管理人支付当期管理费。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管理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为提高本基金整体投资效率,合理降低投资人成本,避免因本基金与子基金的双层投资架构产生重复收费,对于本基金投资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子基金的部分,本基金不计提基金管理费及业绩报酬,相关基金管理费及业绩报酬由对应子基金按照其基金合同或合伙协议的约定计提和支付;但法律法规、监管规则、本协议另有约定的或经本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同意调整的除外。
6、备案
合伙企业应在设立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
(二)合伙人及其出资
1、合伙人
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为深圳前海宏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注册在深圳市的有限公司。
2、认缴出资
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25,000万元。在本基金投资期内,且符合适用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基金扩募的相关要求的前提下,经本协议约定的决策程序审议通过,本合伙企业可增加认缴出资额,普通合伙人有权通过接纳新的有限合伙人或接受现有有限合伙人增加认缴出资的方式对本基金进行扩募。
3、出资方式
所有合伙人之出资方式均为现金出资,各合伙人应保证其缴付至合伙企业的任何出资均为其自有资金或其合法持有的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
(三)投资业务
1、投资目标
除进行临时投资外,本合伙企业的财产在扣除或合理预留本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应支付的各项费用及支出后,将主要投向便携光伏储能产业链、智能硬件,其他可投行业包括航空航天、机器人、算力、人工智能(AI)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及科技创新领域。本合伙企业以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专项子基金等子基金为主,并在符合本协议约定及适用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要求的前提下,适度开展股权直接投资、共同投资、跟投及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投资。
除临时投资、支付或预留本合伙企业费用及支出,以及本协议另有约定的情形外,本合伙企业投资于子基金的金额应不低于可投资金额的80%;用于股权直接投资、共同投资、跟投及其他非子基金投资的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可投资金额的20%。若适用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有强制性调整要求的,则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进行调整。
2、临时投资
投资过程中的闲置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待投资、待分配及费用备付的现金,应当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通过投资于银行存款、合规金融机构发行的现金类理财产品(含货币基金)、国债等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提高资金存放收益。受限于本协议的约定,本合伙企业因流动性投资取得的现金收入和其他收入,在取得时不进行分配,可按照本协议约定继续进行投资。
3、投资限制
合伙企业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赞助、捐赠;
(2)进行承担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3)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4)从事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4、投资决策
4.1 为提高本合伙企业投资决策的专业化水平和投资管理质量,本合伙企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审议并决策本合伙企业投资、退出及其他依本协议应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的重大投资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由5名委员组成,其中3名委员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并有权根据需要进行调整、更换;其余1名委员由深圳市华宝新能投资有限公司委派,1名由独立于执行事务合伙人的第三方委派。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通讯会议、书面表决或其他合法有效方式召开。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的事项,应经不少于4名委员同意方可形成有效决议。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依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效决议组织实施相关投资事项。执行事务合伙人依据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效决议实施投资行为的,不因投资结果未达预期而承担责任,但执行事务合伙人存在故意、重大过失或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约定的情形除外。
4.2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决策职权包括但不限于:
(1)制定合伙企业的投资及退出策略;
(2)批准合伙企业拟进行项目投资、基金投资的立项及外聘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及相关工作;
(3)批准合伙企业拟进行的项目投资、基金投资的投资方案和退出方案;
(4)批准投资标的项目的核心条款变更。
(四)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
1、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的原则
1.1 合伙企业项目投资收入应在扣除合伙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开办费等)及预留费用后按本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
1.2 合伙企业项目投资收入以外的可分配收入,应于投资期届满之后在扣除合伙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开办费等)及预留费用后立即比照约定在合伙人之间分配。
1.3 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现金可分配收入的分配
2.1 合伙企业项目投资退出前以分红形式取得的现金可分配收入及退出后取得的现金可分配收入不用于再投资,应于取得之后进行分配。
2.2 对于合伙企业项目投资退出前以分红形式取得的现金可分配收入及退出后取得的现金可分配收入,应按照如下顺序进行分配:
(1)在全体合伙人之间按照其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直至各合伙人均已收回其在合伙企业的全部累计实缴出资额;
(2)当各合伙人取得的分配金额总额达到各合伙人实缴出资额之后,剩余可供分配利润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向各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各合伙人在本阶段获得的分配金额(即不包含各合伙人根据协议约定获得的等于其实缴出资额的分配金额)等于按其实缴出资额计算的年平均单利收益率达到6%的收益(计算该收益的时间为各合伙人实缴出资额付清之日起至其实缴出资额根据协议约定全部返还当日止);
(3)上述第(2)项分配后若有剩余的,剩余现金的20%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业绩奖励,80%由有限合伙人按其各自实缴出资比例取得各自的收益分配。
2.3 受限于本协议的约定,投资期内,合伙企业因临时投资所取得的现金收入不进行分配,临时投资的本金和收益均可按照本协议约定继续进行投资。
3、非现金可分配收入的分配
3.1 在合伙企业清算完毕之前,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尽其合理努力将合伙企业的投资变现、避免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经执行事务合伙人提议并经本协议约定的决策程序通过,合伙企业可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如未能变现的非现金资产为公开交易的有价证券,合伙企业或执行事务合伙人指定的其他人士应当继续持有该等有价证券,直至该等有价证券全部变现以后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原则在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对于其他非现金资产,分配时执行事务合伙人应聘请独立的第三方进行评估从而确定其价值。
3.2 执行事务合伙人向合伙人进行非现金分配时,视同对项目投资已经进行处置,其根据评估的价值按照约定的原则进行分配。
五、投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全资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产业基金,是为了落实公司的中长期战略规划,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研判能力和资源优势,进一步拓展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产业布局,拓宽投资路径、发掘优质项目。在合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开展产业投资,推动产业协同与资本赋能,为公司长远发展注入新动能。
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子公司自有资金,是在充分保障营运资金需求下开展,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存在的风险
本次子公司拟参与设立的合伙企业处于筹备和募集阶段,尚需取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实施过程存在不确定性。
本次投资在合伙企业的后续运营中,受宏观经济、行业周期、投资标的经营状况、交易方案等多种因素影响,存在投资周期长、投资收益不达预期或亏损的风险。公司将密切关注合伙企业的运作、管理、投资决策及投后管理进展等情况,督促相关方防范和降低相关投资风险,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事项后续进展,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相关说明
1、根据协议约定,子公司将委派1名委员组成合伙企业的5名委员投资决策委员会,委派人员是否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尚未确定。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认购拟设立的合伙企业基金份额,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合伙企业无任职。
2、本次投资不会导致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公司投资基金事项将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规定,在投资事项的实施过程中,及时披露基金投资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在本次投资前十二个月内存在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但本次共同投资系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基金,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3、公司对基金合伙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公司为基金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对基金合伙企业的对外投资无一票否决权。基金合伙企业不纳入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公司将按照相关会计法律法规及会计政策的规定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4、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事项后续进展,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
《华宝-宏兆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8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