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619 证券简称:罗普特 公告编号:2026-040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子公司罗普特(厦门)大数据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原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13,567,349.19元。
●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系子公司因行使代位权而主动提起的诉讼,是子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采取的正当举措,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由于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及子公司本期及后续年度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都匀市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案号为(2026)黔2701民初9899号(以下简称“本案”、“本次诉讼”)。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诉讼各方当事人信息如下:
原告:罗普特(厦门)大数据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26014107XK
住所地:厦门火炬高新区软件园三期凤岐路188-2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张翔
被告:都匀市公安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701009805366B
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毛尖大道48号
负责人:昌晓辉
第三人:北信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555803886L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研创园团结路99号孵鹰大厦2298室
法定代表人:高曦
二、诉讼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事实与理由
1、原告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原告罗普特(厦门)大数据集团有限公司对第三人北信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2021年11月29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了编号为RKSCD202111242-02的《供货协议》,合同金额51,037,378.40元。
原告已按约完成全部供货义务且验收合格,第三人仅支付部分货款,截至本诉状生效之日,第三人尚欠原告货款本金13,567,349.19元。
2、第三人对被告享有到期债权
2022年3月,经依法公开招标程序,第三人北信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中标都匀市智慧警务建设项目。据此,第三人作为供应商(乙方)、被告都匀市公安局作为采购方(甲方),双方签订了编号为20220301的《都匀市智慧警务建设政府采购合同》(项目编号:JHC2022J-018HW号)。
合同签订后,第三人依照合同约定,已履行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在建设单位等各方共同参与下,本项目依法进行了竣工验收。经共同查验、测试和评审,验收结论为:硬件设备验收合格、软件平台验收合格、资料完整,项目验收合格。三方共同签署了《竣工验收报告》,第三人随即将项目正式移交被告投入运行使用。
本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正常运行,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向第三人支付款项。截至目前,被告已支付人民币31,472,943.89元,尚有人民币139,821,085.15元未支付给第三人。
3、第三人怠于向被告行使债权,原告依法行使代位权
第三人虽知悉其对被告的债权已经到期,但截至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之日,始终未通过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向被告主张权利,严重影响原告对第三人债权的实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原告作为第三人的合法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第三人对被告的到期债权。
(二)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在其对第三人北信源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所负到期债务范围内,直接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3,567,349.19元。
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及子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本次诉讼系子公司因行使代位权而主动提起的诉讼,是子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采取的正当举措,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公司及子公司将高度重视并密切关注该事项,同时将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根据该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