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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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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26-08-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953 证券简称:日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6-055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适用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3、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单位:股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于2026年5月16日披露《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并拟注销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3),并于2026年5月25日披露了《关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6),至此,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按规定募集用途全部使用完毕并完成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注销。2025年10月23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已按规定划转至指定账户,经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后于2025年10月24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华兴验字[2025]24012610196 号)。纵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自资金到位至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完毕的半年余周期内,公司严格按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完毕并按相关信息披露制度严格履行募集资金使用全过程的披露义务,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规范性、效率性、效益性得以体现。

证券代码:002953 证券简称:日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6-054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6年8月25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已于2026年8月14日以电话、邮件等形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会议采用现场及通讯结合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全体独立董事以通讯方式参会。会议由董事长冯就景先生主持,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以书面表决方式进行表决。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2026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6年半年度报告》和《2026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202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制定〈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6年8月)》。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6年8月修订)》。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并通过《关于“质量回报双提升”行动方案进展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质量回报双提升行动方案进展的公告》。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议案获得通过。

六、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6年第三次专门会议决议;

3、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8月27日

证券代码:002953 证券简称:日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6-057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就202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做出专项报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1、募集资金金额及到位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1号)核准,公司获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超过人民币38,000.00万元。公司本次实际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38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80,000,000.00元,扣除保荐及承销费用等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8,354,716.98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71,645,283.02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3月26日全部到账,并经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后出具《验资报告》(华兴验字[2021]21003270032号)对上述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确认。

2、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

截至2026年6月30日,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截至2026年6月30日,公司累计已使用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合计人民币369,271,428.34元,其中募集项目以前年度合计使用339,547,340.92元,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项目“新能源及特种装备电缆组件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结项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合计29,724,087.42 元;本报告期内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合计使用6,416,654.51元,其中项目按募集资金用途结算合同尾款合计使用6,416,654.51元。截至2026年6月30日,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结余金额为人民币22,101,573.86 元(含募集资金产生的利息)。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1、募集资金金额及到位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关于同意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007号)文件同意注册,公司向冯就景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4,690,799股,股票发行价格为6.6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29,999,997.37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3,725,179.99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26,274,817.38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10月23日划至指定账户,并经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后出具《验资报告》(华兴验字[2025]24012610196号)对上述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确认。

2、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

截至2026年6月30日,公司累计已使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合计人民币226,330,760.46元(含募集资金产生的利息),其中以前年度合计使用110,000,000.00元,本报告期内合计使用116,330,760.46元(含募集资金产生的利息)。截至2026年6月30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结余金额为人民币0元,公司已于2026年5月完成全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注销事宜,具体详见本公告第二节“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的说明。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年修订)》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了《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规定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使用、投向变更、管理与监督等内容,并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进行专项管理。

1.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设立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2021年3月29日,公司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石岐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及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规定使用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2.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设立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2025年10月30日,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中山沙朗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招商银行中山分行石岐科技支行及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上述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规定使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1.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截至2026年6月30日,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2.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2026年半年度报告期内,鉴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已按规定募集用途全部使用完毕,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已无余额,为方便账户管理,公司已于2026年5月办理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注销手续,具体详见公司于2026年5月1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并拟注销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3)及于2026年5月2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6)。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在上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存放及使用期间,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履行协议义务,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注销后,公司与东莞证券及上述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户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同时终止。

截至2026年6月30日,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注销情况如下:

三、报告期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件1:《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和附件2:《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年修订)》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及披露违规情形。

六、其他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项目已于2025年6月30日结项,并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将该项目扣除已签合同待支付款项后实际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上述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在2026年半年度报告期内的使用和结余情况是项目结项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特此公告。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8月27日

附件1: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附件2: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编制单位: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证券代码:002953 证券简称:日丰股份 公告编号:2026-058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质量回报双提升”行动方案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要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及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的“要大力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和投资价值,要采取更加有力有效措施,着力稳市场、稳信心”的指导思想,以及积极响应深圳证券交易所“质量回报双提升”专项行动的倡议,维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可持续发展,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日丰股份”)结合发展战略、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制定了“质量回报双提升”行动方案,并于2026年6月9日披露了《关于“质量回报双提升”行动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46)。报告期内,公司积极推进“质量回报双提升”行动方案,2026年半年度相关举措的具体落实情况已完成专项评估,公司于2026年8月25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质量回报双提升”行动方案进展的议案》,现将行动方案的实施进展情况具体公告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聚焦电线电缆主业,实现营业收入27.44亿元,同比增长16.54%;同时,公司紧抓新能源产业高速发展的战略机遇,新能源线缆业务实现营业收入4.65亿元,同比增长130.46%,成为报告期内公司业绩增长的核心引擎。公司新能源电缆产品已全面覆盖风电、储能等新能源核心应用场景,客户结构持续优化,高附加值产品业务发展显著提升。此外,面对复杂的国际经贸环境,公司展现出强大的战略韧性。公司通过继续发挥研发与认证优势,针对欧洲及东盟等目标市场研发高性能电缆新品,并同步实施多元化市场突围战略,持续加大在“一带一路”沿线的资源投入。报告期内,公司境外业务实现营业收入6.73亿元,同比增长66.66%,公司逐步摆脱对单一市场的依赖,海外营销网络得以快速延伸与拓展,境外业务已成为公司穿越经济周期的第二增长曲线。

报告期内,公司在产业发展、品牌建设及社会责任等方面获得奖项,充分体现了社会各界对公司综合实力的较高认可。2026年1月,公司获得广东商标协会高价值商标品牌评价委员会颁发的“高价值商标品牌”证书,标志着公司商标品牌价值、市场影响力及知识产权建设成果获得外界高度认可。2026年2月,公司获得中共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政府共同颁发的“中山市三十年突出贡献”牌匾,该奖项是对公司三十多年来扎根中山市深耕电线电缆行业,为地方经济发展、产业升级及社会就业作出持续贡献的充分肯定。上述荣誉的获得,是公司长期坚持“质量为本、品牌立企”经营理念的成果体现,也是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品牌价值持续提升的有力证明。公司在坚持主业发展的同时也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报告期内,公司向公益机构累计捐赠19万元,支持社会公共事业和教育领域的建设,并于2026年6月收到中国红十字会颁发的“中国红十字奉献奖章”及证书,公司始终坚持高质量发展并持续长期坚持公益回报社会。

报告期内,公司于2026年4月22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以及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6年第一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数量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0元(含税),不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合计派发现金股利为48,803,194.8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经于2026年5月15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报告期内现金分红占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30.83%。

报告期内,公司于2026年5月16日披露《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并拟注销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3),并于2026年5月25日披露了《关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6),至此,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按规定募集用途全部使用完毕并完成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注销。2025年10月23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已按规定划转至指定账户,经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后于2025年10月24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华兴验字[2025]24012610196 号)。纵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自资金到位至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完毕的半年余周期内,公司严格按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完毕并按相关信息披露制度严格履行募集资金使用全过程的披露义务,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规范性、效率性、效益性得以体现。

报告期内,公司于2026年6月5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制定〈累积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等有关投资者保护的内控制度,需经股东会审议的《关于制定〈累积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已于2026年6月24日召开的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进一步完善了内控制度。

展望未来,公司将持续聚焦主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持续加大新质生产力业务研发投入与产能建设,着力提升企业价值,继续推进业务实现更高质量可持续的发展,并将持续优化股东回报机制;同时,公司将进一步健全治理机制,提高合规运作与信息披露质量,切实履行上市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加强投资者互动交流,深入落实“质量回报双提升”行动,为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振投资者信心贡献力量。

特此公告。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8月27日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2026年8月)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指定联系人。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公司设证券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事务。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者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应当就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符合本条要求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三章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九条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享受待遇,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董事会秘书发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运行存在缺陷或者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的编制工作,督促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的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负责及时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向董事会报告,并按照规定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六)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股东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发现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的,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违法违规线索的,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八)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协调公司与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介机构、媒体、证券监管机构等之间的信息沟通,确保联络渠道的畅通。

(九)关注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十)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十一)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十二)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三)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管理公司股东名册,每季度核实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情况。

(十四)《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任期3年,连任可以连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上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秘书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董事会秘书未提出辞职的,公司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相关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将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所列的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五章董事会秘书履职保障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为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或者要求公司有关部门、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将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嵌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流程,确保董事会秘书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取信息。

第十八条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人员知悉公司经营、财务等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情况等,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会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仍然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报告,并提供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证据。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无法按时披露信息,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项审议程序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报告。

董事会秘书按照本细则规定向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但未被采纳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的责任。

第六章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评价与追责机制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秘书泄露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或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行为的,公司将解聘其董事会秘书职务,因其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公司建立董事会秘书履职定期评价及责任追究机制,设定与其职责相匹配的考核评价标准,发现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的,对其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及时更换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四条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的,公司将依法追究董事会秘书责任:

(一)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二)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

(三)未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

(四)公司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与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8月27日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6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内幕信息是指包括公司下属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能够对公司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相关内幕信息。

第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条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监督、管理、登记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服务工作。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均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各式文件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按规定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含义范围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的市场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七)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八)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九)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四)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五)公司债券评级发生变化;

(十六)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七)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八)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一)公司筹划并购、重组、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事项、股权激励方案、员工持股计划形成的决议;

(二十二)公司季度、半年度、年度经营业绩数据及重要财务资料;

(二十三)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四)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第八条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六)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法定职责对证券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九条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号码、工作单位等信息。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协助公司董事会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及其变动情况。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及其变动情况。

第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1.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范围;

2. 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

3. 经董事会核实无误后,按照深交所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报备。

第十三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票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票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票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公司汇总时应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第十四条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当分别记录。

第十五条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六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需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七条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明确其内部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及时告知公司内幕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公司全体董事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十条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也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微博、微信或其他传播渠道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一条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人范围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深交所和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第二十三条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发生对公司股票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时,各部门负责人、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负责人(或财务负责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董事会秘书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在获取公司内幕信息时,公司需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或通过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明确其内幕信息保密义务及责任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确实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董事会秘书备案,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及时进行相关登记并根据深交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和要求,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和深交所。

第二十七条公司证券部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及时补充完善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应当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上述事项告知有关人员。

第二十九条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及光盘、U盘等存储载体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三十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三十一条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二条任何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泄露该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上市交易证券、利用内幕信息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等,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项义务的,将依法承担《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在2个工作日内把有关情况及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和深交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络进行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现在或者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8月27日

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半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

编制单位:广东日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万元

法定代表人:冯就景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黄海威 会计机构负责人:侯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