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证券代码:002547 证券简称:*ST春兴 公告编号:2026-085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适用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
注:1 本报告期/上年同期亏损且加权平均净资产为负数,测算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为避免报表使用者产生误解,故报告期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不适用。
3、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单位:股
■
注:1已质押股份被司法再冻结;288,024,992股被轮候冻结。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1、关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欠公司的股权转让款等事项
①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8年12月9日、2018年12月25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2018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惠州市泽宏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及相关权利义务转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及《关于通过转让全资子公司Chunxing Holdings (USA) Ltd.100%股权的方式间接出售CALIENT Technologies, Inc. 25.5%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将惠州市泽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泽宏”)100%股权以及通过转让全资子公司Chunxing Holdings(USA)Ltd.100%股权的方式间接出售CALIENT Technologies,Inc.(以下简称“CALIENT”)25.5%股权给苏州卡恩联特。并于2018年12月9日,与受让方苏州卡恩联特就上述交易事项签订了《资产出售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协议》及《保证合同》。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洁晓先生为受让方苏州卡恩联特的实际控制人,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及《保证合同》约定,其作为上述交易事项的保证人,自愿及无条件地为上述股权转让金支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关于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2021年12月12日、2021年12月2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权转让金支付期限的议案》,同意延长上述股权转让金及利息支付期限至原定支付期限届满之日后一年内履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关于拟调整股权转让金支付期限的公告》。
2022年12月9日、2022年12月27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以资抵债预案的议案》《关于调整股权转让金支付期限暨签订相关补充协议的议案》,将苏州卡恩联特、孙洁晓先生在2022年12月28日前无法足额抵偿全部债务的剩余款项的支付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前补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10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关于控股股东以资抵债预案暨调整股权转让金支付期限的关联交易公告》。
2023年4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以资抵债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以资抵债涉及的资产之一威马控股有限公司部分股权,因当时时点该股权的上市推进工作具有不确定性,出于切实保护公司自身及中小股东利益,经公司慎重考虑,公司董事会决定中止原以资抵债方案。经与债务人及控股股东孙洁晓协商,原以资抵债方案中,拟用于以资抵债的相关资产,以及原以资抵债方案中拟抵押给上市公司的相关资产,包括威马控股有限公司合计3.27%股权及上海房产,将全部抵押给上市公司,作为债务人及控股股东欠款的增信措施。
关联方苏州卡恩联特及控股股东孙洁晓先生于2023年4月25日向公司出具了《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诺函》,承诺将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股权转让款及往来款的支付。2023年4月26日、2023年5月18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变更承诺的议案》,同意孙洁晓先生及债务人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剩余股权转让款及相关往来款的支付。但截至2023年12月31日,苏州卡恩联特及关联方孙洁晓先生实际已支付股权转让款8,820万元,尚欠公司相应的股权转让款36,145.00万元;公司应收惠州泽宏往来款余额8,147.92万元。
2024年度,公司收到苏州卡恩联特及关联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共计3,000万元。2025年度,孙洁晓先生偿还欠款1500万元,公司收到惠州泽宏应付的业务往来款50万元。报告期内,孙洁晓先生偿还欠款93万元。
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一直在积极敦促苏州卡恩联特及关联方履行股权转让合同,多次召开会议商讨股权转让欠款的可行解决方案,就股权转让欠款事宜与债务人多次进行沟通和敦促,并密切关注控股股东相关资产的变现进展。
②诉讼情况
公司就苏州卡恩联特、孙洁晓先生应付的惠州市泽宏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转让欠款事项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出具了《民事判决书》【(2025)苏0591民初3080号】,判决:被告苏州卡恩联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春兴精工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0800万元,并支付以10800万元未付部分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被告孙洁晓对被告苏州卡恩联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判决已生效,但被执行人苏州卡恩联特、孙洁晓先生未按照上述判决书约定的时间履行相关款项给付义务,公司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并出具了《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2025)苏0591执11096号】、【(2026)苏0591执恢1162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5年2月15日、2025年8月12日、2025年12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0)、《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9、2025-107)。
孙洁晓先生于2025年12月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关于请求依法抵销债务以冲减(2025)苏0591执11096号案件执行款的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并同步向公司送达,孙洁晓先生已分别受让上游供应商苏州振金中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镇江市华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公司及迈特通信设备(苏州)有限公司、迈特通信设备(苏州)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金寨春兴精工有限公司、春兴精工(麻城)有限公司(均为春兴精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享有的货款债权共计31,237,916.51元,故本人有权向春兴精工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关联公司追偿前述款项;请求贵院依法确认上述债务抵销事宜,核准以本人对春兴精工集团内公司享有的上述债权人民币31,237,916.51元,等额抵销本人在本案中对申请执行人春兴精工所负的债务。抵销后,恳请贵院据此核减本案的执行标的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1月5日在巨潮资讯网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1)。
法院因穷尽执行措施仍无法顺利执结案件,故终结前述执行程序,并出具了《执行裁定书》【(2025)苏0591执11096号之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5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60)。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公司向法院申请恢复《民事判决书》【(2025)苏0591民初3080号】的执行,并收到了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2026)苏0591执恢1162号】,法院已立案执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7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80)。
公司仍在持续推进款项追偿事项。后续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并结合孙洁晓先生名下资产的变现进展,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持续追收剩余债权,履行应有的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控股股东诚信情况、控制权不稳定
截至目前,孙洁晓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袁静女士的股份已全部处于质押/司法冻结/轮候冻结状态;经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孙洁晓先生因部分案件被列为被执行人。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轮候冻结事项一直未得到妥善解决,可能导致被强制过户、司法拍卖等风险情形发生,进而有可能存在影响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风险。
3、元生智汇不动产售后返租、回购及公司担保事项
3.1 2021年5月8日、5月2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元生智汇工业项目投资补充协议书〉的议案》《关于为仙游县仙财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公司的增信服务提供反担保的议案》《关于签订〈仙游县元生智汇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及配套设施转让回购协议书〉的议案》《关于签订〈海峡元生基金份额回购代付协议〉的议案》。由元生智汇使用不动产售后返租并回购的方式筹措资金,用于解决自身及相关方债务问题,仙游县仙财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财国投”)协助引进仙游县鼎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盛投资”)以8.06亿元的价格(经具备资质的第三方福建海峡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公允评估)购买元生智汇产业园的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自鼎盛投资收购之日起,元生智汇应将产业园内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产权过户给鼎盛投资,同时以每月180万元((8.06-3.99)亿*5.3%÷12)租金回租给元生智汇,元生智汇需在不晚于2025年7月13日前对元生智汇的厂房土地进行回购。因元生智汇在约定时间内未进行相应回购,2025年7月14日,鼎盛投资已全部接收上述厂房土地,自当日起元生智汇不再承担协议书中约定的租金、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仙财国投为元生智汇的回购义务和租金支付承担了担保责任,元生智汇向仙财国投支付3.99亿元保证金(在元生智汇到期实施回购时,该3.99亿元保证金则转回为回购款)作为对仙财国投为元生智汇提供担保的一项反担保措施。公司为仙财国投提供8.06亿元以及租金的反担保。截至报告期末,前述担保的余额为84,096万元(包括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的回购价格8.06亿元以及租金余额)。
仙游县鼎盛投资有限公司已就元生智汇土地和厂房的回购、租金事项分别向福州仲裁委申请仲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17日、2025年8月6日、2025年8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子公司元生智汇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4)、《关于子公司元生智汇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68)、《关于子公司元生智汇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0)。
3.2 2026年3月,元生智汇收到《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追缴仙游县元生智汇科技有限公司投资补贴的决定书》:“经核算,截至2025年7月13日,你单位收到投资补贴6844.82万元,符合投资补贴金额5434.46万元,应退回投资补贴金额1410.36万元;凯茂科技(福建)有限公司收到投资补贴金额3000万元,符合投资补贴金额0.00万元,应退回投资补贴金额3000.00万元,已退回投资补贴金额1464.54万元,剩余应退回投资补贴金额1535.46万元。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机关支付投资补贴金额2945.82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2945.82万元为基数,自2025年7月14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算)。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莆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2025年末,公司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将元生智汇账面尚未摊销的政府补助1410.36万元调整至其他应付款;截至报告期末,元生智汇账面仍有5323.36万元的政府补助尚未摊销完毕。
2019年,公司实际控制人孙洁晓先生为凯茂科技(福建)有限公司上述补贴承担了担保责任,若孙洁晓没有履行承诺,由公司、凯茂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茂科技”)为孙洁晓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凯茂科技系公司通过增资方式取得的控股子公司。公司于2017年2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及2017年3月9日召开的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凯茂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增资暨对外投资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2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对凯茂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增资暨对外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09)。凯茂科技(福建)有限公司系凯茂科技于2019年成立的子公司。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转让所持有的凯茂科技(深圳)有限公司36%股权,凯茂科技自2022年7月起不再纳入公司合并范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部分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9)。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仅持有凯茂科技(深圳)有限公司5.73%股权。
公司、元生智汇、得润投资拟与相关方签署《调解协议书》等相关协议,以元生智汇位于元生智汇产业园的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整体作价57,052.78万元抵扣元生智汇应支付的售后回购款和应承担的费用,一揽子解决元生智汇售后回购事项、化解公司担保风险,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拟签署〈调解协议书〉暨元生智汇售后回购事项进展的公告》,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4、启动庭外重组事宜
为妥善化解公司当前经营风险、保障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已经启动庭外重组期间债权申报、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等相关工作,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26年7月30日、8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启动庭外重组暨债权申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79)、《关于公开招募和遴选重整投资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83)。
庭外重组属于各方自主协商行为,不具有司法强制效力,相关事项能否达成一致、能否顺利推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能否在2026年度内完成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本次庭外重组工作旨在查明公司重整价值及可行性,不代表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后续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即使进入重整程序,能否于2026年度内完成、何时完成均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公司已在《2026年半年度报告》“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十一、公司面临的风险和应对措施”中详细描述了公司未来发展可能面临的风险和应对措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证券代码:002547 证券简称:*ST春兴 公告编号:2026-086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签署《调解协议书》暨元生智汇售后回购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春兴精工”)于2026年8月25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元生智汇售后回购事项拟签署〈调解协议书〉的议案》,同意公司、仙游得润投资有限公司(公司持有其56.1417%股权,系公司之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得润投资”)、仙游县元生智汇科技有限公司(公司通过直接和间接共计持有其78.51%股权,系公司之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元生智汇”)与仙游县鼎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盛投资”)、仙游县仙财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财国投”)签署《调解协议书》等相关协议书,以解决元生智汇售后回购及应付款项等事项,化解公司的担保风险。具体情况如下:
一、情况概述
1、根据《元生智汇工业项目投资补充协议书》《仙游县元生智汇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及配套设施转让回购协议书》等合同的约定,元生智汇应不晚于2025年7月13日前,按8.06亿元的价格向鼎盛投资回购位于元生智汇产业园内的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仙财国投为公司及元生智汇提供回购及租金的增信服务,公司、得润投资为仙财国投提供反担保,元生智汇向仙财国投支付了3.99亿元作为保证金,该保证金在回购时转回元生智汇用于支付回购款。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签订〈工业项目投资补充协议书〉暨公司对外提供反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8)。
因元生智汇未于前述约定期限内完成土地厂房回购义务,且存在租金欠缴情形,鼎盛投资已就上述事项分别向福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17日、2025年8月6日、2025年8月12日在巨潮资讯网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子公司元生智汇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4)、《关于子公司元生智汇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68)、《关于子公司元生智汇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70)。
2026年3月,元生智汇收到《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追缴仙游县元生智汇科技有限公司投资补贴的决定书》(仙政文[2026]29号):“经核算,截至2025年7月13日,你单位收到投资补贴6844.82万元,符合投资补贴金额5434.46万元,应退回投资补贴金额1410.36万元;凯茂科技(福建)有限公司收到投资补贴金额3000.00万元,符合投资补贴金额0.00万元,应退回投资补贴金额3000.00万元,已退回投资补贴金额1464.54万元,剩余应退回投资补贴金额1535.46万元。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机关支付投资补贴金额2945.82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2945.82万元为基数,自2025年7月14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算)。”
2、为妥善解决上述事项,经与仙游县人民政府、鼎盛投资、仙财国投等相关方沟通,拟以元生智汇位于元生智汇产业园的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整体作价57,052.78万元抵扣元生智汇应支付的售后回购款和应承担的费用,并与相关方签署《调解协议书》等相关协议,该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3、截至2026年6月30日,本次拟处置的元生智汇产业园的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账面价值合计54,811.31万元,对应负债余额40,631.38万元,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仙游县鼎盛投资有限公司
2、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MA33Y2D84A
4、法定代表人:杨宗雄
5、成立日期:2020-05-27
6、注册资本:10000万元
7、注册地址: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鲤城街道清源东路21号
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物业管理;企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建筑材料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纺织专用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新化学物质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9、股权结构:仙游县仙财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公司持有其100%股权,实控人系仙游县财政局。
10、最近一年一期主要财务指标(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
11、鼎盛投资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均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也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12、履约能力分析:根据本次拟签署的《调解协议》等协议的安排,元生智汇此前向仙财国投支付的3.99亿元保证金,由仙财国投于2026年10月31日前直接支付至鼎盛投资,专项用于抵扣元生智汇售后回购款项;各类款项抵扣/支付完成后,鼎盛投资需于2026年12月30日前向元生智汇一次性返还剩余款项3,000.82万元。
经核查,鼎盛投资为国有独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为仙游县财政局,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具备足额、按期支付上述剩余款项的履约能力,本次款项回收风险整体可控。后续公司将持续关注款项支付、协议履行等进展,切实保障元生智汇的合法权益,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交易的具体情况
(一)标的资产的具体情况
1、本次拟处置的土地及建筑物位于福建仙游元生智汇产业园内,资产账面原值为90,646.71万元;截至2026年6月30日,累计折旧20,858.03万元,减值准备14,977.37万元,账面价值54,811.31万元。
公司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江苏中企华中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26年7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对元生智汇的土地房产进行评估并出具了《仙游县元生智汇科技有限公司拟以物抵债涉及的融资租赁房地产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苏中资评报字(2026)第15025号】,对房屋建筑物采用成本法、对土地使用权采用市场法进行评估,资产评估价值为70,530.92万元。
资产的具体明细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仙游县元生智汇科技有限公司拟以物抵债涉及的融资租赁房地产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2、资产权属情况
元生智汇上述资产于2025年7月13日售后回购事项届满到期后已被鼎盛投资实际接管,本次拟处置的资产不存在未知的抵押、质押或者其他第三人权利、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3、本次元生智汇资产处置价格的说明
3.1 标的资产市场流通性受限
本次拟处置资产为元生智汇产业园工业厂房及配套设施。前期公司已积极多方寻访潜在意向受让方,但受行业整体景气度下行、适配行业范围受限、出租情况亦不理想等客观因素影响,始终未获取有效实质性报价。该类资产长期闲置、无人承接,实际处于“有价无市”的流通困境。
3.2交易作价参考司法处置惯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不动产网络司法拍卖首次起拍价最低可按评估价的70%确定,二次拍卖可在一拍起拍价基础上再下调不超过20%。本次资产处置作价以司法拍卖一拍八折标准(评估价×80%)为核心参考依据,严格参照司法资产处置通用惯例协商确定,定价方式符合司法处置规则及行业通行标准,具备合规性与公允性。
3.3 主动协商处置有效规避司法拍卖重大损失
目前,鼎盛投资已就元生智汇土地房产售后回购、往期租金等事项向福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若案件后续进入法院强制执行及司法拍卖程序,标的资产一拍流拍后,二拍价格最低可降至评估价的56%(70%×80%)。同时,司法强制处置存在处置周期漫长、执行费用、诉讼成本、资产贬值等额外损耗,将进一步扩大元生智汇及各方损失。本次各方友好协商确定的资产处置价格为57,052.78万元,显著高于司法被动拍卖的预期可回收金额,能够有效规避强制处置带来的资产大幅减值,最大限度保全资产价值、保障元生智汇的合法权益。
3.4 本次交易综合解决多项历史遗留问题
本次各方拟签署的《调解协议书》及相关协议,除妥善解决元生智汇资产售后回购核心事项外,可一次性结清往期累计产生的租金、税费、违约金等全部款项,彻底化解公司因相关事项产生的相关担保责任,实质性消除公司对应潜在或有负债及诉讼风险。综合考量资产快速盘活、担保风险解除、规避司法处置损失、清零历史债务纠纷等多重积极因素,本次资产处置交易作价具备充分的商业合理性,定价公允、审慎、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二)交易的具体安排
1、根据拟签署的《调解协议书》及《委托付款协议》的约定,本次元生智汇的土地房产作价57,052.78万元,元生智汇将会支付的款项具体明细如下:
(1)元生智汇应付鼎盛投资土地房产的售后回购款80,600万元,扣除元生智汇已向仙财国投支付的担保保证金39,900万元,元生智汇尚欠的回购款为40,700万元;
(2)元生智汇应付鼎盛投资的租金3,538万元及违约金977.89万元;
(3)元生智汇应付鼎盛投资垫付的土地使用税220.69万元、房产税424.73万元;
(4)本次元生智汇处置土地房产,元生智汇应承担的资产交易税费3,299.45万元(包含但不限于增值税、所得税、附加税、印花税等),元生智汇将委托鼎盛投资直接代为缴纳;
(5)元生智汇欠缴税务机关房产税滞纳金658万元,将委托鼎盛投资代为向税务机关缴纳。
(6)鉴于元生智汇未实现《工业项目投资协议书》(公司、得润投资与仙游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5月签订的)、《元生智汇项目投资补充协议书》(公司、得润投资、鼎盛投资与仙游县人民政府于2021年5月签订的)所约定的“项目产值、税收约定”,根据《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追缴仙游县元生智汇科技有限公司投资补贴的决定书》(仙政文[2026]29号),元生智汇收到投资补贴6,844.82万元,符合投资补贴金额5,434.46万元,应退回投资补贴金额1,410.36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经计算,截至2026年8月21日上述应退回的投资补贴本金为1,410.36万元,对应的违约金为227.91万元,将委托鼎盛投资直接代为向仙游县人民政府支付。
(7)2019年7月,凯茂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当时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凯茂”,目前公司仅持有其5.73%股权)与仙游县人民政府签订了《工业项目投资约定书》,仙游县人民政府针对深圳凯茂可能发生未按约定时间投产、未完成累计投资额、未完成产值及税收、未持续经营等违约情形,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洁晓先生承诺承担全部的违约责任;同时,若孙洁晓先生没有履行承诺,由公司、深圳凯茂为孙洁晓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子公司对外投资暨关联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6)。
2019年7月,上述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凯茂科技(福建)有限公司(系深圳凯茂的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凯茂”)收到首批搬迁补助资金3,000万元人民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子公司对外投资暨关联担保项目收到政府补助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9)。
鉴于福建凯茂未实现《工业项目投资约定书》约定的“项目产值、税收约定”,根据《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追缴仙游县元生智汇科技有限公司投资补贴的决定书》(仙政文[2026]29号),福建凯茂收到投资补贴金额3,000万元,符合投资补贴金额0.00万元,应退回投资补贴金额3,000.00万元,已退回投资补贴金额1,464.54万元,剩余应退回投资补贴金额1,535.46万元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经计算,截至2026年8月21日上述应退回的投资补贴对应的本金为1,535.46万元,对应的违约金为1,059.45万元,元生智汇将委托鼎盛投资直接代为向仙游县人民政府支付。
(8)支付上述款项后,本次元生智汇处置土地房产剩余的款项3,000.82万元,鼎盛投资将于2026年12月30日前向元生智汇一次性支付。
2、《调解协议》生效后,公司、得润投资提供的元生智汇售后回购事项相关的连带责任反担保责任自动免除,公司、得润投资不再承担任何反担保代偿、赔偿等义务。
3、为降低仲裁相关成本、推动争议调解工作更快地推进,公司、元生智汇、得润投资、鼎盛投资及仙财国投拟共同签署《〈仙游县元生智汇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及配套设施转让回购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书》,约定将原协议项下争议解决方式由“向福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变更为“向仙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续各方拟向仙游县人民法院申请对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待仙游县人民法院出具司法确认裁定书后,鼎盛投资将撤回其已就售后回购、租金事项提起的仲裁申请。
4、公司、得润投资于2017年5月与仙游县人民政府签署《工业项目投资协议书》;2021年5月,公司、得润投资进一步与仙游县人民政府、鼎盛投资共同签署《元生智汇工业项目投资补充协议书》。本次事项妥善解决后,各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前述《工业项目投资协议书》《元生智汇工业项目投资补充协议书》,相关协议不再继续履行。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调解协议书》
甲方:仙游县元生智汇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仙游县鼎盛投资有限公司
丙方:仙游县仙财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公司
丁方: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戊方:仙游得润投资有限公司
本协议五方共同签订《仙游县元生智汇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及配套设施转让回购协议书》(以下简称“原协议书”),约定甲方应当向乙方承担回购资产和支付租金的义务。因甲方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确认无能力履行原协议书约定的2025年7月13日前回购义务。现为解决协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问题,经各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合意,特订立本协议以资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条 抵债资产折价确认
1.1乙方实现债权的方式为以资产折价抵偿,折价金额以本协议签署时协议所涉资产市场公允评估价值为基础,经各方协商一致确定。
1.2经各方协商一致同意资产整体折价人民币570527800元(含税),本折价金额系各方真实自愿,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撤销或提出异议。
第二条 甲方欠付乙方的债务和应承担费用的确认
2.1各方核定截至2026年8月21日,根据原协议的约定甲方欠付乙方的回购款和应当承担的费用明细如下:
(1)甲方应付乙方回购款806000000元,鉴于原协议书约定甲方向丙方支付担保保证金399000000元,甲方同意丙方将该笔款项直接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抵扣应付回购款,甲方尚欠的回购款即806000000元扣减担保保证金399000000元后为407000000元;
(2)甲方应付乙方欠缴租金35380000元及违约金9778936元;
(3)甲方应付乙方垫付的土地使用税2206942.32元、房产税4247339.29元;
第三条 乙方返还甲方的款项和支付方式
3.1各方均同意和确认甲方用本协议所涉资产折价570527800元,抵扣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债务和应承担的各项费用共计458613217.61元后,乙方应返还甲方金额为111914582.39元,乙方按以下期限向甲方返还的款项:(1)甲方应承担资产交易税费32,994,518.88元(包含但不限于增值税、所得税、附加税、印花税等),委托乙方直接在应付甲方款项中代为缴纳;(2)乙方按《委托付款协议》的约定,代为支付的款项48911836.62元;(3)乙方应于2026年12月30日前向甲方一次性返还剩余的款项30,008,226.89元。
3.2 丙方于2026年10月31日前将担保保证金399000000元支付给乙方。
第四条 担保、反担保关系的终止
4.1丙方就资产回购对应的全部保证担保责任,于本协议生效后自动免除,丙方不再对资产回购承担任何代偿、赔付及相关附随义务。
4.2 丁方、戊方为丙方提供的企业连带责任反担保责任,于本协议生效后自动免除,丁方、戊方不再承担任何反担保代偿、赔偿等义务。
第五条 其他
5.1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承诺协议所涉资产不存在未向乙方、丙方书面披露的抵押、质押、查封、冻结或存在欠缴的税、费(已书面披露的除外)。若因甲方违反本条承诺给乙方、丙方造成资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5.2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协议所涉资产归乙方所有,乙方确认甲方已将协议所涉资产移交乙方,并由乙方实际占有和使用。
5.3 本协议生效后,各方确认原协议书已经不存在任何争议,各方均不得提起仲裁、诉讼。
第六条 协议生效与其他
6.1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方公章及丁方完成上市公司相应审批程序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2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仙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委托付款协议》
甲方:仙游县元生智汇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仙游县鼎盛投资有限公司
鉴于:
现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真实合法的原则,就代为付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各方共同遵守:
一、代付款项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支付款项具体如下:
1、根据《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追缴仙游县元生智汇科技有限公司投资补贴的决定书》(仙政文〔2026〕29号),甲方应当返还仙游县人民政府投资补贴金额29458200元(大写:贰仟玖佰肆拾伍万捌仟贰佰元整)和违约金4760445.12元(大写:肆佰柒拾陆万零肆佰肆拾伍元壹角贰分);
2、根据仙游县人民政府与凯茂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签订的《工业项目投资约定书》以及《〈工业项目投资约定书〉之违约责任承担承诺书》,应向仙游县人民政府支付的违约金8113191.5元(大写:捌佰壹拾壹万叁仟壹佰玖拾壹元伍角);
3、甲方欠缴税务机关房产税滞纳金6580000元(大写:陆佰伍拾捌万元整)。
二、款项代付方式
1、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代为向仙游县人民政府支付款项共计42331836.62元(大写:肆仟贰佰叁拾叁万壹仟捌佰叁拾陆元陆角贰分),即代付款项1、2项,委托代付行为真实、有效,不存在违法、违规及虚假交易情形,并不可撤销。
乙方应当于2026年12月30日前完成付款,如果未按约定完成代付款义务的,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自愿委托乙方代为向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滞纳金6580000元(大写:陆佰伍拾捌万元整),具体缴纳方式以税务机关认定为准。
三、其他事项
1、乙方足额转账到账后,即视为乙方履行了甲方、乙方和仙游县仙财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公司等五方调解协议中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款项111914582.39元中48911836.62元的付款义务。
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失的赔偿,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维权所支出诉讼费、律师费、诉讼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和差旅费等费用。
3、因履行本协议产生争议的,各方可向仙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仙游县元生智汇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及配套设施转让回购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书》
甲方(转让回购方):仙游县元生智汇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仙游县鼎盛投资有限公司
丙方(担保方):仙游县仙财国有资产投资营运有限公司
丁方(反担保方1):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戊方(反担保方2):仙游得润投资有限公司
鉴于:
甲、乙、丙、丁、戊五方已签署《仙游县元生智汇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及配套设施转让回购协议书》(以下简称“原协议”)。现各方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对原协议中争议解决条款进行变更,并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1、原协议第八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第2款“8.2、因本协议的订立、履行和解释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福州仲裁委申请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予以解除,自本补充协议生效之日起,该条款对各方均不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2、因原协议及本补充协议的订立、履行、解释等所发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仙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补充协议系原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与原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未作约定的,仍适用原协议的相关约定。
4、本补充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四)《〈工业项目投资协议书〉之终止协议书》
甲方:仙游县人民政府
乙方: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仙游得润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仙游县元生智汇科技有限公司
鉴于:
1、仙游县人民政府与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得润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签订了《工业项目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原协议”),约定设立项目公司仙游县元生智汇科技有限公司在仙港工业园瑞峰片区投资建设智能终端电子产品关键技术研发及智能制造产业化项目。原协议签订后,甲、乙方以及仙游县鼎盛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5日签订了《元生智汇工业项目投资补充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2、因仙游县元生智汇科技有限公司已不具备继续履行原协议及补充协议的能力,且乙方已经退还了全部政府补贴款并履行了相应的违约责任。
经甲、乙各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终止原协议及补充协议,并就终止相关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1、甲、乙各方一致同意,自本终止协议书生效之日起,甲方与乙方于2017年5月24日签订的原协议及全部补充协议终止。本协议签订之日,各方确认在原协议及补充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不再继续履行。
2、因本终止协议书引起的或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仙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终止协议书自甲、乙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五、涉及处置资产的其他安排
元生智汇本次拟处置的土地房产,已于2025年7月13日售后回购期限届满后被鼎盛投资接管,本次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务重组等情况,亦不存在交易完成后产生关联交易的情形。本次交易不涉及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动或者高层人事变动计划等其他安排。
六、本次处置资产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元生智汇成立于2016年5月,原主要从事与消费电子业务相关的生产与制造,因消费电子行业竞争激烈,产品利润率低,资金占用周期长,导致其持续亏损,经营不达预期。2019年底,元生智汇拟进行业务规划调整,暂时关停了原来的生产与制造业务,拟作新的业务规划,后因经营环境变化,新业务未能得到顺利开展,其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厂房和设备租赁。受市场环境影响,部分厂房及设备未能全部租出,处于闲置状态,导致租赁业务收入亦不理想。
鉴于元生智汇已无实际能力履行售后回购义务,且存在租金、税费等款项欠缴的情形,公司本次通过处置元生智汇土地及房产的方式,结清其售后回购义务及各类相关应付款项。本次交易可彻底化解元生智汇遗留的历史问题、消除存量风险,能够有效规避后续因仲裁、诉讼等事项产生的额外费用及损失。
2、公司主营业务为通信系统设备、汽车零部件等精密铝合金结构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及配套相关业务。本次处置元生智汇土地房产的事项,不会对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及经营成果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3、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针对元生智汇售后回购事项、深圳凯茂补助事项所承担的全部反担保义务将同步解除,进一步减少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潜在风险,提升公司整体经营稳健性。
4、经公司初步测算,本次元生智汇交易完成后,预计对公司本期净利润造成影响约为-400万元。本次交易对公司本期损益的最终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正式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七、风险提示
各方已就上述交易方案所涉及的协议充分进行了沟通,但截至目前上述协议尚未签署,后续能否签署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公司会持续关注交易的进展情况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2、仙游县元生智汇科技有限公司拟以物抵债涉及的融资租赁房地产市场价值资产评估报告【苏中资评报字(2026)第15025号】。
特此公告。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547 证券简称:*ST春兴 公告编号:2026-084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
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6年8月14日以电子邮件、电话、专人送达等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通知,于2026年8月25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6名,实际出席董事6名。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袁静女士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董事经认真审议并书面表决,一致通过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公司2026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该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2026年半年度报告摘要》《2026年半年度报告》。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通过《关于元生智汇售后回购事项拟签署〈调解协议书〉的议案》;
为妥善解决仙游县元生智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生智汇”)售后回购事项,化解担保风险,公司、仙游得润投资有限公司、元生智汇拟与相关方签署《调解协议书》等协议,以元生智汇位于元生智汇产业园的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整体作价57,052.78万元抵扣元生智汇应支付的售后回购款和应承担的费用,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本次《调解协议书》及相关协议的签署等事项。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拟签署〈调解协议书〉暨元生智汇售后回购事项进展的公告》。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同意公司于2026年9月11日召开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召开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六年八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547 证券简称:*ST春兴 公告编号:2026-087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6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董事会
3、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09月11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9月11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9月11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6年09月04日
7、出席对象:
(1)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现场会议的,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被委托人不必为本公司股东)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会议地点: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金陵东路120号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本次股东会提案编码表
■
2、提案披露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属于公司股东会职权范围,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拟签署〈调解协议书〉暨元生智汇售后回购事项进展的公告》。
3、特别提示
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方式: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需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异地股东可以书面信函或传真办理登记,信函或传真以抵达本公司的时间为准。(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2、登记时间:2026年9月10日9:00-11:00、13:30-16:30
3、登记地点: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金陵东路120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4、联系方式
(1) 联系地址: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金陵东路120号董事会办公室
(2) 邮编:215121
(3) 联系人: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2-62625328
(4) 邮箱:cxjg@chunxing-group.com
5、注意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于会前半小时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代理人)的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会上,公司将向股东提供网络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08月27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547”,投票简称为“春兴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6年09月11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一9:25,9:30一11:30 和 13:00一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09月11日,9:15一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业务股东身份认证操作说明》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s://wltp.cninfo.com.cn 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s://wltp.cninfo.com.cn 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_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或本单位)出席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年09月11日召开的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并代表本人(或本单位)按以下方式行使表决权:
本次股东会提案表决意见表
■
委托人名称(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人股东账号: 持股数量:
受托人: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签发日期: 委托有效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