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剂担保额度暨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5196 证券简称:华通线缆 公告编号:2026-066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剂担保额度暨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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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不含本次担保金额)为基于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经审议的向银行等机构申请授信担保、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担保及业务履约担保额度下实际发生的担保金额总额。
● 累计担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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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公司全资三级子公司信达科创因经营需求,与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恒信”)签订了《融资回租合同》(合同编号:L26C005919001)。公司基于上述《融资回租合同》与海通恒信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GCL26C00591900101)为信达科创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东、张文勇、张书军以及张宝龙基于上述《融资回租合同》分别与海通恒信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GIL26C00591900101、GIL26C00591900104、GIL26C00591900102、GIL26C00591900103)为信达科创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上述担保金额在年度公司预计的为子公司提供银行等机构综合授信业务担保的额度之内,无需另行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上述担保事项均不存在反担保的情形。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2026年5月22日分别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向银行等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其子公司在2026年度向银行、其他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以及非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12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敞口授信额度。其中,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对上述综合授信事项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0亿元或等值外币的对外担保,包括本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相互间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信用担保等,并拟授权董事长在公司及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时具有行使该互保的审批权限。在本次担保额度的决议有效期内,为资产负债率70%及以上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如有富余,可以将剩余额度调剂用于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子公司,反之不得调剂。
根据上述议案,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张文东先生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代表公司与金融机构及相关非金融机构签署授信融资相关的授信、借款、抵押、质押、担保合同、凭证等法律文件。有效期为自本议案经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具体保证期间以实际发生时签署的担保协议约定为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的《关于2026年度向银行等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1)。
(三)担保额度调剂情况
为进一步推动公司下属各子公司业务的顺利开展,并结合公司综合授信业务担保的进展情况,公司决定对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综合授信业务担保额度实施内部调剂:将对资产负债率70%以上子公司未使用的1亿元担保额度调剂至对资产负债率70%以下子公司使用。
本次额度调剂完成后,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综合授信业务担保总额度不变,对资产负债率70%以上子公司担保额度为96亿元;对资产负债率70%以下子公司担保额度为4亿元。因本次担保事项及金额均在公司已履行审批程序的担保额度以内,无需另行审议。
调剂后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综合授信业务担保额度具体如下:
单位 亿元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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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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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担保人失信情况
上述被担保对象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基于信达科创签订的《融资回租合同》与海通恒信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GCL26C00591900101),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保证人: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信达科创(以下简称“债务人”)的申请,保证人同意就债务人作为承租人与债权人作为出租人订立的《融资回租合同》及其所有附件(以下简称或者合称“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债务提供以债权人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1.保证责任范围和形式
1.1本合同的保证范围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对债权人负有的所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全部租金(包括提前终止情况下加速到期的前述款项)、留购款等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全部应付款项(上述债务,对于债务人而言即为待清偿的“主债务”,对债权人而言即为待实现的“主债权”),及由于债务未履行产生的一切迟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因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公证费、拍卖费及其它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以及根据主合同规定因贷款利率变化及法律、法规、政策变动而必须增加的款项。
1.2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保证,当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项下义务时,保证人无条件地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担保责任的履行
当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发生主合同项下任一违约情形时,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无论债权人是否拥有其他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债权人无须先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追偿或起诉或行使其他担保权利(无论是否由债务人提供),而有权直接先向保证人进行追偿。
3.保证效力
3.1本担保是连续性的、不中断之担保,保证期间直至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对债权人所负的所有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3年,且保证人在此确认,若主债务履行期限延长的,保证期间顺延,债权人无须就此再次征得保证人同意。前述“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3.2保证人承诺:同意并接受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租赁物变更、延长主债务履行期限或增加主债务金额、偿还计划(款项支付日)变更及有关数量、价款、币种、利率、履行期限的其他变更,以及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转让部分或全部债务等变更,上述变更无须再次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对变更后的主合同仍承担担保责任。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文东、张文勇、张书军及张宝龙基于信达科创签订的《融资回租合同》分别与海通恒信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保证人:张文东、张文勇、张书军、张宝龙
债权人: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信达科创(以下简称“债务人”)的申请,保证人同意就债务人作为承租人与债权人作为出租人订立的《融资回租合同》及其所有附件(以下简称或者合称“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债务提供以债权人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1.保证责任范围和形式
1.1本合同的保证范围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对债权人负有的所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全部租金(包括提前终止情况下加速到期的前述款项)、留购款等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全部应付款项(上述债务,对于债务人而言即为待清偿的“主债务”,对债权人而言即为待实现的“主债权”),及由于债务未履行产生的一切迟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因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公证费、拍卖费及其它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以及根据主合同规定因贷款利率变化及法律、法规、政策变动而必须增加的款项。
1.2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保证,当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项下义务时,保证人无条件地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担保责任的履行
当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发生主合同项下任一违约情形时,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无论债权人是否拥有其他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债权人无须先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追偿或起诉或行使其他担保权利(无论是否由债务人提供),而有权直接先向保证人进行追偿。
3.保证效力
3.1本担保是连续性的、不中断之担保,保证期间直至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对债权人所负的所有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3年,且保证人在此确认,若主债务履行期限延长的,保证期间顺延,债权人无须就此再次征得保证人同意。前述“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3.2保证人承诺:同意并接受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租赁物变更、延长主债务履行期限或增加主债务金额、偿还计划(款项支付日)变更及有关数量、价款、币种、利率、履行期限的其他变更,以及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转让部分或全部债务等变更,上述变更无须再次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对变更后的主合同仍承担担保责任。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是为了满足子公司信达科创的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战略发展规划,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且信达科创作为公司全资三级子公司,公司能够全面掌握其运营和管理情况,并对重大事项决策及日常经营管理具有控制权,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以及实际控制人本次为全资子公司信达科创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子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需要,有利于子公司良性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904,101.7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70.9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河北华通线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