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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资产转移
(单位:人民币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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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次将原纳入金融市场业务管理的转贴现买入卖出票据事项纳入资产转移管理并设置上限,2026年1一6月实际发生额仍按原口径统计。
设定上述上限额度的主要考虑因素,以及本次预计情况与前一期实际执行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包括:1)银行间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提升商业银行资产负债主动管理能力与融资投放能力的重要手段,可以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建立资产投放与资产流转之间的良性循环,助力商业银行向轻资产、交易型银行转型升级;2)监管机构继续支持商业银行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国内证券化市场近年来稳步发展,覆盖品种日趋丰富,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发展模式由“政策推动”稳步向“市场自发”演进。在监管机构和市场需求双重推动下,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迅速发展;3)本行持续完善资产证券化制度,建立资产证券化业务系统,构建全覆盖基础资产序列,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基础得到有效夯实;4)尽管本行近几年仅发行不良类资产证券化产品,规模有限,但考虑到未来如发生银行再融资口径收紧、信贷投放需求提升等导致本行贷款规模和风险资产紧张等情况,本行可能发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消费贷款等资产证券化产品,以释放风险资本、降低再融资成本;5)未来本行将持续加大资产证券化力度,推进信用卡全账户、个人消费贷款、住房按揭贷款、不良贷款等证券化项目,带动资产证券化类资产转让业务的发展;6)本行二级市场福费廷业务增长迅速,2026年1一6月国内信用证福费廷发生额为2,544亿元,增速约15%。在此背景下,本行与关联方福费廷买卖业务量明显提升,且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为拓展对公客户的重要工具,本次设定上限额度同时为未来三年本行与中信集团新增关联方的合作预留空间;7)银行不良资产转让最终受让人系通过公开竞价取得,需提前充分预估与关联方的或有交易额度,否则将影响银行不良资产处置;8)根据行业监管指导意见,金融市场业务不包含转贴现业务,故本次将转贴现业务纳入资产转移类管理,预计该类交易上限约1,000亿元;9)票据业务具有期限短、流动性强的特点,有助于本行优化资产负债管理,增强客户粘性与综合营销,落实支持实体经济的监管要求。
(3)综合服务
(单位:人民币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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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上述上限额度的主要考虑因素,以及本次预计情况与前一期实际执行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随着业务不断发展和创新,本行对技术服务、外包服务、保险服务、联合营销、商品采购、广告服务、增值服务、物业租赁、物业管理、培训服务等需求持续增长。例如:未来三年,本行与广东鸿联、北京鸿联之间的合作进一步深化,客服运营、远程营销分期等业务量稳步提升,组合营销产能持续做大;与深圳市信银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聚焦高质量获客合作,预计交易发生额逐年增长。
(4)财务咨询顾问及资产管理服务
(单位:人民币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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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上述上限额度的主要考虑因素,以及本次预计情况与前一期实际执行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包括:1)根据战略转型目标,本行将继续推动发展轻型化业务,包括证券承销、资产管理、财务咨询、代销金融产品等,广泛涉及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的业务合作;2)本行作为市场主流承销机构,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长期稳居市场前列。同时,结合监管趋势,债券市场作为市场化融资主渠道作用更加稳固,预计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未来发行债券的规模将有所增加。目前,多家关联方与本行有债券发行合作计划,项目储备较丰富,预计本行相应服务费用规模将持续增长;3)随着债券融资在整体社会融资体系中的重要性日趋提升,本行将着力构建“牌照+非牌照”承销服务体系,进一步强化与中信证券、中信建投等相关行业龙头企业在该领域的合作,通过强强联合打造债务资本市场全牌照融资服务体系,拓宽客户融资渠道,降低客户融资成本;4)财务咨询顾问及资产管理服务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强相关。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将产生因提供证券化转让及存续期服务而收取的信托管理费、因提供证券化承销服务而收取的承销费、因提供证券化存续期服务而收取的发起机构服务费。近两年,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发行规模较小,上述服务费用金额相应较小。未来,随着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发行规模增加,财务咨询顾问及资产管理服务费用也将相应增加;5)随着本行与中信集团业务协同的深入推进,双方合作范围进一步扩大,代销业务量将相应增加,代销手续费金额同步增长;6)根据《关于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引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聚焦主业积极参与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的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本行可在不良资产转让后接受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委托继续处置,进一步拓展财务咨询顾问及资产管理业务。
(5)托管与账管服务
(单位:人民币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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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上述上限额度的主要考虑因素:本行根据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在资产托管、第三方监管、存管等业务上现有的合作情况及未来合作发展态势设定上限,具体包括:1)在银行业转型发展的进程中,资产托管业务的发展潜力和轻资本优势逐步显现。随着资管市场的发展、养老金三支柱产业政策的不断完善,本行在资产托管业务方面与上述关联方的合作也会保持合理的增长,托管规模与收入将进一步增加;2)本行预计中国经济将保持稳定增长,市场投资将趋于活跃,未来货物融资类业务稳步增长,本行在第三方监管业务方面与上述关联方的合作将随之保持合理增长;3)为进一步提升存管业务规模,增强客户粘性,加强与集团内管理公司的全方位合作,对未来业务规模进行合理预估。
(6)其他金融服务
(单位:人民币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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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次将原纳入其他金融服务管理的代客即期结售汇及外汇买卖业务事项纳入金融市场业务管理并设置上限,2026年1一6月实际发生额仍按原口径统计。
设定上述上限额度的主要考虑因素,以及本次预计情况与前一期实际执行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包括:1)本行与关联方的分期类合作持续扩围,在原有业务基础上新增汽车分期、房周边分期业务,预计未来三年业务规模逐步提升,支付佣金相应增长;2)本行子公司中信金租自2024年以来尝试开展经营性租赁业务,起步阶段业务规模有限。未来三年,中信金租将经营性租赁产品作为重点发展业务,目前已储备十余个潜在关联方客户,预计经营性租赁业务收入将稳步增长。
(7)存款业务
(单位:人民币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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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上述上限额度的主要考虑因素:1)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历史存款和本行相应支付的利息规模,以及未来的经营发展趋势;2)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在相关行业的市场地位、规模及财务情况;3)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数量较多且时有新增。
(8)金融市场业务
(单位:人民币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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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次将原纳入金融市场业务管理的转贴现买入卖出票据事项纳入资产转移管理并设置上限,将原纳入其他金融服务管理的代客即期结售汇及外汇买卖业务事项纳入金融市场业务管理并设置上限,2026年1一6月实际发生额仍按原口径统计。
设定上述上限额度的主要考虑因素,以及本次预计情况与前一期实际执行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1)金融市场业务涉及到资金融通、风险管理、收益获取,是商业银行的核心业务之一。本行秉承轻资产转型的业务发展理念,计划大力拓展金融市场业务。在全行金融市场业务蓬勃发展的情况下,与关联方的交易规模将同步增长;2)本行秉承以客户为中心、利他共赢的发展理念,继续开拓业务边界,将为集团内部更多主体提供各类金融市场业务服务。
(9)投资业务
(单位:人民币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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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上述上限额度的主要考虑因素,本次预计情况与前一期实际执行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1)本行运用自有资金,投资于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产品,既从收益性角度获取较存款更高的收益,也从流动性角度便于灵活赎回;本行子公司信银理财资金投资于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关联方作为融资主体的债券、非标债权、股权、同业存款等,获取投资收益;2)为加强与中信集团内优质企业合作,充分发挥协同优势,本行加大业务拓展力度,预期投资类关联交易规模将有所扩大;3)本行子公司信银理财产品规模持续增长,2025年末已达2.3万亿元,预计未来每年增速约15%。基于产品规模增长,理财资金投向关联方的规模亦会同步提升;4)随着存款利率下行,定期存款对理财产品的替代效应减弱,理财公司发行产品规模不断增长,理财投资规模及投资关联方发行金融产品的规模也同步增长;5)参考公募基金单家公司授权限额设定关联交易上限金额。
2. 与衢州发展及其相关方的持续关联交易
(1)授信业务
(单位:人民币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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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上述上限额度的主要考虑因素,本次预计情况与前一期实际执行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主要以本行现有存量授信额度为基数进行预计。
(2)资产转移
(单位:人民币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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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上述上限额度的主要考虑因素:考虑到国内信用证福费廷业务为拓展对公客户的重要工具,本次设定上限额度为未来三年本行与衢州发展及其相关方的潜在业务需求预留空间。
(3)财务咨询顾问及资产管理服务
(单位:人民币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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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上述上限额度的主要考虑因素:基于本行子公司曾作为配售代理多次参与衢州发展以私募债券为主的债券承销工作,结合过往业务合作情况及潜在业务需求预计交易上限。
(4)托管与账管服务
(单位:人民币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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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上述上限额度的主要考虑因素:衢州发展为本行托管客户,基于托管规模的合理增长预期,在资产托管业务方面与上述关联方的合作也会保持合理的增长,托管规模与收入将随之增加。
(5)其他金融服务
(单位:人民币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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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次将原纳入其他金融服务管理的代客即期结售汇及外汇买卖业务事项纳入金融市场业务管理并设置上限,2026年1一6月实际发生额仍按原口径统计。
设定上述上限额度的主要考虑因素:基于历史业务规模及未来经营发展趋势进行预计。
(6)存款业务
(单位:人民币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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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上述上限额度的主要考虑因素:基于衢州发展及其相关方历史存款及本行相应支付的利息规模,以及未来经营发展趋势进行预计。
(7)金融市场业务
(单位:人民币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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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次将原纳入金融市场业务管理的转贴现买入卖出票据事项纳入资产转移管理并设置上限,将原纳入其他金融服务管理的代客即期结售汇及外汇买卖业务事项纳入金融市场业务管理并设置上限,2026年1一6月实际发生额仍按原口径统计。
设定上述上限额度的主要考虑因素:基于衢州发展及其相关方金融市场业务历史交易规模及未来业务需求以及市场波动情况进行预计。
(8)投资业务
(单位:人民币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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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上述上限额度的主要考虑因素,以及本次预计情况与前一期实际执行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包括:1)本行子公司信银理财的产品主要通过间接投资投向衢州发展及其相关方的资产,依据穿透原则,按照委外投资的业务预期,设定理财产品投资业务上限;2)为未来三年本行与衢州发展及其相关方的潜在业务需求预留空间。
3.与关联自然人任职企业中国银行的持续关联交易
(1)授信业务
(单位:人民币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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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上述上限额度的主要考虑因素,本次预计情况与前一期实际执行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为满足中国银行日间流动性需求,巩固双方良好合作关系,结合金融市场领域内的授信业务具有大额高频的特点,设置上述上限额度。
(2)资产转移
(单位:人民币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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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次将原纳入金融市场业务管理的转贴现买入卖出票据事项纳入资产转移管理并设置上限,2026年1一6月实际发生额仍按原口径统计。
设定上述上限额度的主要考虑因素,本次预计情况与前一期实际执行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1)本行二级市场福费廷业务增长迅速,中国银行作为具有市场影响力的系统重要性银行,是本行开展二级福费廷业务的主要对象之一。虽然2025年本行与中国银行国内信用证福费廷发生额较2024年有所下降,但考虑到全市场业务增量,预计本行与中国银行未来三年二级市场福费廷买卖业务量将明显提升;2)根据行业监管指导意见,金融市场业务不包含转贴现业务,本次将转贴现业务纳入资产转移类管理。中国银行作为票据二级市场主要参与机构,票据转贴现业务较为活跃,基于市场交易活跃度和实际需求,为未来合作预留空间。
(3)财务咨询顾问及资产管理服务
(单位:人民币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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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上述上限额度的主要考虑因素:本行子公司信银理财不断深化与中国银行代销业务合作关系,进一步增加在中国银行的理财产品代销业务份额,服务费随之增长。
(4)托管与账管服务
(单位:人民币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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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上述上限额度的主要考虑因素:随着资管市场的发展、养老金三支柱产业政策的不断完善,本行在资产托管业务,特别是养老金托管及账管业务方面与上述关联方的合作将保持合理增长,托管规模与收入将随之增加。
(5)其他金融服务
(单位:人民币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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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次将原纳入其他金融服务管理的代客即期结售汇及外汇买卖业务事项纳入金融市场业务管理并设置上限,2026年1一6月实际发生额仍按原口径统计。
设定上述上限额度的主要考虑因素:基于历史业务规模及未来经营发展趋势进行预计。
(6)存款业务
(单位:人民币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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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上述上限额度的主要考虑因素:基于市场利率水平、本行负债业务经营发展趋势、中国银行在本行历史存款规模及相应支付的利息规模进行预计。
(7)金融市场业务
(单位:人民币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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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次将原纳入金融市场业务管理的转贴现买入卖出票据事项纳入资产转移管理并设置上限,将原纳入其他金融服务管理的代客即期结售汇及外汇买卖业务事项纳入金融市场业务管理并设置上限,2026年1一6月实际发生额仍按原口径统计。
设定上述上限额度的主要考虑因素,本次预计情况与前一期实际执行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本行与中国银行的金融市场业务上限,以市场风险限额、流动性管控、大额风险暴露管理为底层依据,结合自身资本充足水平、交易风控承载力、历史业务体量等因素设定。
(8)投资业务
(单位:人民币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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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上述上限额度的主要考虑因素,本次预计情况与前一期实际执行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1)本行理财子公司自成立以来,发行或管理的理财产品规模稳步增长,定期存款是现金理财产品的核心配置资产。综合考虑中国银行的资产规模、资信情况及市场报价,该行产品成为理财产品投资的优质选择,投资业务呈现增长态势;2)投资金融债方面:宽松的货币政策背景下,低利率的市场环境将会延续,银行类金融机构一级市场发债意愿预计将进一步加强,因此预留较高的年度限额。
(9)接受关联方提供融资
(单位:人民币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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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上述上限额度的主要考虑因素:本行子公司中信金租飞机、船舶租赁资产规模逐步扩大,中信金租下设SPV公司向中国银行申请飞机、船舶长期固定资产贷款。截至2026年6月末,与中国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余额1.04亿美元,未来将持续扩大机船项下贷款合作。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1. 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000010168558XU),成立时间1982年9月15日,注册地和主要办公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中信大厦89一102层,法定代表人奚国华,注册资本20,531,147.635903万元人民币。公司主营业务为:投资管理境内外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资产管理、期货、租赁、基金、信用卡金融类企业及相关产业、能源、交通基础设施、矿产、林木资源开发和原材料工业、机械制造、房地产开发、信息基础设施、基础电信和增值电信业务、环境保护、医药、生物工程和新材料、航空、运输、仓储、酒店、旅游业、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商业、教育、出版、传媒、文化和体育、境内外工程设计、建设、承包及分包、行业的投资业务;资产管理;资本运营;工程招标、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承包及分包、咨询服务行业;对外派遣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进出口业务;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信息搜索查询服务、信息社区服务、信息即时交互服务和信息保护和加工处理服务)。实际控制人是财政部。截至2025年末,资产总额133,206.97亿元,负债总额117,143.87亿元,净资产16,063.10亿元,资产负债率87.93%,2025年度营业收入8,223.95亿元,净利润1,133.49亿元。未发现影响关联方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2)中国中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317092),成立时间2011年12月27日,注册地和主要办公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中信大厦89一102层,法定代表人奚国华,注册资本13,900,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1.投资和管理金融业,包括:投资和管理境内外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资产管理、期货、租赁、基金、信用卡等金融类企业及相关产业;2.投资和管理非金融业,包括:(1)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2)矿产、林木等资源开发和原材料工业;(3)机械制造;(4)房地产开发;(5)信息产业:信息基础设施、基础电信和增值电信业务;(6)商贸服务及其他产业:环境保护;医药、生物工程和新材料;航空、运输、仓储、酒店、旅游业;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进出口业务、商业;教育、出版、传媒、文化和体育;咨询服务;3.向境内外子公司发放股东贷款;资本运营;资产管理;境内外工程设计、建设、承包及分包和劳务输出,及经批准的其他业务。实际控制人是中信集团。截至2025年末,资产总额125,370.22亿元,负债总额112,347.49亿元,净资产13,022.74亿元,资产负债率89.61%,2025年度营业收入3,990.73亿元,净利润1,054.28亿元。截至2026年3月末,资产总额128,237.38亿元,负债总额114,865.18亿元,净资产13,372.20亿元,资产负债率89.57%,2026年1一3月营业收入1,020.41亿元,净利润319.25亿元。未发现影响关联方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017814402),成立时间1995年10月25日,注册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主要办公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张佑君,注册资本1,482,054.6829万元。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证券经纪(限山东省、河南省、浙江省天台县、浙江省苍南县以外区域);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委托投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证券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和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上市证券做市交易。主要股东为中信金控。截至2025年末,资产总额20,819.03亿元,负债总额17,560.80亿元,净资产3,258.22亿元,资产负债率为84.35%,2025年度营业收入 748.54亿元,净利润310.07亿元。截至2026年3月末,资产总额22,446.74亿元,负债总额19,044.19亿元,净资产3,402.56亿元,资产负债率为84.84%,2026年1一3月营业收入231.55亿元,净利润104.59亿元。未发现影响关联方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4)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55774),成立时间1999年11月1日,注册地和主要办公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法定代表人刘正均,注册资本8,024,667.9047万元,主营业务为不良资产处置、金融服务业务、资产管理和投资业务。主要股东为中信集团、财政部等。截至2025年末,资产总额10,570.24亿元,负债总额10,038.76亿元,净资产531.48亿元,资产负债率94.97%,2025年度营业收入547.93亿元,净利润121.77亿元。未发现影响关联方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5)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17C8U57),成立时间2017年9月5日,注册地和主要办公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8层,法定代表人寇冠,注册资本563,380.2817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吸收公众存款,主要是个人及小微企业存款;主要针对个人及小微企业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通过电子渠道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电子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代理业务;基金销售。主要股东为中信银行、福建百度博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加拿大养老基金投资公司。截至2025年末,资产总额1,280.86亿元,负债总额1,176.70亿元,净资产104.16亿元,资产负债率91.87%,2025年度营业收入59.29亿元,净利润4.53亿元。截至2026年3月末,资产总额1,154.00亿元,负债总额1,049.39亿元,净资产104.61亿元,资产负债率90.94%,2026年1一3月营业收入12.98亿元,净利润0.36亿元。未发现影响关联方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6)CITIC Securities Finance (HK) Limited(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立时间2002年3月,注册地和主要办公地点中国香港,公司董事:李凯、郑耀华、郑颖,注册资本758,009,800港元。公司主营业务为:中信里昂证券有限公司司库业务。主要股东是中信证券国际有限公司。截至2025年末,资产总额95.79亿美元,负债总额94.27亿美元,净资产1.52亿美元,资产负债率98.42%,2025年度营业收入3.76亿美元,净利润0.42亿美元。未发现影响关联方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7)中信财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34635Q),成立时间2012年11月19日,注册地和主要办公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低层栋B座2层,法定代表人张云亭,注册资本661,16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经营以下本外币业务: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委托投资;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有价证券投资(股票二级市场投资除外);成员单位产品的买方信贷和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实际控制人是中信集团。截至2025年末,资产总额545.13亿元,负债总额461.04亿元,净资产84.08亿元,资产负债率84.57%,2025年度营业收入9.8亿元,净利润6.74亿元。截至2026年6月末,资产总额599.72亿元,负债总额518.56亿元,净资产81.15亿元,资产负债率86.47%,2026年1一6月营业收入4.32亿元,净利润3.12亿元。未发现影响关联方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8)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730993Y),成立时间1988年3月1日,注册地和主要办公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法定代表人梁惠江,注册资本1,127,60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债券的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实际控制人是中信集团。截至2025年末,资产总额559.07亿元,负债总额134.92亿元,净资产424.15亿元,资产负债率24.13%,2025年度营业收入63.26亿元,净利润30.52亿元。未发现影响关联方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9)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67166633X2),成立时间2008年1月26日,注册地和主要办公地点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206号,法定代表人武汉琦,注册资本457,955.34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冶金专用设备制造;冶金专用设备销售;建筑材料生产专用机械制造;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矿山机械制造;矿山机械销售;隧道施工专用机械制造;隧道施工专用机械销售;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制造;锻件及粉末冶金制品销售;黑色金属铸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对外承包工程;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特殊作业机器人制造;智能机器人的研发;智能机器人销售;海上风电相关装备销售;风力发电机组及零部件销售;风动和电动工具制造;风动和电动工具销售;风电场相关装备销售;风电场相关系统研发;风力发电技术服务;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海上风电相关系统研发;海洋工程装备制造;海洋工程装备销售;海洋工程平台装备制造;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发电机及发电机组销售;储能技术服务;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热力生产和供应;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供暖服务等。实际控制人是中信集团。截至2025年末,资产总额200.45亿元,负债总额105.12亿元,净资产95.33亿元,资产负债率52.44%,2025年度营业收入81.07亿元,净利润3.66亿元。截至2026年3月末,资产总额200.72亿元,负债总额104.61亿元,归母净资产94.25亿元,资产负债率52.12%,2026年1一3月实现营业收入22.05亿元,归母净利润9,508.19万元。未发现影响关联方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10)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071709),成立时间1988年1月23日,注册地和主要办公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1903室,法定代表人吴献文,注册资本490,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钢铁、有色金属及相关行业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销售钢材、钢坯、生铁、铜、铝、铅、锌、锡、铜材、铝材、镍、镁、铂族金属、铁矿石、冶炼产品、冶金炉料和辅料、金属制品及再生利用品、冶金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机械设备、电子设备、建筑材料;进出口业务;钢铁和有色金属行业及其相关行业的技术、贸易和经济信息的咨询服务;销售煤炭(不在北京地区开展实物煤的交易、储运活动)。实际控制人是中信集团。截至2025年末,资产总额577.54亿元,负债总额345.15亿元,净资产232.38亿元,资产负债率59.76%,2025年度营业收入1,418.19亿元,净利润26.89亿元。截至2026年3月末,资产总额572.36亿元,负债总额330.07亿元,净资产242.29亿元,资产负债率57.67%,2026年1一3月营业收入431.96亿元,净利润13.77亿元。未发现影响关联方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11)中信城市开发运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339861125D),成立时间2015年5月7日,注册地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1号楼23层2308室,主要办公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5层,法定代表人杨劲,注册资本1,368,00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房地产经纪业务;销售、出租商品房;项目投资;投资咨询;企业管理;餐饮管理;物业管理;房地产信息咨询。实际控制人是中信集团。截至2025年末,资产总额369.35亿元,负债总额254.32亿元,净资产115.03亿元,资产负债率68.86%,2025年度营业收入27.90亿元,净利润0.34亿元。未发现影响关联方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12)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14085405J),成立时间1999年3月18日,注册地和主要办公地点南京市六合区卸甲甸,法定代表人黄一新,注册资本616,509.1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钢压延加工产品及副产品的销售;焦炭及其副产品生产;钢铁产业的投资和资产管理;钢铁技术开发和咨询服务;废旧金属、物资的回收利用;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仓储服务,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危险化学品经营;燃气经营;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及销售等。实际控制人是中信集团。截至2025年末,资产总额699.43亿元,负债总额406.17亿元,净资产293.26亿元,资产负债率58.07%,2025年度营业收入579.94亿元,净利润27.58亿元。截至2026年3月末,资产总额701.42亿元,负债总额403.34亿元,净资产298.08亿元,资产负债率57.50%,2026年1一3月营业收入144.14亿元,净利润5.89亿元。未发现影响关联方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13)CITIC FINANCE INTERNATIONAL LIMITED(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立时间2018年9月,注册地和主要办公地点中国香港。法定代表人张立,注册资本100,000,000.00港元。主营业务:作为中信集团在香港设立的财务中心,主要为中信集团境外成员单位提供定制化司库管理和市场化金融服务,核心业务聚焦司库管理、资金结算、融资服务、外汇服务等。实际控制人是中信集团。截至2025年末,资产总额323.71亿港元,负债总额312.06亿港元,净资产11.66亿港元,资产负债率96.40%,2025年度营业收入2.49亿港元,净利润2.19亿港元。未发现影响关联方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14)中信国安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C8Y2HX5J),成立时间2023年2月9日,注册地和主要办公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北街1号2幢17层,法定代表人刘星,注册资本541,438.67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企业总部管理;控股公司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新材料技术研发;销售代理;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实际控制人是中信集团。截至2025年末,资产总额989.85亿元,负债总额468.54亿元,净资产521.31亿元,资产负债率47.33%,2025年度营业收入102.01亿元,净利润8.60亿元。截至2026年3月末,资产总额948.57亿元,负债总额411.96亿元,净资产536.61亿元,资产负债率43.43%,2026年1一3月营业收入47.02亿元,净利润13.31亿元。未发现影响关联方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15)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34521665X),成立时间2001年12月28日,注册地和主要办公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四季青街道江锦路60号一96号祝锦大厦B楼13一22层,法定代表人顾剑飞,注册资本1,256,370.4279万元人民币。公司主营业务为:经营本外币融资租赁业务;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向非银行股东借入 3 个月(含)以上借款、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发行非资本类债券;接收租赁保证金;开展租赁物变卖及处理、境内项目公司融资租赁、股东借款、投融资担保、固定收益类投资、资产证券化业务;提供融资租赁相关咨询服务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实际控制人是中信集团。截至2025年末,资产总额1,768.95亿元,负债总额1,546.45亿元,净资产222.50亿元,资产负债率87.42%,2025年度营业收入48.50亿元,净利润15.33亿元。截至2026年3月末,资产总额1,786.25亿元,负债总额1,647.39亿元,净资产138.86亿元,资产负债率92.22%,2026年1一3月营业收入12.16亿元,净利润3.75亿元。未发现影响关联方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16)江苏南钢环宇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1MA1UY4T900),成立时间2018年1月23日,注册地和主要办公地点南京市江北新区大厂街道卸甲甸,法定代表人祝瑞荣,注册资本50,00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煤炭、焦炭、焦粉、兰炭、矿石、熔剂、合金、废钢、备件、电极、耐火材料、金属材料、日用品销售。实际控制人是中信集团。截至2025年末,资产总额57.77亿元,负债总额52.30亿元,净资产5.47亿元,资产负债率90.53%,2025年度营业收入139.04亿元,净利润-0.07亿元。未发现影响关联方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17)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336940653),成立时间1998年4月9日,注册地为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 3 号院,主要办公地点为北京市朝阳区北辰西路 6 号院北辰中心 C 座 5 层,法定代表人邹迎光,注册资本23,800.00万元人民币。公司主营业务为: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涵盖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专户资产管理、养老金管理、境外资产管理、投资顾问、基金投顾、资产证券化等全方位资本市场资产管理业务,为个人、机构及跨境客户提供多元化资产配置与财富管理服务。主要股东为中信证券。截至2025年末,资产总额222.46亿元,负债总额71.51亿元,净资产150.95亿元,资产负债率32.14%,2025年度营业收入96.26亿元,净利润23.96亿元。截至2026年3月末,公开披露信息仅有盈利数据,2026年1一3月净利润6.32亿元。未发现影响关联方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18)中信证券期货(香港)有限公司(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立时间2000年8月28日,注册地为中国香港,主要办公地点26/F, CITIC Tower, 1 Tim Mei Avenue, Central, Hong Kong。公司主营业务为期货及期权合约交易经纪业务。主要股东是中信证券国际有限公司。该公司为香港注册的私人股份有限公司,其财务数据不对外公开披露。未发现影响关联方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19)中信期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000206237),成立时间1993年3月30日,注册地和主要办公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一1305、14层,法定代表人窦长宏,注册资本760,000.00万元人民币。公司主营业务为: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业务,涵盖期货交易结算、套期保值、基差贸易、场外衍生品、仓单服务、投资顾问、资产配置及监管许可的其他金融业务,为产业客户、机构客户及个人客户提供专业化风险管理与综合金融服务。主要股东为中信证券。截至2025年末,资产总额2,637.88亿元,负债总额2,487.08亿元,净资产150.80亿元,资产负债率94.28%,2025年度营业收入40.20亿元,净利润10.72亿元。未发现影响关联方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20)中信证券国际全球市场有限公司(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立时间2016年8月22日,注册地为中国香港,主要办公地点18/F, ONE PACIFIC PLACE, 88 QUEENSWAY, HONG KONG。公司主营业务为证券交易、期货合约交易及就证券提供意见,仅服务专业投资者。主要股东是中信证券国际有限公司。该公司为香港注册的私人股份有限公司,其财务数据不对外公开披露。未发现影响关联方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21)中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MACAQF836T),成立时间2023年3月1日,注册地北京市丰台区金丽南路3号院2号楼1至16层01内六层1-288室,主要办公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16层,法定代表人杨冰,注册资本100,000.00万元人民币。公司主营业务为: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不含养老金业务),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涵盖集合资产管理、单一资产管理、专项资产管理、资产证券化、投资顾问、专户投资、权益及固收资产配置等证监会许可的资产管理相关业务,为机构及高净值客户提供专业化、多元化资产管理服务。主要股东为中信证券。截至2025年末,资产总额28.89亿元,负债总额5.68亿元,净资产23.21亿元,资产负债率19.66%,2025年度营业收入15.34亿元,净利润5.08亿元。未发现影响关联方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22)CLSA Investments Ltd. (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司主要股东是中信证券,成立时间1999年4月,注册地为Cayman Islands,主要办公地点中国香港,董事 Tan Chung Keat Eric, Baifeng Hu,注册资本50,000万美元,公司主营业务为股权投资。主要股东是中信证券国际有限公司。截至2025年末,资产总额1.70亿美元,负债总额1.22亿美元,净资产0.47亿美元,资产负债率71.8%,2025年度营业收入0.15亿美元,净利润0.12亿美元。未发现影响关联方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23)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660172H),成立时间1988年3月26日,注册地和主要办公地点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 395 号 901 室(自编 01 号)、1001 室(自编 01 号),法定代表人陈可可,注册资本509,113.7318万元人民币。公司主营业务为:依法开展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及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代销金融产品等全牌照证券业务,聚焦华南区域资本市场服务,为企业、机构及个人客户提供投融资、财富管理、资产配置、投行服务等综合性证券金融服务。主要股东为中信证券。截至2025年末,资产总额473.14亿元,负债总额394.65亿元,净资产78.49亿元,资产负债率83.41%,2025年度营业收入15.37亿元,净利润3.90亿元。未发现影响关联方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24)中信里昂证券有限公司(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立时间1985年8月23日,注册地为中国香港,主要办公地点18/F, ONE PACIFIC PLACE, 88 QUEENSWAY, HONG KONG。公司主营业务为证券交易、就证券提供意见、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主要股东为CLSA B.V.。该公司为非上市公司,其财务数据不对外公开披露。未发现影响关联方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25)中信证券国际有限公司(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立时间1998年4月,注册地和主要办公地点中国香港。主要股东是中信证券。公司董事长李春波,注册资本65.16亿港元。中信证券国际有限公司是中信证券主要的离岸业务平台,总部设立于香港,为机构及企业客户、零售及高净值人士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业务范围涵盖企业融资及资本市场、证券经纪、固定收益、货币及商品、股票衍生品及资产管理等。截至2025年末,资产总额679.62亿美元,负债总额638.74亿美元,所有者权益40.89亿美元,资产负债率93.98%,2025年度营业收入33.41亿美元,净利润9.13亿美元。未发现影响关联方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26)中信证券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立时间2007年3月,注册地和主要办公地点中国香港,注册资本1,000.00万港币,实际控制人是中信集团,公司主营业务为证券交易、期货合约交易、就证券提供意见、提供资产管理等。截至2025年末,公司资产总额10.12亿港元,负债总额8.99亿港元,净资产(股东权益)1.13亿港元,资产负债率88.8%,2025年度营业收入2.14亿港元,税后利润6766万港元。未发现影响关联方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27)中信信惠国际资本(香港)有限公司(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立时间2014年10月,注册地和主要办公地点中国香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浩,注册资本600万港元。公司主营业务为:持有香港证监会第一、四、九号牌照,可从事证券交易业务、就证券交易提意见和提供资产管理业务。具有QFII/RQFII资质,可为合格境外投资者提供境内证券交易所和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股票、债券、权证、固定收益、证券基金和股指期货。实际控制人是中信集团。截至2025年末,公司资产总额1.8亿港元,负债总额5,233.32万港元,净资产1.28亿港元,资产负债率28.98%,2025年度营业收入2,880万港元,净利润627.32万港元。未发现影响关联方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28)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立时间2008年9月,注册地和主要办公地点中国香港。法定代表人为甘添。公司注册资本100,000,000.00港元。公司持有香港证监会SFC第4类(投资咨询)、第9类(资产管理)牌照,主营业务为资产管理及有价证券咨询等。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是中信集团。截至2025年末,资产总额13.56亿港元,负债总额2.13亿港元,净资产11.42亿港元,资产负债率15.7%,2025年度营业收入5.51亿港元,净利润0.91亿港元。截至2026年6月末,资产总额13.87亿港元,负债总额2.38亿港元,净资产11.49亿港元,资产负债率17.2%,2026年1一6月营业收入3.08亿港元,净利润0.51亿港元。未发现影响关联方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2. 衢州发展及其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
衢州信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41287T),成立时间1993年2月23日,注册地为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世纪大道677号601室,主要办公地点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创景路500号衢州发展大厦18楼,法定代表人林俊波,注册资本850,894.08万元,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金融投资、商业贸易、矿产勘探开采等。主要股东为衢州智宝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截至2025年末,资产总额931.66亿元,负债总额515.16亿元,净资产416.50亿元,资产负债率55.30%,2025年度营业收入35.89亿元,净利润1.42亿元。截至2026年3月末,资产总额936.19亿元,负债总额515.11亿元,净资产421.08亿元,资产负债率55.02%,2026年1一3月营业收入1.71亿元,净利润2.97亿元。截至2026年3月31日,公司对外担保(不含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担保)余额为93.47亿元,占期末净资产的比例为9.98%。其中为新湖集团及其控股子公司担保余额为27.674亿元。
3.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00001000013428),成立时间1983年10月31日,注册地和主要办公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葛海蛟,注册资本32,221,241.1814万元人民币。公司主营业务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基金销售、理财业务、资产托管、贵金属业务、跨境金融、供应链金融及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是全球化、综合化经营的大型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控股股东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截至2025年末,公司资产总额383,580.76亿元,负债总额351,499.52亿元,净资产32,081.24亿元,资产负债率91.64%,2025年度营业收入6,583.10亿元,净利润2,579.36亿元。截至2026年3月末,公司资产总额395,941.97亿元,负债总额363,464.65亿元,净资产32,477.32亿元,资产负债率91.8%,2026年一季度营业收入1,788.46亿元,净利润609.59亿元。未发现影响关联方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
(三)前期同类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和履约能力分析
本行关联交易严格按照监管规定进行,以风险可控、交易公平及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为原则。截至2026年6月末,本行对关联方企业的授信业务中关注类3笔(金额15.30亿元)、可疑类3笔(金额3.16亿元)、损失类5笔(金额76.24亿元),其他授信均为正常类,历史执行情况正常;非授信业务履约情况均正常。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的持续关联交易
1. 授信业务
本行于2023年11月8日与中信集团签署了《授信业务框架协议》,根据该协议,本行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之间开展授信业务。协议至2026年12月31日到期,经双方同意并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可以续期。
鉴于前述《授信业务框架协议》即将到期,为了满足业务发展需要,本行于2026年8月26日与中信集团签署了新的《授信业务框架协议》。该协议有效期为三年,自2027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经双方同意并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可以续期。该事项经本次董事会审议后还将提交本行股东会批准生效。
(1)该协议主要条款
① 本行向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提供授信,包括但不限于本行向其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其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作出保证,包括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保函、贷款承诺、证券回购、拆借以及其他实质上由本行承担信用风险的表内外业务等。
② 协议双方开展协议项下的业务。
③ 本行向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提供的授信交易严格按照监管规定进行,以风险可控、交易公平以及符合本行全体股东利益为原则。包括:关联授信业务质量良好,相关授信对象经营情况正常,授信风险总体可控;关联授信提供担保条件,符合监管要求;关联授信的定价均依据市场原则进行,授信条件不优于可比较独立第三方的同类交易条件等。
(2)该业务的定价标准
本行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之间的授信业务,均依据市场原则进行,以公平、合理的市场利率收取利息,授信条件不优于可比较独立第三方的同类交易条件等。
2. 资产转移
本行于2023年11月8日与中信集团签署了《资产转移框架协议》,根据该协议,本行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同意在日常业务中根据适用的一般市场惯例及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资产转移交易。协议至2026年12月31日到期,经双方同意并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可以续期。
鉴于前述《资产转移框架协议》即将到期,为了满足业务发展需要,本行于2026年8月26日与中信集团签署了新的《资产转移框架协议》。该协议有效期为三年,自2027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经双方同意并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可以续期。该事项经本次董事会审议后还将提交本行股东会批准生效。
本行向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出售信贷和其他相关资产,以优化本行的信贷结构。同时,本行可向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购买相同种类的资产,以调整本行信贷结构,并优化资产配置。作为本行资产负债管理的一种手段,在信贷投放增长过快的情况下,本行将通过市场化渠道出售表内信贷资产,实现资产负债结构的调整,并加快不良资产处置进度。在开展保理等业务时,本行会购买客户的应收账款等资产。开展福费廷业务时,本行无追索权买断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持有的开证行/保兑行确认到期付款且未到期的债权,或将已买断并持有的未到期债权转让给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中信银行与中信集团资产转移框架协议同时包含向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购买及出售信贷和其他相关资产。随着业务发展,本行预计未来会向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购买信贷和其他相关资产,在计算年度上限时会累计计算购买与出售总金额。
(1)该协议主要条款
① 本行在日常业务过程中向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购买或出售自用动产与不动产、信贷及其他相关资产等,包括但不限于:自用动产与不动产的买卖;直接或通过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证券化方式或通过保理或福费廷或其他形式出让/受让对公和零售信贷和非信贷资产及其(收)受益权、应收账款等资产;同业资产债权买卖、抵债资产的接收与处置;商业承兑汇票保贴业务、不涉及贴现申请人信用风险的票据贴现业务、转贴现买入卖出票据业务;经营性租赁业务购置资产;其他资产转移业务。
② 协议双方开展协议项下的业务。
③ 协议项下开展的资产转移交易遵循一般商业原则,适用的条款不优于对可比较独立第三方的同类交易条款。
(2)该业务的定价标准
本协议项下的资产转移交易分为普通类型资产转移和资产证券化类资产转移。普通类型资产转移为不分层转让,一般为单笔或者笔数较少;资产证券化类资产转移是选择较多笔数的贷款打包形成资产池,并进行结构化分层设计。本协议项下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的转让价格应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① 普通类型资产转移:信贷资产转移应符合整体性原则,即转让的信贷资产应当包括全部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转让方向受让方转让信贷资产时以贷款本金作为交易价款,采取平价转让(即交易价款与贷款本金比值为100%),不存在折价溢价。
② 资产证券化类资产转移:关联方向本行转让资产的情况已包含于上述普通类型资产转移。本行向关联方转让信贷资产时,以贷款本金作为交易价款,除不良资产证券化外,一般采取平价转让(即交易价款与贷款本金比值为100%)。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利率方面,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不含发起机构持有部分)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招标系统采用单一利差(荷兰式)招标方式或簿记建档方式来确定,次级资产支持证券(不含发起机构持有部分)采取竞价发行方式来确定。
③ 不良类资产转移:按照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竞争择优、真实洁净原则,综合考虑资产情况、处置成本、风险收益、市场情况及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等因素进行定价,通过公开方式进行转让。
④ 福费廷类资产转移:基于实际持有期取得的利息收入,根据福费廷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⑤票据类资产转移:以上海票据交易所公布的当期成交均价为基准,结合市场供需情况对交易利率进行浮动。
3. 综合服务
本行于2023年11月8日与中信集团签署了《综合服务框架协议》,根据该协议,本行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开展综合服务。协议至2026年12月31日到期,经双方同意并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可以续期。
鉴于前述《综合服务框架协议》即将到期,为了满足业务发展需要,本行于2026年8月26日与中信集团签署了新的《综合服务框架协议》。该协议有效期为三年,自2027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经双方同意并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可以续期。该事项经本次董事会审议后还将提交本行股东会批准生效。
(1)该协议主要条款
① 本行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开展的综合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保险服务;商品服务采购(包括承办会务服务);外包服务;增值服务(包括银行卡客户积分兑换服务);广告服务;技术服务;呼叫中心服务;房屋租赁和物业管理;工程承包;住宿餐饮服务;信用卡第三方渠道发卡服务;贷款押品评估服务;培训服务;其他综合服务。
② 协议双方提供协议项下的服务。
③ 协议项下服务提供方提供给接受方的服务遵循一般商业原则,适用的条款不优于对可比较独立第三方的同类交易条款。
(2)该业务的定价标准
协议所列各项服务收费由双方公平协商并参考同类交易市场价格或与独立第三方交易中适用的费率确定。
4. 财务咨询顾问及资产管理服务
本行于2023年11月8日与中信集团签署了《财务咨询顾问及资产管理服务框架协议》,根据该协议,本行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进行各种与财务咨询及资产管理相关的服务。协议至2026年12月31日到期,经双方同意并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可以续期。
鉴于前述《财务咨询顾问及资产管理服务框架协议》即将到期,为了满足业务发展需要,本行于2026年8月26日与中信集团签署了新的《财务咨询顾问及资产管理服务框架协议》。该协议有效期为三年,自2027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经双方同意并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可以续期。该事项经本次董事会审议后还将提交本行股东会批准生效。
(1)该协议主要条款
① 双方根据本协议在日常业务过程中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债券承销;融资及财务顾问服务;代销金融产品;资产证券化服务;委托贷款;投融资项目承销;咨询顾问;投资顾问;保理项下应收账款管理、催收、坏账担保;资产管理服务;其他财务咨询顾问及资产管理服务。
② 协议双方提供协议项下的服务。
③ 协议项下服务提供方提供给接受方的服务遵循一般商业原则,适用的条款不优于对可比较独立第三方的同类交易条款。
(2)该业务的定价标准
①出于融资或资产出表的目的,本行日常业务中会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并与相关方发生财务咨询顾问及资产管理服务,这一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a.信托因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与存续期提供服务而收取的信托报酬,费率水平约0.05%至0.1%(一次性);b.主承销商因参与资产支持证券承销而收取的承销报酬,费率水平约0.1%至0.8%(一次性);c.资产服务机构因发行与存续期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服务报酬,费率水平因不同资产的相关服务需求存在差异而不同,从0.1%/年至3%/年不等。
②投资产品代销服务费的标准按照市场价格、遵循行业惯例进行定价,费率水平因不同代销业务的服务需求存在差异而不同,通常在0.01%至18%之间。
③本行其他财务咨询顾问及资产管理服务将根据所提供服务种类的不同,由双方公平对等谈判确定,在签署的具体服务协议中约定,不优于可比较独立第三方的交易价格及费率。
上述定价标准既适用于独立第三方,也适用于关联方。
5. 托管与账管服务
本行于2023年11月8日与中信集团签署了《托管与账管服务框架协议》,根据该等协议,本行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开展资产托管与账户管理交易。协议至2026年12月31日到期,经双方同意并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可以续期。
鉴于前述《托管与账管服务框架协议》即将到期,为了满足业务发展需要,本行于2026年8月26日与中信集团签署了新的《托管与账管服务框架协议》。该协议有效期为三年,自2027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经双方同意并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可以续期。该事项经本次董事会批准后还将提交本行股东会批准生效。
(1)该协议主要条款
① 双方同意根据本协议在日常业务过程中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a.服务提供方提供与其财务资产或资金有关的资产托管服务、账户管理服务,上述服务涉及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公司管理资产(含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管理资产;信托公司管理资产;商业银行理财;保险公司管理资产;私募基金;期货公司管理资产;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各类年金基金;社保资金;福利计划;第三方监管资产;互金平台销售资金;QDII类资产;QFII类资产;金融资产;其他资产。b.服务提供方对授信企业的融资货物提供第三方监管服务。c.服务的提供方向接受方提供第三方存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客户交易资金存管服务。
② 协议双方提供协议项下的服务。
③ 协议项下服务提供方提供给接受方的服务遵循一般商业原则,适用的条款不优于对可比较独立第三方的同类交易条款。
(2)该业务的定价标准
① 双方就本协议支付的服务费取决于相关的市场价格和定期复核。
② 就服务提供方提供与其财务资产或资金有关的资产托管服务、账户管理服务,是在执行国家和监管相关规定前提下根据受托资产/账户的类型按管理下的资产或资金的0%至2%之间收取。账户管理服务和特殊类型的资产托管产品(如公司养老基金的托管)费用标准,根据市场竞争情况,以不优于对可比较独立第三方的标准收取。
③ 就服务提供方对授信企业的融资货物提供第三方监管服务,目前对监管服务收取的服务费标准根据货物的类型有所不同。其中,对于汽车类货物监管服务费按单店每年2万至5万的标准收取,大宗及消费品等货物监管服务费按本行授信敞口额度或监管货物总价值的0.05%至0.2%之间收取。
④ 就服务的提供方向接收方提供第三方存管服务,目前对第三方存管服务收取的服务费标准通常是按客户资金每季度末管理账户汇总余额积数乘以年费率0%。至1%。之间(换算成日费率)收取。
6. 其他金融服务
本行于2023年11月8日与中信集团签署了《其他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根据该协议,本行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开展其他金融服务。协议至2026年12月31日到期,经双方同意并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可以续期。
鉴于前述《其他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即将到期,为了满足业务发展需要,本行于2026年8月26日与中信集团签署了新的《其他金融服务框架协议》。该协议有效期为三年,自2027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经双方同意并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可以续期。该事项经本次董事会审议后还将提交本行股东会批准生效。
(1)该协议主要条款
① 双方根据本协议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承诺业务;电子银行业务;银行卡业务;国内、国际结算业务;委托代理业务;保管箱业务;收单业务;经营租赁业务;居间撮合;客户转介;其他金融服务。
② 协议双方提供协议项下的服务。
③ 协议项下服务提供方提供给接受方的服务遵循一般商业原则,适用的条款不优于对可比较独立第三方的同类交易条款。
(2)该业务的定价标准
本协议项下各项服务的收费由双方公平对等谈判确定,不优于与可比较独立第三方的交易价格及费率,或根据独立交易对手就相同交易所适用的市场价格及费率来确定特定类型服务应适用的价格及费率。
7. 存款业务
本行于2023年11月8日与中信集团签署了《存款业务框架协议》,根据该协议,本行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开展各种与存款相关的服务。协议至2026年12月31日到期,经双方同意并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可以续期。
鉴于前述《存款业务框架协议》即将到期,为了满足业务发展需要,本行于2026年8月26日与中信集团签署了新的《存款业务框架协议》。该协议有效期为三年,自2027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经双方同意并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可以续期。该事项经本次董事会审议后还将提交本行股东会批准生效。
(1)该协议主要条款
① 本行向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提供存款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存款,即协定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含大额存单)、结构性存款等;同业存款,即同业定期存款等。
② 协议双方开展协议项下的业务。
③ 协议项下存款业务的利率,吸收存款方参照市场化定价,按照一般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可比较独立第三方同类交易的条件确定。
(2)该业务的定价标准
存款业务的利率,吸收存款方参照市场化定价,按照一般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可比较独立第三方同类交易的条件确定。
8. 金融市场业务
本行于2023年11月8日与中信集团签署了《金融市场业务框架协议》,根据该协议,本行与中信集团及其相关方开展金融市场业务。协议至2026年12月31日到期,经双方同意并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可以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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