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证券代码:603100 证券简称:川仪股份 公告编号:2026-037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横河电机持有公司股份27,320,488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5.32%,上述股份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取得的股份及发行上市后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式取得的股份,其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取得的股份已于2017年8月17日解除限售,以上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横河电机拟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1,610,488股股份(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31%)。减持价格将根据减持实施时的市场价格确定,若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股份注销等股本变动事项,拟减持股份数量和比例将进行相应调整。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仪股份”或“公司”)于2026年8月26日收到公司股东横河电机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横河电机”)出具的《权益变动告知函》。横河电机根据其资金安排及投资决策,拟通过协议转让及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持有公司的全部27,320,488股股份,其中横河电机已于2026年8月26日与苏州工业园区禾仪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苏州禾仪”)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持有的25,710,000股股份(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5.01%)转让给苏州禾仪,具体内容详见《川仪股份持股5%以上股东协议转让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036);并拟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剩余1,610,488股股份(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31%)。本次大宗交易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
注:横河电机当前持股股份来源中的其他方式取得股份为2024年因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取得。
横河电机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规定的大股东不得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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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减持价格将根据减持实施时的市场价格确定。若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股份注销等股本变动事项,拟减持股份数量和比例将进行相应调整,并在相关公告中予以说明。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除本次大宗交易减持股份计划外,横河电机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持有公司的25,710,000股股份(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5.01%)转让给苏州禾仪,具体内容详见《川仪股份持股5%以上股东协议转让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6-036)。
(二)大股东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1.股份限售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2014年8月5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横河电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持股意向或减持意向的承诺:在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不减持。
如果违反上述承诺,则减持公司股票所得全部归公司所有,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
截至目前,上述承诺已到期,未有需履行的相关承诺。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横河电机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等方面存在不确定性。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股份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不得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横河电机为公司重要战略合作伙伴,本次减持系横河电机根据资金安排及投资决策作出,不代表横河电机对公司长期价值的评估,不涉及业务层面的调整。未来,横河电机将继续与公司保持密切的业务往来,并深化长期战略合作关系。
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减持计划的后续实施情况,督促横河电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要求的规定实施减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28日
证券代码:603100 证券简称:川仪股份 公告编号:2026-036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5%以上股东协议转让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2026年8月26日,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横河电机与苏州禾仪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横河电机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以15.75元/股价格,将持有公司25,710,000股股份(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5.01%)转让给苏州禾仪,转让总价款为404,932,500元人民币。
● 本次协议转让未触及要约收购,不涉及公司控制权变更,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 本次协议转让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确认后,方能办理股份过户等手续。公司将根据本次股份转让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协议转让概述
(一)本次协议转让的基本情况
1.本次协议转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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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协议转让前后各方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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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转让的交易背景和目的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川仪股份”或“公司”)于2026年8月26日收到公司股东横河电机出具的《权益变动告知函》。根据资金安排及投资决策,横河电机拟通过协议转让及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持有公司的全部27,320,488股股份(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5.32%)。
2026年8月26日,横河电机与苏州禾仪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横河电机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以15.75元/股的价格,将持有公司25,710,000股股份(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5.01%)转让给苏州禾仪。
除本次协议转让交易外,横河电机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持有公司的剩余1,610,488股股份(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31%),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川仪股份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6-037)。
(三)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履行的审批或者其他程序
本次协议转让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确认后,方能办理股份过户等手续。
二、协议转让双方情况介绍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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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河电机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一一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规定的大股东不得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
苏州禾仪专为本次交易而设立,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下属国有控股企业,合伙人具备良好的出资履约能力,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条款
转让方:横河电机
受让方:苏州禾仪
1.标的股份
1.1 在遵守本协议第3条(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先决条件)规定的情形下,转让方同意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受让方转让标的股份(即转让方持有的川仪股份25,71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股份,约占川仪股份总股本的5.01%,下同),受让方同意受让标的股份。
2.转让价款及支付
2.1 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15.75元/股,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股份含税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404,932,500元(大写:人民币肆亿零肆佰玖拾叁万贰仟伍佰元整)(以下简称“含税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转让方为非居民企业,受让方作为标的股份的受让方,系转让方就本次交易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中国税金(以下简称“代扣代缴税金”,具体税种和金额以届时税务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的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金应从含税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中扣缴,因此受让方应向转让方实际支付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金额为含税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减去代扣代缴税金。转让方与受让方应该相互配合在税后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完毕之前分别完成转让方的成本核算、税金的全部代扣代缴。
2.2 受让方应在本协议第3.1条约定的首笔转让价款支付先决条件被证明得以满足且直至首笔转让价款支付日仍持续满足或被受让方书面豁免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将金额等于含税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50%的转让价款(以下简称“首笔转让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2.3 受让方应在本协议第3.2条约定的剩余转让价款支付先决条件被证明得以满足或被受让方书面豁免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以下简称“剩余转让价款”,为免疑义,剩余转让价款=含税标的股份转让价款*50%-代扣代缴税金(代扣代缴税金以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所记载的金额为准,代扣代缴计税金额应足额覆盖全部含税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且适用的税种税率应符合法律规定)-过渡期内转让方自川仪股份收到的现金分红(不含川仪股份已就转让方取得该等现金分红依法代扣代缴的税金,如有))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同时受让方应根据协议规定将相关代扣代缴的完税证明交付给转让方。
3.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先决条件
3.1 转让方与受让方共同确认,受让方支付本协议第2.2条约定的首笔转让价款系以下列条件得到满足或被受让方事先书面豁免为前提:
3.1.1本协议已经适当签署并生效;
3.1.2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已就本次交易出具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且该意见并未实质修改本协议关于本次交易的条款和条件;
3.1.3转让方和受让方、川仪股份已共同配合办理完成就本次交易转让方应纳税金的申报以及银行关于支付首笔转让价款的其他必要前置批准手续(如需要)。
3.2 转让方与受让方共同确认,受让方支付本协议第2.3条约定的剩余转让价款系以下列条件得到满足或被受让方事先书面豁免为前提:
3.2.1 转让方和受让方、川仪股份已共同配合办理完成就本次交易转让方应纳税金的代扣代缴,取得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就本次交易川仪股份应履行的外汇变更登记手续(如需要)以及银行关于支付剩余转让价款的其他必要前置批准手续(如需要);
3.2.2 本次交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的手续。
4.共同配合完成本次交易
4.1 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在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转让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通过上市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2 双方应相互配合,在履行完毕信息披露义务后,尽快向上交所递交标的股份的协议转让确认申请。双方确认,向上交所递交标的股份的协议转让确认申请的时间不得晚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但因转让方办理境外主体所适用的公证、认证、文件翻译、跨境邮寄等程序导致超期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前述期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期内转让方不承担由此导致的违约责任。为免疑义,本次交易披露后转让方应实名向上交所确认递交标的股份的协议转让确认申请涉及的境外主体公证、认证、文件翻译、跨境邮寄等程序要求(以下简称“交易所实名确认材料”);若在双方正式向上交所递交标的股份的协议转让确认申请之时或者之后,上交所明确要求转让方额外补充提供交易所实名确认材料之外的其他材料的,受让方原则上应当同意前述期限做的必要延长。
4.3 双方同意,在上交所就本次交易出具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且转让方已收到首笔转让价款后15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但因转让方办理境外主体所适用的公证、认证、文件翻译、跨境邮寄等程序导致超期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前述期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期内转让方不承担由此导致的违约责任。为免疑义,本次交易披露后转让方应实名向登记结算公司确认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涉及的境外主体公证、认证、文件翻译、跨境邮寄等程序要求(以下简称“中登实名确认材料”);若在双方正式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之时或者之后,登记结算公司明确要求转让方额外补充提供中登实名确认材料之外的其他材料的,受让方原则上应当同意前述期限做的必要延长。
5.违约责任
5.1 如本协议项下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协议项下其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者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其做出的声明、陈述、承诺或保证,均构成违约,其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负责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而支付或损失的利息、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参与异地诉讼之合理交通住宿费)。
5.2 受让方根据本协议第2.2条支付首笔股份转让价款后,若因转让方原因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的,则每逾期一日,转让方应按首笔股份转让价款金额的万分之三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
5.3 若因受让方未能及时根据本协议第2.2条、第2.3条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则每逾期一日,受让方应按未付股份转让价款总金额的万分之三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
5.4 一项违约行为如不影响本协议的继续履行,则守约方有权在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的同时,要求继续履行本协议。
6.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及终止
6.1 双方同意,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6.2 双方同意,如上交所就本次交易及本协议出具意见,要求实质修改本协议关于本次交易的条款和条件的,双方应友好协商处理方案,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如无法协商一致的,任何一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约定解除本协议。
6.3 双方同意,本协议应根据下列情况解除并终止:
6.3.1 由双方一致书面同意;
6.3.2 双方共同确认,标的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应于本协议签署日起一百八十(180)个自然日内完成。该事项逾期未能完成的,双方应友好协商处理方案,如无法协商一致的,任何一方有权通过向另一方(不论是否违约)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来解除本协议,且解除本协议不影响守约方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6.3.3 如果在本协议签署日起至本次交易完成日期间:①非因受让方原因导致本协议项下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任何先决条件无法完成,②本协议中所载的转让方的任何陈述和保证在任何重大方面不真实或不准确,或转让方实质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承诺或约定,且前述任一情形未能在受让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的20个工作日内被补救或消除,则受让方可终止本协议,且终止本协议不影响受让方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6.3.4 如果在本协议签署日起至本次交易完成日期间:①非因转让方原因导致本协议项下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任何先决条件无法完成,②本协议中所载的受让方的任何陈述和保证在任何重大方面不真实或不准确,或受让方实质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承诺或约定,且前述任一情形未能在转让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的20个工作日内被补救或消除,则转让方可终止本协议,且终止本协议不影响转让方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6.3.5 有权方选择根据本协议约定的关于因不可抗力、法律变动情形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相关约定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协议。
(二)其他
本次协议转让不存在股价对赌、股份代持、保底保收益、超额收益分成、附回购条款以及其他利益分割安排或者补充协议,不存在转让方及其关联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为受让方提供资金支持、融资担保或其他类似安排。
四、本次协议转让的说明
(一)横河电机为公司重要战略合作伙伴,本次协议转让股份系横河电机根据资金安排及投资决策作出,不代表横河电机对公司长期价值的评估,不涉及业务层面的调整。未来,横河电机将继续与公司保持密切的业务往来,并深化长期战略合作关系。
(二)受让方苏州禾仪已出具《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承诺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苏州禾仪名下之日起12个月内,苏州禾仪不减持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标的股份。
(三)本次协议转让不涉及控制权变更,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亦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四)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就本次协议转让事项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相关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司将根据本次股份转让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28日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川仪股份
股票代码:603100.SH
信息披露义务人:苏州工业园区禾仪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及通讯地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 区苏虹东路183号东沙湖基金小镇19幢208室、209室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〇二六年八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川仪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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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合伙人及出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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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川仪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控制境内或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以及投资价值的认可,协议受让上市公司部分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持有川仪股份5.01%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完成川仪股份5.01%股份过户登记至信息披露义务人名下之日起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减持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川仪股份5.01%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在未来十二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无继续增加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明确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苏州禾仪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任何上市公司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苏州禾仪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25,710,000股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5.01%。
二、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股份协议转让。2026年8月26日,横河电机与苏州禾仪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横河电机拟转让所持川仪股份25,710,000股股份给苏州禾仪,转让价格为15.75元/股,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404,932,500元。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变化情况如下:
■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6年8月26日,甲方横河电机(以下简称“转让方”)与乙方苏州禾仪(以下简称“受让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转让方:横河电机
受让方:苏州禾仪
1.标的股份
1.1 在遵守本协议第3条(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先决条件)规定的情形下,转让方同意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受让方转让标的股份(即转让方持有的川仪股份25,71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股份,约占川仪股份总股本的5.01%,下同),受让方同意受让标的股份。
2.转让价款及支付
2.1 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15.75元/股,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股份含税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404,932,500元(大写:人民币肆亿零肆佰玖拾叁万贰仟伍佰元整)(以下简称“含税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转让方为非居民企业,受让方作为标的股份的受让方,系转让方就本次交易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中国税金(以下简称“代扣代缴税金”,具体税种和金额以届时税务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的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金应从含税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中扣缴,因此受让方应向转让方实际支付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金额为含税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减去代扣代缴税金。转让方与受让方应该相互配合在税后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完毕之前分别完成转让方的成本核算、税金的全部代扣代缴。
2.2 受让方应在本协议第3.1条约定的首笔转让价款支付先决条件被证明得以满足且直至首笔转让价款支付日仍持续满足或被受让方书面豁免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将金额等于含税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50%的转让价款(以下简称“首笔转让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2.3 受让方应在本协议第3.2条约定的剩余转让价款支付先决条件被证明得以满足或被受让方书面豁免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以下简称“剩余转让价款”,为免疑义,剩余转让价款=含税标的股份转让价款*50%-代扣代缴税金(代扣代缴税金以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所记载的金额为准,代扣代缴计税金额应足额覆盖全部含税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且适用的税种税率应符合法律规定)-过渡期内转让方自川仪股份收到的现金分红(不含川仪股份已就转让方取得该等现金分红依法代扣代缴的税金,如有))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同时受让方应根据协议规定将相关代扣代缴的完税证明交付给转让方。
3.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先决条件
3.1 转让方与受让方共同确认,受让方支付本协议第2.2条约定的首笔转让价款系以下列条件得到满足或被受让方事先书面豁免为前提:
3.1.1本协议已经适当签署并生效;
3.1.2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已就本次交易出具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且该意见并未实质修改本协议关于本次交易的条款和条件;
3.1.3转让方和受让方、川仪股份已共同配合办理完成就本次交易转让方应纳税金的申报以及银行关于支付首笔转让价款的其他必要前置批准手续(如需要)。
3.2 转让方与受让方共同确认,受让方支付本协议第2.3条约定的剩余转让价款系以下列条件得到满足或被受让方事先书面豁免为前提:
3.2.1 转让方和受让方、川仪股份已共同配合办理完成就本次交易转让方应纳税金的代扣代缴,取得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就本次交易川仪股份应履行的外汇变更登记手续(如需要)以及银行关于支付剩余转让价款的其他必要前置批准手续(如需要);
3.2.2 本次交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的手续。
4.共同配合完成本次交易
4.1 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在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转让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通过上市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2 双方应相互配合,在履行完毕信息披露义务后,尽快向上交所递交标的股份的协议转让确认申请。双方确认,向上交所递交标的股份的协议转让确认申请的时间不得晚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但因转让方办理境外主体所适用的公证、认证、文件翻译、跨境邮寄等程序导致超期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前述期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期内转让方不承担由此导致的违约责任。为免疑义,本次交易披露后转让方应实名向上交所确认递交标的股份的协议转让确认申请涉及的境外主体公证、认证、文件翻译、跨境邮寄等程序要求(以下简称“交易所实名确认材料”);若在双方正式向上交所递交标的股份的协议转让确认申请之时或者之后,上交所明确要求转让方额外补充提供交易所实名确认材料之外的其他材料的,受让方原则上应当同意前述期限做的必要延长。
4.3 双方同意,在上交所就本次交易出具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且转让方已收到首笔转让价款后15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但因转让方办理境外主体所适用的公证、认证、文件翻译、跨境邮寄等程序导致超期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前述期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期内转让方不承担由此导致的违约责任。为免疑义,本次交易披露后转让方应实名向登记结算公司确认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涉及的境外主体公证、认证、文件翻译、跨境邮寄等程序要求(以下简称“中登实名确认材料”);若在双方正式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之时或者之后,登记结算公司明确要求转让方额外补充提供中登实名确认材料之外的其他材料的,受让方原则上应当同意前述期限做的必要延长。
5.违约责任
5.1 如本协议项下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协议项下其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者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其做出的声明、陈述、承诺或保证,均构成违约,其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负责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而支付或损失的利息、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参与异地诉讼之合理交通住宿费)。
5.2 受让方根据本协议第2.2条支付首笔股份转让价款后,若因转让方原因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的,则每逾期一日,转让方应按首笔股份转让价款金额的万分之三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
5.3 若因受让方未能及时根据本协议第2.2条、第2.3条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则每逾期一日,受让方应按未付股份转让价款总金额的万分之三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
5.4 一项违约行为如不影响本协议的继续履行,则守约方有权在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的同时,要求继续履行本协议。
6.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及终止
6.1 双方同意,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6.2 双方同意,如上交所就本次交易及本协议出具意见,要求实质修改本协议关于本次交易的条款和条件的,双方应友好协商处理方案,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如无法协商一致的,任何一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约定解除本协议。
6.3 双方同意,本协议应根据下列情况解除并终止:
6.3.1 由双方一致书面同意;
6.3.2 双方共同确认,标的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应于本协议签署日起一百八十(180)个自然日内完成。该事项逾期未能完成的,双方应友好协商处理方案,如无法协商一致的,任何一方有权通过向另一方(不论是否违约)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来解除本协议,且解除本协议不影响守约方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6.3.3 如果在本协议签署日起至本次交易完成日期间:①非因受让方原因导致本协议项下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任何先决条件无法完成,②本协议中所载的转让方的任何陈述和保证在任何重大方面不真实或不准确,或转让方实质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承诺或约定,且前述任一情形未能在受让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的20个工作日内被补救或消除,则受让方可终止本协议,且终止本协议不影响受让方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6.3.4 如果在本协议签署日起至本次交易完成日期间:①非因转让方原因导致本协议项下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任何先决条件无法完成,②本协议中所载的受让方的任何陈述和保证在任何重大方面不真实或不准确,或受让方实质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承诺或约定,且前述任一情形未能在转让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的20个工作日内被补救或消除,则转让方可终止本协议,且终止本协议不影响转让方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6.3.5 有权方选择根据本协议约定的关于因不可抗力、法律变动情形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相关约定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协议。
四、资金来源及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的限制情况
本次协议转让的资金来源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合伙人实缴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非法募集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代为购买并持有标的股份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附加特殊条件、是否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是否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是否就出让人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已经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中所约定的内容外,本次权益变动未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股份转让协议》各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作出其他安排,未就转让方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六、本次权益变动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时间为在中证登办理完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之日。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
七、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相关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确认后,方能办理股份过户等手续。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除本次披露的权益变动情况外,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前文已披露事项外,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依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3、《股份转让协议》;
4、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投资者也可以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苏州工业园区禾仪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
2026年8月2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苏州工业园区禾仪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
2026年8月28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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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苏州工业园区禾仪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名):
2026年8月28日
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川仪股份
股票代码:603100.SH
信息披露义务人:横河电机株式会社
注册地址:日本东京都武藏野市中町2-9-32、180-8750
通讯地址:日本东京都武藏野市中町2-9-32、180-8750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二零二六年八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声明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部分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所任职或持有权益公司的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川仪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六、本次交易事项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关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本次权益变动尚存在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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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书中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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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横河电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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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关系
横河电机为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代码6841.T。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横河电机第一大股东为日本マスタートラスト信托银行株式会社(信托账户),持股比例18.9%。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及以上股份的情况
除川仪股份外,横河电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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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横河电机根据其资金安排及投资决策减持其在川仪股份中拥有的权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十二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横河电机计划自2026年8月28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不超过1,610,488股上市公司股份,拟减持比例不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31%(以下简称“大宗交易减持”)。大宗交易减持及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横河电机预计将不再持有上市公司任何股份。关于大宗交易减持的具体内容详见《重庆川仪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6-037)。
除上述情况外,横河电机尚未有明确计划、协议或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其在川仪股份中拥有的权益。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横河电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
2026年8月26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横河电机与苏州禾仪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苏州禾仪转让其所持有的川仪股份25,710,000股股份,占川仪股份股本5.01%,转让价格15.75元/股,转让对价404,932,500元人民币。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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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股份变动情况不考虑本报告书第二节“权益变动目的”之“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十二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中提及的大宗交易减持。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协议主要内容
2026年8月26日,横河电机与苏州禾仪签署了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条款摘录如下:
转让方:横河电机
受让方:苏州禾仪
1. 标的股份
1.1 在遵守本协议第3条(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先决条件)规定的情形下,转让方同意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受让方转让标的股份(即转让方持有的上市公司25,71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股份,约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01%,下同),受让方同意受让标的股份。
2. 转让价款及支付
2.1 本协议项下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为15.75元/股,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股份含税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404,932,500元(大写:人民币肆亿零肆佰玖拾叁万贰仟伍佰元元整)(以下简称“含税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转让方为非居民企业,受让方作为标的股份的受让方,系转让方就本次交易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中国税金(以下简称“代扣代缴税金”,具体税种和金额以届时税务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的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金应从含税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中扣缴,因此受让方应向转让方实际支付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金额为含税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减去代扣代缴税金。转让方与受让方应该相互配合在税后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完毕之前分别完成转让方的成本核算、税金的全部代扣代缴。
2.2 受让方应在本协议第3.1条约定的首笔转让价款支付先决条件被证明得以满足且直至首笔转让价款支付日仍持续满足或被受让方书面豁免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将金额等于含税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50%的转让价款(以下简称“首笔转让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2.3 受让方应在本协议第3.2条约定的剩余转让价款支付先决条件被证明得以满足或被受让方书面豁免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以下简称“剩余转让价款”,为免疑义,剩余转让价款=含税标的股份转让价款*50%-代扣代缴税金(代扣代缴税金以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所记载的金额为准,代扣代缴计税金额应足额覆盖全部含税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且适用的税种税率应符合法律规定)-过渡期内转让方自上市公司收到的现金分红(不含上市公司已就转让方取得该等现金分红依法代扣代缴的税金,如有)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同时受让方应根据协议规定将相关代扣代缴的完税证明交付给转让方。
3. 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先决条件
3.1 转让方与受让方共同确认,受让方支付本协议第2.2条约定的首笔转让价款系以下列条件得到满足或被受让方事先书面豁免为前提:
3.1.1本协议已经适当签署并生效;
3.1.2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已就本次交易出具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且该意见并未实质修改本协议关于本次交易的条款和条件;
3.1.3转让方和受让方、上市公司已共同配合办理完成就本次交易转让方应纳税金的申报以及银行关于支付首笔转让价款的其他必要前置批准手续(如需要)。
3.2 转让方与受让方共同确认,受让方支付本协议第2.3条约定的剩余转让价款系以下列条件得到满足或被受让方事先书面豁免为前提:
3.2.1 转让方和受让方、上市公司已共同配合办理完成就本次交易转让方应纳税金的代扣代缴,取得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就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应履行的外汇变更登记手续(如需要)以及银行关于支付剩余转让价款的其他必要前置批准手续(如需要);
3.2.2 本次交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受让方名下的手续。
4. 共同配合完成本次交易
4.1 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在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转让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通过上市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2 双方应相互配合,在履行完毕信息披露义务后,尽快向上交所递交标的股份的协议转让确认申请。双方确认,向上交所递交标的股份的协议转让确认申请的时间不得晚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但因转让方办理境外主体所适用的公证、认证、文件翻译、跨境邮寄等程序导致超期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前述期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期内转让方不承担由此导致的违约责任。为免疑义,本次交易披露后转让方应实名向上交所确认递交标的股份的协议转让确认申请涉及的境外主体公证、认证、文件翻译、跨境邮寄等程序要求(以下简称“交易所实名确认材料”);若在双方正式向上交所递交标的股份的协议转让确认申请之时或者之后,上交所明确要求转让方额外补充提供交易所实名确认材料之外的其他材料的,受让方原则上应当同意前述期限做的必要延长。
4.3 双方同意,在上交所就本次交易出具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且转让方已收到首笔转让价款后15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但因转让方办理境外主体所适用的公证、认证、文件翻译、跨境邮寄等程序导致超期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前述期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期内转让方不承担由此导致的违约责任。为免疑义,本次交易披露后转让方应实名向登记结算公司确认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涉及的境外主体公证、认证、文件翻译、跨境邮寄等程序要求(以下简称“中登实名确认材料”);若在双方正式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之时或者之后,登记结算公司明确要求转让方额外补充提供中登实名确认材料之外的其他材料的,受让方原则上应当同意前述期限做的必要延长。
5. 违约责任
5.1 如本协议项下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协议项下其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者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其做出的声明、陈述、承诺或保证,均构成违约,其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负责赔偿守约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而支付或损失的利息、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参与异地诉讼之合理交通住宿费)。
5.2 受让方根据本协议第2.2条支付首笔股份转让价款后,若因转让方原因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的,则每逾期一日,转让方应按首笔股份转让价款金额的万分之三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
5.3 若因受让方未能及时根据本协议第2.2条、第2.3条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则每逾期一日,受让方应按未付股份转让价款总金额的万分之三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
5.4 一项违约行为如不影响本协议的继续履行,则守约方有权在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的同时,要求继续履行本协议。
6. 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及终止
6.1 双方同意,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
6.2 双方同意,如上交所就本次交易及本协议出具意见,要求实质修改本协议关于本次交易的条款和条件的,双方应友好协商处理方案,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如无法协商一致的,任何一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约定解除本协议。
6.3 双方同意,本协议应根据下列情况解除并终止:
6.3.1 由双方一致书面同意;
6.3.2 双方共同确认,标的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应于本协议签署日起一百八十(180)个自然日内完成。该事项逾期未能完成的,双方应友好协商处理方案,如无法协商一致的,任何一方有权通过向另一方(不论是否违约)发出书面通知的方式来解除本协议,且解除本协议不影响守约方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6.3.3 如果在本协议签署日起至本次交易完成日期间:①非因受让方原因导致本协议项下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任何先决条件无法完成,②本协议中所载的转让方的任何陈述和保证在任何重大方面不真实或不准确,或转让方实质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承诺或约定,且前述任一情形未能在受让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的20个工作日内被补救或消除,则受让方可终止本协议,且终止本协议不影响受让方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6.3.4 如果在本协议签署日起至本次交易完成日期间:①非因转让方原因导致本协议项下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任何先决条件无法完成,②本协议中所载的受让方的任何陈述和保证在任何重大方面不真实或不准确,或受让方实质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承诺或约定,且前述任一情形未能在转让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的20个工作日内被补救或消除,则转让方可终止本协议,且终止本协议不影响转让方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6.3.5 有权方选择根据本协议约定的关于因不可抗力、法律变动情形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相关约定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协议。
四、本次权益变动涉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权权属真实、合法、完整,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未设置质押等担保物权,也不存在任何司法冻结、扣押以及可能引致诉讼或潜在纠纷等潜在法律风险或障碍的情形,不存在权利受限制情形。
五、本次股份转让是否附加特殊条件、是否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是否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是否就出让人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已经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中所约定的内容外,本次权益变动未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股份转让协议》各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作出其他安排,未就转让方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作出其他安排。
六、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的影响
信息披露义务人非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亦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七、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相关程序
本次交易事项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关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经自查,自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川仪股份股票的情形。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应披露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3、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股份转让协议;
4、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附表和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横河电机株式会社
代表执行役(签字):________________
重野邦正
2026年8月2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横河电机株式会社
代表执行役(签字):________________
重野邦正
2026年8月28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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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人:横河电机株式会社
代表执行役(签字):________________
重野邦正
2026年8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