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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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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险新规落地 提高重点业务领域投保限额 科学设置保险费率机制

2026-08-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记者 韩宋辉

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近日联合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下称“办法”),适当提高重点业务领域投保限额,科学设置保险费率机制,以更好保障委托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发展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办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王民对上海证券报记者表示:“办法实施后,一方面,可通过提高累计赔偿限额,对保险市场承保能力与风控水平提出更高要求;另一方面,优化费率机制与理赔机制,通过引入行业示范条款和专家评审机制减少理赔争议,更好发挥职责险对会计师执业的监督促进作用与风险转移功能,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加强风险管理。”

重点业务保额翻倍

办法对依法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从事金融企业等涉及公共利益相关实体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将职业责任保险主险累计赔偿限额从原来的5000万元上调至1亿元;累计赔偿限额按“100万元×合伙人人数、1亿元两者取较高”确定,合伙人超过100名的头部所适用更高标准。

北京工商大学商学院教授王鹏程对记者表示:“上调后证券业务赔偿能力直接翻倍,本质是将职业责任保险升级为投资者救济通道,民事责任一经确定,投资者可快速获赔,避免维权成本高、获赔周期长。”

财政部会计司、金融监管总局财产保险监管司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从事其他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经分析现有投保状况,现行做法较好地平衡了不同规模、不同业务特点的中小会计师事务所的投保需求,因此办法对投保额度的要求不变。同时,办法明确职业风险基金留存额可抵扣投保额度,中小会计师事务所投保成本将适当减轻。

办法还明确,投保累计赔偿限额达到规定金额的,经合伙协议或章程决议,可不再提取职业风险基金。

上述负责人表示,办法延续了依法尊重经营主体自主选择的做法,未对会计师事务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作出“一刀切”强制性规定,同时适当体现了鼓励会计师事务所通过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等方式提升风险承担能力、完善风险保障机制的政策导向。

费率奖优罚劣

办法将注册会计师人数、执业年限、行政处罚记录、涉诉情况、历史赔付记录纳入费率浮动,保险公司须按公平、合理、充足原则建立市场化的职业责任保险费率浮动机制。

上述负责人表示,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加强风险管理和提升业务质量,实现“奖优罚劣”,同时有助于保险公司科学厘定费率,提升风险管控能力。

王鹏程认为,该机制将风险量化为成本,激活主动风控。无处罚、无涉诉、无赔付的“优者”享受低费率,多次处罚、高频涉诉的“劣者”保费可能提高。

鼓励采用共保方式扩充承保能力

办法明确,保险监管机构指导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示范条款,含“疏忽、过失”释义;保险公司已有同类产品的,可直接以示范条款替换现有条款并履行备案程序。

为提高保障供给能力,办法在会计师事务所自主投保的基础上,提出保险公司可以采用共保方式开展保险,由两家及以上具备相应承保能力的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共同承接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业务,按约定比例分摊保险责任、保费和理赔风险。

上述负责人表示,这可有效分散单家保险公司的大额承保风险和赔付压力。办法还引导保险机构合规开展共保合作,有序扩充承保承载力、拓宽市场覆盖面,同时规范共保经营秩序,防范非理性低价竞争。

为化解理赔分歧,财政部门和保险监管机构可指导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同保险行业协会成立专家委员会,对合同或赔偿争议提供专家意见,供司法机关参考。专家委员会成员可以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和保险公司相关方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等专业人士,以充分反映各方意见观点,服务纠纷化解和争议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