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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铟靶新材(哈尔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2026-09-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711 证券简称:京蓝科技 公告编号:2026-082

铟靶新材(哈尔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铟靶新材(哈尔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于2026年7月22日、2026年8月7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202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历史担保额度并调整、新增控股子公司融资担保预计额度的议案》,其中包括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铟靶新材(禄丰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禄丰铟靶”,曾用名:铟靶科技(云南)有限公司]新增核定担保预计额度12,000万元,在该额度内公司可为其各类融资业务提供担保。本次担保预计额度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实际担保金额、担保方式及保证期间以最终签署并执行的担保合同或金融机构批复为准。在办理具体融资担保业务时,授权公司董事长代表公司在上述担保额度内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7月23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终止部分历史担保额度并调整、新增控股子公司融资担保预计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69)。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禄丰铟靶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同时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马黎阳先生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次贷款预计分两笔进行,本金合计预计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贷款年利率预计不超过4%,贷款期限预计不超过2年,最终以实际签署的借款合同的约定为准。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已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履行其他审批程序。

本次担保额度使用情况如下:

三、被担保公司的基本情况

1.名称:铟靶新材(禄丰市)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3MADD3FYJ1W

3.法定代表人:蔡明志

4.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5.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6.注册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市勤丰镇沙龙村民委员会中村四组

7.成立日期:2024-03-19

8.营业期限:2024-03-19至无固定期限

9.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黑色金属铸造;有色金属铸造;有色金属压延加工;金属材料制造;再生资源加工;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固体废物治理;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货物运输(除网络货运和危险货物);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金属矿石销售;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采购代理服务;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报关业务;报检业务;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0.股权结构:

11.与上市公司关联关系:被担保人禄丰铟靶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1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13.被担保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债务人:铟靶新材(禄丰市)有限公司

保证人:铟靶新材(哈尔滨)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金额: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币种)1,000万元。

保证范围:主债权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五、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禄丰铟靶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申请贷款有利于满足其后续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本次为禄丰铟靶申请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系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贷款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相关子公司整体战略及业务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生效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度为26,900万元(含尚未使用的担保额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即2025年12月31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比例为46.04%;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余额为5,374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即2025年12月31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比例为9.20%。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0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即2025年12月31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比例为0。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债务逾期情况。

七、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铟靶新材(哈尔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711 证券简称:京蓝科技 公告编号:2026-081

铟靶新材(哈尔滨)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法院已受理,公司已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并收到保全裁定书,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铟靶新材(哈尔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为本案原告。

3、涉案金额为85,893,796.80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就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鼎实”)相关业绩补偿款纠纷事项向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诉讼已于2026年3月获法院立案受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在对殷晓东等共计37名业绩补偿义务人起诉的同时申请了诉讼财产保全。为便于案件财产保全措施的顺利执行,预防申请保全的财产被隐匿、转移、或其他影响保全情况的发生,公司对立案相关事项予以暂缓披露。截至目前,财产保全措施已经完成,暂缓披露事由已消除。根据有关规定,现将上述重大诉讼及财产保全事项进行披露。

二、关于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铟靶新材(哈尔滨)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殷晓东等共计37名业绩补偿义务人

(二)诉讼请求

1.判令37名被告共同向公司履行业绩补偿义务,支付业绩补偿款合计人民币85,893,796.80元,其中现金补偿人民币16,493,477.46元,应补偿公司股份数量11,644,349.00股。

2.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37名被告共同承担。

(三)公司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2018年6月及2018年9月,公司与被告、其他股东及中科鼎实(曾用名:中科鼎实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就中科鼎实股权收购事宜,分别签署了《股份收购协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被告方就中科鼎实的业绩承诺及未完成承诺后的补偿义务。

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第六条的约定,被告方作为补偿义务人,承诺中科鼎实在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三年累计不低于40,000万元,且各年度扣非净利润均不低于人民币9,000万元;同时承诺上述三个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15,000万元,且各年度经营性现金流净额均为正数。

2025年8月1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号,该决定书确认中科鼎实2020年度存在虚增营业收入人民币16,291.03万元、虚增营业成本人民币9,654.67万元、虚增利润总额人民币6,636.37万元、虚增净利润人民币5,770.75万元的事实。公司据此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及追溯调整后,中科鼎实2020年净利润实为人民币11,685.96万元,2018-2020年三年累计实现净利润为人民币37,087.34万元,未完成协议约定的业绩承诺。

公司委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对中科鼎实2020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进行专项审核,该所于2025年9月26日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中兴财光华审专字 (2025) 第111020号],确认了上述业绩未完成的事实,并依据协议约定的补偿公式,测算出本次业绩补偿金额合计为人民币85,893,796.80元,包括现金补偿和股份补偿两部分,股份补偿数量按协议约定的股份定价规则计算。

2025年11月6日,公司向被告方发送了《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殷晓东等37名自然人业绩承诺未完成及业绩补偿的告知函》,明确告知被告方业绩未完成的事实、补偿金额及履行期限,要求被告方在2025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业绩补偿,履行补偿义务。同时告知被告方,若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公司将采取包括诉讼在内的必要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截至起诉之日,被告方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任何业绩补偿义务,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侵害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及双方签署的协议约定,被告方应向公司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224.9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比例为2.10%。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重大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6)京0102民初28638号》。

特此公告。

铟靶新材(哈尔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