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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

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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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2026-09-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22 证券简称:理工能科 公告编号:2026-044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分红方案。

3、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08月31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8月31日的9:15一9:25,9:30一11:30,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8月31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现场会议地点: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曹娥江路22号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方洁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63人,代表股份155,408,4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4639%(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49,515,570股,系公司总股本365,527,970股减去股权登记日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16,012,400股计算得到,下同)。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124,719,4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6835%;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260人,代表股份30,688,9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804%;

(2)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260人,代表股份30,688,9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804%。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60人,代表股份30,688,9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804%。

9、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2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322,8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0%;

反对26,0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7%;

弃权5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0,603,4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13%;

反对26,0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8%;

弃权5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39%。

本项议案以普通决议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4,805,0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18%;

反对533,6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34%;

弃权6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0,085,6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340%;

反对533,6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88%;

弃权6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71%。

本项议案以普通决议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6,105,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48%;

反对464,9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02%;

弃权7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0,148,9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403%;

反对464,9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50%;

弃权7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47%。

公司董事长周方洁先生、副董事长杨柳锋先生作为董监高责任险的被保险对象,属于利益相关方,二人合计持股18,762,721股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本项议案以普通决议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王慈航律师、郑宇呈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年09月01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2026年8月12日召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已于2026年8月13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会务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会议通知的时间和方式、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8月31日14:30在宁波市北仑区大碶街道曹娥江路22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周方洁先生主持。

2、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8月31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8月31日9:15至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深圳证券交易所截至2026年8月26日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所代表股份为124,719,4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6835%。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260名,代表股份30,688,9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804%。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合计26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155,408,4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4639%。

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其代理人共计260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30,688,9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804%。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对以下议案进行了审议:

1.00《202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2.00《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3.00《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形成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00《2026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55,322,8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9450%;反对26,0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7%;弃权5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3%。

2.00《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4,805,07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6118%;反对533,6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34%;弃权69,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8%。

3.00《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6,105,6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6048%;反对464,93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02%;弃权7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0%。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通过。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并公告。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事项,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审议议案与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相符,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负责人:徐旭青 经办律师:王慈航

郑宇呈

2026年8月31日